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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外汇局明确外汇套保情形!

王志毅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解读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刚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政策问答,明确了几类外汇衍生套保的情形。


看点一:重申几类允许外汇衍生套保的情形


由于汇发〔2022〕15号废止了《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8〕3 号),而汇发 〔2018〕3 号除了放开了远期购汇差额交割以外,更重要的是在此后的政策问答中,明确并且放宽了几类外汇衍生套保的情形,因此在15号文之后是否还能继续办理需要打个问号。

因此,从本次15号文的政策问答中也可以看到,本次问答有四个问答就出自于2018年3号文,在做了修订以后重新发布。表述上有部分内容将“远期”修订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这也或许是为了配合本次新推出的外汇衍生产品:“欧式期权”和“亚式期权”。


1、明确了有跨境交易外汇风险敞口,但不涉及外汇收支的,也可以通过外汇衍生品办理套期保值。

2018年3号文政策问答内容基本一致,将“远期”修订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并且当年例举的情形依然保留,外币合同人民币支付关税、外币计价合同人民币结算两类情形,虽然没有涉及外汇收支,但仍然可以办理外汇衍生套保。


2、明确了金融市场项下也可以办理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不限定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

境内债券市场投资可以办理外汇套保。

需注意,在列举中,将“外汇贷款”修订为了“跨境融资”,这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后者更多是指借用外债。这可能是因为目前出口项下的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需要用自有资金偿还,如确需购汇需要报备外汇局,因此无法在一开始就办理外汇衍生套保


3、允许境内机构合并境外子公司报表通过远期差额交割办理套保

该问答和2018年3号文的政策问答内容完全一致。那么需注意,根据当时的口径,此处仅限于境内母公司合并境外子公司报表的情形(境内母公司报表币种是人民币,境外子公司报表币种为外币)。而反过来,如果是外资企业,境外为母公司,境内为子公司的话,则可能不适用本条。

此外,关于报表外汇敞口的计算,当时有地方外汇局的口径是可以按照报表上的企业净资产来计算。



看点二、实需交易审核:远期、期权不简单比照即期


远期不简单比照即期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尺,银行根据基础交易情况灵活展业。


这条实际是2018年3号文开始,对外汇衍生套保实需审核要求有所放宽。

而本次问答进一步明确了期权业务的实需审核比照远期执行。


而此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的要求是: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看点三,近结远购外汇掉期


明确外汇掉期、货币掉期的实需审核跟远期和期权不同。


近结远购外汇掉期是近端审核原则。

也就是审核近端结汇的背景,而远端购汇无需再比照即期购汇进行实需审核。


去年,总局曾转发江苏分局的文章(中信银行供稿),其中就已明确近结远购的审核要求。

但是,实际上目前各地外汇局对掉期业务到底是审核两端还是审核一端的口径并不相同,例如上海外汇局的问答就曾表示远端购汇如果无背景的不能操作。因此,未来如何审核可能仍需按照当地外汇局的口径执行。


此外,本次政策问答没有提及近购远结外汇掉期该如何审核,目前市场上主流的近购远结掉期+外币质押+人民币融资的合规性问题仍有待明确。


而实际上,如果按照2014年53号文,掉期业务中审核的都是结汇端。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

第三十五条  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二)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

(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无法履约而形成的银行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详见下图对比,红色为修订部分。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政策问答

政策Q&A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相关政策问答如下。


Q1

Q: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A:

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文)已具备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按照汇发53号文已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书面报告。


Q2

Q: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的平均值应如何计算?

A:

亚式期权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分别根据期权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确定结算价和行权价。平均值的计算通常采用算术平均、几何平均等方法。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应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审慎的原则确定平均值的计算方式。


Q3

Q: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什么资格?

A:

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含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Q4

Q:如何理解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

A:

《通知》所称外汇敞口,是指银行自身项下因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承担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既包括结汇方向的外币敞口,也包括售汇方向的人民币敞口。


Q5

Q: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差额交割?

A: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并按《通知》要求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其中,银行办理自身项下资本金形成的外汇敞口套期保值,全额交割时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要求。


Q6

Q:对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有哪些具体要求?

A:

对于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年度评估等级若为B-级(含)以下的,本级及本级以下分支机构均应自行暂停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上后,自动恢复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Q7

Q: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可以和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A:

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鼓励分支机构与总行选择一致的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因具备资格银行在各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可选择与其他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Q8

Q: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A:

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例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Q9

Q:银行可否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套期保值?

A:

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使用远期结售汇全额或差额对冲汇率风险。


Q10

Q: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A:

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Q11

Q: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如何把握实需交易的背景审核?

A:

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确认客户用于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业务有所不同,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尺。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展业。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交易审核方面应和远期结售汇保持一致。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应注意实需交易原则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存在不同。如近端结汇(换出外汇)/远端购汇(换入外汇)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循近端审核原则,即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在此基础上,远端购汇可不再按照即期购汇进行实需背景审核。


Q12

Q:金融机构办理《通知》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A: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和P02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和S04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


END


以上来源:外汇局




相关阅读:

  • 2021年12月3日,人行 银保监 证监会 外汇局就《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原则,严格实施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查。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为企业提供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服务。其他金融机构确需为个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对个人客户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

  • 2021年12月3日,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本次指引可以说是之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准则》的外汇局发文版,之前CFETS外汇市场准则的重点更多在于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行为,更多的培训对象是外汇交易员,而且在准则中也明确提及CEFTS的版本不属于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范畴。因此,本次外汇局的发文实际上是对于市场准则效力的进一步提升,并且也明确本次指引同样适用于银行对客外汇交易。未来,为了满足外汇局的合规要求,银行的协议文本以及业务流程可能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在报价、资料留存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 2022年4月2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免除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的通知》(中汇交发[2022]120号),全额免除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此前2021年10月21日,CEFTS已经减半收取中小微企业衍生品交易手续费。而本次进一步调整为全免,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定期限两年。

  •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 2022年5月20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外汇衍生套保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品种,开放合作掉期业务等。

  • 2022年6月1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银行间美式期权、亚式期权、欧式障碍期权、欧式数字期权正式上线!多家银行已完成首单交易!

  •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新增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

  • 银行间外币对市场新增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欧式障碍期权和欧式数字期权

  • 人民币外汇衍生

    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

    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 仅限外币对

    欧式障碍期权是指期权初始有效或无效,当到期日观察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障碍价格时,期权自动作废或生效,若期权生效则等同普通欧式期权,分为敲入期权和敲出期权。

    欧式数字期权是指双方约定固定金额,当到期日观察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行权价时,若为价内期权,期权买方即可行权并收到该笔固定金额。

对企业来说,在当前汇率波动下,外汇衍生套保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品种,开放合作掉期业务等。无疑是丰富了企业可选择的外汇套保工具和渠道。

可以说新增的这两个期权品种都很符合当前市场的需求:

  • 美式期权区别于之前欧式期权的地方是,美式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一天选择行权。而目前外汇形势大幅波动,资金的实际收付可能未必能够按照签约时预计的计划实现,比如因为疫情影响,出口企业很可能因为生产或者物流的延迟,导致收汇时间的延后。此前欧式期权相较于远期而言,在期限调整、展期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一旦资金没有到位,只能选择对原有期权平盘。而美式期权相当于在行权时间上给了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从而能够应对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比如能够将行权日定在远一些的时点,一旦提前收汇了也同样可以行权)。

  • 亚式期权的结算价或行权价可以是某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从而能够对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进行套保。这样更符合具备稳定账期的贸易型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收/付款的套保。也可以满足企业资产负债表每季末的套保需求。而且亚式期权的费用比欧式更便宜,这样企业也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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