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上市丨《亚当·斯密:商业生活的立法者》(“经典与解释”辑刊62期)
亚当·斯密:商业生活的立法者
娄林 主编
华夏出版社有限公司
01
内容简介
本书是“经典与解释”辑刊第62期。
本期论题是“亚当·斯密:商业生活的立法者”,论题部分收录四篇文章:美国学者汉利就民众对于民族认同的分歧,重新思考了启蒙运动时期两位思想领袖亚当·斯密与卢梭的贡献,尤其是他们的“立法者科学”概念;《市场的修辞》一文探讨了斯密对承认、话语以及交换的论述;怀特曼的文章分析了斯密和观念史;格里斯沃尔德的文章则展现了斯密对廊下派、审美协调与想象的论述。
本期的“思想史发微”收录了马蒂卡拉的《施拉姆与统治标志》,“旧文新刊”则收录了胡樸安的《荀子學説》。
02
主编简介
娄林,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研究方向为西方古典和中国古典作品研究,翻译有尼采的《扎拉图斯特拉如是说》、朗佩特《尼采的教诲》、汉密尔顿《幽暗的诱惑》等,主编辑刊《经典与解释》。
03
目 录
论题 亚当·斯密:商业生活的立法者
斯密与卢梭的“立法者科学”
汉利 撰 康子兴 译
斯密论廊下派、审美协调与想象
格里斯沃尔德 撰 苏光恩 译
市场的修辞:斯密论认同、话语以及交换
卡里瓦斯、卡兹尼尔森 撰 张亚萍 译
斯密和观念史
怀特曼 撰 张正萍 译
古典作品研究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论
贺晴川 撰
思想史发微
施拉姆与统治标志
马蒂卡拉 撰 徐震宇 译
旧文新刊
荀子學説
胡樸安 撰
评论
评《战争的语言——尼采对虚无主义的克服》
布鲁克斯 撰 刘靖凡 译
04
内文试读
自然正义与特殊环境:斯密论立法者科学
汉利 撰 康子兴 译
启蒙运动至少为政治哲学研究者提供了两种“立法者科学”视野。至今为止,斯密和休谟确立的“立法者科学”视野更加为人熟知。这两位哲人是商业现代性计划的首要阐释者和辩护者。众所周知,休谟和斯密试图教导读者中的潜在立法者如何设计政治经济制度,使之能够顺应人的自私激情,然后予以改良,将之转化为社会稳定与增长的动因。
客观地说,首先,如果将卢梭视为此计划的贡献者,即便不能称之为乖张之说,起码也有些奇怪。比如,在波兰、科西嘉和日内瓦论述中,卢梭对民族建设立法者的建议与斯密相悖,他倡导抵制贸易,倡导自由个人主义,恢复基于古典共和观念的共同善的承诺。然而,在《社会契约论》早期手稿中,正是卢梭提出了“立法者科学”的另一版本(《日内瓦手稿》I.iv, 168; II.i-vi, 179-194),他在别处则称其为“真正的立法者科学”(《致达朗贝尔的信》,66)。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注意如何比较这两种视野。
卢梭《社会契约论》
作为“自然自由体系”的捍卫者——亦即自我调节经济体系的捍卫者,斯密在今天闻名遐迩。自我调节的经济体系似乎不怎么需要政治行为干预,也没有政治行为干预的空间。此外,据传,斯密还倡导“无形之手”之类的机制,以及自生自发或无计划秩序理论。这更进一步表明,斯密的政治哲学维护或导致了政治机构重要性的最小化,因此产生了政治学向经济学的“偏移”。
但是,倘若如此,那斯密为何还要坚持阐发一种立法者科学呢?所以,温奇(Winch)提出了一个颇有帮助的问题:如果斯密的确想要教导我们,在由自然引导而非受“有目的地塑造事件与结果的积极政治家指导时,也能够有更好的政治,那么,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能够发挥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呢?”
斯密的答案依赖于他对两种不同的政治家类型的区分。他认为,一种政治家应排除在政治行为之外,但另一种则对系统的正常功能至关重要。他在关于立法者的一项核心讨论中阐述了这种对比。一种政治家受“立法者的科学”指导,这种“立法者的慎思应受普遍原则统治,而普遍原则总是相同的”。另一种则是“被称为政治家或政客的阴险狡诈的动物,其政务会受到时刻变动的事务引导”。这是斯密对两者的区分(《国富论》,IV.ii.39)。
国富论
基于此,立法者科学的显著特征是它对那些普遍原则的允诺;这些普遍原则可以防止政治堕落为粗俗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斯密在其他地方重复了这一论断。他甚至注意到对普遍原则潜在的滥用。他提示说:
为了指导政治家的观点,必然需要某些普遍的甚至系统性政策与法律的完美观念。(《道德情操论》,VI.ii.2.18)
但是,当斯密建议对“普遍原则”的关注应当统治政治思考时,他心中的确切想法是什么呢?格里斯沃德(Charles Griswold)注意到,斯密坚持认为,“普遍原则”应当统治立法者科学;这“无疑回应了”他在《道德情操论》结尾几段关于“法律和政府普遍原则”的讨论。在那几段论述中,斯密预告将要出版一本论自然法理学的著作。在那里,他区分了实定法体系与“独立于所有实证制度的自然正义法则”;实定法体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特定国家而设计的。关于“可以适当地称为自然法理学,或贯通于一切民族法律并为其基础的普遍原则的理论”,他有一个写作计划,这个计划意在聚焦“自然正义法则”——对这样的研究与关于“任一国家具体制度”的研究,他有着严格的区分。(比较《法理学讲义》,A I.i; 《法理学讲义》,B 1-3)。这反过来又使斯密承诺“论述法律与政府的普遍原则,以及它们在不同世纪和社会时期经历的不同的革命”(《道德情操论》,VII. Iv. 36-37)。虽然这一计划没有落实,但斯密的实质论题却很清晰:他对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认识是立法者科学的“脊椎”。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通过将立法者科学奠基于普世正义原则,斯密意图提供一种机制——它能够提升治国术(statesmanship),超越阴险狡诈的“政客”以利益为特征的政治。然而,斯密也真正意识到,治国术若以抽象的自然正义原则为基础,它本身也容易受到另一种滥用的影响。他自己未能写作关于自然正义理念的论著,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了原则确立之难。但是,由于缺乏对这些原则的清晰定义,富有野心的政客就很容易代之以对他们自己更为便利的抽象论述。
斯密曾对“体系人”(man of system)作过一番著名描述,这便是他在其中诊断的确切问题。体系人首先是一个被理想驱动的人:“他倾向于认为自己非常明智”,他“经常倾心于自己理想政府计划假定的美,甚至不能忍受对其任何部分的偏离”(《道德情操论》,VI. Ii. 2.17)。的确,他被其乌托邦想象的狂热激发了政治热情,因为当这种“系统精神”与某种“公共精神”混合时,它便“经常烈火烹油,甚至使之走向狂热的疯癫”,这反过来又令所有沉湎于“这一理想体系想象之美”的人激动狂喜(《道德情操论》,VI.ii.2.15)。
这些空想家们沉湎于这种炫目的美当中,他们力图在实践中“将其完全地在所有部分中建立起来,既不顾及任何大的利益,也不考虑可能与之相反的强烈偏见”。这形成了斯密对体系性政治改革者(systemic political reformer)的著名批判:这些体系性政治改革者“似乎想像,他们能够像随手安排棋盘上不同的棋子一样,轻易地安排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们不关心或不注意如下事实:
在人类社会大棋盘上,每一个单独的棋子都有自己的运动法则,甚至完全不同于法律选择强加于它之上的那些法则。(《道德情操论》,VI.ii.2.17)
但是,一个好的政府需要政治家的手不要偏离无形之手探索的道路。在论证其自然自由体系时,斯密一再坚持这一教训,声称人民应当总是有追求他们利益的自由,因为他们总是能够比任何一个上级都更好地了解这些利益(比如《国富论》 IV,v.b.16; IV.v.b.43; IV.ix.51)。
所以,立法科学便是给体系论改革家的一剂解药。然而,这自身又引起一个明显的问题:既然“自然自由体系”自身便是一种体系,斯密如何能够保证,以此体系为名去行动的立法者不会被“体系精神”征服?他认识到,立法者的巨大能力使他能够导致“人类处境和观点中……最大的革命”(《道德情操论》,VI.iii.28)。在分析如何理解政治环境的重要性时,斯密给出了他为这一潜在狂热开出的药方。
其实,在发泄自己面对“体系人”的挫败感时,斯密也同意这一点:这种人不仅呈现出“最高程度的傲慢”,更爱“幻想自己是国内唯一明智、有价值的人,”但是,他更会认为,“他的公民同胞应该调整自己,迁就于他,而不是他调整自己去迁就他们”(《道德情操论》VI.ii.2.18)。然而,如果现实中的各个民族想要摆脱政治理想主义倾向的狂热,那么,在它们的建设过程中,斯密所确切呼吁的,就是在利益与偏见之间找到某种协调。
那么,斯密的要求就在于,立法者必须用他对服务于其中的具体语境的理解缓和他的理想主义承诺。只有这样,他才会针对人民调整他的计划,而不是强迫人民调整自己的计划。但是,这一要求为立法者设置了高度的障碍,因为它强迫立法者培育出一种政治智慧或政治理解力(understanding)——它不同于能够领会(comprehension)自然正义原则的智慧和理解力。
哈康森(Haakonssen)很好地抓住了这两种领会之间的差异,区分了“系统知识”与“语境知识”,区分了关注于体系原则的知识与使人能够理解真实给定的政治条件的知识。这表明,立法者科学需要一种“高超的审慎”(Superior Prudence);若有人要对现实民族进行规范性立法干预,立法者科学就需要理解其限制与潜能(《道德情操论》,VI. i.15)。这种审慎很有价值,因为它使立法者能够针对环境塑造其理想,更好地确保一个政治共同体将在事实上收获有意追求的立法利益。
梭伦
斯密继续解释说,由于政治现象的不完美,理解(appreciation)这些环境,不仅有可能节制理想主义,也可能理解政治的限度,并因此而理解立法的有限性。在历史上,梭伦是斯密最喜欢的立法者榜样。梭伦因其如下能力而备受称颂:他能够在不完美与自己能力的范围内立法,为这些条件锻造次好的路径。所以,斯密所认可的现代政策,基于他的观察:
尽管并不完美,但我们或许可以像评论梭伦的法律一样来评论这种次好路径,即,尽管就其自身而言它并非最好,但却是利益、偏见与时代性格能够容许的最好状态。(《国富论》,IV. v. b.53)
因此,梭伦的榜样本身就是斯密推荐用来治疗体系人的理想主义的例子。所以,最好的立法者
会尊重已经确立的权力与特权,甚至是个人的特权,或者国家分化而成的大阶层、大团体的权力与特权。尽管他可能认为其中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但是,那些使用巨大暴力才能拔除的东西得以节制,这一点会令他满意。即便他不能用理性和说服克服人民根深蒂固的偏见,他也不会尝试用武力来制服;但他会虔敬地遵守西塞罗所谓的柏拉图圣则(divine maxim of Plato),绝不对自己的国家使用武力,就像他绝不能对父母使用暴力一样。他将尽可能地根据人民已有的习惯与偏见来调整自己的公共安排,而由于人民不愿意服从管理而产生的不便,他也会努力克服。即便他不能够建立起正确的东西,他也不会拒绝改善错误之事;而是像梭伦一样,当他不能建立起最好的法律体系时,他就会努力建立人民能够接受的最好体系。(《道德情操论》,VI.ii.2.16)
斯密在此教导说,政治谦逊是立法者科学的前提。与体系人的倨傲、超然相反,斯密赞颂了政治家的谦逊——他们在一个民族的偏见与先决条件中工作,而不是反对它。斯密进一步坚持称,这些政治家知道他们智慧的限度,充分意识到他们缺乏神的全能,他们反而再现了更有限的“人类政治智慧的完美”。
与恺撒和亚历山大不同,这些立法者们绝不会屈从于欺骗与“过度自我崇拜”的符咒,因为这种符咒暗示了直接的神启(《道德情操论》,VI.iii.28)。所以,一个恰当的科学立法者在自然正义理想与真实条件现实之间求得平衡,并在科学管理的骄傲自大与理想主义的狂热之间为航程掌舵时采取一种有益的节制态度。斯密强调要尊敬已有的习惯和偏见,这事实上复活了最佳政制与最合适的、可能最好的政制之间区别的古代概念。
在转向卢梭之前,我们要注意斯密立法者科学路径的最后一个方面。斯密坚信,在公民或经济事务中只能进行有限的政治干预,由于这一观点名重于世,所以,他似乎应该也持有一种有限的观点: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里立法者应该存在于一个恰当的领域之中。的确,如果在事实上,“把国家从最低级的野蛮引领到最高程度的富裕,除了和平、宽和的税收,以及可容忍的正义管理之外,我们很少需要其他东西,其他一切都会通过事物的自然过程产生”,那么,似乎就没有留给立法者的空间了。但是,在别的地方——尤其是在《道德情操论》一个少有人注意的段落,关于道德立法,斯密采取了一个更为强硬的立场:
国家行政官(civil magistrate)不仅受托有权使用受限制的不正义来保卫公共和平,还有权通过建立好的纪律,通过劝阻每一种邪恶与不合宜来增进国家的繁荣。所以,他可以制定法则,不仅用来禁止公民同胞之间相互的不义,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相互的善行……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职能中,这可能要求更多手腕(delicacy)与审慎才能执行得合宜又富有判断力。我们若完全忽视它,将使国家暴露于许多重大混乱和令人震惊的罪恶;若将其推之过远,则又将破坏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道德情操论》,II.ii.1.8)
对于此类判断行为,斯密并没有提供确切的法则,但从上述评论来看,他明显认为:好的立法需要在自由主义和绝对主义的中间地带奠定基石。尽管斯密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但卢梭却着意去努力确定这个中间地带。
节选自汉利《斯密与卢梭的“立法者科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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