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进了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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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二稽罚[2022]31号
案件名称 淮安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20年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该财政补助收入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你单位计入往来账户未申报纳税,少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
2.你单位2020年、2021年将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142500元、54300元作为分红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履行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2020年、2021年分别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500元、10860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360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定性偷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淮安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NLXL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610元;2、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0年、2021年分别处罚款14250元、5430元,合计19680元。处罚款合计3929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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