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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9: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6
【往期回顾】: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1:劳动关系认定(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2:劳动关系认定(二)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3:劳动关系认定(三)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4:二倍工资(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5: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6:竞业限制(一)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7:劳动关系认定(四)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8:二倍工资(二)
劳动纠纷类案要旨09: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
01、职工主张经济补偿不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再结合秦某出具的《声明书》、工资表等,可以认定秦某系主动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在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判决驳回了秦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不仅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弘扬诚实信用,体现了劳动审判中双保护司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衔接,将诚信纳入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2、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康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引导劳动者诚信诉讼具有警醒作用。
03、违约金已经履行请求返还违反诚实信用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已经履行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返还。某社服中心出于人才引进的考虑招聘了邢某,并在邢某在职期间给以必要的培养,若邢某选择继续提供劳动至服务期满更符合某社服中心的利益。邢某作为解除聘用合同的主动提出者,其拥有继续在某社服中心提供劳动至服务期满或者向某社服中心支付违约金的选择空间,现并无证据证明某社服中心强迫邢某选择交纳违约金而剥夺其选择权;邢某坚持申请辞职并订立《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其向某社服中心支付违约金系履行该协议所约定义务的行为,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因此,邢某要求某社服中心退还其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转有赖于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稳定性预期,该预期的形成需要合同双方严格遵守约定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考虑岗位前景、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难以用金钱衡量但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从而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
【案例文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403号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7日发布《2008-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04、、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当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行程,该如实报告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填报虚假行程信息,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人在国外却提供国内医院病假单、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告知其行程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诚信要求。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本案判决,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且在个案中嵌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判断,说理细致透彻,发挥了审判活动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和规范作用。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05、员工虚假体检造成负面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安排在职员工接受年度体检,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行为仅针对本单位员工,此系一般性常识。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参加体检存在不当,在该行为被发现之后,体检中心停止为其岳父体检系正常处置,贾某与妻子又通过多次拨打体检中心员工电话投诉等行为进一步扩大该不当事件的影响,致使体检中心员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相关文章,对某教育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此外,贾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相关行为,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解除行为并无不妥,故贾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仲裁委员会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即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案例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0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联的内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并未说明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中,邓某隐瞒自身涉诉情况,并不会对其胜任某公司销售经理一职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形,且邓某也不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其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邓某隐瞒其与前单位的涉诉情况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向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般包括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会有其他侧重点。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情况并不会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阻碍,则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14日联合发布《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陕人社发〔2023〕36号)
07、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因黄某违纪且存在欺骗与不诚信行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供了门禁打卡记录、手机定位打卡记录、监控视频、公证书等加以证明。其中,监控视频及手机定位打卡记录(定位地点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显示:2020年9月24日、9月25日、9月29日、10月9日、10月10日黄某手机打卡时间与实际到岗工作时间均相差40分钟以上。黄某虽对上述门禁打卡记录、手机定位打卡记录及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存在篡改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人民法院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黄某另称,监控视频中显示其拎着包走向工位,可能是出差或者开会回来,并不代表刚刚进入公司上班,但因与其仲裁陈述明显不一,且无证据佐证,故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人民法院采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认定黄某确系存在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虚假打卡的行为,构成欺诈与不诚信,其据此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
【案件评析】:
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职场诚信文化建设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按时上下班、真实考勤,诚实履行劳动义务。只有时刻秉承信用原则,将诚信融入企业文化,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才能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骗取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8、劳动者编造理由违规请假,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韩某所称请假,在内容上编造虚假请假事由,在手续上不符合事假审批程序,应属无效,韩某不到岗上班系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铸锻公司认定韩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并依据《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编造虚假请假理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可纵容。诚实信用作为基本法律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事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因办理个人事宜暂离工作岗位的一种待遇,用人单位对是否给予劳动者事假享有审批权,并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事假待遇和单位对事假的管理,事假权利不应滥用。本案中,韩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于当晚临时编造虚假事由请假,企图蒙混过关,这种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社局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2019年)
09、伪造资格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治医师资格证是医院录用郑某为主治医师的前提条件。郑某使用伪造的主治医师资格证到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岗位,对双方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执业医师法对主治医师从业必须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有明确的规定。郑某提供虚假的主治医师资格证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被聘为主治医师,应认定郑某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入职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法定义务。郑某提供虚假的主治医师资格证到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岗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欺骗医院的故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郑某的欺骗行为导致无效,医院无需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与医院之间劳动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郑某已实际付出劳动,医院应参照该院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郑某2016年8月份的工资。如郑某给医院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社局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2019年)
10、员工虚假体检造成负面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安排在职员工接受年度体检,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行为仅针对本单位员工,此系一般性常识。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参加体检存在不当,在该行为被发现之后,体检中心停止为其岳父体检系正常处置,贾某与妻子又通过多次拨打体检中心员工电话投诉等行为进一步扩大该不当事件的影响,致使体检中心员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相关文章,对某教育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此外,贾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相关行为,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解除行为并无不妥,故贾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仲裁委员会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即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案例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11、肖某某与重庆市某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说理】: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肖某某在应聘时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肖某某称是在某废弃物处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授意之下填写,但未举证证明,肖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此外,《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如果肖某某提供虚假简历,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肖某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发现后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肖某某要求某废弃物处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9日发布第三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2、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资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某保险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公司可要求其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复查。某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可以采取派遣医务人员至李某处所或者派遣女同事在李某去医院检查时一并完成复查等方式进行,但李某未配合某保险公司进行复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员工手册》之规定。
其次,在二审期间,李某就特快专递退件所载“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的内容仍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护照予以核对,法院遂依法调取了李某出入境记录,该记录显示李某于2011年2月23日离境前往美国、于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国,但上述期间李某仍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北京妇产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对其上述不符合逻辑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李某蓄意隐瞒、欺骗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某保险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文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7324号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7日发布《2008-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13、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在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证书、履历等作出明确要求,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高度关注,劳动者作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此时,并不因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用人单位不受瑕疵意思表示之拘束的权利仍应得到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解除因该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旨在告诫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严格用人审查制度,如果工作岗位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信息中予以详细注明,同时要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发布《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某艺术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龚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学校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龚某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龚某在工作中被家长多次投诉“发音不准”“教学水平差”,说明其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学校以其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龚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典型意义】:
学历证书是一个人学习经历、学习能力、知识和技能的重要体现。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在审理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考量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劳动者欺诈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情形,审慎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14日联合发布《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陕人社发〔2023〕36号)
15、周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劳动者实施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并告知劳动者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报备方式及行为后果,劳动者仍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说理】:
《某集团反腐败条例》规定,违反禁止利益冲突相关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辞退。本案中,周某某签署了“员工遵守《某集团反腐败条例》承诺书”,知晓用人单位关于禁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其理应遵守某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周某某通过其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开展快递合作业务,利用折扣优惠赚取差价,且未进行报备,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发布第九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6、邓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专属劳动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是劳动者以自己的专业就业的资格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返还执业资格证书并解除注册的,应予支持。
【裁判说理】:
邓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解聘合同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合同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归还邓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资格章等物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专属劳动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是劳动者能依凭自己的专业所长就业的资格证明,用人单位拒不交还,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并且对劳动者再次就业造成妨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对邓某要求返还资格证书并从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官网)解除注册,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发布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7、席某某与某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说理】:
劳动者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和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招工时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席某某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中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均存在虚假陈述,席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席某某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席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故某信息技术公司即使未与席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席某某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发布第六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18、求职者报到后不予录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王某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案
【典型意义】:
订立合同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双重属性,在订立时相比财产类合同须更加谨慎,用人单位在决定招录员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招聘岗位,并及时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已送达录用通知书,且应聘者对此作出相应准备甚至拒绝其他单位的录用邀请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如期订立,用人单位应为此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发布《2018年至2022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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