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效应 | 经济
导 读
随着国家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生育保险作为体现政府责任的基本保障制度之一,可以对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优化生育支持财政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通过为居民提供生育补贴以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提升生育意愿,但既有研究未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效性进行充分阐释。提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有效性的本质是兼顾居民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需要切实考虑居民需求和对政府干预生育的认可程度,以防范生育风险、推动生育水平提升和人口健康均衡发展。
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效应
作者:金双华 于征莆 孟令雨
摘 要
我国正面临着进入低生育率社会的挑战,如何发挥政府作用以有效提高生育意愿是当前提升生育水平的重要议题。基于生育风险防范的视角,借助世代交叠模型从理论上分析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机制,进而对其影响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增加能够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位于生育保险高领取比例地区、低人口规模地区以及年龄在20~35岁范围内的居民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鉴于此,应进一步提高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借助转移支付政策优化生育补贴机制,完善鼓励生育的配套措施,构建兼具综合性与动态化的政府生育支持体系,以提升居民生育意愿,应对生育风险,推动我国人口健康均衡发展。
关键词 :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 生育意愿 政府责任 生育支持政策 生育风险
问题的提出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生育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口的发展。目前,我国人口呈现出绝对数量下降和结构相对老化的特征。2023年,全国出生人口90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6.39‰,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21.1%[1],出生率呈现持续下滑趋势,标志着我国正处于生育水平下降的风险之中。从个人和家庭的角度,一方面,生育可能会损伤女性生理和心理健康;另一方面,因生育引起的女性劳动中断可能会导致其就业机会减少,进而影响家庭总收入水平;生育成本过高还会抑制个人生育意愿,进一步降低国家总和生育率。从国家的角度,低生育危机不仅会加深少子化、老龄化程度,导致人口结构失衡进而引发民族存续问题,还可能造成社会消费需求不足、劳动活力降低,制约国家经济发展。面对上述风险,政府应该如何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均衡的生育支持财政体制,以有效提升居民的生育意愿,成为目前研究关注的焦点。
2024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优化生育假期制度,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为解决人口、生育问题和全面优化生育支持战略指明方向。生育保险是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因生育产生的社会风险建立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可以通过发放生育津贴等措施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提高生育偏好。生育保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参保的强制性,规定全部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且在覆盖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可以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生育保险安全网中,提高其抗生育风险的能力。但2023年中国公众生育观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90%的人群认为目前的生育相关制度如育儿假、生育主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措施等尚不完善[3],政府对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的投入在提高生育意愿上发挥的作用不够理想,居民的获得感未得到有效满足。基于此,本文在结合居民的客观获得和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基础上,将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定义为认同政府干预生育的居民得到的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借助概率模型来探究在政府干预下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提高是否能够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由于居民的生育意愿可能受政府决策影响,基于提高生育水平的目标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不仅有利于缓解居民生育意愿持续下降问题,还可以推动人口健康均衡发展。
二文献综述
生育保险作为政府调节生育水平的重要手段,在防范生育风险、降低生育成本上起着关键性作用,与住房、医疗等生育支持政策相同,此类政策均属于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本文梳理了政府公共服务影响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的相关文献,发现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水平的提升效果来看,有学者认为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可以促进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4],例如澳大利亚的产假制度与生育水平有明显的正向关系,能够显著提高女性的生育概率和生育数量[5];但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产假规定作用较为有限,由祖辈提供照料支持更有利于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6]。针对生育津贴对生育的影响,有学者分析了1995-2016年18个非洲和亚洲国家的数据,发现生育津贴对生育率具有促进作用[7];还有学者构建了两期OLG模型推理得到我国的社会生育保障水平越高,越有利于促进家庭生育[8]。第二,从公共服务对生育水平的整体影响来看,公共服务的完善程度[9]、质量提升[10]以及均等化程度[11]都会对提升生育水平发挥作用;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高低则会通过公众满意度对生育意愿产生影响[12]。
上述研究探讨了生育保险和公共服务对提升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的政策效应,如何完善鼓励生育政策体系来提升生育水平也成为了焦点问题。学者研究发现单凭放开生育数量的政策实施未必会有预期效果,完善生育配套措施以及明晰国家、社会、市场、家庭与个人的定位至关重要[13],应将“包容性”内嵌于生育政策,并由政府处理好与多主体的关系[14]。针对完善生育配套措施的相关研究可以分为:第一,家庭照料角度,有学者认为欧洲国家的生育率回升主要在于家庭生育政策的激励[15];还有学者参考了瑞典、法国、美国和韩国四个国家的政策,认为我国应该从收入、时间与托育服务供给三个角度实现“去家庭化”,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16]。第二,降低生育成本角度,目前生育带来的消费、医疗、教育以及居住支出攀升,已成为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17],随着生育成本的变化,城乡居民生育意愿总体降低[18]。黄秀女和徐鹏利用log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带有补贴性质的社会保障政策可以通过缓解养育成本来提高二孩生育意愿[19];杨晓雯研究证实应该构建系统的生育补贴制度,强化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20]。因此,我国应该利用生育支持力度与生育率的正向关系[21],将降低家庭生育成本与生育支持体系相互结合[22],健全鼓励生育政策体系以实现促进人口规模优化的目标。
现有研究集中探讨了生育保险以及公共服务能否会对生育产生影响,关于政府和各主体应该如何建立鼓励生育政策从而促进生育水平提高的研究也相对系统,但鲜有文献将居民主观上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与客观获得的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结合起来,分析其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与现有的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从研究视角上,本文从国家、个人(家庭)双重风险应对与防范的角度,探讨了政府责任对提高生育意愿的影响。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柱,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给予支持,不仅可以更好地应对和防范低生育风险、促进生育支持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还能够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第二,从研究内容上,本文突破了以往学者们对生育支持政策的研究,将客观上政府提供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与主观上居民个人对政府干预生育的满意度结合,构建了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分析政府干预下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有效性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为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以更好地提升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供有益参考。
三现状分析与理论框架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少子化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人口红利正逐渐消失。为提高生育水平,我国陆续在2013年展开“单独二孩”试点、2016年实行“全面二孩”以及在2021年实施放开“三孩”政策,但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人口自然增长率仍从2012年的7.43‰显著下降到2022年的-0.60‰,在202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且2023年再度降为-1.48‰,人口问题依旧十分严峻。具体来看,不同地区居民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基于2021年CGSS数据库和202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了样本省份的居民平均生育意愿、人口出生率以及生育保险领取比例(领取人数占缴纳人数的比例),结果显示:样本省份居民的平均生育意愿集中在期望拥有2个子女,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生育意愿最高,为2.28,内蒙古自治区的生育意愿最低,为1.33。2021年各省的人口出生率水平也存在显著差异,西藏自治区的人口出生率最高达到14.17‰,黑龙江省仅为3.59‰。生育保险领取人数为缴纳生育保险且处于生育阶段并符合领取条件的职工人数,也可部分反映省际生育水平的差距,2021年31个省份的生育保险领取比例均值为4.9%,其中广东省和贵州省的领取比例最高,为10.6%,河北省最低为2.7%。
生育保险作为政府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核心制度,能够利用产假和生育津贴降低生育成本以缓解居民的生育困境。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可以发现,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总量水平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31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支出总量均值为3.5亿元,2015年为13亿元,2022年上升到30亿元;北京市、重庆市的支出总量也从2010年的7.7亿元、1.6亿元上升为2022年的70.3亿元、19.6亿元,从全国层面到省级层面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均呈显著上升趋势。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不同特征,各省的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存在一定差异,从总量水平看,2022年广东省和上海市的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水平分别为155.7亿元和96.9亿元,山西、吉林等7个省或自治区均未超过10亿元,西藏自治区仅为2.5亿元。从按照缴纳生育保险的人数计算的人均水平看,上海市为890.9元,而黑龙江省和吉林省仅为156.1元和212.2元。综合来看,省际支出水平出现较大差距,可能会影响生育保险支出对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提振效果。
(二)理论框架及分析
(一)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结合微观和宏观数据进行分析,微观数据来源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宏观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研究样本为20~49岁的育龄男性和女性个体,由于数据可获得性,本文样本选取在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以及2021年,筛选了未作答、模糊作答以及极端值数据后,样本总量为19058人。
根据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底我国完成了上述两险合并工作,自2020年开始《中国统计年鉴》中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数据存在缺失。本文假设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总量趋势保持一致,使用各省份2009-2018年的数据对2019年和2020年数据进行线性预测,得出2020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数据。
(二)模型构建
由于生育意愿为离散计数数据,并且部分堆积在0值,属于归并数据,本文将利用Tobit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模型如式(7)所示:
(三)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育龄居民的生育意愿,来源于CGSS调查问卷中“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的被访者回答数据。在筛选后对生育意愿进行了1%和99%的分位数缩尾处理。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我国2012年至2021年20~49岁育龄男性和女性的生育意愿平均值为1.825,主要集中在期望生一胎或者两胎。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具体构建步骤如下:首先,将《中国统计年鉴》中各省份的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按领取生育保险人数转变为人均水平;其次,利用CGSS数据库中被访者填写的去年平均年收入总额计算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衡量该项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水平;再次,将CGSS问卷中“生多少孩子是个人的事,政府不应该干涉”这一问题的答案进行赋值处理,问卷中的观点分为五个,即完全不同意、比较不同意、无所谓、比较同意以及完全同意,将完全不同意和比较不同意取值为1,其他取0,而后将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占个人收入的百分数的对数与居民对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生育的态度相乘得到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
对核心解释变量的解释如下:当居民认同政府干预生育时,此时政府生育保险支出是有效的,取值为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占个人收入的百分数的对数;当居民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生育,视作政府生育保险支出无效,在变量取值上为0,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考虑到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在表1中保留了居民对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生育的态度,发现认同政府干预生育的人口占比为59.6%,说明政府决策在影响生育水平上发挥了较大作用,增加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可以提高居民的满意程度,进而促进生育率回弹。
3.控制变量
本文进一步控制了可能对生育意愿造成影响的变量,具体包括:GDP占比、被访者的住房面积、民族、自评健康状况、自评公平程度、自评幸福程度、自评社会阶级、赡养偏好以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控制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生育保险作为政府提供生育基本保障的核心制度,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为居民弥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降低生育的机会成本,提升居民的生育意愿,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居民对生育政策的满意程度决定了该政策能否有效提升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进而达到人口与生育适度发展的目标。因此,本文将在理论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数据,从实证角度展开研究。
(一)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第(1)列所示,在加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的提高能够提升居民生育意愿,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在政府的有效干预下,提高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能够通过同时对居民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发挥促进作用来提高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进而提升总体生育水平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基准回归结果与前文理论模型分析结果一致。
表2 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回归结果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二)稳健性检验
1.排除政策干扰
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排除该项政策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梳理了各省份具体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的时间,通过设定政策虚拟变量来排除干扰。该虚拟变量将政策实施后的年份取值为1,其他年份取值为0,结果如表2第(2)列所示,在排除政策干扰以后,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增加仍能显著提高生育意愿,表明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2.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可能存在遗漏变量等原因而导致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扣除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作为工具变量。一方面,生育保险基金可接受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财政补贴,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水平具有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居民生育意愿受自身实际获得的影响较大,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居民的生育意愿的作用路径较长、影响力度较弱,满足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和外生性假设。
本文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实证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第(3)列所示,回归系数为0.0907且在1%的水平内显著。而后本文对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第一阶段进行了弱工具变量检验,F值为180.589,大于10的经验值,可以认为不存在弱工具变量,保证了工具变量的有效性。综上,在控制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后,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对生育意愿的积极影响依旧显著。
3.替换被解释变量和样本量
首先,本文对被解释变量进行了替换,由“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变成了“已经拥有几个亲生子女”,利用实际的生育水平来反映居民生育意愿。其次,本文还通过剔除男性样本和剔除2012、2013年份的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和样本量后,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回归系数皆显著为正[23],说明基准回归的结果具有稳健性。
(三)异质性分析
本文的基准回归主要将视角聚焦在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对居民生育意愿的整体效应上,但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可能会因地区间生育保险领取比例、人口规模以及居民年龄的不同对居民生育意愿产生异质性影响。为验证此观点,本文对其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
1.生育保险领取比例
生育保险的领取比例可以衡量出该年份的职工生育水平,而地区间的生育保险领取比例差异可能会影响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产生的效果,本文对近10年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人数占缴纳人数的比例取均值后,将样本省份分为高比例地区和低比例地区两组进行回归分析和费舍尔检验。根据表3第(1)和(2)列的结果,高领取比例地区的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对居民生育意愿的促进作用显著,在低领取比例地区两者关系无显著影响,并且通过了组间系数差异检验。这表明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领取比例差异性。
表3 生育保险领取比例、人口规模、居民年龄分样本回归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究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政府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领取比例越高,说明该地区的生育水平越高。已有文献表明,性别平等和婚育文化都会对生育水平造成影响,说明相比于生育水平较低的地区,高生育水平地区的居民享受的生育环境更为友好,在此基础上,政府加大生育保险支出水平,可以更大幅度地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和认可度,从而带来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的提升,更有效地促进居民生育意愿的提高和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另一方面,生育保险领取比例可以反映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该政策实施时的重视程度。生育保险领取比例越高,说明该地区领取人数越多,地方政府对该政策的普及更到位、落实效果更好、工作效率更高,居民可能会由于领取手续的便利性及资金给付的及时性等因素提高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满意程度,进而提升居民的生育意愿。反之,生育保险领取比例较低,说明该地区政策实施效果相对较差,居民在领取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给付滞后等现象,未能有效减轻生育产生的经济负担,造成主观满意度下降,导致自身的再生育意愿或他人的生育意愿降低,无法有效提升该地区的生育水平。
2.地区人口规模
地区人口规模是衡量该地区人口数量、反映人口聚集效应的重要指标,结合公共产品理论,人口规模可以反映出地区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协调能力,与生育环境优化、生育意愿提升密切相关。本文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各地区样本年份的年末人口数作为人口规模的衡量标准,对数据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5000万人左右出现断点,该断点恰好与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划分的人口十强省份的标准一致,因此本文以5000万为分界线,将各省份按照人口规模分为高人口规模地区和低人口规模地区两组。
人口规模异质性分析的结果如表3所示,第(3)列反映了在低人口规模地区政府的干预下,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占个人收入比重越高,生育意愿的提升效果越好,且在1%的水平内显著;而第(4)列中高人口规模地区的居民的回归结果并不显著。费舍尔检验的结果表明,两组回归系数存在显著性差异。可能的解释是:第一,人口规模较低的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与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呈互补作用。低人口规模地区的人口密度和人口饱和度较低,居民获得的人均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相对较高,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纯公共产品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拥挤性较弱且供给效率较高,生育和养育环境较为友好,居民在得到基本生育保障的同时,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都能得到较好满足,从而推动居民生育意愿提高。第二,人口规模会通过住房成本和就业拥挤影响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生育意愿的提升作用。从住房角度看,地区人口规模越高,土地成本越高,会导致房屋价格攀升,居民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就业角度看,高人口规模地区的就业竞争相对较大,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在人口规模推动人口质量提高的同时,会加剧居民的就业风险。综合上述分析,说明人口规模较高的地区居民的生存压力较重且所处环境对生育的包容性较差,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无法有效解决居民的困境,在提高居民生育子女的期望上发挥的作用较弱。
3.居民年龄异质性
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人在不同阶段会面临不同的成长和发展需求,不同年龄范围内的居民的身体素质与生活-工作状态会产生差异,其生育观念会随着年龄的变化发生转变。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居民生育意愿是否会因年龄的不同对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产生不同的敏感度。根据女性生育年龄节点,本文将样本分为20~35岁以及36~49岁两组,实证结果以及费舍尔检验结果如表3第(5)、(6)列所示。
结果表明,两组系数存在显著差异,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20~35岁人群的生育意愿有更显著的提升作用。原因可能在于三方面:第一,不同年龄范围的居民生育能力存在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居民的身体素质和身体修复能力逐渐变弱,生活精力充沛性降低,生育带来的生理性损伤可能变为生育阻碍。与高龄产妇相比,20~35岁人群处于最佳生育期间,选择生育的可能性更大。第二,不同年龄范围的居民家庭支持力度存在差异。20~35岁人群的家庭支持力度更大,不仅会受到祖辈的生育督促,还可以通过隔代抚养来平衡居民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降低生育、养育的时间成本,此时政府加大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投入力度对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第三,不同年龄范围的居民的事业发展阶段存在差异。相对于36~49岁人群正处于事业关键期且更重视职业发展,20~35人群的事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收入水平偏低且较为波动,因生育产生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对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敏感度相对更强,增加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可以显著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并削弱家庭因生育产生的经济风险,兼顾居民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进而显著提升生育意愿。
面对我国生育率下降的严峻形势,唯有将政府置于优化人口结构的中枢地位,并充分发挥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的调节作用,方能显著提升居民生育意愿。本文将2012、2013、2015、2017以及2021年CGSS数据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相结合,分析了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主要发现: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对提升居民的生育意愿有积极的影响;在生育保险基金高领取比例地区、人口规模较低地区以及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居民受到的影响更显著。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兼顾居民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着力提高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水平。针对我国目前政府生育保险有效支出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在加大生育保险支出的同时,重视居民对政策的满意程度,兼顾居民的客观获得和主观满意度,并鼓励建立生育保险多元化的来源渠道,发挥政府的基本保障作用和兜底责任。首先,从提高客观获得的角度,当女性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没有达到企事业单位员工平均工资时,建议将企事业单位补足差额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有限时,应该由政府补足缺口;在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应对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划分,将覆盖全体职工的福利、奖金纳入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内。其次,从提升主观满意度的角度,建议全国范围内推广产前检查报销政策,向居民提供生育全过程、全方位的待遇补偿;逐渐加大对生育的支持程度,切实降低居民生育、养育负担,树立居民对生育的信心。综合来看,在两个角度的协同配合下,通过缓解居民的生育压力,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有效支出水平,减轻生育、养育成本来提升生育意愿,更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生育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进而实现人口结构优化的目标。
第二,借助转移支付政策完善政府生育补贴机制,逐步建立普适性的生育政策。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为解决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的现象,地方政府应该额外向该地区居民提供一次性生育补贴等福利来减轻生育成本和育儿负担。其次,中央政府应该利用转移支付制度,对生育水平偏低的省份给予适度倾斜,侧重提升该地区的生育水平。再次,应增加对低人口规模地区的转移支付,将资金用于育儿补贴或者教育、医疗投入,缓解居民的生育压力。对于未被生育保险覆盖的育龄女性,中央政府应该利用转移支付制定合理的补贴机制,按照收入水平等因素发放不同程度的补贴金额,降低生育成本。综合来看,应该针对各类地区差异,借助转移支付手段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生育补贴机制,实现生育保障制度在各地区的基本均衡,建立具备普适性的生育支持基本财政制度,以期提高居民生育意愿。
第三,完善鼓励生育配套措施,构建兼具综合性与动态化的政府生育支持体系。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体系的关键环节,在提高生育水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仅靠生育保险制度单项制度的效果有限,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并结合各项配套措施协同发力,在着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强化和提升与生育意愿密切相关的诸如住房、养老、医疗等政策。考虑我国区域间人口差异较大的现实国情,应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依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生育支持政策,针对人口优化目标,完善与设计动态生育政策体系。另外,应尽快完善各省育儿补贴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更多的托育机构来减轻家庭负担,为创建舒适、和谐的家庭关系和提升居民的生育意愿服务。综上,我国应以生育保险制度为主体,构建兼具综合性和动态化的政府生育支持体系,以期优化我国人口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释:
[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4-02-29)[2024-03-13].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2/content_6934935.htm.
[2]李强.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EB/OL].(2024-03-12)[2024-03-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9153.htm.
[3]石晶.中国公众生育观念调查报告(2023)[J].国家治理,2023(09):70-74.
[4]Liu T,Sun L.Maternity insurance in China:Global standards and local responses[J].Asian Women:Asian Women,2015,31(04):23-51.
[5]Leonora R.Does maternity leave encourage higher birth rates?: An analysis of the Australian labour force[J].Australian Journal of Labour Economics,2006,9(04):343-370.
[6]茅倬彦,王嘉晨,万琳琳.生育保险可以促进二孩生育吗?——基于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人口学刊,2023,45(04):17-29.
[7]Salma A,David F.Changes in maternity leave coverage: Implications for fertility, labour force participation and child mortality[J].Social Science Medicine,2018,241(C):112573.
[8]沈政,杨华磊,张文超.生育保险能促进家庭生育吗[J].财经科学,2019(03):52-65.
[9]梁城城,王鹏.公共服务满意度如何影响生育意愿和二胎意愿——基于CGSS数据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9,41(02):1-15.
[10]肖涵,葛伟.公共服务质量对二孩生育行为的影响及机制研究[J].经济科学,2022(01):112-125.
[11]周慧,管国锋.城市公共服务对生育率的影响——基于面板分位数模型的检验[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01):46-53+73.
[12]李娟,贺寨平.公共服务满意度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基于CGSS数据的实证分析[J].长治学院学报,2022,39(01):7-12.
[13]陈友华,孙永健.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认知偏误与政策偏差[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04):73-90.
[14]石人炳.包容性生育政策:开启中国生育政策的新篇章[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03):92-98.
[15]吴帆.欧洲家庭政策与生育率变化——兼论中国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J].社会学研究,2016,31(01):49-72+243.
[16]马春华.儿童照顾政策模式的形塑:性别和福利国家体制[J].妇女研究论丛,2020(05):42-59.
[17]臧微.生育二孩与家庭成本:短期与长期的影响分析[J].人口与发展,2022,28(05):32-42.
[18]靳卫东,宫杰婧,毛中根.“二孩”生育政策“遇冷”:理论分析及经验证据[J].财贸经济,2018,39(04):130-145.
[19]黄秀女,徐鹏.社会保障与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意愿——来自基本医疗保险的经验证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9(04):104-117.
[20]杨晓雯.生育补贴政策体系探析:政策变迁、国际经验与完善建议[J].财政科学,2022(07):42-51.
[21]景鹏,李桢,王明璐.生育支持、生育率与经济增长[J].经济科学,2023(01):169-186.
[22]林宝,谢楚楚.应对低生育率问题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4):29-39+86.
[23]由于文章篇幅限制,替换被解释变量与样本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不予展示,由作者留存备索。
(▲向下滑动查看全部注释)
基金项目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建设学科项目“共同富裕视角下辽宁省财政性社会保障收支政策对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研究”(项目编号:L23ZD021)。
作者简介
金双华,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征莆(通讯作者),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孟令雨,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3期。
-end-
01 《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03 如何让要素在城乡间双向“动起来”?——基于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转变的历史经验 | 经济(作者: 孙圣民 李灏桢)
04 女性地位与经济增长:一个理论框架 | 经济(作者:田艳平 姜奕帆)05 生活契合性:乡村生活治理效能的生成逻辑——基于上海市H村房屋流转治理的考察 | 基层治理(作者:李峰 韩冰)
06 延迟退休何以实施:对年长职工弹性工作制的考察 | 社会(作者:阳义南 位明茹)
07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与实践理路 |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作者:阮一帆 明月)
08 人文经济学视域下的国家文化公园空间建设 | 长江文化(作者: 秦宗财)
# 推荐栏目
(点击下方标题前往栏目阅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
数字社会 |
基层善治 |
政治 |
经济 |
法律 |
公共管理 |
社会 |
文化 |
新闻与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