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
问题迭出的时代促使我们回想我们赖以生活的理想。但在当今美国,这件事情不好做。民主理想在国外似乎日渐兴盛的时候,人们有理由问一声,在民主的家乡,我们是否已经失去了这份财富。我们的公共生活充斥着不满。美国人认为他们在如何被统治的问题上没有多少发言权,也不相信政府是在做正当的事情。尽管20世纪后半叶美国获得了不同寻常的成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前所未有的富裕、社会对妇女和少数族群更为公正、冷战的结束——但是,我们的政治为焦虑与挫折所困扰。同时,各政治党派也没有能力解释我们的处境。全国性争论的主要论题——福利国家的适当范围、权利和资格的幅度、政府管制的适当程度——在早些时候就已经采取了这些形式。这些论题并非不重要,但并没有触及居于民主不满之核心的两项关注:一方面是如下的担心,无论是从个人还是集体来说,我们正在失去对左右我们生活的力量的控制;另外一方面则是如下的感觉,从家庭到邻里再到国家,我们周遭共同体的道德根基正在瓦解。这两方面的担心,即自治的丧失(loss of self-government)和共同体的侵蚀(erosion of community),一起界定了这个时代的焦虑。当前主导的政治议程不能对这种焦虑做出回应,更不要说解决了。为什么美国政治没有能力来缓解如今正在吞噬它的不满?答案超出了我们时代政治争论的范围,而存在于激发了这些政治争论的公共哲学之中。所谓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是指隐含在我们实践中的政治理论,塑造着我们公共生活的关于公民身份与自由的观念预设。当代美国政治没有能力自信地谈论自治和共同体,这与我们据以生活的公共哲学有关系。公共哲学是难以捉摸的东西,因为它始终在我们眼皮底下。它对我们的政治话语(political discourse)和政治追求构成的往往是非反思性的背景。日常时期,公共哲学能够轻易地逃脱那些依靠它生活的人的注意。但是,忧患时期迫使这一问题得到某种澄清,他们迫使第一原则浮出表面,从而为批评性的反思提供了机会。我们据以生活的公共哲学是某种版本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它的核心观念是,对于公民拥有的道德观和宗教观,国家应当持守中立。既然人们在最好的生活方式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的主张,政府就不应该在法律上支持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观。相反,政府应该提供一种权利框架,尊重人们作为自由且独立的自我,他们能够选择自己的价值与目的。既然自由主义宣称公正的程序优先于特定的目的,那么它所形塑的公共生活就可以称为“程序共和国”(the procedural republic)。在把当前流行的政治哲学描述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版本时,有必要首先区分自由主义的两种不同含义。在美国政治的通常用语中,自由主义是保守主义的对立方,是想要福利国家更慷慨以及社会经济更平等的那些人的主张。然而,在政治理论史上,自由主义还有不同的、更宽泛的含义。在这种历史学意义上,自由主义描述的是涵盖了从洛克、康德、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到约翰·罗尔斯的尊重个人权利和强调宽容的思想传统。当代美国政治的公共哲学就是这种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一个版本,我们绝大多数的争论就是在它的用语中进行的。自由在于我们选择我们目的的能力,这一观念在我们的政治与法律中表现得非常显著。其范围不限于那些在美国政治中被称为自由派的人,也包括那些被称为保守派的人,可以看到它横跨了整个政治光谱。例如,有时候共和党人争辩说,向富人征税来支付福利项目是强制富人仁慈,这侵犯了人们选择如何处理自己金钱的自由。有时候民主党人争论说,那些受困于生活必需品的人并不真正具有在其他领域选择的自由,因此,政府应该保障所有公民有像样的收入、住房和健康水平。尽管双方在关于政府应该如何尊重个人选择的问题上意见不一,但双方都假定自由就在于人们选择他们价值与目的的能力。这种自由观是如此熟悉,看上去像是美国政治与宪政传统的永恒特征。但美国人并不总是以这种方式来理解自由。作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共哲学,形塑着我们当前政治争论的那种版本的自由主义是近来才形成的,也就是说,是最近四五十年才发展起来的。把这种自由主义与它逐渐取代的公共哲学加以对照,它的独有特征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而与之竞争的公共哲学便是某种版本的共和主义政治理论。共和主义理论的核心是这样一种看法:自由取决于共享自治(sharing in self-government)。这一看法本身与自由主义的自由并非不相容。参与政治可以是人们选择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方式。然而,根据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共享自治包括更多的东西:它意味着与公民伙伴就共同善(common good)展开协商,并致力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命运。而就共同善展开充分协商,不仅需要选择自己目的的能力以及对他人做同样事情的权利的尊重,还需要关于公共事务的知识、归属感、对集体的关心和对与自己命运休戚与共之共同体的道德联系。因此,分享自治要求公民拥有或者逐步获得某些品质(qualities of character)或公民德行(civic virtues)。而这就意味着共和主义的政治不能对其公民所赞同的价值与目的保持中立。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不同,共和主义的自由观要求一种塑造性政治(formative politics),即在公民中培养自治所必需之品质的政治。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与共和主义的自由观都贯穿于美国人政治经历的始终,但在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上并不相同。宽泛地说,共和主义在美国历史的早期阶段占据主导地位,自由主义则是在较近的阶段占据主导地位。最近几十年,我们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或者塑造性的一面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让位于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设想人们是作为自由且独立的自我,不受人们未曾选择之道德或公民纽带的束缚。这种变迁清楚地说明了我们当前的政治困境。尽管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不乏吸引人之处,但它缺乏公民资源来维持自治。这一缺陷导致它难以处理困扰我们公共生活的无力感。我们据以生活的公共哲学不能维护它所允诺的自由,因为它不能激发共同体感和自由所必需的公民参与(civic engagement)。自由主义的公民观与自由观是如何逐渐排挤掉共和主义观念的,这涉及两个相互重叠的叙事:一个叙事追溯了程序共和国的到来,从美国宪政的初兴一直到最近关于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争论;另一个叙事则追溯了美国政治话语中公民路线的衰落,从托马斯·杰斐逊一直到当前。这两个叙事放在一起可以澄清那个激发——有时候是削弱——我们公共生活的自我形象。这两个叙事并没有展现美国的民主万般美好的黄金岁月。共和主义的传统与奴隶制、排斥妇女参与公共事务、选举的财产资格以及本土主义者敌视移民等现象共存;事实上共和主义传统有时候还为这些做法提供了说辞。然而,尽管共和主义传统存在这些黑暗的插曲,但由于它强调共同体与自治,因而可能为我们贫乏的公民生活提供矫正途径。回想共和主义作为自治的自由观可以促使我们提出我们已经忘记如何提出的问题:什么样的经济安排是与自治相适合的?我们的政治话语如何正视而不是避免人们把道德与宗教信念带入公共领域?多元社会的公共生活如何培育公民获得公民参与所必需的扩展性的自我理解?如果我们今天的公共哲学为公民思考留有一点空间,那么共和主义就可以帮助我们回想起早期的美国人在程序共和国起主导作用之前是如何争论这些问题的。但是,为了确定这一故事的相关路线,我们需要更加充分地阐明形塑我们当今政治的那种版本的自由主义。政府对于良善生活问题应该持守中立的观念是现代政治思想所特有的。古代的政治理论相信政治的目的就是培养德行或者美德(moral excellence)。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社会联合都是要达到某种善,而城邦或者说政治联合体则要达到最高、最全面的善:“任何名副其实的城邦,而不只是名义上的城邦,必须致力于促成善的目的。否则,政治联合体就堕落为联盟,而只是在空间上不同于成员生活在相隔遥远地方的其他联盟形式。否则,法律也就变成了只是契约,或者[用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的措辞来说]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不是如它所应该的那样,是会使城邦的成员更为良善、更为公正的生活规则。”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政治共同体不只是“因为居住在同一个地方而结成的联合,也不只是或者为了阻止相互的不公正或者为了方便交易而结成的联合”。尽管这些都是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或最终理由,“城邦的最终目的是良善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只是这一目的的工具”。只有作为政治联合中的参与者,我们才能实现我们的本质,完成我们的最高目标。与古代的观念不同,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并不认为政治生活关切最高的人类目的与公民的道德卓越。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不是去促进某种特定的良善生活观念,而是坚持宽容、公正的程序以及尊重个人权利——尊重人们选择他们自己价值的自由。但这带来了一个难题:如果自由主义的理想不能在最高人类善的名义下得到辩护,那么这些理想的道德基础在什么地方呢?有时候人们认为自由主义的原则可以用简单的道德相对主义来给予辩护。政府不应该“制定道德法令”,因为所有的道德都是主观的,是主观偏好的事情——它不必诉诸论证或理性的辩论。“谁来决定什么是高雅、什么是污秽?那是价值判断,谁的评价应该算数?”相对主义通常不是表现为主张什么,而是表现为质问:“谁来判断?”同样的问题也可以质问自由主义者所辩护的价值。宽容、自由和公平同样也是价值,它们不可能通过如下的主张得到辩护,即没有价值能够得到辩护。因此,论证所有的价值都是主观地肯定自由主义的价值,这肯定是错误的。以相对主义来为自由主义辩护根本就算不上是辩护。那么,自由主义为中立性辩护援用的是什么论据呢?晚近的政治哲学主要提供了两个选择——一个是效用主义的,一个是康德哲学的。效用主义的观点追随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以全体福利最大化的名义来为自由主义原则辩护。政府不应该把偏爱的生活方式强加到公民身上,即使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也不应该;因为这样做将会降低人类幸福的总和,至少从长远来看是这样。最好人们为他们自己选择,即使有时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唯一配得上自由名称的自由,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追求我们自己的善,只要我们没有剥夺他人这样做,也不阻止他人这样做的努力。”他进一步说,他的论证不依赖任何抽象的权利观,而只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基础。“我认为效用是所有伦理问题的最终诉求,但必须是最大意义上的效用,即以人作为不断进步的存在这一长远利益为基础。”作为一种普遍道德哲学的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遭到了众多反对。有些人质疑效用的概念和所有的人类善在原则上是可以公度的这一假设。另外的人则反对把所有的价值都降低为偏好和欲求,效用主义者不能承认价值在质上的区别,不能把高贵的追求与基本的欲求区分开来。但最近的争论则集中于效用主义是否为自由主义的原则——包括尊重个人权利——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基础。乍一看,效用主义很适合自由主义的目的。寻求总体幸福的最大化并不要求评判人们的价值观,只需要把所有人的幸福加起来即可;而且,不对价值给予评判,而只是对偏好加以合计,这种计算体现了宽容精神,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民主的精神。当人们走向投票站时,我们计算他们的选票,而不管他们是什么人。但是,效用主义的计算并不总是像初看上去那样宽容。如果足够多快乐的古罗马人走向角斗场观看狮子撕咬基督徒,那么古罗马人的集体愉悦将肯定会超过基督徒的痛苦,尽管基督徒的痛苦很剧烈。或者如果庞大的多数面对一个小规模的宗教而要求禁止它,偏好的平衡将会支持压迫而不是宽容。效用主义者有时候会以现在尊重个人权利将有利于长远的效用来为个人权利辩护,但这一计算是不稳定的、偶然的。这很难保证自由主义承诺不把他人的价值强加到某些人身上。反对效用主义最强有力的论证是由伊曼努尔·康德提出来的。他说,诸如效用这样的经验原则不适合充当道德的基础。对自由与权利完全工具性的辩护,不仅让权利变得脆弱,而且未能尊重人固有的尊严。效用主义的计算把人视为他人幸福的手段,而不是把人视为本身就是目的,本身就值得尊重。当代自由主义者扩展了康德的论证,宣称效用主义未能严肃地对待人的差异。在首先寻求全体福利的最大化时,效用主义者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就像社会是单个的人;效用主义把我们许多不同的欲求合并进了单一的欲求系统,认为效用如何在人们之间分配无关紧要,除非这会影响全体福利的总和。但是,这未能尊重我们的多样性与独特性。这把一些人作为全体人幸福的手段,因此未能把每个人作为他自身就是目的来尊重。在现代康德主义者看来,某些权利是基础性的,即使全体福利也不能凌驾于这些权利之上。就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的:“每个人都拥有源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福利也不能凌驾于其上……这些正义所维护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政治谈判或者社会利益的计算。”因此,康德式自由主义者需要不必基于效用考虑的权利解释。此外,他们还需要这样一种解释,它不取决于任何特定的善的观念,不必预先假定某种生活方式优于其他的生活方式。只有在目的之间持守中立的辩护才能维持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案,即不偏爱任何特定的目的,不把偏爱的某种生活方式强加给其公民。然而,这会是什么样的辩护呢?如何才能不必信奉某种良善生活观、不必承认某些目的高于其他目的而肯定某些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的呢?康德式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权利”与“善”之间做出区分——在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框架与在这一框架内人们可以选择去追求的诸种善的观念之间做出区分。他们主张,国家支持公正的框架是一回事,肯定某些特定的目的是另一回事。例如,维护言论自由,让人们能够自由地形成他们自己的观点并选择他们自己的目的是一回事,而以参与政治讨论的生活比不关心公共事务的生活更有价值为根据,或者以言论自由将会提高普遍福利为根据来支持言论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在康德主义者看来,只有第一个辩护是适当的,因为它托身于中立性框架的理想。现在,承诺对目的持守中立的框架,也能够看作一种价值——在这种意义上康德式自由主义不是相对主义——但它的价值存在于它拒绝肯定一种更优良的生活方式或者说善的观念。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在两个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或译为“正当优先于价值”):第一,个人权利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被牺牲;第二,规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以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观念为前提。为权利辩护的理由不是这些权利最大化了普遍福利,也不是这些权利促进了善,而是这些权利构成了公正的框架,在其中个人和群体能够选择自己的价值和目的,并且与他人同样的自由是相容的。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与个人权利居于首要地位的中立性理想是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康德式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是“个人持有的王牌”。权利保障个人免于这样一些政策——哪怕是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政策——的侵害,此类政策将某种受到偏爱的善的观念强加于人,从而未能尊重人们选择自己观念的自由。当然,自由主义伦理的赞成者在哪些权利是基本的以及中立性框架理念要求什么样的政治安排方面分歧极大。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支持福利国家,并且支持带有某些社会和经济权利——诸如福利、教育、健康保障之类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框架,他们主张尊重人们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要求政府保障过有尊严生活的最低条件。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当代政治学中通常被称为“保守主义者”)则维护市场经济,宣称再分配政策侵犯了人的权利。他们论证说,尊重人要求确保每个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他自己,因此,他们支持与严格的私有财产权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公民自由框架。无论是平等主义的还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康德式自由主义者都开始于如下的主张,即我们是分离的、个体的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目标、利益和良善生活的观念。它寻求一种权利框架以让我们能够实现我们作为自由的道德主体的能力,而它与他人享有同样的自由是相容的。…… ……
本文编选自《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题目为编者所加,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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