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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力量的双重进入与村规民约的重塑——基于215份优秀村规民约的文本分析 | 基层善治

陈 锋 徐悦鑫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乡村治理日益被纳入到国家治理的范畴中,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制度载体被国家力量重塑。国家力量通过村规民约嵌入地方性知识的同时也将其纳入国家的规则体系。这意味着当代村规民约需要以治理有效为目标,在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中,找到地方知识的特殊性与村级组织运行的规范性之间的平衡,以使其超越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传统乡约成为一种促进“三治融合”的制度载体。



国家力量的双重进入与村规民约的重塑

——基于215份优秀村规民约的文本分析

作者:陈 锋 徐悦鑫


 摘 要 


国家权力主要通过国家的“村规民约化”和村规民约的“国家化”两种方式进入到乡土社会中。国家力量与地方非正式规范的遭遇中,嵌入地方知识的同时将其纳入到国家的规则体系之下规范化地运行。当代村规民约在承担更多的国家政策的转译与国家规范化要求的同时也面临着治理资源不足的困境,因此当代村规民约需要以治理有效为目标引入多元复合的治理手段,以交错配置的方式来完成其治理内容。村规民约的性质也从传统时期的非正式制度转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制度载体。

 关键词 村规民约 国家化 三治融合



引  言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完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形式。目前学界对其研究多是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并由此形成了两种相异的观点。在强调国家建构的学者看来,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体现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竞争关系,张静认为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是两个在性质上相似的管制规范、竞争其各自的管辖地位和范围[1]。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不断深入,村规民约会在与国家法律的博弈中彻底退出[2]或是成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社会的延伸[3],逐渐成为国家推动社会生活规范化的载体[4],在表现形式上会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愈发趋近[5]。社会中心论的学者则更加强调村规民约有效的基础在于村庄的社会基础与地方知识,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乡土性、自治性、成文性等特征的民间规约[6],传承与巩固了传统习惯法的观念与规范[7],与村庄内的习惯等各种非正式规范共同塑造着村庄的制度环境,维系着村庄的凝聚与团结[8]。与更加具有“官方”色彩的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更加具有地方性和民间性,体现着农村社会的差异性和自主性[9]。村规民约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在利益关联的村集体经济、民主有为的村庄政治或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等基础之上[10]。钱海梅从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入手,认为村庄内普遍的信任机制是对村民行为实现有效约束的重要基础[11]。

国家-社会视角下关于村规民约的讨论,对把握当代村规民约的性质、功能,及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无启示,也揭示了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的制度载体其中所蕴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论是国家中心论还是社会中心论的研究者都会将村规民约视作与国家法律等正式制度泾渭分明的一种村庄内生的非正式制度来讨论二者之间的“竞争”或“分工”关系,但当代的村规民约仅仅只是一种村庄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吗?作为村庄治理实践的制度载体,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体现的就是乡村简约治理形态下的“民治”与“官治”两种传统的互动[12]。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现代化转型下的当代村规民约亦是承载着更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在不同时期,村规民约的内容、表现形式、治理手段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具体的内容与治理手段的结合方式以及发展路径还未被进一步揭示,特别是村规民约中有关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及与村庄非正式制度间的互动关系。

本文中使用到的村规民约文本包括广东等六省的政府相关部门评选公布的215份优秀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实践的产物,其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庄治理中行动与权力结构[13]。特别要说明的是,本次收集到的村规民约作为各省评选出的优秀村规民约,制定这些村规民约的村庄往往在村庄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以湖南省为例,入选的16个村庄近五年都获得过如全国文明村、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等荣誉称号,因此可以说这些优秀村规民约与村庄治理实践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  

目前,已有学者通过文本分析对村规民约的内容演变[14]、作用机制[15]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文本分析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是指质性的文本分析,即通过阅读-阐释-分类的方式对文本进行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量化文本分析已展现出结构性强、易于重复的优势。本文采用质性与量化混合的文本分析方法,通过微词云在线分析软件和Nvivo20的相关功能,围绕着国家权力在村规民约中的运行方式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呈现村规民约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特征和路径。

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



文本词频的波动与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社会现象会引起一定词频波动现象[16]。因此通过词频分析的定量呈现可以较为直观地呈现文本的热点特征及内在逻辑关联从而形成对村规民约当代样态的总体性认识。

(一)主要内容

通过对村规民约中高频名词的统计与分析(如表1所示)可以了解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名词是实词的一种,表示人、事、物、地点或抽象概念的名称,是构成村规民约内容的实体要素,高频名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规民约内容中的热点

表1 名词高频词前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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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高频名词中,村民(1797)和村委会(881)出现的频次最多。通过阅读文本内容不难发现这两个高频词是村规民约的两个主体,村规民约中的其他内容大致是围绕着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的。除此之外其他名词高频词根据语义和语用可将它们分为以下七类。

一是公共秩序类,这一类是村规民约内容中高频词最多的一部分,主要是阐述村庄利益的协调与纠纷解决的各种规则如法律(556)、规定(314)、依法(289)、义务(282)等。

二是人居环境类,这类内容主要是强调保护村庄的自然环境与遵守政府有关乡村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村民采取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这类的高频词有环境(460)、垃圾(456)等。

三是家庭关系类,这类内容主要用来协调家庭中的代际间关系,强调保障父母的赡养与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等权利。这类的高频词有子女(407)、家庭(348)、老人(227)、父母(196)等。

四是精神文明类,这类内容主要强调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倡导改变陋习;二是倡导构建和谐的乡村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这类的高频词有文明(579)、移风易俗(163)、社会主义(140)等。

五是土地建筑类,这类内容主要强调的是在土地使用与建房的过程中需要与法律法规和村庄规划相符合。这类的高频词有土地(312)、规划(199)、耕地(148)等。

六是邻里关系类,这类内容主要是为了化解邻里矛盾,为解决村民间的日常纠纷提供诉诸法律以外的解决方式,倡导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这类的高频词有邻里(277)、纠纷(180)等。

以上六类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来源:一是源于维护村庄的内部社会秩序的需要。村规民约内容的主要方面均与乡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通过阅读具体条目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内容都具有地方性特征。二是源于政府对于乡村建设与治理的要求和期望。村规民约的六个主要类别与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村规民约在内容上的要求——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与引导民风民俗——相对应。

从语言特征上看,村规民约与作为国家语言的法律在主要内容和言语特征上展现出了相似性。总的来说,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村规民约的范围与国家对乡村治理要求的范围有不少重合的部分,国家法律在这部分内容上可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可以通过再情景化的方式将法律语体转换为治理语体。换言之,村规民约的文本是以法律为代表的现代公共规则嵌入村庄治理的有效工具[17]。因此,在语言的意义上,村规民约与以国家法律为代表的现代公共规则在互动中增强了彼此的权威与适用性。

(二)规则类型

村规民约中的动词除了表现出村规民约语言中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村规民约制定者与实施者的思想感情和心理意向性。因此通过对村规民约中动词高频词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当前村规民约语言中主要的言语行为与情感色彩(见图1)。依照动词高频词的语义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种规则类型。

图1 动词高频词前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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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禁令约束类规则,这类词带有祈使与规范的性质用以表示说话人发出指令希望或试图使听话人采取一些措施,往往带有一定的否定色彩。该类表述通过否定违约行为来达到约束村民行为的目标。从言语行为上看体现的是“不可为”和“必须为”的行为模式,即村民不得或必须进行该行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惩罚或责任。这一类动词主要与公共秩序与安全、人居环境、土地与建筑、福利与义务类的内容同时出现,从词频和加权百分比上看这一类是村规民约中最主要的语言风格。这类的高频词有不得(772)、严禁(759)、遵守(319)、禁止(270)、不准(243)等。

二是倡导鼓励类规则,这类词主要表示说话人表达自己对某人或某事物的感情态度或传递一种心理状态,如希望、倡导等。从言语行为的角度上看体现的是“应该为”的行为模式,即村民在村庄中需要追求达到这类行为标准。这类动词与村规民约中的人居环境、家庭婚姻与子女、精神文明、邻里关系与纠纷类的内容同时出现。这类的高频词有维护(390)、提倡(282)、树立(227)等。

三是阐述细则类规则,这类词主要对村规民约中所涉及的村内事务和有关政策等进行陈述与阐释。这类动词与村规民约中所有的内容都有联系,这主要是因为其描述与阐释的性质。这类的高频词有处理(382)、执行(321)等。

当前,村规民约中主要是以禁令规范性的语言风格为主,其中“不得”“禁止”“严禁”等高频词的使用透露着强制性,并且一般会与惩戒性条款一同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以强制性、调节性等为主要功能的国家法律语言具有相似性,强调对村民行为的制约。

(三)关系类型

相比于仅关注村规民约的高频词特征,进一步分析村规民约文本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两个主体的高频词之间的相关性所形成概念网络更有助于我们掌握村规民约运作的内在逻辑。高频词连线表示两端的词存在相关,连线的宽度表示共现的次数、长度表示相关程度,距离越短相关越紧密。

图2所显示的内容体现了二十五个高频词的相关性,反映了这些高频之间的概念网络。将这二十五个高频词按照村规民约的两个主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分为两组,与高频词“村民”高度相关的高频词共现次数为:村民委员会835次、不得275次、法律333次、建设314次等;与高频词“村民委员会”相关的高频词共现次数为:村民455次、违反130次、不得129次、处理120次、进行138次、部门105次。可以看出,村规民约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阅读原条目并结合高频词概念网络图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达的是:“村民”“不得”“违反”村规民约对村庄“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否则“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将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是村规民约的执行者与被执行者的关系,村委会有时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制约村民的行为。

图2 村规民约文本的高频词语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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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的一种重要制度载体承载村级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村庄治理和村民行为规范的要求。二是村委会是村规民约的具体实施者,与村民之间直接产生联系,但村委会并非村规民约唯一的执行者,司法、执法部门也是保证村规民约执行的重要力量。三是村规民约主要使用与国家法律语言相似的约束禁令类规则条款来实现对村民行为的规制。

村规民约治理手段的运作特征



与治理内容相对应的治理手段是村规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的制度载体需要一定的治理手段,即惩罚或奖励措施来保证其对村民行为规制的效力。从文本中可以看出,当代村规民约的治理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特征。

(一)多元复合

当前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再是礼治秩序下的非正式治理规则,而是转向一种基于国家法律与乡村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复合型治理规则[18],在治理手段上也展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以下从村级组织所运用的治理资源角度上将收集到的村规民约中涉及执行机制的条目分为道德约束、利益制衡、法律援引三类。从条目上看三类治理手段的数量基本相同,法律援引略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三种治理手段可能被用来处理同一个问题,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条目中存在多种治理手段的情况。

道德约束即通过乡村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人情网络和民间观念等来评价和约束村民行为。在传统的礼治秩序下,道德约束手段是村规民约中最主要的治理手段,与利益制衡和法律援引手段相比,道德约束手段具有软约束和价值导向的特征。对一些轻微的违约行为,道德约束是最主要的治理手段;对于严重违约行为,道德约束手段往往与利益制衡和法律援引手段共同使用。通过道德约束手段进行治理的主要是村规民约中的人居环境、家庭婚姻与子女、精神文明、邻里关系与纠纷等方面的内容,具体的方式有批评教育、红黑榜或通报、悔过书或检讨书、先进评选等,其中批评教育和红黑榜是最主要的方式。

利益制衡是指村级组织将赋予村民的一些权利和利益与村民对村规民约的遵守情况勾连起来,如果村民违反村规民约中的相关内容就可能面临村级组织对于其权利和利益的剥夺。一般来说,利益制衡与道德约束相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利益制衡手段覆盖村规民约内容的所有主要方面,是村规民约中最有效的治理手段。在具体方式上,惩罚主要通过罚款、扣除福利或分红、收回并处理土地或物品、停水停电、不再享有优惠待遇或权利等方式进行,其中罚款和扣除福利或分红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奖励主要通过给予奖金或物质奖励、补助、政策照顾等方式进行,奖金和物质奖励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

法律援引即以法律为规则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和调节利益纠纷。村规民约实际上是一种内生性规范,但其并没有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排除在其内容之外。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援引已经成为村规民约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治理手段。从表2中也可以看到这些法律援引手段的条目数量已经超过了道德约束和利益制衡手段,是村规民约中一种普遍的治理手段。与利益制衡和道德约束手段不同的是,法律援引手段往往通过惩罚的方式进行。村规民约中,通过法律援引手段进行治理的主要是公共秩序与安全、人居环境、土地建筑类的内容。法律援引手段体现在具体的方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村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二是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损失后果的村民依法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

表2 村规民约中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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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前的村规民约已经具有了多样的治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村规民约都对治理手段进行了阐明,一些村规民约则缺乏相应的惩罚与奖励条款,部分村庄实际上缺乏规制和倡导村民的治理手段和相应的治理资源。此外,还可以发现三种治理手段也会通过不同的组合来实现同一个治理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条村规民约条款中察看。

例1:因触犯刑法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犯罪的本村村民,在执行刑罚期(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满后方可恢复村内福利,服刑期内的集体福利不予补发。——东莞市道潜镇大岭丫村村规民约

例2: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引导广大村民利用秸秆资源,增强环保意识,如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长沙市长沙县金井镇湘丰村村规民约

例1中在村民存在违法行为被国家执法机关处罚的这段时间内村级组织亦同时通过福利这种利益制衡手段对违法村民进行了惩罚。从例2中可以看出其以触犯法律为界划定了村规民约的非正式手段发挥效力的范围。对村规民约中的这种治理手段的复合性使用,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逻辑:一是自下而上的逻辑,即在例2中所展示的道德约束与利益制衡手段失效,无法对村民进行有效规制后,法律成为治理的后备手段;二是自上而下的逻辑,即例1中在国家机构运用法律手段惩罚完成后,利用村规民约中的其他资源开展二次处罚。从这两种治理逻辑可以看出,当代村规民约中的这种治理手段的复合性使用,并非在治理空间范围内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相互加强,而是一种对来自不同权威中心的治理手段以及治理目标的双向整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对于村规民约来说既是治理目标亦是治理手段,因此三类治理手段是基于治理有效这一前提下进行组合使用的。

(二)连带制衡

村规民约中所体现的治理手段与治理内容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连带制衡关系,即一些从法律或是从政策上并没有必然关联的治理内容与治理手段被村规民约相联系了起来,村级组织将各类治理资源统筹配置以完成村规民约中的治理内容与目标。这种现象在以下例子中就有所体现。

例3: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不乱丢垃圾、不乱泼污水、不散养禽畜,不高空抛物,自觉保持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粪便,确保居住环境清洁舒适。凡认为对周围住户,街巷有影响的,且协调无效的,村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停水、停电、停福利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村双委会干部组织村建干部验收合格后,再恢复水、电,从下月起恢复福利。——广东省东莞市井巷村村规民约

在例3之中,停水停电、停福利等治理手段与人居环境相联系了起来,这些治理手段的配置并非如现代公共规则那样将权利与义务一致对应,而是一种基于完成治理目标的策略性安排。村规民约中的利益制衡和道德约束手段大都是以这样方式进行交错配置,进而形成对村民行为的约束。治理手段与治理内容的交错配置究其原因是村规民约中所能使用的治理资源有限但治理内容却不断增加。一方面,如前所述当前村规民约缺乏有效的治理资源,并且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村规民约制定监督的加强,村规民约中诸如取消低保、罚款等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治理手段也可能会在备案审查阶段被剔除,由此导致的村庄治理资源匮乏使得村规民约不得不利用有限的治理手段来应对大量且不规则的治理内容。另一方面,行政化的村级组织使得村规民约承接大量的政府任务,在上文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些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任务也写进了村规民约,大大扩展了村规民约内容的传统边界,而这些内容采用错位配置的方式往往是因为国家政策的执行仍存在强制性不足,需要借助村规民约来保证其实施。此外,相比其他的习惯与风俗,村规民约关系到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利益的调整[19]。当前乡土社会并非是权利与义务对应的“法理型权利义务观”,而是一保持着权利义务的总量平衡的“捆绑式的权利义务观”[20],也是村规民约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交错配置,形成连带式制衡的价值基础。

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与村规民约的“国家化”



当代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的制度载体,其本身就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从国家治理的视角上来看,村规民约的生产是国家治理自上而下推进和国家权力下沉的过程[21]。另一方面村规民约还要调配各种治理资源来实现对村庄地方性规范的维持。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主要以简约治理形态下的绅权为保障,较少与国家进行互动,而当代村规民约与以法律为代表的各类国家力量的互动更为普遍,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代村规民约的内容与治理手段中均体现了国家权力与村庄地方性知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归纳来看,当代村规民约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有两种路径,即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和村规民约的“国家化”。

(一)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

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即国家将一些政策写进村规民约,并通过村规民约中非正式的利益制衡与道德约束手段保障其实施。在村规民约中存在着大量国家政策对于村规民约的规范与内容要求,涉及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面对不规则的乡土社会,自上而下进入村庄的国家政策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其落地往往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国家政策在村庄的运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村规民约这类方式将国家政策再情景化到村庄语境中,并引入法律援引手段之外的治理手段来保证其有效实施。上述内容在下面这个例子中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例4:邢台市针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要求把推动火葬、严禁土葬写入村规民约,强化“政府督查、民间监督”,让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邢台市民政局2020年发布的《统筹兼顾 多点发力 邢台市全面打好殡葬改革组合拳》节选

在邢台市入选的所有村规民约中均有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内容。以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东韩村的村规民约为例,在第三章村风民俗中就有相应的条款:“白事从简,推行绿色殡葬。践行厚养薄葬,实行火化、追思会模式、公墓安葬,取消灵棚、披麻戴孝,将吉利布改成白色布条,不请歌舞,不动响戏,倡导白花黑纱戴孝,禁烧冥币、纸扎等丧葬陋习,倡导鲜花、网络等文明祭祀,香烟标准不超过10元/盒。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去世并在老陵园安葬的,另外一方去世的,火化后允许在老陵园并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先去世的或单身去世的,火化后一律安葬到和阳公墓,本村老陵园不再增加新坟。”如果不遵守以上内容,就可能受到批评、责令改正、取消或暂缓享受村民委员会的优惠政策、不得参与评选“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荣誉称号等惩罚。

从例4中我们可以看到,东韩村通过一系列如香烟不超过十元、吉利布改成白布条等条款实现了对于殡葬改革工作在村庄情景化的转译,并且通过村级组织可以调配的批评教育、荣誉授予、优惠政策等一系列道德约束和利益制衡手段实现了国家政策在村庄中实施的可操作化。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中的主要内容是村庄内部的人际关系与公共事务,治理手段以内生性的道德约束与利益制衡手段为主。随着国家权力开始深入乡土社会,村级组织日益科层化,对于国家政策的执行也成为村级组织作为国家代理人的重要任务,这使得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治理目标成为了当代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然而,国家权力的增强并不意味着国家能力的增强,国家政策的实施可能存在着与村庄地方知识间的“语言混乱”[22]。因此在国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着“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23],表现在村规民约中,就是以道德约束和利益制衡等非正式治理手段,作为国家政策在村庄中执行的治理手段而非以法律或其他的正式制度为保障。有关制度变迁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变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一系列与非正式规则有关的行为,并且现行的非正式规则会通过持久的预期对正式制度的确认产生影响[24]。乡村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因此要想有效规制村民行为,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地就需要考虑吸收和改造源于村庄传统的非正式制度。赵晓峰曾指出:“若公域里的政策、法律、制度不能转化成私域里农民接受的规范,或是正式治理不能借用到私域里人情、面子、关系等社会文化资源,中国农村社会的正式治理就有极大的可能会陷入实践困境。”[25]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治理中非正式制度与治理手段的重要载体,将国家政策通过村规民约进行情景化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将国家政策的硬规则软化,再与村民的习惯相对接,使得村民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并进一步塑造国家观念;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并非国家政策文本的简单转写,而是通过调动村庄的内生性治理资源,如面子、舆论等,使得国家政策的执行与村庄的社会基础相适应。

(二)村规民约的“国家化”

村规民约的“国家化”是指村规民约日益制度化、正规化与法律援引手段的普遍化。在国家政权建设下,国家通过“行政下乡”“法律下乡”等方式,一方面实现了村规民约执行机构的科层化,另一方面也在试图将法律规则与村庄非正式规则进行整合。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制度载体,也是国家对乡土社会整合的重要抓手,在制定与执行等过程中也体现出更多的“国家在场”的特征。具体而言,村规民约的“国家化”有以下两种表现。

一是治理手段的规范化。从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到,法律援引已经成为村规民约中的主要治理手段之一,与传统时期作为后备且不轻易使用的状态发生了巨大改变。这一方面是作为村规民约执行机构的村级组织因为村庄治权的弱化,缺乏可支配的治理资源而不得不引入国家法律作为治理手段。税费改革之后,村级组织失去了“三提五统”等治理资源,使得村规民约中失去了大量低规范化、非正式但具有一定效果的治理手段。如前文所述,当前的村规民约并非所有的村庄都有利益制衡的治理手段,甚至还有许多的村庄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完全诉诸法律援引手段。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村庄的治权弱化,失去了与村规民约配套的治理资源。对治理资源特别是物质性资源的支配是村规民约有效性的基础[26]。失去了物质性治理资源的村规民约只能通过法律援引手段来保证其规制功能。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国家在村庄中的司法与执法能力得到了提升,法律的可及性得到了保障,为法律援引开始被作为一种常规手段引入村规民约中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随着村庄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发展,村庄中的面子、舆论等道德约束手段难以对村民行为实现有效的制约。村庄秩序呈现出“结构混乱”的状态,国家力量进入村庄维持秩序成为村民的现实需求和心理需求[27],村规民约中的法律援引逐渐成为村民所认同与信服的治理手段之一。

二是村规民约的规范化、制度化。税费改革前,村级组织在村庄内一般具有在长期实践中被默认的、相对独立的“司法”与“立法”权力[28]。随着治理重心不断下沉,村规民约这种相对独立的、具有特殊性的区域性行为规范也开始日益被纳入到国家的规则体系之下。一方面,规则下乡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更加注重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的规范性,国家通过监督、审查、备案等程序保证村规民约的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罚款、取消低保等不合法的治理手段会被要求剔除,并且规范其他治理手段和内容。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建设开始成为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原本基于村民之间合意与具体事务制定的村规民约开始转向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省、市、县相关部门亦有详细的规定并推动村规民约地制定。

综上,村规民约中的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两种路径,可以被视作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体两面。国家既要实现权力在村庄的身体在场,并利用村庄内生性治理资源完成国家的治理目标,又要规范村级组织的权力运作,促进乡村治理实现规则之治。因此,村规民约这种非正式制度,正在被引入更多的基于正式制度的治理资源,且不断挖掘与使用村庄内生的治理资源。同时,村规民约规范化与制度化的修订与运作,更需要与国家治理相协调,这就使得当前村规民约愈发成为一种融合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制度载体。

结论与讨论



村规民约是村庄治理实践的重要制度载体,当前国家力量不断向村庄下沉,村规民约与传统时期相比在内容、治理手段和性质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内容上,与传统时期的乡约相比,当代村规民约不但要维系村庄秩序,还更多地承担了法律、政策和治理目标在村庄的转译。在治理手段上,村规民约的治理手段从礼治秩序下道德约束为主、利益制衡为辅,转变为道德约束、利益制衡、法律援引手段相结合的交错配置。在性质上,村规民约从与国家行政、法律互有重合但相对独立到受到国家行政、司法的直接影响与监督,国家权力以“国家政策村规民约化”与“村规民约国家化”两种方式实现了村规民约的当代重塑。国家力量在嵌入村庄传统的地方知识中的同时将其纳入国家的规则体系之下规范化运行。在国家权力的介入与下沉中,村规民约逐渐由传统的乡村非正式制度转向一种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制度载体。

值得注意的是,村规民约的效力实现需要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的相互强化,但国家介入也可能会对村庄的地方性规范进行过度的简单化、清晰化和标准化,从而破坏和削弱这些地方性规范[29],造成村规民约失去其原有功能。国家权力应给村庄留有足够的自治空间,不能仅仅将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简单转译,脱离其所依托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村庄治理资源匮乏与乡土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将村规民约中非正式、低组织化的道德约束和利益制衡手段进行刚性地制度化改造,可能会造成治理手段程序有效但实质失效的窘境。因此需要在地方知识的特殊性与村级组织的规范化运作之间以治理有效为目标找到平衡,避免村规民约成为一种空有形式的“墙上规约”。

村规民约的当代重塑离不开国家力量的进入,但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村规民约的有效,即如何在村规民约被国家赋予更多合法性、规范性内涵与形式的同时,激发村庄内生治理资源完成国家和村庄的治理目标,这既是实践的任务也是理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命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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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7(02):106-117+206-207.

[23]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C]//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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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修订版)[M].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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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BSH024)。


 作者简介 

陈  锋,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社会管理研究基地教授;

徐悦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北京社会管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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