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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合辑:梅因的社会思想

李宏基 社会理论 2024-04-23


策划人/李宏基

19世纪的英国人亨利·梅因(1822-1888)是一位著名的历史法学家。他对罗马、英国和印度的法律历史比较研究使他在法学界声名鹊起,享誉至今。可是人们时常遗忘了一点,梅因也是一位社会思想家。如果细心留意,梅因在社会思想史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社会人类思想家麦克伦南、摩尔根与他有过重要的学术论争,马克思曾经点名道姓地批评他,滕尼斯坦言从梅因著作中获益匪浅,卢曼甚至将他列为与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齐名的古典法社会学大师。


那么,梅因如何思考社会的呢?简单来说,梅因提出了进步/静止社会的区分。在此基础上,他试图描绘出一些古老社会如何走上进步社会的道路,逐渐发展出当代意义的现代社会。在梅因的社会思想中,罗马、英格兰等进步社会摆脱了宗教、习惯等传统束缚,发展出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典,同时摆脱家族束缚的个人最终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这一切的变化被概括成“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转换。


然而,虽然梅因论及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但是他并没过多地阐释现代社会样态。实际上,梅因倾注了大部分精力在古代的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他尤为关注罗马、印度和爱尔兰等地区的早期社会结构、制度与观念。借由早期法律变迁史,他向我们勾勒出古代社会的特征,展示出一个以家族为基础、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古代身份社会。本次专题“梅因的社会思想”选取了四篇文章,从历史法学传统、原始社会理论、现代与传统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的不同视角,一窥梅因的社会思想的基本框架与理论特质。


缅因(右二)与印度总督约翰-劳伦斯(John Lawrence)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在印度西姆拉(Simla),摄于约 1864 年




维诺格拉多夫是梅因的晚辈,也是英国历史法学的继承人。1904年,维诺格拉多夫在牛津大学就职演讲时,向我们亲切地讲述了前辈梅因的个性、学术风格与思想魅力。他说,学者梅因是法学家,是博雅之人,也是社会学家。他将梅因的思想置于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法律思潮之中,从而识别出梅因的反抽象、历史化的思想特征。同时,他留意到梅因对于社会历史、法律发展与比较研究之间的复杂认识。所以,他转而讨论了梅因的社会思想。他向我们细腻地描述了梅因的法律与社会思想是如何染上有机进化思想与发展观念,并与法律历史研究相结合。



梅因大多数的社会思想散落在他的法律历史篇章之中,然而收录于《早期法律与习俗》第七章的《原始社会的理论》却极为难得地系统讨论了父权制与早期社会。自1861年《古代法》出版以来,父权制一直是梅因家族理论的内核。但是,梅因意识到考古学和人类学的新证据已经向他提出新的挑战。其中,人类学家麦克伦南、摩尔根等人逐渐形成的社会起源论对他的父权制形成挑战。在1883年出版的《早期法律与习俗》这部著作中,梅因试图拓展他对古代法与早期社会的研究,并稳固父权制的理论基础。正是如此,我们在这一章里能够看到梅因对父权制理论的定义、形成原因、早期社会形态等内容的详细讨论,从而进一步理解以父权制为特征的家族如何成为梅因的古代社会理论的起点。



对曼特娜而言,梅因是理解19世纪中后期英国殖民统治策略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对本专题而言,曼特娜敏锐地捕捉并阐释了梅因的法律、政治与社会思想,这些讨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梅因。从节选的这节内容里,曼特娜将梅因的比较法学放置在19世纪探讨古代社会的理论传统中,探讨为何梅因的历史研究能够上升为传统与现代的理论反思。颇为重要的是,曼特娜揭示出梅因从空间与时间角度做出的重大推进。一方面,梅因对印度的社会与历史研究,突破了仅仅以古典希腊罗马为典范的社会理论,形成了东西方比较下的社会思想。另一方面,梅因通过对东西方现存材料的观察研究,重建了社会发展的时间顺序,进而将传统与现代勾连在一起。



梅因曾经在英印殖民政府任职七年,并且以政府顾问身份长期影响着英国的印度治理政策。因此,梅因对印度社会的理解与反思远超大多数同时代的思想家。在梅因的古代社会思想中,印度是停滞社会的代表,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古老活化石。但是,这种印度社会停滞论是否过于武断?以梅因的印度命题为出发点,高鸿钧检视了印度法律文化与发展历史,并且指出了印度法律与社会经历过独特而重要的变化阶段。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梅因印度法停滞命题的得失,进而探讨了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封建社会论的范式困境,最终指出了19世纪法律史范式对于社会发展研究的价值与缺陷。



另外,经编者建议,将先前已由公众号推出的文章收入合辑,以收系统呈现梅因思想之效。



编辑丨陈烨广

审核 |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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