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维纲:黑格尔“意志”概念的客观性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图片来源丨Win Corduan's Website
编者按: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精神哲学”是绝对精神发展到最后阶段的样态,是对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探讨。绝对精神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其中,客观精神是被精神所创造的社会和历史形态。在“精神哲学”的三段演进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和中介的功能。
《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汉语学界有关“客观精神”研究专著的空白,此书是享誉世界的黑格尔法哲学专家让-弗朗索瓦·科维纲(Jean-Francois Kervégan)的学术力作,里面集中展示了他在当代哲学语境下诠释黑格尔经典的努力成果。
在书的第一部分,作者主要探讨黑格尔为“法”这一概念所赋予的特殊的哲学含义,并指出这种重新定义与黑格尔对实定法(乃至法治国家)的合理性及其界限的认识有关。
书的第二部分勾勒出近代市民社会作为实定法的实现条件所蕴含的现代生活的活力及其缺陷。
作者在第三部分以对黑格尔与托克维尔之间的无声对话的构建为导引,展示了黑格尔版本的“超越民主”的国家建构。
书的最后部分以西方制度主义的热点讨论为背景,探究了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体、规范与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
这部著作综合呈现了科维纲关于黑格尔政治思想深入思考的成果,毫无疑问,科维纲的研究将是一个里程碑,它会成为关于黑格尔研究的大量书目中一个重要的资源。
此书出版后,我们很荣幸获得了一些读者朋友的反馈:
今日为大家推送书中文摘《意志的客观性》,来自于第一部分的引言,作者从意志的客观性入手,探讨“法”的概念在黑格尔哲学中的特殊含义。
科维纲 撰
意志的客观性
“希求自身的意志是所有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让我们以《法哲学原理》导论的如下这段话作为研究的开始: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初看起来,我们应从这段话中抓取如下这点,即在自由、意志与法之间存在一种很稳固的方程式(对这段话,人们可附上《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的一个类似段落)。此方程式可定义黑格尔所称的客观精神的立场。但这些概念确切包含什么呢?黑格尔将意志与法连接起来,这尤其意味着什么呢?这些正是该明确的东西。
然而,如下这点一上来就是确定的,即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这些概念的内容与通常理解它们的方式相背离,以至于如下做法至少具有风险性,即正如人们有时所做的那样,将黑格尔归类在法的意志主义的拥护者那边,归类理由是他将法定义为“自由意志的定在”。
有些迹象可使人相信这点。首先,遵循康德(不管怎么说,遵循《法权学说》中的康德),黑格尔清楚地将意志(der Wille)与任性(die Willkür)区分开来:任性,作为在诸多可能性之间做出选择的能力,只是意志的一个方面或环节,极端张力的环节,而意志是理性的自我规定的一种能力。
第二,黑格尔一贯摈弃法的通常定义(这也是康德的定义),人们通常将法定义为,根据普遍规则限制每个人的意志或任性;事实上,此定义是将特殊个体的意志或任性构建为法的第一原则,而不是将“自在自为的意志,理性意志” 构建为法的第一原则,因此此定义包含关于普遍性的一种无法弥补的缺陷。
最后,应当强调黑格尔对自由的定义的独创性:自由一般地被理解成“在他者中的在自身之在”,自由绝不能被理解成一种谓语,封闭在自身那里的孤独的主观性的谓语;它毋宁说是一种内在性的客观化的运动过程,内在性对此过程而言并非预先存在,但借助此过程构建自身。自由不仅不是必然性的反面,而且自由的发展必然经由必然性并转变为必然性,自由“接受了必然性的形式”。
黑格尔用“客观意志”的概念介绍客观精神的概念或广义上说的法的概念,像“客观意志”这种概念可以阐明如下意义的移位,即被黑格尔的法的定义设定为前提的意义的移位。
意志的诸层次
人们可以承认的是,在现代哲学中(无论怎么说,在其主流中),知性(或理性)与意志之间的区别扮演着建构性的角色。正如笛卡尔所说的那样(他并不是这一区别的开创者,但他为此区别赋予一种决定性的意义):
我们在自身之中注意到的所有思维方式可被归为两种普遍的方式,一种是通过知性觉察,另一种是通过意志做决定。
诚然,通过区分知性与理性,并为“精神的诸能力”的常用概念添加第三项即判断能力,康德将这一区分范式复杂化了。但是认知与意志,思维与欲望一直是精神的两个基本能力。康德解释说,意志是“[理性存在者的]一种能力,此能力借助规则的表象规定规则的因果关系”,并且只有当人们对意志自由拥有一个恰当的概念时(在此指自律的概念,“所有道德法则的唯一原则”),人们才能设想理性规定意志(也就是说凭借自身,理性就是实践的)。
黑格尔拒绝理论与实践的二元论,拒绝认知与意志的二元论;因此他在一条新的道路上开展“实践哲学”(此哲学在他那里也不再被如此命名)。相反,无论是在《逻辑学》中(其中最后第二章论及“认知的理念”),还是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主观精神理论那里,他坚持强调思想与意志、理论精神与实践精神之间的基本连续性(老实说,此连续性不是线性的,而是圆形的,不是接续式的,而是辩证式的)。因此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一个附释中,人们读到如下这段话:
对表象而言,思维与意志[……]是分开的。但是事实上,[……]思维是这样的东西,它自身决定成为意志,而且前者始终是后者的实体;没有思想,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意志。
此连续性的两个方面值得被强调。首先,实践精神(意志)不是理论精神的补充物或竞争对手,而是理论精神在自身中自我深化的产物,借助此深化,完全占有对象的思维着的理智将自身设定为产生这一客观性的理性,因此设定为实践理性(此处思维着的理智以前一直认为,它所占有的对象是它在某处碰到的对象,并将此对象作为被给予物接受下来):
知道自己是内容——这内容是它自己的,同样也是被规定为存在着的——的决定者的理智,就是意志。
第二,意志并不仅仅是理论精神的产物、理智的发展结果。至少对黑格尔这位哲人而言,意志自身包含一种动力,即它趋向于在自身中再产生先前孕育意志的思想、理智活动的环节。借助第三版《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自由精神”,在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交接点上,因此在有限主体与公共世界的法律及伦理—政治的客观性的接触点上,认知完成了在意志中的复现(此处的意志以普遍物的形象出现):
现实的、自由的意志是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统一,即自为地是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意志有这个普遍的规定作为它的对象和目的,只是在它思维自己、知道它的这个概念、是作为自由理智的意志的时候。
我们不要认为这里涉及一种辩证法的空洞游戏。相反,我们应该相信,对“精神哲学”的计划而言,认知与意志之间的相互蕴含及渗透十分重要,对“精神哲学”这个表达,人们应记起的是,它是黑格尔的一个创造,正如黑格尔创造了对偶词“自然科学—精神科学”(Naturwissenschaften-Geistwissenschaften)。客观精神是在法、道德及伦理—政治制度中客观化了的精神,它是要 被精神生产并已被精神生产出来的世界,简要概括地来说,精神哲学的计划是使客观精神显现为通常意义上说的主观性的发展结果,或毋宁说使其显现为主观性的一贯必然的前提。换言之,理论与实践、认知与意志之间的相互蕴含促使黑格尔设计出关于精神的一种去主观性的概念(un concept dé-subjectivé de l’esprit)(此处的认知与意志完全不是经验主体或先验主体的“能力”)。正如精神的去主观性的概念必须包含它的主观性环节,此概念同样也必须包含一种客观性的环节。事实上,精神的去主观性的概念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站得住脚,即在主观性与客观性这两个有限环节之外,它按无限进展的总体性被编排,即按绝对精神被编排。唯有精神的去主观性的概念——比如说——可以为如下断言赋予一种意义(此断言变革了人们关于精神与认识的观念):
如果关于理念的认识[……]是思辨的,那么此理念本身作为理念就是人的现实性,它不是人对自身所具有的理念,而是这样一种理念,人就是它。
但是,如果黑格尔的意志学说排除认知与意志、理论与实践的通常的两分法,那它也通过使这些构想相对化(它将这些构想构建成部分性的且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的环节、方面,这些环节、方面构成意志的统一的及思辨的概念)从而致力于整合各种传统构想。意志的统一的及思辨的概念按照上面已提及的自由构想被编排,上面提及的自由构想将自由设想为在他者中的在自身之在(Beisichsein im Anderen),在自我的相异性或异化中以及借助这种相异性及异化的在自身之在(这一构想可能是黑格尔哲学的导向性观念)。
在这里恰当的做法是,很快地提一下意志概念的分层现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部分的第5节至第28节详细阐明了它(此阐述比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更详细);事实上, 正是这一分层现象详细叙述了意志客观化的必然性,换言之,它详细叙述了从主观精神向黑格尔所称的客观精神过渡的必然性。
文本(第5节到第10节)首先阐述了人们可称之为意志发展过程的规定性因素,即意志的仍未展开的概念的普遍性环节、特殊性环节与个体性环节(第5节到第8节),并阐述了“抽象”意志或“形式”意志的区分化或特殊化的原则(“抽象”意志或“形式”意志“发现外在世界已在那里”)(第8节到第10节):与世界这个被给予物的积极关系,以及如下必然的决心,即为此抽象意志赋予一种“要被置入到客观性中”的内容或目的。
在阐述的第二个阶段(此部分包含了过渡的最大部分),黑格尔接连研究了当意志走出抽象性时所呈现的三个形态。这些形态不是意志的诸多分离的形式,而是意志的起到构筑整体作用的诸多环节,只有这些环节的动态的整体化过程才使人理解意志的充分展开的理念,这些环节即为“直接的或自然的意志”(第11节到13节);任性(Willkür),关于自由的“最寻常的表象”,黑格尔在其构成性的“矛盾”或在辩证的张力中分析了它(辩证的张力将任性与冲动、欲望及激情对立起来)(第14节到第20节);最后,“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真正无限的”意志,作为现实的无限物(infinitum actu),此意志是普遍的,并且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第21节到第28节)。
黑格尔对意志采取了概念化的处理,上述费解的过渡证明了这一处理的创新特征。我们在这里不详细审查这一过渡。我们应该强调的是,此过渡明显旨在将自由的相互竞争的不同构想整合在一个概念中,此概念可在其内部接受这些构想,但也能通过消除这些构想所拥有的片面性的要素而使其相对化。此处的概念即指自由的概念,此自由只以自身为对象(第27节说,“希求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希求自身,这并非因为它极端地关注自我,而是因为它在其对象中发现了自身,并且只有如此它才能通达到它的同一性中(此同一性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只存在如下意愿着的主体,即他试图在事物中赢取自身的主观性,并知道他只能如此构建此主观性:
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aufheben)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这种活动是理念实体性内容的本质的发展[;]在这一发展中,概念把最初其本身是抽象的理念规定为它的体系的总体;这个体系的总体作为实体性的东西,不受单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对立的影响,始终在这两个形式中保持为同一的东西。
从这一简短分析中我们抓取如下这点,即假定环节在黑格尔那里总是一个整体的非独立的方面,那么当意志被还原为它的任一环节时,人们不能在意志的存在及其显现的复杂性中思考意志:我们既不能把意志辨识为自然的、直接的及有限的意志(此意志在个别的、有前瞻性的决断中疲于奔命,它满足我们的矛盾的情感);我们也不能把意志辨识为(自由的)任性(这一反思能力能在我的冲动与欲望所表现的诸多抽象的可能性之间做出慎重选择);我们甚至也不能把意志辨识为被孤立起来的自在自为的意志(无论如何,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在它所照面的及居住的客观性世界中客观地希求自身)。
那么,什么是意志呢?意志不是其他,正是这些不同的环节的动态体系,这些环节可在通常的表象中被标示出来,并且某些哲学家们以片面的方式将这些环节断言为意志的整体(根据黑格尔提供的描述,说出这些哲学家的名字并非很难)。黑格尔的意志概念既不是关于某个事物的概念,也不是某个事物(“灵魂”)所拥有的某种能力的概念(此能力能产生某些效果)。在黑格尔那里,意志意味着一种进程(此进程与思维的进程相连),它连接起如下意义,即人们能够为意志赋予的诸多片面的意义,并且它将这些意义相对化,它像通往其终点那样通往意志的一种客观化的理念,此客观化不是主观性的行动结果,而是这些行动的似乎被给予的前提:“意志之路”在于“将自身构建为客观精神”。
客观化: 法
意志,正如康德所言,“是一种能产生与表象相符的对象的能力”,意志产生其对象,这些对象不是事物,也不是观念,而是行动,或毋宁说包含规范性要求的行动范式,与之相对,理智以其对象为前提,此对象即为要被认识的那个世界,理智接受此世界,或似乎作为被给予物接受此世界。对意志与理智的这种认识断然地(a limine)将实践精神与理论精神、意志与理智区分开来。因此正常的是,实践精神的发展首先(表面看起来)通向仅仅是主观的意志的客观化(此处的实践精神的诸层次刚刚被介绍过,它们是意志的动态构想的环节)。
事实上,显然的是,意志在法律、社会及政治的规范与制度中的这一客观化必须以主观意志的建构为前提,同时,主观意志从它自身出发设定这一客观化的必然性,这两点符合黑格尔的方法的前进—倒退的结构。有限的主观性——它是有限的,恰恰因为它只是主观的——达到自身的尽头,它被引导着去发现自己身处“世界的现实性之中”,或被引导着做出如下识别,即在“世界的现实性之中”识别出自身(此处的世界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主观意志认出被它设定为自己的目的的目的,这些目的在世界中以制度化的规范的客观形象展现自身)。
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倒数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善的理念,此阐释以精炼的方式呈现了上面我们所说的东西。黑格尔称之是行动的三段论的东西具有悖论或矛盾(不过,应当记住,正是对矛盾的思考构成了概念的本质环节),此悖论或矛盾如下:
行动既假定它为自己设定的目的未被实现(否则,就不存在行动的欲望),又假定此目的总是以某种方式已被实现,不过这是在如下意义上而言,即世界在一定程度上被如此安排,以至于它接受行动着的主体的目的(否则,行动总是在如下世界的冷酷面前被击打得粉碎,即不期盼行动而存在的世界)。
但是人们应在这一矛盾的多产的动力中思考这一矛盾,不过,为了重新抓取矛盾的丰产性,只需将上述三段论的两个前提放在一起考察,并接受如下事实(因为它是所有行动及意志所固有的悖论),即“[行动的]目的既未被实现又被实现”。黑格尔在他的课上明确了这一观念,并指出此观念从哪些方面来说意味着对康德与费希特的规范主义的克服:
善是应该得到实现的,我们必须努力以求善的实现,而意志只是自身实现着的善。但是,如果世界已是它应该那样,则意志的活动将会停止。因此意志自身就要求它的目的(Zweck)还没有得到实现。这样便已经正确地说出意志的有限性了。[……]意志知道,目的是属于它自己的,而理智复确认这世界为现实的概念。这就是理性认识的正确态度。那虚幻不实、倏忽即逝的东西仅浮泛在表面,而不能构成世界的真实本质。世界的本质就是自在自为的概念,所以这世界本身即是理念。一切不满足的追求都会消逝,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世界的最后目的已经完成,并且正不断地在完成中。
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从意志到法)的过渡对应如下事实的发现,即在一定程度上说,个体主观性与普遍客观性互相以对方为目的被预先编排。但是,正如黑格尔马上所做的那样,适当的是补充如下这点,即“存在与应当之间的一致不是[……]一种固定的、缺乏过程的一致,因为善,世界的最后目的,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它不断产生自己”。因此,与人们通常提出的一种怀疑相反,客观精神的概念毫不蕴含一种寂静主义,“对存在着的东西的祝福”(海姆);它并非意指所有好的目的总是已被实现,更谈不上说,善总是已在一个完全永恒的世界中被实现(此世界与世界应当存在的样子相一致)。
黑格尔远非拥护这样一种保守的形而上学,相反,他认为总是必要的、总是紧迫的行动应被安置在一种赛场内,此赛场分离并连接两方面的东西:一方面是不受拘束的主观性,它傲慢地无视“世界的法”;另一方面是一种客观性,人们虚幻地认为此客观性锁闭在自身之中,自身具有一种目的。既不是软绵绵的蜂蜡,也不是不可穿透的花岗岩:客观精神的世界被如此安排,以至于它接受主观性的一直被要求的努力,同时它不断提醒主观性记起其行动的客观性的条件(这正是如下分析所证实的东西,即黑格尔在伦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双重维度中对伦理的分析)。因此,现实意志只存在于向现实意志的最无政府主义的表达敞开的世界中,因为这些表达暗地里与此世界相合。
那么,为什么黑格尔为客观精神的全体部门赋予法这个称呼(对于法,黑格尔为它赋予了一种意义,此意义审慎地超出了法学家的用法范围)?
法的这一借代功能与黑格尔客观精神学说的制度主义(institutionnalisme)相关。即便法的秩序仅仅被还原为抽象法(法学家的私法,或至少说其理性的底层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说,法的秩序也是构建性体系(système instituant)的范式:构建性体系是普遍的客观规定的总体,参与者不能捕获此总体(对于参与者而言,法不可被自由处理),然而此总体显得能够为参与者的行动赋予一种意义,或至少一种评价。
换言之,因为黑格尔认为,抽象法建立一种“客观的个体性”以及设立诸多“无主体的权利”,所以他能够将抽象法构建成客观自由的图样。唯有伦理的(家庭的、社会的及政治的)制度才能形成“发展了的与实现了的理性”,这一点属实。但是这个伦理性的“第二自然”,这个制度性的结构整体(个人的“政治意向态度”激活并构建了此整体),只是使如下转变完成并实现(抽象法为如下转变确定了它的形式性的结构),即主观性向人格的制度性转变,无限定的物向法定物的制度性转变,在此转变中,“我作为自由意志成为我自己的对象”。
简言之,自由的客观化,整个客观精神学说的唯一动机,在狭义的及严格意义上说的法那里,在法学家的“抽象法”那里,找到了其基本的组织结构。
黑格尔承认抽象法具有典范的意义,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黑格尔推进了意志的“去主观性”的概念。为了否认对意志概念的主观主义的理解(此理解在哲学家中占主导地位),黑格尔依赖人们可称之为形式法律秩序的内在性哲学(在这里我意识到我将自己与一种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对立起来,根据这种意见,黑格尔误解了法的理智性构建)。
当黑格尔论及“客观意志”时,当他分析人与物之间的相互构建时,他的言辞足以引起在康德学派或费希特学派中被培育起来的哲学家的反感。但他的话语将更少地冒犯这样一些法学家,他们习惯于——比如说——将所有权定义为意志的客观化(此处的意志即指指导行为的冲动及本能[animus],此处的客观化的实现借助物质性的标记[物体(corpus)])。
正如一位杰出的历史学家所赞同的那样,“罗马人不认为,物体(corpus)与指导行为的冲动及本能(animus)是两个独立的事实状态,一方是客观物,另一方是主观物,因此,他们相反将一个被表象的过程的两个方面把握为一个整体”,如果这点属实,那么我们将会同意说,黑格尔将客观精神(广义上的法)构想为意志的客观化,此构想就其主要特征而言与罗马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充其量说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推论)。但这并不理所当然地意味着,黑格尔拥护如下主流阐释,即1803年萨维尼在《占有法》(Das Recht des Besitzes)中对罗马所有权法的理论所做的阐释。
作为总结,我们对上面的研究简短小结如下:
(1)意志不可被视为某个主体的能力,意志的行为也不可被视为对意志的决断性的简单运用;因此,恰当的做法是,将意志的客观化视为其构成环节的辩证展开的必然结果。只有当意志围绕事物并将自己倾注于其中时(这正是它首先以法律意志的名义所做的事情),意志才能完全与自身相符,成为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希求它自己的自由。
(2)抽象法(借助它的运作成分,即人、所有权及契约)是意志的一种客观化的范式。它通透地是自由的制度性的客观化的一个体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说,抽象法可被视为整个客观精神领域的形式性的略图。
(3)但是法律意志并不仅是一种客观意志;它也是普遍的理性意志,或趋向于成为普遍的理性意志。然而它仅仅趋向于那样,按照黑格尔的看法,这正标示出一般的法与客观精神的界限,一般的法仅仅包含“理性的定在的那个方面”。如果,正如《法哲学原理》的序言所指出的那样,在思维着的理性与存在着的理性之间应该存在一致,那么客观领域显然包含一种难以逾越的界限。事实上,按照《逻辑学》的教诲,对黑格尔而言,客观合理性(法、伦理)与被思维的合理性(哲学)之间的和解不能发生在客观性的土地上。换言之,客观精神(“法”)只能通过超越如下界限才能展开它所承载的合理性,即客观精神既作为法又作为意志所具有的界限。对客观精神而言,它自身的客观性构成了这一界限,对界限的超越构成了客观精神向绝对精神的过渡:黑格尔写道,“真正的客观性只存在于思维的环节中”。
节选自《现实与理性》第一部分·引言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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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
L'dffectif le Rationnel. Hegel et L'esprit Objectif
[法]科维纲 著丨张大卫 译
精装丨32开丨978750809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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