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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缴的税没缴,后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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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一稽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 江苏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税通[2019]216562号),限你单位于2019年6月24日前申报缴纳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9.71元,2016年度印花税59504.7元。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9年7月2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淮税二税限改201901号),限你单位于2019年7月17日前申报缴纳上述税费及滞纳金,你单位一直未进行申报。根据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谈话笔录因没有资金,一直未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9.71元,2016年度印花税59504.7元,定性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90081F
处罚结果 处1倍罚款83294.4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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