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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旧改,加速启动?刚刚,中山发布城市更新“细则”!

中山房叔 2022-08-24


今天,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政务网发布关于征求《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公告发布了4份征求意见稿,当中对旧村全面改造、旧厂改造、旧城成片改造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



4份文件有几个亮点,欢迎补充(4份文件全文附在文末)


亮点1:关于【实施方式】城市更新分为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权利人自主改造三种方式:


(一)政府整备改造,是指由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拟改造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备,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包括由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交政府主导改造情形。


(二)合作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村集体经批准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

2.经批准由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亮点2:关于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的【行政裁决】:


第二十四条【行政裁决】城市更新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构)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政府裁决。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启动征收与补偿程序并完成拆迁的土地,如单个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折3亩)、累计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可作为“三地”供地给该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亮点3:关于旧村庄、旧城镇的改造重点:


【改造重点】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以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简称中心城区)和岐江新城等为重点范围(简称中心区域),有序推进连片改造。


每个镇区每年新增纳入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亮点4:住宅或商服用地宗地改造项目的地价款计收规定


(一)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相应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70%。


(二)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自行改造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100%。


(三)保持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无偿移交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10%(包含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的,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调整容积率,其补缴的地价款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计收公式为: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相应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100%。


亮点5:关于【用地贡献】:


第十五条【用地贡献】全面改造项目要结合项目用地情况,须无偿移交政府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


(一)通过编制单元规划实施的,无偿移交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按前述比例计算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改为无偿移交不少于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10%的建筑面积。


(二)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无偿移交不少于项目总计容面积10%的建筑面积。


(三)上述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须以幢、梯或层为基本单位,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配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工改工”项目和改造为非经营性用途的项目无需向政府无偿移交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政府通过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情形除外)后再次供地的,按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建设用地原则上须按照单元规划配建,所需成本纳入基础开发量核算。


亮点6:旧村旧城镇旧改流程示意图、旧厂房改造流程示意图



亮点7:关于调查改造意愿:


第七条【调查改造意愿】实施改造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造涉及集体土地(“三地”除外)的,改造意愿及实施方式应当取得村集体成员户代表80%以上以及集体土地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名同意。


(二)改造涉及国有土地的:


1.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80%以上的权利人签名同意。


2.用地包含多个权属地块的,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地块总面积占比应当不小于80%。


改造意愿调查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开展。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具有改造综合效益和初步经济可行性的,意愿调查结果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一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并纳入或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亮点8: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项目公司应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与改造范围内用地面积80%以上及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招商方案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权利人的搬(拆)迁补偿安置、上盖建筑拆除和平整场地工作。


前述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以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签约率达到改造范围内用地面积80%以上及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并在达到80%签约率之日起6个月内复建安置资金到位且进场拆除和平整场地为生效条件。未达到生效条件的,所签订的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不生效,入围企业(或联合体)及相应项目公司自动丧失入围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应由镇街政府监督和协调,并由公证机构公证或第三方法律机构见证。


亮点9:关于【其他监管要求】村集体不得私下与市场主体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其他监管要求】未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政府同意,村集体不得私下与市场主体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旧村庄改造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向村集体及其成员提供资助、赞助,不得出资为村集体召开表决会议,不得介入影响村集体的民主表决程序。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并经查实的,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4份文件全文如下:
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拓展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乡建成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连片成片更新改造,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产城融合新业态;有利于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和增加;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有利于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规划管理】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及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改造策略和管控标准,优化城市空间发展格局。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作为指导单元计划、单元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的依据。
第六条【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计划。城市更新涉及供应住宅、商服用地的,应当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改造分类】城市更新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局部改造三种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再开发,或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等改造活动。
(二)微改造,是指维持现状建筑物主体结构基本不变,对附着于现状建筑物进行加建、拆建,改变使用功能,整饰修缮、保护活化,完善公益性设施等改造活动。
(三)局部改造,是指在宗地范围内,保留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的建筑物为前提,另行加建、改扩建等改造活动。
第八条【实施方式】城市更新分为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权利人自主改造三种方式:
(一)政府整备改造,是指由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拟改造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备,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包括由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交政府主导改造情形。
(二)合作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村集体经批准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
2.经批准由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三)权利人自主改造,是指单一权利人经批准对其用地自主实施改造。
第九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点项目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等,统筹协调解决城市更新重要问题。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和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村集体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市、镇区财政按照各自事权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城市更新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片区策划
 
第十条【标图建库】对符合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建筑物占地比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等条件的,由镇街政府申请或依据原权利人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调查及单元划定】根据改造潜力和初步意愿情况,初步划定拟改造范围,调查清楚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益性设施、产业等现状情况。调查结果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一入库管理。
城市更新单元根据拟改造范围的现状情况,综合考虑行政边界、产权界线、道路、河流、山体以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范围等因素划定,作为基本管控单位。
城市更新单元应当以连片街区范围为标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67公顷(折100亩)。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单元计划编制】单元计划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指导单元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单元计划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与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衔接,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定位、项目划定、规划优化、土地整备、专题评估、经济平衡测算、效益分析等。
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该单元内改造项目正式启动的依据。编制单元计划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同时由属地镇街政府负责编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开发量测算】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开发建设量包括基础开发量和允许开发量。其中,基础开发量由成本开发量和补偿开发量构成,通过成本修正系数法确定;允许开发量通过城市设计确定,以密度分区确定的最高容积率作为允许开发的容积率上限。
允许开发量低于基础开发量的更新单元,原则上不纳入全面改造计划。
第十四条【单元规划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单元计划进行编制,对更新单元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建设指标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划和管控要求。
单元规划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用地贡献】全面改造项目要结合项目用地情况,须无偿移交政府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
(一)通过编制单元规划实施的,无偿移交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按前述比例计算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改为无偿移交不少于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10%的建筑面积。
(二)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无偿移交不少于项目总计容面积10%的建筑面积。
(三)上述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须以幢、梯或层为基本单位,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配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工改工”项目和改造为非经营性用途的项目无需向政府无偿移交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政府通过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情形除外)后再次供地的,按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建设用地原则上须按照单元规划配建,所需成本纳入基础开发量核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改造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应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项目改造方案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编制,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目标与功能业态、改造主体、补偿安置、供地方式、时序安排、监管保障、预期效益等基本内容。涉及不同权利主体多宗用地整合连片改造的项目,改造方案还应增加土地整备、地价评估、利益分配、经济平衡与资金安排等内容。涉及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改造方案应当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原则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招商方案编制与审批】政府主导改造、村企合作改造需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的,应当编制招商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招商方案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市场主体参与条件、竞价要求、保证金要求、竞得人补偿等经济责任、签约期限、土地出让方案、开发时序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等内容。
按照经批准的招商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市场主体入围资格,待达到规定条件后可以按程序确认为改造主体。
第十八条【办理条件】城市更新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标图建库要求;
(二)项目用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2009年或以前年度影像图投影面积)占地块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村集体为改造主体、用地面积达2公顷(折30亩)以上的村集体工业项目,允许按照项目整体核算上盖物建筑物占比;
(三)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0.667公顷(折10亩);
(四)涉及违法用地的,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
(五)改造类型为全面改造或“工改工”局部改造。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城市更新项目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形:
(一)村集体对集体建设用地自主改造、村企合作改造、自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交政府的,申请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二)相关权利人利用其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改造的,申请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三)相关权利人利用其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协议)的集体用地实施改造的,申请完善土地征收手续;
(四)改造范围内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简称“三地”),单个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且累计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申请办理“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审批;涉及单个地块面积大于0.2公顷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且原则上不超过20%的,需出具申报地块的相关说明一并报市政府进行审批。

(五)符合省政策要求的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仅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条【支持土地整理】对单元规划范围内土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整理:
(一)改造范围内多宗用地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实施改造,原房地产权利人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村企合作改造的,村集体名下的国有用地参照执行。
(二)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土地证载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允许对项目建设用地界线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前后界线范围重合度应达到97%以上。
(三)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确定使用权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供应】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照以下规定供地:
(一)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情形:
1.政府整备后再次供地的;
2.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的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通过公开遴选市场主体一并进行);
3.改造为住宅用途(“三地”和经批准的“工改工”联动改造项目除外)。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均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其中,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供地的,原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供地到该自然人为股东且股份比例与原用地协议约定比例一致的项目公司。
(三)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地价款计收及分配】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以公开竞价的成交价确定。改造前由村集体自愿转为国有的,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按40%分配给原村集体。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以外的项目,其地价款计收与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土地出让收益市级留成部分全额、镇区留成部分不少于30%比例,按各自事权纳入市、镇区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扶持低效工业园区连片改造,支持历史文化遗存和老旧小区等微改造,以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公益性设施等建设。
第二十三条【规范“工改商、住”】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规划范围外的工业用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途,土地权利人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政府收回(收储)的,可享受相应的土地收益补偿政策。其中,规划为住宅用途的,须交政府收回(收储)后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实施改造;规划为商服用途的,可由权利人自行改造,按规定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行政裁决】城市更新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构)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的,若原权利人对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政府裁决。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已批准改造方案的全面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启动征收与补偿程序并完成拆迁的土地,如单个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折3亩)、累计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可作为“三地”供地给该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城市更新项目中具有经济初步可行性项目的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基础数据调查结果、已批准的单元计划、单元规划、改造方案、招商方案、项目监管协议,公开交易的结果及确认的改造主体结果信息应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六条【改造主体责任】对纳入城市更新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除政府整备改造的项目外,改造主体应当与属地镇街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动工、竣工时限和相应违约责任等。
改造主体未依约依规实施改造的,由镇街政府责令改造主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镇街政府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对改造方案的批复,并将改造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改造主体参与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部门及人员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府〔2018〕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工作,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旧村庄,是指城乡建成区内人居环境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土地以集体所有性质为主的村集体成员聚居区域。
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是指位于城镇中心内人居环境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土地以国家所有性质为主的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区域。

第三条【工作原则】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应当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为人才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有利于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第四条【改造重点】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以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简称中心城区)和岐江新城等为重点范围(简称中心区域),有序推进连片改造。

每个镇区每年新增纳入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基础数据调查、编制单元计划和改造主体招引等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旧村庄改造的土地资源统筹利用、指导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及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等工作。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管委会、区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负责初步划定改造范围,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基础数据调查、单元计划编制等工作,核查相关成果,负责项目全流程跟踪监管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片区策划

 
第六条【划定范围】镇街政府根据改造潜力和初步意愿情况,结合本镇区发展定位、改造要求、更新策略等,初步划定拟改造片区的四至范围。
国有土地占拟改造片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20%的,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妥善处理后,经批准可纳入旧村庄改造。村集体(含生产队、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名下的国有土地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七条【调查改造意愿】实施改造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造涉及集体土地(“三地”除外)的,改造意愿及实施方式应当取得村集体成员户代表80%以上以及集体土地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名同意。
(二)改造涉及国有土地的:
1.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80%以上的权利人签名同意。
2.用地包含多个权属地块的,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地块总面积占比应当不小于80%。
改造意愿调查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开展。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具有改造综合效益和初步经济可行性的,意愿调查结果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一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并纳入或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调查基础数据】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开展拟改造片区内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益性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基础数据调查结果由镇街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村(社区)公告栏、项目范围现场公示不少于15日。公示后,由镇街政府组织核查,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一入库管理。
第九条【编制单元计划】单元计划应重点对城市功能和产业定位、开发强度、经济测算、交通组织、生态空间、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进行专章研究。
单元计划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属地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编制,由镇街政府组织社会公示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审。公示结束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招引改造意向企业】单元计划经批准后,旧村庄改造项目经镇街政府同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由村集体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引入改造意向企业,协助村集体开展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编制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编制方案。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准入条件,村集体组织编制招引方案,在村集体公告栏、项目现场公示不少于7日,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进行表决。镇区城市更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发布公告。招引方案经表决通过后,村集体报镇街政府同意后,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所在村(居) 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发布招引公告。公告包括招引方案内容、报名时间、地点和材料提交方式等,公告期不少于30日。
(三)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组织本镇区城市更新、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5名以上单数代表共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名企业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反馈村集体。
(四)确定改造意向企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村集体按规定制定表决方案,表决确定改造意向企业。表决过程由镇区负责指导监督。表决前,应客观全面通报参与企业情况、是否收取服务费用及标准、项目计划方案(含各项工作的筹备方案)等。
(五)公示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同时在市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所在村(居)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公示不少于7日。
(六)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的,中选的改造意向企业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村集体签订服务协议,报镇街政府备案,抄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协议应明确违约罚则、有效期不得超过单元计划批准之日起两年。
旧城镇改造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单元规划】根据单元计划,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编制单元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连同城市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改造方案】旧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由镇街政府组织村集体编制,公示不少于15日,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表决稿,取得村集体户代表80%以上及集体土地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名同意后,经镇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旧城镇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编制,公示不少于15日,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表决稿,取得改造范围内用地面积80%以上及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名同意后,经镇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编制招商方案】旧村庄改造项目的招商方案,由镇街政府组织村集体编制;旧城镇改造项目的招商方案,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中心区域)或指导镇街政府(非中心区域)编制。招商方案可与改造方案同步编制和审批,报批流程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公有土地房产处理】改造方案、招商方案已包含市、镇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房屋,或其他须按规定公开处置的国有不动产(简称公有土地房产)的,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视为同意所属公有土地房产纳入改造范围,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或镇街政府与公有土地房产权属人签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前述公有土地房产用地在单元规划中为经营性用地的,在出让后,由镇街政府从其地价款分成中,按照改造前现状条件下的房地产评估价(宗地评估)与单元规划中土地市场评估价(宗地评估)中的较高者,拨转给该公有土地房产权属人。
如改造范围涉及不超过主体地块面积10%的零星储备用地、其他非市、镇(街)属公有土地房产的,经征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可参照上述操作执行。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准入要求】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
(三)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国家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四)开发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
(五)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六)根据项目实际需设置的其他条件。
允许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投,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条件,联合体成员中至少有1家须具备上述第(四)项条件。
第十六条 【竞价规则】参与公开遴选的市场主体对出让地价款(即土地出让金,下同)进行竞价。起始价根据允许开发量与基础开发量的差额,按照宗地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基础开发量以下部分不计收地价款),报价、限时竞价采用增幅向上方式。
第十七条【交易保证金】参与公开遴选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每个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缴纳交易保证金。通过竞价选定的入围企业(或联合体),其交易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镇街政府指定账户,由镇街政府、入围企业(或联合体)、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监管。村企合作的,村集体参与共同监管。
第十八条【公开遴选流程】村集体公开遴选拟合作市场主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简称平台)开展:
(一)发布公告。村集体在平台、村(社区)公告栏、项目现场发布挂牌公告、竞价文件、合作协议文本,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报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报名。有意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如有疑问的,村集体负责制作答疑文件在平台进行公告。镇街政府应当指导村集体为有意向的企业查阅了解项目基础数据、单元计划、经济可行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提供便利条件。
(三)资格审查。村集体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有意向的企业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完成报名手续。
(四)竞价。完成报名手续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价,若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企业、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该企业为竞得人;如有2家及以上报价,则通过平台限时竞价。报价、限时竞价采用增幅向上方式。
(五)签订协议。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村集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在签订协议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政府备案,抄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公开遴选改造主体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成立项目公司】公开选定合作企业后,合作协议约定的主体应当在中山市成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未经镇街政府同意,不得申请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上述项目公司原则上是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达到规定条件可以确认为改造主体。
第二十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项目公司应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与改造范围内用地面积80%以上及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招商方案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权利人的搬(拆)迁补偿安置、上盖建筑拆除和平整场地工作。
前述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以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签约率达到改造范围内用地面积80%以上及上盖建筑物权利人80%以上,并在达到80%签约率之日起6个月内复建安置资金到位且进场拆除和平整场地为生效条件。未达到生效条件的,所签订的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不生效,入围企业(或联合体)及相应项目公司自动丧失入围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应由镇街政府监督和协调,并由公证机构公证或第三方法律机构见证。
第二十一条【复建监管资金】项目公司申请确认改造主体资格前,应根据项目安置复建总量按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标准落实监管资金,参照履约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履约保证金可转作为复建安置资金,不足部分按约定存入指定监管账户或者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第二十二条【确认改造主体资格】项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落实复建安置监管资金的,可向属地镇区申请确认改造主体资格。镇街政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所在村(居)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妥善处理的,可核发改造主体资格确认函,抄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公司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签约率,或者违反招商方案等约定的,入围企业(或联合体)及相应项目公司自动丧失入围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镇街政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所在村(居)公告栏、项目现场等公告不少于7日后,函告入围企业(或联合体)及相应项目公司,对自动丧失入围资格进行确认,并抄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实施拆除整理】项目公司取得改造主体资格后,应开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落实改造范围内的搬(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土地权利的房地产权益、实施上盖建筑拆除和场地平整,协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办理用地手续】经完善相关用地报批手续、镇街政府核实后,改造主体可申请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支持整村改造】经村集体同意,旧村庄改造项目可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并实施改造。纳入的用地可参照“三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但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四章   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协议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项目公司应在申请确认改造主体资格时,同步与镇街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动工、竣工时限和违约责任等。镇街政府应当落实改造全过程跟踪监管责任,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第二十七条【建设时序要求】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房应当优先建设,竣工、交付使用、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时间均应在改造项目其他工程之前,按时移交。

第二十八条【复建资金监管】项目复建安置房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镇街政府落实改造项目安置复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安置房按期建设。

第二十九条【其他监管要求】未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政府同意,村集体不得私下与市场主体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旧村庄改造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向村集体及其成员提供资助、赞助,不得出资为村集体召开表决会议,不得介入影响村集体的民主表决程序。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并经查实的,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城市更新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6号)、《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第三条【工作原则】旧厂房改造应当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为人才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

旧厂房改造以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为重点,实行连片策划、分类实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政策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开展工业信息普查、低效工业园区范围划定,建立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等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准入产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镇街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工业信息普查、划定改造范围,单元计划编制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片区策划

第五条【调查基础数据及工业片区划定】各镇街政府对辖区拟改造范围内土地产权、建筑现状、功能用途及进驻企业等情况,以0.5平方公里以上的连片街区为标准,以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贡献为主要参考,兼顾产业类型、年产值、从业人口、建筑现状等情况,统筹划定拟改造片区。

第六条【编制单元计划】单元计划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衔接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整体自主平衡经济指标,研究确定片区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生态空间等。编制单元计划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单元计划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审。公示结束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单元规划】根据单元计划,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编制单元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连同城市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出台前,涉及土规不符问题的改造项目,可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工改工”宗地改造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先行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相关规划指标纳入单元计划、单元规划编制进行统筹:
(一)各镇区划定近期改造范围内的;
(二)宗地四至范围不与居住类用地相邻;
(三)宗地面积不小于50亩;
(四)引进的产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分类实施】旧厂房改造可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整备改造、村企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
第九条【自主改造流程】权利人自主改造的,由镇街政府组织权利人编制改造方案,经镇街政府组织审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政府整备改造流程】通过政府整备土地实施改造的,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报镇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权利人交储】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规划范围外的工业用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途,土地权利人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政府的,由土地权利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和镇街政府合作)签订协议,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管用地管理。
经批准后,先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2倍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待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用地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出让成交价款的50%,扣除已补偿部分后,余款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公开出让涉及竞配建房等要求的,竞配建部分不纳入土地收益补偿。
第十二条【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的审批】村集体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在确定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镇街政府指导村集体同步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进行公开遴选。
村企合作的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村集体表决、镇街政府审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其中,项目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改造方案、招商方案须征得村集体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户代表签名同意;其他情形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表决。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合作企业流程】村集体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招商方案获批后由村集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村集体按有关规定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选取合作的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村企合作企业要求】参与村企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发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三旧”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
(三)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应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能力。
(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五)根据项目实际需设置的其他条件。
允许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投,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
第十五条【交易保证金】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遴选村企合作市场主体的,应当按照每个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缴纳交易保证金。选定的合作企业交易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转为履约保证金,转入镇街政府指定账户,由镇街政府、合作企业、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村集体共同监管。
第十六条【成立项目公司】公开选定合作企业后,合作协议约定的主体应当在中山市成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未经镇街政府同意,不得申请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优化入库地块管理】优化“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地块的管理: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下限要求的,可以整宗用地标图入库。
(二)经土地权利人申请,改造宗地可以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建筑物占比30%返算缩减入库,其中土地权利人交政府整备的,入库部分按规定享受土地收益补偿;涉及改造后贡献奖励的,以入库部分面积占整宗用地的比例折算奖励标准;涉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入库占比超过80%可按整宗用地享受。
第十八条【支持完善用地手续】 项目用地面积达到0.667公顷(折10亩)以上的历史用地,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加快完善用地手续:
(一)历史违法用地处理。对1987年至1998年形成的,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处理;1999年至2009年形成的,按照占用农用地20元/平方米、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1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处理后,可直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用地行为分别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前、2007年8月30日前、2007年8月30日前的,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村集体同意材料的,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对用地面积达2公顷(折30亩)以上的村集体工业改造项目,允许按照项目整体核算上盖建筑物占比,未完善手续的集体用地可以按土地现状地类(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1.对完善建设用地手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本村集体使用的,可以登记到该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原由村集体2009年12月31日前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的,在征得村集体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户代表同意后,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协议出让给该权利人实施改造。
2.对完善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手续的,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已按协议落实补偿、已实施征地,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完善征收手续。
对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在提供真实、完整的权益转让协议关系链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以受让人(目前实际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协议供地对象),无需历史征地协议签署主体和补偿款支付主体与目前实际权利人相一致。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供地到该自然人为股东且股份比例与原用地协议约定比例一致的项目公司。
3.村集体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报批;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与公开遴选确定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其与公开遴选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改造主体的一方。
(四)对新建建筑面积达地块可建建筑面积50%以上的“工改工”局部改造项目,可以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保留的上盖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上盖建筑物残值按市场评估价计入土地价款。待用地完成改造并完善所有上盖建筑物手续后,由镇街政府将保留的上盖建筑物残值部分价款补助该项目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优化奖励措施】“工改工”全面改造项目,以及通过局部改造使整宗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要求的工业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同时满足以下5项要求的,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按自然年度),视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效益作阶梯式奖励
(一)项目用地不小于0.667公顷(折10亩);
(二)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三)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楼层高度不低于4.5米。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作适当调整;
(四)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
其中,亩均贡献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奖励6万元/亩;亩均贡献4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亩;亩均贡献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亩。财政奖励连续5年,不设奖励封顶值。奖励资金参照市镇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市级和镇区各自负担,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镇区,由所在镇街政府奖励给实施主体,功能类镇区自行负担奖励资金。
如通过局部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难以单独核算的,可按新建建筑面积与整宗用地建筑面积占比,折算市级留成数额。
第二十条【加大扶持村集体力度】对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工改工”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补偿该村集体,并应当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物业,保障村集体长远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连片改造】通过实施分类整理后进行统一改造后并按规定分割或分割销售:
(一)【支持整体规划建设】“工改工”项目在整体规划前提下,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允许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与工业用房一并报批,不早于工业用房建设、验收,或者与工业用房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规范分割及分割销售】对项目用地达到0.667公顷(折10亩)以上且符合第十九条关于工业厂房建设要求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可以按以下规定申请分割销售:
1.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留用部分)51%,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对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不受自持时间进行转让。
2.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销售或抵押,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销售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销售或抵押。
3.分割或分割销售部分的厂房应符合独立通行、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要求,以幢或层为固定界线为基本单位,且幢和层的单元面积分别不小于2000平方米、500平方米,允许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4.受让主体须为企业,受让后自完成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已办理分割销售部分不得申请再次分割。
第二十二条【连片综合改造】完成片区策划后,旧厂房改造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允许实施联动改造】在保障工业用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工改工”地块可以与 “工改住、商”地块形成一个联动改造单元,“工改住、商”用地须按规定无偿移交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联动改造单元应当优先办理“工改工”项目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
(二)【规范“工改M0”】通过“三旧”改造改作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项目,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的,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产业准入后、拟定改造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2公顷(折30亩),原则不超过25公顷(折375亩),容积率不低于3.5且不高于6.0。涉及土地价款、用地贡献、分割销售及项目监管等要求的,按照《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确“工改商”要求】对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规划范围外、符合规划、宗地面积不小于0.667公顷(折10亩)的国有工业用地,在按规定无偿移交政府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补缴土地价款并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有关最小分割单元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权利人将用地改造为商服用途。村集体自愿申请将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作商服用途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简化历史建设处理】对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至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达到用地面积三分之一及以上,经属地镇街政府核实并出具意见,符合“三旧”改造要求的,申请实施改造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非闲置土地,改造主体可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二十四条【允许延长使用年期】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允许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由集体建设用地受让方实施改造的,双方可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参照国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延长流转年限并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旧厂房微改造过渡期政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用地,拟改造方向符合行业专项规划或控制线详细规划、技术标准,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环保等要求,经批准用作以下用途,享受按原用途使用5年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公共服务事业: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
(二)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互联网+产业、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会展、金融服务等。
上述旧厂房微改造可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及商事登记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推进联合促改】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完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分类采取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土地处置、依法罚款或拆除措施,关停消防、安全等不达标、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旧厂房。建立落后产能企业甄别认定规则和落后产能企业清单,推进用水、用电、用能、排污权等差别化配置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未限时整改、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协议监管】建立项目批后监管制度,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在监管协议中明确动工、竣工时限,投入、产出、违约责任等内容。联动改造项目监管协议还应明确联动改造监管内容。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7号)、《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6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款计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经批准由权利人自主改造或村集体与公开选定的有关主体单独对村集体物业进行合作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地价款计收适用本规定。
一、“工改工”项目
(一)保持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不变、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不再计收地价款。
(二)国有出让用地实施全面改造,重新约定使用年期的,按市场评估价乘以延长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延长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用地类型修正系数×40%。
(三)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40%。
(四)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40%
(五)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给该村集体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6%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40%×40%。
(六)由单一主体整合用地进行改造的,按整合后用地的市场评估价与整合前原若干宗用地市场评估价(考虑年限等因素修正)总价的差额计收。整合前原若干宗用地涉及上述(二)至(五)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其市场评估价按照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考虑用地类型修正后,与上述(二)至(五)相应计收额的差额确定。
二、“工改(M0)”项目
(一)原用地属国有出让用地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与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差额为负数的视为无差额处理,下同)。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M0)×容积率×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20%-原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剩余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上述“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20%”的值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下同。
(二)原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的,按照补办出让手续计收的地价款,加上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与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之和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M0)×容积率×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20%-原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60%。
(三)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M0)×容积率×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20%。
(四)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协议出让给该村集体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8%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M0)×容积率×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20%×40%。
三、“工改商”项目
(一)原用地属国有出让用地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与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原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剩余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涉及无偿移交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建筑面积的,上述“计容建筑面积”应扣除无偿移交的数额,下同。
(二)原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的,按照补办出让手续计收的地价款,加上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与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之和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原土地面积×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60%。
(三)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100%。
(四)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协议出让给该村集体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40%。
四、住宅或商服用地宗地改造项目
(一)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相应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70%。
(二)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自行改造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100%。
(三)保持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无偿移交不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10%(包含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的,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调整容积率,其补缴的地价款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计收公式为: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相应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100%
五、公共服务用地宗地改造项目
(一)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相应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40%。其中,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不考虑容积率修正。
(二)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相应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40%。其中,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不考虑容积率修正。
(三)保持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容积率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相应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新规划条件下容积率的修正系数-原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40%。其中,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调整容积率不计收地价款。
六、“三地”地价款计收
(一)住宅或商服用地的计收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相应用途的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用地类型修正系数×100%
(二)工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二)的计收公式为:土地面积×相应用途的区片市场评估价×用地类型修正系数×100%。其中,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另作容积率修正。
七、其他情形
(一)按照相应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并按相关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二)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新规划用途与证载用途参照第(一)项计收差额。
(三)除第四条第(三)项外,城市更新项目无偿移交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的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均不计收地价款。
八、公益性用地配建
 城市更新涉及无偿移交建设用地的,该用地需配建公益性设施的,单元计划、改造方案可明确一并由项目改造主体承担。除旧村庄、旧城镇连片改造项目以及第四条第(三)项以外的情形,待整个项目全部完成改造、办结公益性用地及其设施相关移交手续后,镇区政府以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和有关补偿费用后)为限,可从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将有关公益性设施的建安工程费用支付给改造主体。涉及的公益性设施的建安工程费用,由镇区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按照施工图预算价结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附件2规定的下限值,与竣工结算价的较低者确定。
上述有关“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用地类型修正系数”,按照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山市“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成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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