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亚雷兹的《论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神》(De legibus)出版于1619年。在全新的世纪中,对于那种表达清晰的秩序有着迫切的需要。主权君主间的武装冲突和宗教战争的野蛮所引起的强烈反感,要求现代(同样还有中世纪)世界能够找到一种控制暴力的方法。世界国家的理想消逝了,取而代之的是那种握有不同程度之权力的众多的国家。它们全都致力于主权独立的全新理想。如果那些彼此分离的国家无法对一个明确的高级权威负责,从而成为人类共同体的最高形式,那么一切国际正义的可能性都将会消逝殆尽。那些被迫制定出来的系统性约束必须考虑到一些基本事实,并且要求更为深刻的标准,这就是对基本原理的诉求,它既能获得主权意志的服从,又能使民族独立的精神与正义和平的目标相符合。1625年,流亡巴黎的荷兰人文主义者Huig de Groot,也就是格劳秀斯,出版了《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De jure belli ac pacis),这位虔诚的大文豪被宗教战争的恐惧所深深地触动,在完成了关于捕获法和海洋自由的论文之后,他转而尝试建构一种法的一般理论,希图能从国际冲突的混乱局面中创制秩序。格劳秀斯致力于寻求一种在当时欧洲流行的关于战争正当性的极端观点之间存在的立场,一个极端是和平主义者,其中以伊拉斯谟为典型,这些人相信使用武力有悖基督的良心。另一极端则是那些认为所有由主权意志所发动的战争都是合法的人士,他们并且认为战争实践并不服从于道德制约。格劳秀斯区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而且为交战国的(使用)暴力规定了限制,他的目的在于表明正义并不会因武力冲突而沉寂。
斯宾诺莎的国际道德观明显是对霍布斯论点的运用。他也赞同,人类天性寻求自我保存,并且无限制地扩张其自由及权力。然而,斯宾诺莎的学说有更为深刻的哲学根源。自我保存的倾向是所有存在者的特征。自我维持能力是具体事物的实际本质。在面临外在影响时,自我保存的能力越大,其实在性和个体本性也就越强。从这种哲学前提出发,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必然去维护其生命,并且扩大其权力和自由。他以其严格的逻辑将此种洞见运用到人类存在的各个阶段。和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也看到了一种永恒冲突的人类的自然状态。他同样认为,为了避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个体有必要将更高的权力和强制交由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并且,就像霍布斯那样,他将权力而非道德理想视为社会研究中的基本概念。在此,“善”与“恶”与内在品质无关,它们不过是欲求的对象,只是表明了人类主体的快乐与痛苦。对斯宾诺莎来说,并不存在维护政治契约的自然法或约定。个体自身的安全与快乐乃是行为的最终尺度。只要主权者能在事实上和实际上掌握有对维护共同体是必要的那些权力,那么主权就满足了个体利益。这些一般性观点被用于解释在民族国家内部个体与最高政治权威之间的关系,之后它们以几何学的方式(more geometrico)被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中。主权国家的形成无法终结自然状态,而只是将后者置于一个更高的领域中。共和国之间天性为敌。如果一国想进攻另一国,它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要借助权利来发动战争,那么所需的不过就是此种行动的意志。然而,敌对状态并不是永远必需的。为了各自的目的而协同,有可能签订关于行动的约定。但是,这些约定的效力只取决于对丧失的忧惧和对获得的希望的前提性存在。作为协议一方,任何国家都有权在其所意愿的任何时刻撕毁协议,而且不能被指责为背信弃义。作为平等的国家,每一国都服从于自我保存的普遍要求。只要情形允许,它就有权在其独自所有的资源基础上存在。并且,在国际关系中,除了自己的领土安全以外,主权者不必服从任何高级法。每一国都有自我照管的平等权利。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具破坏性的对于格劳秀斯整个国际法系统的攻击了。客观的道德原则曾经作为一种本质存在,现在却一无是处。权力代替了正当,那些规定那些可以发动正义战争的具体条件的艰辛努力付诸东流。那个对格劳秀斯的和平观至关重要的维护协约的诚信原则(fides)也被置于自我保存的分量之下。如果那些新兴的独立主权国家(现在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认可)受权力关系支配,那将是不可容忍的。持久的冲突与紧张与宗教战争的结束所激励的对普遍和平的希望格格不入。必须在思辨的层面上反击新的哲学原理对新兴的世界秩序的挑战。眼下的工作是既要对自然状态思想家们的那些洞见加以考虑,同时又忠实于《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中的那个至高的道德前景。这个责任落到了伟大的日尔曼路德派法学家普芬道夫身上。政治思潮的变迁将人类存在的自然状态带到了一个全新的突出位置。对个体自由以及自然平等的肯定引起了极大的注意。这些新型理论的反社会内涵极具颠覆性。自然状态学说中的那种混乱色彩以及政府的人为性正在威胁着既有的内政和国际秩序。1672年,普芬道夫男爵出版了《论自然法与万民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他试图保留格劳秀斯体系中的那些原则,赋予其基本原则以一种较之那位荷兰人文主义者的著作中所提供的更为稳定的基础来达到这一点。从这个有利的观点出发,普芬道夫致力于将霍布斯思想中的那些积极要素吸纳到一个普遍的法理体系中去。他拒绝格劳秀斯针对人类智慧的让步,更为清晰地表达了自然法的义务,然后将它的诸原则严格地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中。 普芬道夫(Samuel Freiherr von Pufendorf,1632-1694) 《论自然法与万民法》以对一些基本的伦理学主题的细致且系统的讨论开端,这些主题是道德观念的起源、良心的结构、道德原理的理解和意志自由,以及道德责任的本质。这些有关正当行为的抽象原则要求建立在一个不可动摇的基础之上。在对神圣实在法(jus voluntarium)的界定过程中,格劳秀斯强调了基督教关于完善性的劝诫(counsels)。[相较而言]霍布斯则将义务建立在契约之上。然而,无论哪种方式都差强人意。道德行动的规则勿需强制就能对那些理性行动者意志的力量施加影响,这些行动者能反思行动的善恶结果。唯有当规范诉诸于自由选择时这才是可能的,在此主体能将规则设想为至上者的命令。自然的自由是一个基本要素,指导这种自由的道德法则必须有一个超越性的起源,自然法的法规是从人类理性中推导出来的,人在自身条件下有能力懂得这一点,这就是,如果他想过得愉快,就必须借助自然法来安排自身的生活,然而,理性的指令并非自律,它们不具有法的效力,除非我们预设上帝和神意的存在。
朝向和平的本能促使个体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在国际行动中,它同样指导着同一个主权者。他只服从创世者的命令,懂得不应侵犯另一位并没有侵犯自己,或干涉自己的所有物的君主。并且他的理性告诉他,应忠实地履行同另一位国家元首所缔结的一切契约。道德法则的至高无上保证了对这些正当理性规则的服从。和平条约并不必要,因为它们既没有为自然法义务添加任何内容,也不使对这些普遍义务的履行更为确定。一个文明人,一个敬重上帝者,并不会缔结那些较自然法要求的东西更多的契约。普芬道夫的《论自然法与万民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乃是一个英勇之举,面对那些变动不居的人性观的威胁,他捍卫了格劳秀斯的普遍和平观。在此,他持久地诉诸理性与意志的更高能力,后者是上帝用来控制我们这些低级自然本性的自然欲求和激情的。然而,这位路德宗的法学家完全懂得人的堕落。从一个全然有别的基础上,他的那些关于无组织的国际社会中人类事务的观念令人遗憾地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所获得的结论相类似。贪婪与权欲鼓动着人类的心灵。即便基督的温和训导也无法消除那些经常性地撕裂人类秩序之织体的邪恶、压迫与背信。关于罗马人与迦太基人的传言适用于各个国家:在它们之间“不是战争,或者准备战争,就是无指望的和平”。和平是自然而然的,然而,因为它是道德的,它就属于应然之事。如果不预先提防,就不能担保国家的安全。在一群野心勃勃而且身强力壮的邻居的环伺之下安享太平是极其危险的。普芬道夫建议,如果爱好和平,就得做好战争的准备。
在格劳秀斯与后格劳秀斯时代的思想中,法律是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性基础上的。这种特性将人与其他物种区别开来,为人和国家提供了一种将自我保存、独立自主与合作共处、相互支持的需要相互协调起来的机会。绝对君主的强制权威在民族国家之中就可以和社会性与秩序相互调和。然而,这项原则是否能在国家间建立起协调一致就更显疑问了。任何在社会性原则之上建立普遍秩序的尝试都意味着,一旦冲突发生,他国的权利或普遍的利益将超越个别国家的野心。作为一个集中的道德人格,国家被期待去发现那些出自正当理性的指令,因为它们是从那些构成世界社会的人类条件中产生出来的。但是,在后格劳秀斯思想中,普芬道夫的自然主义通过偏爱那个作为自我保存之权利的个体利益而打破了此种平衡。并且,存在于作为拟制人格的国家与自然人之间的基本同一性,在那个时代的环境中,必然会削弱国际社会(a society of nations)的理念。认识到自然状态之下生活的艰难困窘,自然主义理论假定,一旦文明化,个体就将成为有组织的共和国的成员。相反,各共和国间的关系却处在一种自然的自由中。并且此种情形是适宜的。各王国天性自由且独立,拥有同等权利,并且一国对另一国并不具有正当的权威,社会组织因此就是不必要的。神圣罗马帝国令人深恶痛绝。一个执行和平的联盟也显多余,因为在普芬道夫看来,这对由自然法所规定给国家的那些义务来说毫无助益。国家多元局面的出现,在国家间形成了某种类型的社会,它如此接近于自然自由和平等,以至于无法产生一种具有支配力量的互助与共存感。但丁关于世界帝国的观点彻底丧失了信誉。苏亚雷兹关于社会统一的理想也很快从欧洲人的想象中消逝得干干净净。除了那些成员之外,这个所谓的社会毫无实在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那些独立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就如同那些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体一样,为何17世纪的法学家们没有相应地设想到一种有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呢?人们认为,正是在民族国家的形成基础上,自然状态才得以转换到国际关系领域。既然那些拥有自然自由的个体能把握那种进入公民社会的必然性,从而得以缓解孤立存在中的种种危险,那么对这些与自然人相等同的国家来说,为何没有一项类似的紧迫律令呢?答案很简单,在那个时代的历史状况中,此种思考并不受欢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肯定了各国独立,并因此摧毁了那个臣服于共同高级权威的契约。然而,对国际组织的抵抗还有更深层次的理由,它涉及到全球史的那个关键时期的智识论点。为了理解和论证欧洲的变动不居的文化和政治状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自由地利用古典学识。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在古代学说中精挑细选,以解释他们所经历的那些影响深远的变革,个人主义和独立要求对与人和社会有关的传统学说加以修正。在政治理论方面尤其如此。
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在他撰写于14世纪之初的《论皇权与教权》(De Potentale regia et papali)一书中采取了与但丁的思考相同的论调,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但丁将最高的俗世权威赋予罗马帝国的君主,而将绝对的精神权威交给教会。约翰认为,教会要求普遍性,而政治权威则无此必要。他指出,自然的本能将产生公民社会,然而,人们在利益方面彼此有别,他们朝向彼此分离的国家和王国的分散漫延乃是自然而然,因为它反映了上述方面的差异。它们都是自给自足的和独立的共同体。对它们来说,根本没有必要服从更高的政治权威。针对教皇权威的斗争对法国有着特殊的含义,同一世纪的法国保王派(avocat royal)杜博瓦(Pierre Du Bois)出版了《论收复圣地》(De recuperatione Terrae Sanctae)。这是一份关于基督徒间普遍和平的陈情书,旨在使他们团结在十字军之下从而收复圣地。但其真正的意图却在于法国的主导权。杜博瓦提议将教皇的世俗权威转让给法国,并使全世界接受法王的统治。那些有利于民族独立的主张也被提出来,它既反对教皇权威也反对帝国君主的普遍权威。在宗教改革之前,帝国君主的一些批判者希望借助一种与普遍基督教社会的一般理论相符的方式削弱其([译按]即教皇权威)政治权威。巴特鲁(Batolus of Sassferrato)写道,任何关于帝国君主并非全世界君主的观点乃是异端邪说。然而,在强调意大利各城市国家事实上的独立的同时,他也只能赋予帝国君主以一种模糊的精神权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