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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不了?那就三刀!

徐甘木 徐甘木
2024-08-28

之前的文章(五步法最后一步!)写到:单项履约义务有两种类型:


(1)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


即很快就能履行完毕,比如卖拉面,把拉面发到客户手里就算履行完毕了。


(2)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业务


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履行完。比如盖房子,没有个两三年,是交付不出商品房的。


这里的区分只是个简单粗暴的区分,事实上,“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的义务”未必就一定属于“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


换句话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只是属于“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只是个门槛罢了。


仅仅满足门槛显然是不足以确认为“属于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的。


只有能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才能判断为属于“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不具有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有老铁问了,为什么要搞这么麻烦?直接按照履约的时间长短一刀切不行吗?


不行。


因为判断一个履约义务究竟属于一个时间点还是一个时间段的核心在于:


商品/服务的控制权究竟是在一个时间点转移一下子转移的,还是在一个时间段逐步转移的。


公司需要一段时间来履约并不代表控制权也是在这个时间段逐步转移的。


所以一刀切是不行的,三刀切可以。




我们来逐一看看这三个条件: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简单来说,公司为客户干了多少活儿,客户就相应能享受多少经济利益。


判断标准是: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A为客户提供服务,中途如果被换掉,另一家公司B不需要从头开始干,只需要在A的基础上继续干就可以。


比如说运输服务,客户找A公司从北京运输到上海,结果运到郑州时,A公司因故无法继续运输,客户找B公司继续运输。


B公司只需要从郑州运到上海即可,而不是非要发了疯一样,将货物返回原点(北京)然后再从北京重新运输至上海。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简单来说,公司为客户干了多少活儿,客户就相应地能控制多少对应的产品。


比如公司给客户盖房子,盖了一层楼,客户就能控制一层楼,盖了两层楼,公司就能控制两层楼。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不具有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说白了就是专门定制,专门定制就意味着供应商不能随意处置,这个客户不要了,给其他客户得大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发生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说白了就是,干了多少,就能收多少钱。


换句话说,这不就是我为你量身定制一套产品,而且我给你干多少活儿,你就给我结多少钱吗。


其实前面两个条件都是在直接说明控制权转移是逐步完成的,而第三个条件属于侧面论证。


为什么?


大家可以细品后一句“我给你干多少活儿,你就给我结多少钱”。


客户也不是傻子,如果说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只完成了一部分,客户既无法控制,也无法从中获取对应的经济利益,然后还要给公司结算对应的款项。


这种操作,我只能用“人傻钱多”来形容了。


只能认为客户不是来做生意的,是来给乙方撒钱,让乙方相信甲方有真情,甲方有真爱的。

所以,公司拥有的“收款权”就可以从侧面证明,客户逐步取得了产品的控制权,且能从中获益。

 

看到这里,相信各位老铁对如何判断一项履约义务是否属于某一时间段内已经心中有数了,下一篇我们用一道题目来加深一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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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本质的过程是痛苦并快乐的,我的理想是能帮助一小撮人更好地通过考试,而且能将这些知识灵活应用到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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