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被税局证实虚开,下游就一定认定为虚开吗?未必!真实税务稽查案例来啦!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2023〕73号
昆山市***模具厂:(纳税人识别号:923205***M5L17H)
我局(所)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幢)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2月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24089326-124089337,金额合计1111743.56元,税额合计188996.44元,价税合计130074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
经查,在你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幢未找到你单位,该地址实际被昆山市***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从2009年1月起租用经营至今,昆山市***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称从未听说过昆山市***模具厂存在。检查开始前我局曾电话联系过你单位实际经营负责人黄***和财务负责人胡***并收到胡***邮寄来的部分涉税资料和情况说明,但黄***后来突然拒接电话,财务负责人胡***也声称已离职无法提供涉税资料且也无法联系上黄***。
根据你单位邮寄来的部分涉税资料和情况说明,你单位称上述发票是跟送货司机随货物一起当面签收的,取得上述发票有实际货物交易,未支付开票费,货款由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运费由供货方承担,无中间介绍人。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入账原材料科目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经检查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未发现资金回流。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实际经营负责人黄***及法定代表人杜***取得联系,财务负责人胡***声称已离职无法提供涉税资料且无法联系上黄***,至实际经营地址***幢也未找到你单位,现无证据证明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88996.4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29.75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文)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之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5669.89元、地方教育附加3779.93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征你单位2018年度增值税188996.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3229.75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决定追征你单位2018年度教育费附加5669.89元、地方教育附加3779.9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之规定,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上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问题已经超过5年,本次检查不再追缴上述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