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套取逾2800万资金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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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稽罚[2022]25号
案件名称 江苏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2012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总经理邵***等八人为了套取资金,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商定由财务负责人朱***找到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两家公司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162份,发票金额合计2821.60万元,按开票金额支付款项后,开票单位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转到朱***、蒋***等个人账户。虚开发票分别记入2012-2017年度成本。
2019年12月19日,淮安区监察委员会将邵***涉嫌虚开发票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021年12月31日,因你单位及相关个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交税款及滞纳金、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单位及相关个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后,账外发放给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邵***等八人于2019年12月按股息红利所得在淮安区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中2012年95000.00元、2013年95000.00元、2015年600000.00元、2016年600000.00元、2017年1661626.00元、2018年70624.90元、2019年959374.60元。
邵***等八人是你单位改制后的实际投资人,但名义上你单位系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股东不包括邵***等八人,八人均在你单位任职,从你单位套现不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2012年发放475000元、2013年发放475000元、2015年发放3000000元、2016年发放3000000元、2017年发放8308134元、2018年发放353121元、2019年发放479687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自公安机关2019年12月立案起向前追征五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将套现发放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计算,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103406.85元,已按股息红利申报600000元,还需补扣缴503406.85元;
2016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092296.85元,已按股息红利申报600000元,还需补扣缴492296.85元;
2017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823054.55元,已按股息红利申报1661626.80元,还需补扣缴1161427.75元;
2018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3977.65元,已按股息红利申报70624.20元,其中金***、孙***、蔡***三人多缴5963.05元在2017年度抵减,其他人员还需补扣缴29316.50元;
2019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08410.65元,已按股息红利申报959374.60元,其中金***、徐***、张***、蒋***、孙***等人多缴140960.20元在2017年度抵减,其他人员还需补扣缴89996.25元;
2018年、2019年部分人员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46923.25元,在2017年度抵减,抵减后2017年度应补扣缴10145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836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8836E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邵***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按应扣缴未扣缴金额,处50%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2015年551703.43元、2016年546148.43元、2017年1411527.28元、2018年46988.83元、2019年454205.33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接受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苏***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开具的162份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5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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