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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日韩“强征劳工”案的核心争议与解决途径

李旻 东北亚研究通讯 2024-03-23


2018年10月30日,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做出日本企业赔偿韩国“强征劳工”的判决,此举成为日韩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索。2019年对于日韩两国而言是多事之秋,日本对重要半导体原材料实施出口管制、两国从贸易“白色清单”中互删对方、韩国声称拒绝续签《日韩军事情报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军情协定》)。这些措施使矛盾步步升级,双方关系几乎陷入1945年以来的最低谷。自2019年11月起,日韩关系出现缓和势头,韩国暂缓执行终止《军情协定》的决定,双方就“出口管制”问题启动谈判。尽管双方为解决矛盾开始接触,但作为导火索的“强征劳工”问题却迟迟未见进展,使日韩关系的未来仍然阴云密布。
 

01

"强征劳工“问题的核心争议


2018年10月30日和11月29日,韩国大法院分别就被告日本新日铁住金(前新日本制铁)公司和三菱重工在日本殖民统治朝鲜半岛期间“强征劳工”(日方称“征用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2013年首尔、釜山两地高等法院所做原判决结果,勒令被告向两案每位受害者原告分别赔偿1亿韩元(约合8.5万美元)和8000万韩元(约合6.8万美元)。对此,日本政府立即表示强烈反对,认为韩国大法院的判决违反《韩日请求权协定》,没有遵守国际条约。

 

新日本制铁所的韩国劳工出入证(1940年)

 

“强征劳工”问题的核心争议是1965年的《韩日请求权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否已解决因“强制征用”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于这一问题,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

 

(一)肯定论

日本官方和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协定》已解决所有涉韩赔偿问题,韩国的“强征劳工”不再具有向日索赔权利。《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两缔约国确认,两缔约国及其国民(包括法人)的财产、权利、利益以及两缔约国及其国民间的请求权问题……已得到完全和最终的解决。”根据《协定》的协议议事录(Ⅰ)(G),韩日请求权问题包含韩方提出的“韩国对日请求要纲”(以下简称“要纲”)范围内的所有请求,此后不得再针对此“要纲”提出任何诉求。而在要纲的八个项目中,第五项已提及“被征用韩国人的未收款、补偿金和其他请求权”。日方据此认为,日本根据《协定》向韩国提供的价值3亿美元无偿援助和2亿美元低息贷款中已包含对“强征劳工”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韩国已于1974年制定《关于对日民间请求权补偿的法律》,向被日本征用的死难者提供了每人30万韩元的赔偿。2007年,韩国卢武铉政府又以韩日公开文件为基础向殖民统治时期的受害者提供了6300亿韩元左右的补偿金。这些事实被日方视为无需再向韩国的个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依据。

 

(二)否定论

以韩国大法院为代表的韩国法律界和少数日本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协定》并未解决所有涉韩赔偿问题。韩国大法院指出,《协定》和“要纲”的八个项目中均不见确认日本殖民统治“非法性”的内容,而本案涉及的请求权是与日本政府对朝鲜半岛的殖民统治及侵略战争相关的日企强制动员精神赔偿请求权,并非《协定》和“要纲”中提及的未发工资或补偿金。韩国法院据此认为,由“国家权力介入下的反人道不法行为和与殖民统治相关的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在《协定》第二条所提及的“得到最终解决的”请求权范围之内,韩国的个人受害者仍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从双方的核心论点中可以看出,围绕“请求权”的争议不仅是司法解释问题,也是日韩之间的历史认识问题。日韩两国于1965年签署《韩日基本关系条约》、《韩日请求权协定》、《在日韩国人法律地位协定》等五个条约及有关换文,实现邦交正常化。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条约或协定回避了日本对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定性”问题。《韩日基本关系条约》前言并没有关于历史认识的内容,更无对韩国表示谢罪的言辞,日方只是在同年2月20日的日韩外相《共同声明》中对过去的关系“表示遗憾,作深刻反省”。《韩日基本关系条约》在签订时即遭到韩国国内强烈反对,尤其是进步势力一直对1965年的邦交正常化未能确认日本对韩殖民统治的“非法性”耿耿于怀。可以认为,日韩两国历史认识的冲突是“强征劳工”问题的症结所在。

 

1965年6月22日,日韩两国历经14年的谈判签署《韩日基本关系条约》
 

02

解决”强征劳工“问题的国际法途径和现实途径

  

“强征劳工”问题是日韩两国围绕《协定》第二条的解释产生的国际纠纷。《协定》本身规定了发生纠纷时的仲裁程序,而两国也可以选择调停或提交国际法院。

 

(一)仲裁

《协定》第三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外交途径解决未果,则启动仲裁程序。缔约国一方收到另一方邀请仲裁公函后,双方应在30天内各自任命一个仲裁委员,并由该两位仲裁委员商定第三位仲裁委员或商定第三国政府指派一名仲裁委员,共同组成三人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两缔约国政府应当服从。问题在于,《协定》第三条并未对缔约国中的一方拒绝任命仲裁委员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出现这种情况,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本身无法组成。

 

(二)调停

纠纷当事国可成立永久或临时调停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三人(日韩和第三国各一人)或五人(日韩各两人,第三国一人)组成。调停委员会应无偏见地调查纠纷,并提出有可能被当事国接受的“调停报告”。1965年的《韩日基本关系条约》已提及通过调停解决纠纷,虽未规定调停的方法流程,但只要双方能就大框架达成协议,具体细节理应不成问题。调停的优势在于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调停报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可以减少日韩双方的“政治负担”,提高解决问题的灵活性。

 

(三)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审判

位于荷兰的联合国国际法院由15位任期9年且可连任的法官组成,目前有日籍法官,但没有韩籍法官。由于没有本国国籍法官,韩国可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选任一名临时法官作为第16人加入法官队伍,帮助其他法官更充分地理解韩方主张。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虽有可行性,但也有一些不利因素。首先,对簿公堂无助于日韩关系的恢复。其次,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裁决过程旷日持久,至少需要三至四年。再次,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审判对韩方未必有利。帝国主义国家为其殖民统治做出赔偿的案例极少,最终结果可能是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甚至不排除完全败诉。目前,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是意大利“强征劳工”费里尼(Luigi Ferrini)诉德国政府案。该案于1998年9月开始受理,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04年3月判定德国在该问题上不享有“国家豁免”,使德国政府不得不在2008年12月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联合国国际法院于2012年2月作出裁决,否定了意大利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豁免”的主张,从而间接否定了费里尼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此案的性质和争议点与日韩“强征劳工”案略有不同,但仍有可能成为对韩方不利的判例。最后,联合国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律约束力相比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并无本质不同,且流程更为复杂。因此,如能启动仲裁程序,则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实无必要。


尽管仲裁、调停和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可供日韩考虑的国际法途径,但两国均不把这一途径视为首选,更现实的出路仍在于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韩国政界积极摸索能够使日方接受的方案,其中最典型的属国会议长文喜相(2020年5月卸任)的“1+1+α”案。该方案的要义是通过日韩企业共同出资和两国国民的自愿捐献设立财团,由财团赔偿“强征劳工”。2019年12月18日,包括文喜相在内的13名韩国国会议员以“1+1+α”案为基础提出“记忆、和解与未来财团法”,引起关注。2020年1月17日,日韩议员联盟干事长、前官房长官河村建夫表示希望该法案能够尽快获得通过,反映出日本国内一定程度上“认可”该法案。此外,韩国智库探讨的其他方案有:(1)由韩国政府或16家从《韩日请求权协定》中受益的韩国企业先行支付赔偿,然后再向日本政府或企业“追偿”;(2)由韩方承担全部赔偿,日方只需承认殖民统治的“非法性”。

 

韩国前国会议长文喜相提出的“1+1+α”案曾引起关注

 

虽然目前日韩双方的对立有所缓解,但根本分歧并未消弭。韩方的所有方案都是建立在尊重韩国大法院判决的基础之上,主张韩日两国政府和企业应共担赔偿责任,或至少让日本承担道义责任。而日方坚持认为韩国大法院的判决本身违反了国际法,主张日方不应提供任何经济补偿或承担道义责任。据悉,一旦日企被扣押资产被拍卖,日本政府将考虑扣押韩方资产或提高对韩关税等多达两位数的报复方案。目前来看,“强征劳工”受害者和原告方律师顾及日韩关系现状和国内舆论,不急于拍卖日企资产,但相关法院仍有可能随时启动该环节,日韩两国政府依然需要为“最坏的情况”做准备。

 

作者李旻,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所

本文节选自《透过“强征劳动”等问题看日韩矛盾的演进及影响》,载《东亚评论》2020年第1期,脚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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