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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典丨滕尼斯:霍布斯的国家起源思想(中译首发)

张巍卓 译 社会理论 2022-12-16


文 / 滕尼斯

译 / 张巍卓

因为号称政治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的这个伟大的利维坦是由技艺创造出来的,它只是一个人造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它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履行其义务的奖赏与惩罚是神经,这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salus populi)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性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最后,用来把这个政治身体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公约或契约也就是上帝在创世时所宣布的命令(Fiat),那命令就是‘我们要造人’。[1]


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的封面图,现已成为西方现代思想史上最为经典的作品之一。图中的诸多元素和意境具体地表现了“利维坦的世界”。


霍布斯是如此引领读者进入他的利维坦思想世界的。


我们并不期待这位理性的思想家用诗性的直觉(poetische Intution)方式谈论国家,但诗性的直觉启迪了他,将国家比作圣经神话里的巨兽。


“在地上没有像它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它无不藐视,它在骄傲的水族上作王。”(《约伯记》,第41章)


那么这一巨兽的图像对于他的思想和理论有怎样的意义呢?


霍布斯的第一部作品《法的要素》以法的概念为基础,另一部作品《论公民》以公民概念为基础。直到《利维坦》,国家概念才正式走到前台。他的著述过程,可以说是其学说视野逐步扩展的过程。《法的要素》已经谈到国家通过个体的结合被制造出来,国家的本质是统一体,同时,它暗示了许多人格合为一个人格[2];《论公民》更有力地强调:


“因为所有的人共有一个意志,而他被看成是有自己的权利和财产的一个人格,这有别于所有特定的人的某个具体的名字。”


国家在此被明确地定义成“一个人格,它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契约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3]针对第一版《论公民》所招致的批评意见,我们的哲学家在第二版的附注里做了重要的澄清:


“关于支配公民的国家权力学说,几乎完全取决于对统治的人群和被统治的人群的差别认识。”[4]


因为国家的本质不仅是公民的集聚或汇合,而且是服从命令。


《法的要素》和《论公民》里的人群(Menge)意谓彼此有别,只有在后者这里,人群才成了一个有意志能力和行动能力的生命,才成了一个人格而在前者表述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它的不稳妥之处:首先,人群的一致与国家的建立被等同视之;由此一来,每个个体都在其中表明自己的意志,要么他们中的多数者的意志、要么其中一批人(排除了其他的人)里的多数意志、要么其中某个人的意志应当被看成是他们全体的意志。不过到了《论公民》(第6章,第2节),多数原则Majoritätsprinzip)被明确下来,并且成了国家构建活动的首要条件,因此,人群展现为有决定能力的集会beschlußfähige Versammlung);从事构建活动的集会konstituierende Versammlung)变成国家构建的原则性前提。


De Cive的插图,由Jean Matheus绘制。

在自然状态和公民生活之间,有一个巨大的双耳瓶形状的帷幕,上面写着作品的标题和《箴言》8:15中的一段圣经引文:Per me Reges regnant et legum conditores iusta decernunt;"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中文版引自《圣经》简中和合本)


人群从观念上创建理性国家,伴随着他们对不可转让的人权的确认,在霍布斯看来,人权即包含在人身安全之权利内的一切权利,安全就是目的,为此,人才会“服从其他的人”。如果安全无法保证的话,那么没有人会交出按照他自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自卫的权利;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原初集会Urversammlung)才能讨论和决定什么对共同的和平与安全来说必不可少(第6章,第3节)。


原初集会如今成为霍布斯国家学说的主要环节。它先于一切国家形式,或者说,它在概念上置身于全部三种国家形式[5]之后。民主制国家、即由一个掌握了主权权力和立法权力的集会来统治的国家,也只有通过原初集会才能被组织和建立起来。然而到了《利维坦》里,还有另一个特别的国家构建的基质(Substruktion)被创造出来,它就是人格概念,霍布斯将它塑造成了更具普遍效力的概念。


《利维坦》开辟的一个新章节极其重要,它被添加在论述自然法(十九条自然律)的章节之后,作为本书第一部分(论自然状态里的人)的完结和通往第二部分(论国家学说)的桥梁,它就是第16章“论人格、授权人和人格化的事物”。因为在本章中创造出的诸概念贯穿了整部《利维坦》里的国家学说,并且为国家学说打上了新的烙印。这一烙印乃是代表思想。每位公民的意志都由主权者的意志代表,无论主权者是一个自然的(独立的)人格,还是一个人造的(集体的)人格。为了阐明代表思想,我们有必要严格区分代表者的一般含义和它的自然法含义。本章就致力于探讨这一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霍布斯一上来就要给“人格”概念下定义。


“所谓人格,要不是其言语或行动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人格,便是其言语或行动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人格。”


如果一个人格代表着自己,那么他就是一个自然的人格,否则就是一个虚构的或人造的人格。


根据词源学,人格被比作一副面具或面甲。人格是一位演员。他活动着、表演着,或者代表着某人(即便被代表的是他自己、他自己的“利益”);假如他代表的是另一个人,那么他就以另一个人的名义活动,占据着这个人的位置,“扮演着这个人的角色”,充当这个人的代理者。故而西塞罗说:


“我一个人扮演了三重角色:我自己、我的对手和裁判者。”


人造人格可被转让或不被转让全部的权力,如果代理人被转让了全部的权力,那么他就获得了授权人的权威,受后者委托、行后者授权之事。由此可以推论,代理人可以约束授权人,但唯有在授权的范围内才能这样做。只有当授权真实存在,授权人才有义务履行规定。很少有什么东西不能由一个虚构物代表,尽管它在实定法(公民法)的范围内才有效的。


更重要地,代表理论与人群的授权息息相关。人群如今选择由一个人格来代表他们,这个人格可能是自然人,可能是人造人。人群里的每个人都必须通过个别地同意,以个人的身份对共同的代表授权,授权才有效。


“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是统一的,是因为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


类似任何授权情形,许多人可以让一个人格来代表他们,交给此人确定的、有限的或干脆无限的命令权力。当授予代表者的权力无限时,他们便要承认他一切的行动,给他不受限制的权威由此我们推出一条自然法、合乎逻辑的原则:多数人的意见必须被当作所有人的意见。从许多的个体当中必然产生出一个人格,他应当、愿意能够作为人格来行动这也是一个意志产生的自然模式,因为如果赞同方和反对方的的票数相互抵消,那么多余的票数便无人反对了,它就展现了优胜方的意志,成了人造人格的唯一意见。因此偶数的投票者常常造成相反意见对等,故而提不出来意见,也无法采取行动,然而票数相等亦能得出肯定的结果,即不去做什么(用法庭的话来说,即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在奇数的投票者当中,也可能产生出一个沉默的人格,得不出什么意见,尤其是决定最重大事务时,当投票者的数目为三个(无论他们是自然人还是集体),其中任何人通过反对票,都有权力推翻其他人的赞成票的效力。像这样一个沉默的人格,不适于管理许多其他的事情,因此不适于管理群众,在战时尤其如此。(在这里,霍布斯从原则上预先批判了等级制度)。


由此我们推知:国家“天然地”起源于从事建构活动的原初集会,或者说,从事建构活动的集会构成了国家的理性的、规范的(“典型的”)基础。严格说来,集会只有一个明确的、有限的职权,即制造国家,它本身还不是国家,没有主权权力。然而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的决定对人群是有效力的,人群授予了它职权。通过任命一位主权人格,它完成了人群交托的任务,主权人格因全体人群的意志而存在并具有权利,从这时起,主权人格接受了授权者转让的无限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它的权利是代表权,因为创建“国家”这样一个人造物的目的,就是要为普遍意志的理性精华(Vernunftextrakt)赋予一个理性的、具有意志或行动能力的主体,换言之,将它交托给一个行使统治权力的人格


在最早的文本《法的要素》里,霍布斯的讲法相对简单:人群间和谐乃是件偶然的事情,它提供不了足够的安全保障,故而他们有必要达成一致,这意味着,要使许多人的意志包含在一个人的意志之内,或者使之包含在一个议事集会(Ratsversammlung)的意志里,议事集会通过多数人的决议确证自己的意见;任何人都有义务根据这样一个人或集会(所有人为之定名、将它确定下来)的指令,令行禁止。义务的本质即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手段,这样一来,主权者就可以使用所有人的力量和手段,用震慑的方式,令所有人的意志谐和一致(第一部分,第19章,第7节)。


Thomas Hobbes Leben und Lehre 书影



接着,原初集会出现了(第二部分,第1章,第2节):它必须只有一个声音,除了一致地指定某个人或集会,它别无其他职责。不过到了第2章(第二部分,第2章,第2节),霍布斯对原初集会的构想做了一定修改:首先出现的是所有人同所有人(每个人同每个人)订立的契约,契约的内容仅仅取决于“所有人中的多数或其中一部分人中的多数做出的决定,他们在特定的时空里被召唤到一起,做决定并下命令,他们坚守自我,服从契约”。所谓多数原则已在此处确定下来了,它同国家构建本身不可分离


到了《论公民》,对应《法的要素》论述每个人有义务服从主权者之处,后者提到的每个人同每个人订立契约的情形被舍弃了;如今每个人对其他所有人做出的承诺,本质上毋宁是消极的(Negativ):不去抵抗他们所任命的主权者的意志,不拒绝主权者使用他们的力量和手段,他们已转让给主权者使用他们的力量与手段的“权利”。进一步地,《论公民》决定性地指出:人们首先必须一致地认识到,多数人的意志应当发挥全体意志的效力(“因为各个人的性情和愿望如此复杂多样,相互背离,如果不听从多数人的意志的话,他们就没法达成一致。”);巩固这条原则之后,霍布斯在1646年版《论公民》的补注里写道,从人群里产生的一个人格能做出意志行动,“例如命令、立法、要求或转让权利”等等,“它更多地被称作人民Volk),而非人群”。紧跟着的是他探讨从事建构活动的原初集会的段落:原初集会建议“哪些东西对和平和共同的安全来说必不可少”,哪些手段能必然地实现和平的目的;对此,契约是不够的,还需要惩罚,尤其是惩罚施加的有效威胁(“惩罚的权利被赋予了这样一个人,即大家都认为他不会去帮助任何该受惩罚的人”)。


“我将这种权利称作公正之剑。”“人们一般是严格遵守这项契约的,除非他们自己或与他们亲近的人要受罚的时候。”(《论公民》,第6章,第5节)


在《论公民》里,相较国家本身的存在,原初集会更鲜明地显露出来(而在《法的要素》里,国家似乎是从地里突然蹦出来的),随着文本的展开,这一点越发明确。


《法的要素》第二部分第2章讨论的是国家的各种形式(或者说国家的“各个类型”),它以如下简明的标题作为起始“民主制先于一切其他的政府制度”,霍布斯写道:


“就时序而言,民主制是最先出现的,事实必定如此,因为无论贵族制还是君主制都需要任命人员,并且人群对此要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又必然取决于人群中的多数人的一致,当多数人的意见囊括了其他人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制。


与之相对,《论公民》第7章第5节是这么说的:“从事建构活动的集会(Qui coierunt ad civitatem erigendam)几乎是一个民主制的集会(paene eo ipso quod coierunt, Democratia sunt)。”对于民主制体制来说,原初集会永久存在而不瓦解乃必要的组成环节,如果它分裂了,又没有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重新集会,那么人群瞬间了回到自然状态、无政府状态,也即回到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只有通过定期的、合乎体制的集会,人民demos)才能存在,因此,仅仅多数原则和一次性的法人构建活动是不够的。这就是上文里的“几乎”之意!


不过到了《利维坦》,之前所说的原初集会同作为国家原始形式的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取消了。现在,立宪会议(Konstituante)[6]更明确地从全部三种国家形式当中凸显出来,它的任务即构建国家本身。对它而言,多数原则始终是根本的原则,多数人决定未来的国家形式(第18章第一段的标题即“建立一个政治体的行动”)。多数人的决定意味着所有参与投票的个体、不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将无限的权力授予他们称之为主权者的(自然的或人造的)人格(“他们批准主权者的一切行动和判断,就像允许自己的行动和判断一样”)。在实行多数原则的地方,一切反对多数人决定的行为都是不义的。


“因为他如果自愿加入这一从事建构活动的集会,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说明了他的意愿,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多数人所规定的事情。这样说来,如果他拒绝或反对集会的任何决定,便是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因之也就是不义的行为。”(E.III, 162-163)█


本文选自Ferdinand Tönnies,Thomas Hobbes Leben und Lehre,Stuttgart: Friedrich Frommann Verlag, 1971, SS.236-244,张巍卓译,商务印书馆即出。本文为译者授权,首次公开发布。


注释与参考文献:

编者注:本文的加粗部分为译文中以着重号进行强调的文字。 

[1]根据滕尼斯的德文译出,参考: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 译,杨昌裕 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页。——中译者

 [2]见于《法的要素》,第一部,第19章,第6节。——中译者

 [3]见于《论公民》,第5章,第9节。——中译者

 [4]见于《论公民》,第6章,第1节,注释1。——中译者

 [5]指君主制国家、民主制国家和贵族制国家。——中译者

 [6] Konstituante是从法语改装的德语词,指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宪会议,滕尼斯用这个历史概念诠释了霍布斯的原初集会。——中译者


编辑 丨李昊玮

校对 丨周天佑

审核 丨杨 勇


专题丨涂尔干:霍布斯的政治科学

源典丨梅洛-庞蒂:黑格尔的存在主义

学行丨梁漱溟:陈独秀、李大钊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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