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了?
2014年6月3日,张兰在库克岛设立了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该信托的架构如下:
(发现了华点:汪小菲在2010年登记结婚,家族信托在2014年设立,但信托受益人并不包括汪小菲的配偶哦🙊)
答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公开判决书。
为何张兰的家族信托会出现在一份法院判决书里?张兰的家族信托牵扯到了什么麻烦?且听我们细细道来:
背景信息
若要对整件事追根溯源,那还得从俏江南上市失败后、CVC于2014年收购俏江南开始讲起。几年后,这场收购被媒体形容为“CVC血洗俏江南”,其中各种曲折细节已有大量媒体报道,本文不再赘述。
我们只需要关注这场收购纷争的结局(或许还算不上“大结局”):CVC对张兰提起了仲裁,而仲裁庭在2019年4月28日作出了有利CVC的裁决。
换言之:张兰得给CVC付钱。总额高达1.42亿美金!
关于这个仲裁案,稍微啰嗦补两点说明: 第一,与法院判决不同,仲裁程序和结果通常是不公开的。但意外的是,我们竟然在网上找到了裁决书(点这里可以看到)。此外,我们还看到张兰在仲裁失利后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是仍以失败告终。(详情指路) 第二,这个仲裁案的申请人是CVC为了收购俏江南成立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张兰及其成立/有关联的公司;本文为行文及阅读方便,暂以真正的资方“CVC”指代申请人/原告方,以“张兰”统一指代被申请人/被告方;为行文及阅读便利牺牲少许准确度,特此说明,还请见谅。
之所以说拿到一份有利的仲裁裁决还称不上“大结局”,是因为光有裁决还不够,最终执行到位才叫落袋为安。
这不,CVC先是拿着这份裁决,到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并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支持([2020] HKCFI 622 & [2020] HKCFI 1969);后来又跑到新加坡,瞄准张兰家族信托架构里的两个银行账户,要求法院任命接管人(appointment of receiver),接管这两个银行账户,而目的嘛自然是为了未来方便执行资产。
新加坡法院审理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并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了判决,正是在这份判决书中,张兰的家族信托被曝光于众。
申请任命接管人
这就到了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张兰放进信托的钱,能抗得住债权人的挑战吗?
咱们先来捋一捋时间线(稍微有点儿长,建议重点瞄准设立信托的时间点,然后看张兰在该时间点前后是如何处置SETL公司账户中的资产的):
·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CVC为收购俏江南成立的甜蜜生活美食集团,陆续向张兰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股权收购款; · 2014年1月2日,张兰成立了BVI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张兰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和董事,该公司随后在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分别开立了银行账户(下分别称“瑞信账户”、“德意志账户”,统称“两个银行账户”); ·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张兰把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产陆续转到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 ·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张兰把SETL名下的瑞信账户里的部分资产转到了SETL名下的德意志账户中; · 2014年6月3日,张兰设立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将其个人持有的SETL公司的全部股份转给了AsiaTrust Limited(即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家在库克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 ·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该笔款项被证实用于购买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际由张兰持有(btw,CVC已经拿着仲裁裁决到美国申请承认并执行这套房子,并在2023/03/03拿到法院判决了,点这里继续吃新鲜一手瓜🔗); ·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 2015年3月,在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前,CVC眼疾手快地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至今;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拥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 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冻结令的两天后,张兰向德意志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SETL公司账户里的三千多万美金转出。
针对信托架构内SETL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CVC方主张:张兰才是这两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所以法院应指定一个接管人接管这俩账户,好让裁决最终得以执行。哪怕退一步,如果法院认为张兰并非实际所有人,她也对这笔钱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指定一个接管人来接手这俩银行账户。
张兰方则辩称:我把钱转入SETL、并把SETL股权转给信托公司之目的,都是为了给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设立一个家族信托;我不是这些账户的实际所有人,我也对这些资产没有控制权力;银行账户是SETL的、是在信托里的,不应当因为我的个人债务任命接管人接手这俩账户。
双方的交锋还蛮有意思,但细节和程序事项在此不作展开,感兴趣的各位可以自行阅读判决书,我们还是直奔结果:法院怎么看?以及更重要的,我们能从中获得什么经验和启示?
新加坡法院判决
在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判决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两个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法官认定张兰是两个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并认为其将个人资产转入SETL的目的是为了避债,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张兰一直对账户的处置全权话事,而SETL从无异议、无言默许
法官指出,在账户被冻结之前,张兰一直在为一己之利处置账户资产。虽然张兰主张资金是SETL的、不是她自己的,但如果这是真的,为什么SETL从未对这种任意处置自己资产的行为提出异议?这说明张兰从来都认为SETL账户的资产是她自己的个人资产,从来没真正想过把资产给到SETL、给到信托。
2️⃣张兰指示转账的节点在冻结与冻结之间,避债意图明显
法官指出,在香港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前,张兰匆匆忙忙要求将SETL名下的资产转出,说明其内心认为SETL的资产就是她自己的资产,所以要赶紧转走保护起来,避免被债权人追索。
3️⃣代理律师书面确认:张兰才是实际控制人
如果说上面都是在“推测”张兰的意图,那么代理张兰的律师则在给银行的邮件里直接地坦白了张兰女士的真实想法:SETL账户里的钱,就是张兰的钱。
综上,法官认为,虽然资金放在SETL的公司账户里,但张兰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也因此,应当支持债权人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经验和启示
不得不说,兰姐设立的这个信托确实太不像信托了:虽然受益人是汪小菲和其子孙后代,但兰姐却频频将资产挪作己用,甚至直接指示律师(至少律师声称是“we are instructed”)发函告知银行:这个公司账户里的钱,就是我的钱!
可以说,兰姐“无意放弃控制权、无意设立信托”的意图已经明显得不能再明显。最后法院同意指定接管人接手银行账户,也并不意外。
张兰这个案子并不代表“信托不灵了”,而是在提醒我们:想要信托“灵”,前提是设立一个真正有效的信托,这就要求:
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
“真实、确定的设立信托的意愿”是有效设立信托的三要件之一。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不仅要明确体现在信托文件里,更要真正落实在信托设立后的日常管理中。如委托人无视信托契约、仍然像调度使用自己的资产一样,任意调度使用信托内的资产,那么就可能像兰姐一样,被认为从来没想过真正交出资产所有权设立信托,从而让信托失去它应有的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功能。
少留权则多保护
Less is more,是我们每每谈及信托架构中如何在权力保留和资产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时提出的一个原则。纵然现时很多司法辖区允许委托人自行保留或者赋予保护人极大的管理控制权力,但如果想要一个能有效实现资产保护功能的信托,那么留权这件事还是务必不要贪多。
注意沟通措辞
在判决书里我们能看到,案件双方几乎是拿着放大镜对着每一份文件在极限抠字眼:银行开户KYC表格、FATCA申报表格、信托账单、邮件、契约……从中寻找能支持己方立场的蛛丝马迹。一些不以为意漫不经心填写的“格式文件”,最后却有可能拿来作为判断“真心”的依据。而张兰代理律师在邮件中使用的“maintain”一词,更是变成对兰姐一方的致命一击。
真实、完整、准确的表达并非易事,尤其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在面对法律事项时,有可能会因为措辞不当而“言不由衷”。因此,建议每位客户在与您的律师、银行、信托公司沟通的时候,请一定审慎措辞,特别是在发出正式书面文件之前,不妨让您的专家顾问帮忙审阅把关。
本文作者:Moning
专业审核:Moning/Su
责任编辑: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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