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一下
前几天的文章(一刀切不了?那就三刀!)写了如何判断某个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属于“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核心判断点有三个: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不具有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光有理论不实践是不行的,所以今天我们来看一道例题巩固一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
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
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65%, 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上面的三个条件,我们来逐一判断: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翻译:公司为客户干了多少活儿,客户就相应能享受多少经济利益。
判断标准是: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A为客户提供服务,中途如果被换掉,另一家公司B不需要从头开始干,只需要在A的基础上继续干就可以。
然而,题干中白纸黑字写着: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
所以不好意思,这一条不满足。
但其实也挺奇怪的,软件开发用的语言也就那么几种,甲公司是有多独特,才能让别人根本无法在它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执行。
不过不重要,题目说不行,那就是不行。
我们甲公司就是不一样的烟火。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简单来说,公司为客户干了多少活儿,客户就相应地能控制多少对应的产品。
这个题目非常具有迷惑性。
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
看上去能控制对不对?
毕竟甲公司就是通过乙公司的系统来开发的,开发过程汇总的所有程序、文档、代码还都存储在乙公司的电脑上,所有权都归乙公司所有。
如果这都不算控制,什么算控制?
然而,题目中还有一句:
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是啥意思呢?
乙公司所能“控制”的甲公司的代码和程序,对乙公司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压根获取不了任何经济利益。
大家要搞明白一点,控制不是目的,能从控制的东西中获取经济利益才是目的。
就像刷题不是目的,通过考试才是目的;
就像考研不是目的,拿到高薪offer才是目的;
搞错目的和手段是很多人迷茫的根本原因。
甲公司虽然留下了一堆代码,但是开发中的这堆代码对乙公司来说根本毫无用处,那控制的意义何在?
套用一句老掉牙的言情剧台词:
如果我的心不在你那儿,那你留住我的人有什么用呢?
所以,这条也不满足。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不具有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说白了就是专门定制,专门定制就意味着供应商不能随意处置,这个客户不要了,给其他客户得大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发生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说白了就是,干了多少,就能收多少钱。
换句话说,就是我为你量身定制一套产品,而且我给你干多少活儿,你就给我结多少钱。
我们来看看题目中的付款条款:
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65%, 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预付款只有可怜兮兮的5%,大头都得实现里程碑验收和终验结算才能拿到。
什么意思呢?
就好比你去上班,老板交给你一项任务,让你5个月内完成某项目的上线,然后跟你约定,先付你5%的工资,等这个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给你65%,等完全上线时给你30%,如果老板中途想换掉你,只需要支付10%的违约金。
请问,你真的会觉得自己“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发生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吗?
这明显就是不见结果不给钱嘛。
不管你干了多少,只要你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那就压根拿不到多少。
5%而已。
而且就算甲方想换掉你,付出的代价也只有10%而已。
所以,这个条件也不满足。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服务看似属于“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实际上属于“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只能等软件系统开发完成时才能确认收入。
各位老铁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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