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如何思考?”
宇宙即我心,我心即宇宙。细微至发梢,宏大至天地。世界、宇宙乃至万物皆为思维心力所驱使。有德者心力与物力难济,空有济世情怀。
——摘自教员雄文《心之力》
引言:思维,智慧的利器与事业的基础
“律师应当如何思考”(How to think like a lawyer)?核心在于养成符合律师独特职业要求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不等同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而是法治理念、法律素养与法律方法、法律智慧的融会贯通,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点击参阅《如何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
法律思维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三是形式合理优于实体合理;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六是以权利义务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法律是知行合一的行当;律师需要术业专攻更需要融会贯通。
律师职业思维有别于学者、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人思维的独特之处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多元性”思维
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思维原则上需要保持某种“一致性”,即在保证客观、理性的前提下对同一类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原则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和前后一致,在法律宏观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避免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甚至相反处理结果。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相关司法先例也常常作为参考且具备一定拘束力。这种“一致性”,往往对学者也有学术观点明确与坚守的约束——学术观点不贸然提出,不轻易改变。
律师则不然:不同案件中,律师可以为维护不同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类法律问题寻找不同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主张不同的证据规则,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只要合乎逻辑而且有事实、法律、法理支撑。例如有的律师在分别担任辩护人或受害人代理人时,所持的观点会完全不同。这种所谓“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往往给律师这个职业带来不少非议,但这不过是职业特色与要求。律师只是客户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而客户利益则可能是完全对立的。公检法办理法律事务或如“满汉全席”般有相对稳定的食材、烹饪与上菜规矩的要求;律师处理业务则更类似于在“自助餐”中选择自己喜好和需要的菜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候帮公讲公的道理、替婆讲婆的主张。——当然,律师在选择客户和法律方案时,也应该考虑自己一贯、公开、有一定影响力的立场和主张。例如,宣称只代理相对人状告行政主体的王才亮律师,原则上不会去代理行政机关。
“多元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律师对同一类事物可以在不同案件中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法律依据。——前提是“自圆其说”,“足以自洽”。
第二,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建设性思维”
所谓“建设性”思维,就是想方设法合法、合规、合理面对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律师不能满足于挑出毛病、指出风险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应当秉持一种“建设性批判”或“批判性建设”的态度,在保持应有专业性与独立性的同时将自己融入到客户事务中,配合客户做事情、帮助客户做成事情。——素来主张好的律师职业素养当具导师状态、提供服务当守丫环心态、合作过程当持亲人姿态;当好法律保姆,做好法律保镖。
对于某项业务将引发犯罪的,坚决远离并尽可能制止;对于某项业务可能违法违规的,将相应违法违规的风险与成本客观准确地提示出来,努力寻找规避或转嫁风险的合规、有效途径;对于违约的事情,计算出法律上相应的代价或成本,分析出对方可能的战略战术和我方应对的策略;而对于意外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是不是就绝对不能做?未必。律师当然要坚决杜绝并制止违法犯罪的预谋和行动,但或许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供客户参考。例如:相关刑事风险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旦事发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发现被追究的机率有多大、通常由何种事由引发?客户有没有可能去避免?由客户自身经过理性权衡后自行选择是否用当下的“魄力”为未来的违约、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买单”,从而避免企业马上死掉。——这个观点可能有些“反动”或危险,现实生活中不少同行也因此蒙冤,大家务必谨慎。(点击参阅《胆战心惊做律师》)
“建设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律师既要有看准病的能力也要有开药方的魄力,前提是莫要被传染!——律师犯罪与“被犯罪”的惨痛教训,断不可忘。
第三,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
笔者时常调侃人的三大劣根性推动着社会进步:一曰懒惰,所以必须勤奋地发展科技;一曰贪婪,所以无奈地博弈出规则与诚信;一曰非理性,所谓理性常常是改变自身去适应环境,而所谓“非理性”则可能是“牛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想去改造社会。——此处所指的理性思维主要两点基本要求:一是排除非理性判断;二是排除道德性评判。
一、排除感情性判断与尊重感情性选择
律师职业思维既要理性排除感情性判断,又要善于理解和满足客户的情感性需求:理解并抚慰客户感性需求,双方才可能建立“同仇敌忾”式的信任;即使对客户先前非理性行为的理解与“责备”,有时也是一种“必要”而高明的沟通交流方式。
理性判断要求排除感情性判断。如某先生喜欢学生甲而讨厌学生乙,某日两生读书时均睡着了,先生当即痛斥乙:“该死的家伙,看书都睡觉!看看人家甲,睡觉都看书!”这样的判断显然是过于感性理当摒弃的。——但律师必须充分体谅客户的感情性需要,理解客户基于感情倾向所做出的抉择。无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他们的家属都需要某种心理建设: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曾经的过往,理性应对当下的麻烦,更好面对未来的生活。(点击参阅《律师的人文价值》)不应处理结果不好就“自我英雄化、无辜化”地攻击公检法或其他人。当然,针对公权力滥用的死磕是必须的。(点击参阅《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理性判断事物发展需要排除感情性因素,但在价值取向与策略选择上则需要尊重感情性选择,尤其要尊重客户的感情倾向与利益分配原则。典型者如遗产分配问题,相当程度上便是感情性选择。此外,当事人的感情与利益分配倾向直接影响到当事者对相关法律事务的支持程度。律师需要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进行选择和取舍,凡事要从有利于当事人、有利于己方阵营的角度考虑。——此外,要尽可能避免使“利益之争”演变为“意气之争”,以致原本可以调和的事情变得不可收拾。
“排除感情性判断”归纳起来一句话:
律师既要会讲客户“爱听”的话,又要会说客户“该听”的话。排除感情性判断要求我们排除感情性因素理性进行分析,但在最终决策与取舍时却需要充分考虑感情因素在内。——毕竟许多事不仅要做给当事人看,还要做给很多人看。
二、排除道德性评判与争取道德性资源
在国美“黄陈之争”中,以道德评判取代理性思维是黄光裕在控制权之争初期陷入被动的重要因素之一。黄光裕集团最初格外强调陈晓“小人”“背叛者”这样一些道德负面评判,而陈晓则将自己打扮为所谓“理性”“忍辱负重”的“职业经理人”。——在成熟的香港市场上,这样试图以道德瑕疵谴责所谓“理性选择”是不明智的。
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反对道德评判不等于不重视道德资源。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企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拥有或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道德资源、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等等。而道德资源,则是社会影响力的前提性资源。(点击参阅《中国式企业如何应对负面舆情》)——所谓“口水战”、“舆论先行”乃至“批倒批臭”目的往往有三:
一是打击对手、占据“道义高地”,营造出我方得道多助,对方失道寡助的态势;
二是制造“舆论泡沫”给对手压力使对手失态出错,对方的错误就是我方的机会;
三是制造“声势”,引得缺乏定力的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出手替自己收拾对手。
而当公权力机关单方抹黑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如何发声?如何处理?周泽律师在贵州小河案里的表现值得律师同仁学习借鉴,当公权力机关将这些当事人都归纳为“无恶不作的坏人”时,他比较勇敢、有效果的站出来,组织律师团用自媒体的方式,对当地权力的滥用进行了有效的狙击。所以我想说,律师不能依道德性进行判断、去评判,但是我们要占据道德的舆论高地。很多律师在这样尝试,但这种做法处理不当也很容易违背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职业伦理,当时时保持自我反省。(点击参阅《党中央国务院新规背景下如何为中国式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
“排除道德性判断”归纳起来一句话:
不依道德性评判决策,但要努力获取道德资源,占据道义高地。
第四,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
这种思维强调理由优先于结论、归纳与推理的严谨。
这些年处理了不少国企改制后纠纷。国企改制一般两个基本思路:一是将企业进行改制或破产重整,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二是由原企业经营者以MBO方式“接盘”成为企业的产权人与管理者。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效益太好,都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进而要求重新审视并试图否定当年的改制,我将其称之为“国企改制回头看”纠纷。
例如,某市一商业局副局长兼商业实业公司老总经过改制成为企业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但因为企业利润很好引发一些矛盾。结果在某些权力因素的作用下这个老总一审被以贪污、受贿判刑十六年,政府还准备把公司收回去。二审时现场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场旁听,庭审相对规范。庭审时,我提出一审开庭六天每天笔录页数大致相当,而该案作为最重要证据之一的被告人首次供述居然是法庭审理同样时间内篇幅的三倍还要多,甚至念下来都很难念得完。因此从逻辑上得出结论这份关键证据有伪造嫌疑,符合被告人所称系三次笔录合成。因此,我们要求调取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时的录音录相比对,否则不能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而另几份证人证言虽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但却有大段甚至整页都完全相同,这种显而易见的造假行为完全暴露出本案取证工作的违法性。最终运用逻辑的力量,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点击参阅《为中国式企业家辩冤白谤的十种有效辩护大思路》)
前些年在西北某省处理一起巨额投资争议。那个案子对方下了很大功夫,针对性地“制作”了大量证据,几乎就是一个“铁案”。我们则提出:本案基本矛盾在于,开始跟我们签合同和后来以我方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是某某资产有限公司;而此刻起诉我们的,则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主体完全不一样。在法庭上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法官出具了一份调查笔录,称现在提起诉讼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签合同的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而来,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我们进而提出:其实在与我们签合同前半年,某某有限公司就已经不存在了,就已经改制成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由二十亿减为三个亿。所以,我方认为西北某省故意用已经不存在的公司签订如此巨额的合同至少存在严重过错,按最高院规定甚至涉嫌构成合同诈骗;而此后又以早已不存在的公司名称加盖已经不能使用的公章发函解除合同,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以此简单的逻辑力量,就四两拨千金地击垮了对方精心编织的证据锁链。促成了案件的最终和解。在江南某“国企改制回头看”刑事案件和地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被以非法倒卖土地追究刑事责任时,我们都是通过财务、法律、地产领域的专家从专业逻辑与规则的角度,有效进行了无罪辩护。(点击参阅《实战案例|MBO之后民营企业家惊心动魄的“刑事过山车”》)——当然,也有一种神调侃说“逻辑分为普通逻辑与中国逻辑”,也算是道出了现实中的某种无奈吧。
“逻辑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逻辑是一种力量!——尤其在律师无法取证或取证有危险时。
第五,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全局性思维”
这种思维要求全局优于局部;制度优于个案;长远优于短期。
07年9月30号,浙江的中科企业家学院请我去给当地的民营企业家们讲课,课后拜访娃哈哈和宗庆后先生。当时娃哈哈正和法国达能因为巨额投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宗庆后先生当时在舆论上处于相当被动的状态。课后我应邀拜访宗庆后先生,我们交谈十五分钟不到就决定了合作。
见面后我即开门见山地提出:您现在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后达能时代”如何发展;二是如何尽快顺利过渡到“后达能时代”。
中国问题“术不及道、道不及势”,凡事要看大势。大势是什么呢?是相互融为一体的党的意志与人民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娃哈哈这样的中国企业,娃哈哈这样的民族品牌,宗庆后这样的民族企业家,被一个外国公司给弄垮了甚至给干掉了,无疑不符合党的“政治正当性”要求。所以,如果达能一直这样不顾及东道国的民族感情,一定是要出局的。但前提是您不能犯某些低级错误。哪些低级错误呢?比如香港的郎咸平当时炮轰国内多家知名企业和企业家,抨击国内的国企改制是“小保姆当上了女主人”。当时被点名的张瑞敏等人,谁也没有搭理他。但格林柯尔的顾雏军却组织人员与力量与郎咸平辩论,时称“郎顾之争”。——从“术”的层面分析,这一争论确实有其理性价值和意义,也产生了诸如“冰棍理论”(即国有资产如夏天里的冰棍,处置不当、效益不好是会很快贬值的)等成果。从道的层面分析,这一论争也有效地扩大了顾氏的社会影响力。但从势的层面考量,发起这一论争的后果则是灾难性的:顾氏出头论争,无形中就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对腐败与社会不公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都引到自己身上。所以,顾雏军的出事是必然的,因为他没搞懂大的游戏规则,做了“政治正当性”的牺牲品。——多年以后,笔者与出狱后的顾雏军先生见面,彼此甚为唏嘘。当然,当年顾先生所面临的利益被掠夺其实问题复杂得多。
当时笔者对宗庆后先生说,您爱读毛主席的书。毛主席说过我们一定要用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所以,我希望宗庆后先生除了人大会上和最后欢庆胜利时,其他场合不要再亲自对媒体发表什么言论,因为他的话太容易被刻意误读。符合宗氏身份的话语内容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品牌保护前提下的民营经济如何走向世界;第二,中国企业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第三,感谢各界(包括达能)对娃哈哈的帮助。
作为律师笔者建议宗庆后先生必须逐一排查身边的法律风险点:
第一,和党的关系搞清楚没有?
也就是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产权不明或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特别是娃哈哈商标的原始权属问题,娃哈哈集团改制是否已依法取得该商标。
第二,跟资本家关系搞清楚没有?
也就是是否拿过达能的钱,尤其是数额较大的钱。因为据我所知,当时达能已经在聘请法律专家研究宗庆后的所谓商业贿赂问题。而且给过你的每一文钱都是有证据的,不要侥幸心理。
第三,跟政府关系搞清楚没有?
也就是税务问题搞清楚没有。只要不是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税负都必须自己完税,断不可心存侥幸。——此案也相当程度上推进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该修正案相当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对于偷逃税收问题,程序上要先经行政机关处罚,不可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这就有效地限制了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以涉税之名抓捕企业家。这也是刘晓庆涉诉后入狱而范冰冰偷税八个亿仍然没有被关押的原因所在。
第四,跟中国人民关系搞清楚没有?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海外那些BVI公司是否干净,是否涉及洗钱问题、外汇管理问题;二是宗庆后及其家人的外国身份问题,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这几个致命问题经过排查提前进行了准备。所以后来达能一一抛出这些问题弄起很大“媒体泡沫”的时候,我们一直都很从容。我们当时分析了达能在中国的投资战、并购战、法律战、舆论战与买办战这样五个战场和五种战术,组织力量一一研究应对。最终在2009年9月30号,达能与娃哈哈达成和解协议,彻底退出了娃哈哈。
“全局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律师作为客户的“外脑”与“外嘴”,要努力具备“站在高山之巅”的境界与魄力。
第六,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均衡性思维”
中国人办事讲究“分寸”,追求和谐——这种“度”的把握,就是一种系统性均衡的思维。所谓“过”错,过度即错。
前面我们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中,当地政府把企业“托管”给了先前的供销科长,这次诉讼主要也是基于他的推动。因为庭审完全出乎他预料之外的被动,他主动找我们和解。双方达成一致后,我们一起去向领导报告。我们首先感谢领导的关心,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应该是优先考虑职工利益、企业发展、当地招商引资环境与法治环境,然后提出我们的和解方案,领导非常满意。我们再去法院,法院也很满意。因为这是一个判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全部款项执行到位后半年,我以一个曾经做过多年法官的律师的身份,给当地高级法院党组写了一封信,表达了我对人民法院为西部开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护的感动与感激。有点有面,谈到法官工作的细致敬业;也谈到了当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据称,高院党组会上提到了我的来信。此后,中央的一些重要媒体赴当地法院,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服务西部开发,进行了专题报道。我们还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推广江苏法院审理涉黑案件的经验,促进了广东某地法院在审理涉黑案件时使证据交换、被告人在看守所视频开庭也无须着马甲受审成为工作惯例。
法律说到底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解决矛盾取决于三个要素:
其一,“博弈之本”,即各方所有效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所谓“力的平衡,理的出现”;
其二,“博弈之道”,即各方如何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各种规则、潜规则进行角力的智慧;
其三,“博弈之果”,即各方经过充分博弈之后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方案。——笔者素来主张:理性的博弈是博弈各方最大的胜利!
具体表现在诉讼中,则无外乎十二个字:
“说什么”——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度;
“怎么说”——要善于沟通、理性权衡、审谨决策;
“对谁说”——是说服裁判者,还是当事人,或是旁听者尤其媒体;
“谁在说”——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善于凝聚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
前些年,笔者有幸处理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数以十亿元计的投资争端,主要是代表投资商与各种当地地方势力博弈。在中国,再强大的资本在权力面前都是弱者,弱者与强者博弈需要造势——这种造势我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主导,以媒体关注和领导关心为两翼。首先要在法律上站得住,我们往往都邀请国内顶尖专家进行论证,集大家智慧进行研讨和指导,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占据法律的高地就可以将正义的旗帜拿在手里。外部的媒体叫新闻,新闻这个东西是双刃剑,我们在跟新闻媒体打交道时一定要做到可控,心里有数;不公开的媒体叫内参,内参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然后以你希望领导关心的事情为典型事例;而且内参走到哪,领导如何批示,批下来以后如何将其能量发挥到最大化,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法。法律教给人战斗的智慧,通过规则整合资源,放大能量,而绝不是把人弄成“法律的书呆子”。(点击参阅《诉讼仲裁九条实战真经》)
“均衡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律师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满足各方利益诉求,不可总想将便宜占尽。
第七,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
所谓规则性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是一种合规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比如说,没有履行合同不必然等于违约;没有来上班不必然等于旷工;没有完成某项工作不必然等于失职。前提都是法律规定、纪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从管理上则要求规则明确,规则透明,规则统一,规则稳定,规则公平。
前些年代表战略投资人与多地地方政府谈判,诉讼,仲裁。在此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小细节,就是每到一地,政府谈判过程中总有一件特别的“道具”——一封老职工的来信。信中不外乎当年如何艰苦创业,对企业充满感情;后来企业遇见困难,引进战略投资人,职工充满希望;进来的投资人不好好经营反而掏空企业。最后,请政府做主。到后来,我见到政府官员掏出纸来,就很严肃地说那东西很重要,光念是不够的。然后打赌说那是老职工来信,信的内容都可以猜出来。然后会很严肃地指出,人民群众的期待非常值得企业家重视,更值得政府反省。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何为社会进步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神圣的职责,是人民群众是当地政府的信任和期待。要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将其作为打压投资人的手段,就完全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符合人民政府的职责。——这里,用的就是规则性思维,群众的压力要以职责为前提。
“规则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争取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不要为“不该你做的事情”买单。
第八,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正当先于实体公正,形式合规优于实质合理。讲究讲理不讲情,对事不对人;讲究决策程序化,执行非人格化。
还是以前面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案为例,我们为什么能在对方精心准备、多次演练甚至要电视直播的状态下迅速化被动为主动呢?就是因为我们从程序着手,完全打乱了对方阵脚。而众目睽睽之下对方又不能动粗。
我们第一个观点就是起诉无效,因为合同主体与原告不一致。
在法院强行开始后续程序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我先掏出一张收据,是法院在收到我方证据后出具的收据。我同样要求对方出具这样的收据,否则就不能证明是在法定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我们将不予质证,法院也不能据此定案。对方一下蒙了。法庭也乱了,最后还是法庭承认自己工作不细,未能及时出具收据,替对方担下了这个责任,才把问题带过去。
然后,我们再提出对方主体虚假、证据造假等问题,并从对法律和政策的解读上指出对方常识性错误,在法庭上给对方巨大压力,才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程序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程序违法是最明显、最明确的违法,是律师最佳切入点。
第九,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创造性思维”
法律是公众间契约;契约是私人间法律。
法律是批发之契约;契约是零售之法律。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析的基本规则,是界定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典型者如“滴滴”作为网络平台,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技术与规则的力量,使出行者可以通过“滴滴”找到相对最近、最为适宜的车辆,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通过服务评价、第三方支付,实现对用车人与司机双向的监督与服务。——任何商业模式说到底都是如何界定“游戏规则”、如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滴滴模式的核心便是通过标准化的合同、标准化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约束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这样既解决了“公众出行用车难”的现实问题,又使大量相对闲置的私家车得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曾经的按揭、众筹、P2P、加密数字代币等等,其实也都是通过规则凝聚社会资源、分配收益的方式,如何规范管理也是律师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的领域。(点击参阅《法律首先是帮人赚钱的!而且......》)
律师需要努力拓宽眼界,积累资源。如某上市公司重组,在相关时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形成方案,在协商当事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延长相关期限。此外,我们也曾引入“白衣骑士”收购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功缓解矛盾并有效降低当事人刑事风险。
笔者在处理某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是地方政府希望对某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而控股股东反对,政府遂对控股股东进行刑事立案。针对此种情况,我们一方面建议控股股东理性配合政府,另一方面建议政府通过破产程序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净壳”,然后引入江南某著名企业借壳上市,在满足各方诉求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而针对某起因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系列诉讼,我们则是引进战略投资人将争端一方的股权收购,然后与另一方股东再进行合作。
笔者担任法官、律师、仲裁员的法律职业生涯超过三十年,进京重新执业二十年来始终致力于民营企业与民企老总的危机处置与司法保护。前些年尚且可以通过协商斡旋、破产重整、并购重组、诉讼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化解刑事危机,在为多位民营企业家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还促成了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整......但近年来却深切感受到某种“一生纠纷便抓人,一抓人便涉黑涉恶”的高压态势,以至于自己相当部分精力都花在如何解救企业家身上。当下似乎所有人都被逼到了墙角、没有了余地,深感无奈与悲哀。对于这种“社会治理过于刑法化的紧绷现象”以及整个社会过于崇尚严刑峻罚的理念,笔者深感忧虑。(点击参阅《保护企业家的“十项结合”大辩护方法论》)
“创造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
第十,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诚信性思维”
“现代性”的基础是明确的“可预期性”,“可预期性”的基础有二:一是宏观规则的可预期,即公共规则科学、明确且被尊重,即所谓良法之治;二是微观上具体交易的参与者行为可预期,即个体恪守诚信。诚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体制、法治社会的根基。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格,一种市场准入条件;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质,一种市场地位的载体;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产,诚信的得失就是企业重要资产的得失;
诚信应该是一种保险,当危险发生时诚信者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救助。
“诚信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
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使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