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提前提前介入,并且对外发了新闻宣传稿:“在2020年7月,泰和县检察院办理的皮某等人涉黑案,按照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要求,组建了由4名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专班,驻点办案,提前阅卷、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办理优质高效。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在夯实案件事实,质量的基础上,加大认罪认罚力度,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备注1)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方向,以保证案件证据达到追诉犯罪的标准;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保证案件依法办理、程序合法。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正是在检察机关确认已经提前介入的情况下,却发生了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笔录,剥夺当事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涉黑案件缺乏最重要的同步录音录像,违宪违法异地调用检察官,违法分案判决,隐匿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证据,未审先判,众多重大程序性违法的情况。请注意,是已经发生,而不是未发生。另外,本案也成为了全国扫黑除恶案件中绝无仅有的多达的6名当事人只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个罪名的案件,具体情况后续会有详细分析。但是就是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下,本应是发挥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毫无作为。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什么规定了提前介入制度,本质上是为了能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质量,防止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本质是监督两个字。毫无监督可言。假设公安没有依法录音录像,假设录音录像设备坏了,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去纠正?公安不让律师会见,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去纠正?监督职能完全丧失,毫无监督可言,反而还大谈特谈加大认罪认罚力度。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到其在继续侦查提纲中看到,检察机关如何指导公安补充笔录,按照什么方向去做笔录。这种检察机关充当侦查机关的角色互换让人后背一凉!另外这些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居然没有任何手续就介入进去了。所谓的指派,是在其在介入案件之后几个月后才做出来。我们回到案件的最初,在2020年7月4日江西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皮利伟等人的犯罪线索的通告”的前后两次通告中,很明确指出:“江西省公安厅成立成立6.05专案组”,实际办案人员大部分系吉安市公安局下辖各县级公安局抽调而来,然后却指定吉安市下辖泰和县公安局管辖,所有的办案文书均由泰和县公安局出具。说白了,就是实际的办案人员并非泰和县公安局的,那既然并非泰和县公安局的警察,泰和县公安局对于办案人员都无权管理,作为泰和县检察院,何来的能力能监督非本县的公安侦查人员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呢?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监察员委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但被调用人员不是承办案件检察院所在地内的公职人员,该地监察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监察。同时,被调用人员在外地履行公职又脱离了原所在地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检察,法院刑事诉讼的三阶段,法律进行了一层又一层的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每一环都不可缺,即便有一环缺了,下一环还可以做兜底,但下一环也失守了。所有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全部被破坏掉了,层层失守,冤假错案也就成了必然了。备注1:文章标题:泰和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章链接:http://www.jxtaihe.jcy.gov.cn/jcxw/202010/t20201027_2998838.shtml下一集还有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为了公平、公正转发!
江西吉安皮利伟冤案之重大违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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