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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原则:平等的悖论

李强 少数派文苑 2023-11-30



平等的悖论

文:李强


晚近以来,平等原则似乎不被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刻意强调。自托克维尔以降,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津津乐道的是平等的危害,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以至于在学术界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的学说,社会主义是关于平等的学说。
这是对自由主义的极大误解。事实上,自由主义对平等的态度是颇为复杂的。一方面,自由主义自始至终强调权利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另一方面,许多自由主义者不接受实质平等的主张。美国学者萨皮罗(J.Salwyn Schapiro)关于自由主义与平等原则关系的概括颇得自由主义之真谛:

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另一条基本原则。自由主义宣布所有人一律平等。当然,不应忘记,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有同样的能力、同样的道德理解力或同样的个人魅力。它的含义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权利,有权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一些人特权或强加给另一些人特殊的歧视;不论一项法律的目的是援助、保护或惩罚,它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自由主义向所有特权发起无休止的攻击,不管这些特权是基于出身、财富、种族、教义或性别。在自由主义看来,这些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

诚如萨皮罗所言,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权利。自由主义在其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在争取个人自由的斗争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争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主义的真正精神必须是每一个人享有同等价值与同等权利。它否认出身、性别、种族、种姓等在决定个人价值方面的作用,而强调个人以人的身份享受其应得的尊严。在历史上,自由主义曾经是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反对种族歧视制度、反对种姓制度的主要倡导者。

平等原则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必然引申。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学说中的个人是抽象的人、普遍的人。所有人,不论其出身、性别、年龄、阶级、地位、工作类型,都是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同等的尊严。个人之作为人是其最本质的属性,而他所处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权力地位只是他的次要属性。

自由主义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强调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现代性特征。自由主义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普遍主义。它强调人的普遍价值,强调道德的普遍意义,强调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它也许并不否认不同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甚至地域环境会对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它决不允许一部分个人或团体享有比其他个人或团体更多的权利,更高的尊严

在历史上,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过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最早阐释这一原则的是霍布斯、洛克等自然法学家。他们的著名口号是:人生而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天然的自由与平等。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并不因进入社会状态而消失。正是基于这种对自然平等的强调,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对封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作出无情的鞭挞。在自然法理论之后,功利主义也高扬平等的原则。边沁在阐释功利主义原则时,强调功利计算的方式是把每一个人当作一个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在计算中占据超过一个人的份量。无论是一个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还是一文不名的乞丐,他们的痛苦与快乐在道德与立法的考量中都是等价的,具有相同的重量。康德的哲学则强调所有人都拥有理性的意志,并基于这一前提推导出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任何人都不能将其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

自由主义对平等原则的认同代表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根本分野。当代著名自由主义理论家德沃金在比较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时指出,“自由主义比保守主义更多地强调平等,但不像保守主义那样强调自由”。在历史上,保守主义往往与贵族阶层或其他特权阶层相联系,因而。它对平等的原则缺乏热情。最早的保守主义者甚至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这些原则被普遍接受后,保守主义往往强调这种平等是他们惟一可以接受的平等,坚决反对将平等的原则引申到社会与经济领域。

与保守主义相反,自由主义一直将平等作为自己的纲领。从近代早期为争取个人平等权利的革命到美国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自由主义致力于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它抨击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等基础上的歧视。

早期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在平等问题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自由主义内部关于平等问题的论争。这种论争在最近二十多年达到高潮。自罗尔斯著名的《正义论》问世以来,这种论争一直带有强烈的哲学色彩。论争的核心是所谓“正义”问题。

在论争一方的是自由主义的左派,即自由平等主义(lib eral egalitarianism),罗尔斯、德沃金可以作为这一方的代表。他们的中心论点是,一个健康的自由主义社会必须考虑正义问题,正义的核心是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的两条原则都与平等有关。其中,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自由主义左派这种对实质平等的关怀受到带有保守主义色彩的极端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的强烈反对。诺齐克的哲学代表了极端自由主义的倾向。诺齐克认为,国家的职能只应局限于“最小国家”,即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契约的履行。国家无权以强制方式实行财产再分配,以达至公平之目的。在诺齐克看来,财产权利是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政府无权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迫某人割下自己身上的一块肌肉以拯救另外一个人一样,政府也无权以累进税的方式强制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来救济其他人。

经济学界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大致也持与诺齐克近似的逻辑,反对政府以强制的方式实行社会平等。譬如,哈耶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惟一可以接受的平等:

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惟一一种平等,也就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惟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

哈耶克以及许多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尤其反对把实现人的物质方面的平等作为目标。在他们看来,如果说人是生而平等的话,那只是在权利的意义上,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这就是说,人既然生之为人,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应该是平等的。然则,他们决不承认人在事实上的平等。这与他们对人性的根本看法有联系。在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看来,人性虽然有其根本相同的方面,但又有全然不同的方面,特别是个人的能力与潜力是不相同的,人的天然秉赋是互不相同的

用哈耶克的话来说,“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由于人的自然秉赋互不相同,那么,如果同样给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机会,人们的实际成就会互不相同。这样,在权利平等与实际平等之间就会出现悖论:如果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给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与权利,便会产生实际状况的不平等;而如果追求实际状况的平等,惟一可能采取的办法就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人们。譬如,为了使人们享受的财富平等化,至少必须对不同收人的人适用不同的税率,亦即使人们享有不同的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作出这样的结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不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一种平等,而决不能同时兼得二者。”

在经济与社会平等问题上的分歧是左派自由主义与保守的自由主义最近几十年争论的焦点之一。尽管双方分歧很大,但彼此也有一些接近共识的观点。这里至少应该提到两点。

第一,自格林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关注平等问题以来,自由主义的主流已经逐步接受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一定程度的社会正义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展、财富相当丰富的西方,如果仍然坚持十九世纪的纯粹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对社会中遭遇不幸的那部分人毫无体恤,这不仅违背自由主义的人道主义特征,而且也会导致社会冲突与不稳定,最终削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第二,社会平等的政策应该限制在最低限度。最近二十多年来,在西方国家,福利政策产生的负面后果已日益被人们认识。不仅自由主义主流派,而且传统上坚持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党、政治派别与理论家也开始反思福利国家、经济平等的弊端。譬如,英国的工党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传统的社会平等政策,更多地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又如,一些传统上一直批评自由民主主义、倡导社会民主主义的思想家,如德国的哈贝玛斯以及围绕在他周围的一些学者也在最近大谈福利国家造成的“无法统治”(ungovernability)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左派在社会平等理念上的让步。


正义意味着尊重权利。由权力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正义不在于平等,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天赋和私有财产权。 


可惜的是,近些年来,西方左翼自由派所宣扬的正义之火,非但没有湮灭,反而愈演愈烈,而保守主义精神却出现了大溃败,从美国到欧洲,到东亚,从现实到互联网,被各种“政治正确”裹挟的粗鄙,甚至反智事件,正在发生着,而且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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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自由主义》/李强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1,ISBN 7-5004-2251-2。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如有侵权可通知本公众号予以删除。转自“经典摘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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