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十大逃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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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外汇局通报十大逃汇案!通报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和个人逃汇!处罚依据均引用外汇管理条例三十九条,也就是俗称的“逃汇”!
本次公布的企业违规多是虚构贸易背景逃汇,例如虚假提单、预付货款、构造进口贸易等
个人外汇违规则是个人分拆购付汇、境外违规刷卡。
而节前,9月29日外汇局刚刚通报过银行外汇违规,本次则是企业和个人。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年第 3 号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看到的是,无论是节前的银行外汇违规通报还是本次企业和个人的逃汇案,均是之前就已经开具的罚单,而且均是对于资金流出方向的违规通报。
可以说是外汇局专门制作了两期外汇违规大合辑,把之前各种类型的违规情况予以警示。这显然是在当前外汇形势压力加大,今天的CNH汇率一度再次突破7.2,通过违规通报来威慑虚假背景逃汇的情况。
通报违规种类较多,并且均是付汇或者购汇方向,涉及贸易融资、ODI付汇、离岸转手、服贸海运费、利润汇出、货贸购汇、预付款等,也显示出当前外汇形势压力加大,对于流出方向的外汇违规给予警示。
而节后没几天,外汇局再度通报违规案例,这次的处罚对象是企业和个人
本次公布的企业违规多是虚构贸易背景逃汇,例如虚假提单、预付货款、构造进口贸易等。个人外汇违规则是个人分拆购付汇、境外违规刷卡。
前几年外汇形势稳定时,外汇局也较少通报违规案例,即便是通报也多是地下钱庄、境外赌博之类。而本次短期内连续两次通报各类逃汇违规,也显示出当前外汇形势的严峻。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92.1万元人民币。
案例2: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97.88万元人民币。
案例3: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83.72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5: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6: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3.64万元人民币。
案例7: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8: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104.63万元人民币。
案例9:黑龙江籍李某逃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案例10:辽宁籍李某逃汇案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以下作者:跨境金融研究院
贸易公司常通过伪造单据、使用无效提单或者向其他的贸易公司购买其合规贸易背景的运输单据、重复使用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同一单证等行为违规办理贸易融资非法结汇
2019年,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重复使用报关单,利用虚假合同、发票在六家银行重复融资并非法结汇,责令回兑非法结汇资金、罚款3391万元。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居民一线关境。与一般贸易不同,离岸转手买卖强调“两头在外”,即货物流不经过中国境内,境内的贸易中间商分别与两个境外上下游供销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买卖货权将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物权凭证为海运提单。
在整个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与资金流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真实性审核难以判断。
2020年2月24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公布(粤汇处〔2020〕1号),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4309.67万元。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示(粤汇处〔2019〕9号)广州屹岚麦贸易有限公司因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被处罚6049.42万元巨额罚单。
大量贸易公司常通过伪造单据、使用无效提单或者向其他的贸易公司购买其合规贸易背景的运输单据、重复使用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同一单证等行为构造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套利。我国离岸转手买卖贸易量因此一度大幅飙升,远超正常贸易发展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也对此公示多条违规案例警示企业虚假贸易,银行也因审核不到位面临处罚.
银行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2〕38 号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个人分拆购汇的表现形式多向亲戚朋友借用便利化购汇额度,然后虚构留学、旅游等名义汇到境外转移资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最终都会报送在外管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外汇局通过系统很容易筛选出分拆购汇的可疑业务,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End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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