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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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即将落地,一方出尔反尔,要承担责任吗?

双方合作洽谈期间原告依照被告要求进行装修后被告又拒绝签约需要承担责任吗大家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1.缔约方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该制度是实现民法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具体保障。对于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从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方是否有损害、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在2021年进行了长达8个多月的磋商,在基本确定合作模式后,某业公司多次以总经理的审批为由反复改变主意,在项目即将落地时单方面终止合作,违反了诚信缔约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双方从磋商开始便一直沟通如何设计、装修等事宜,且某业公司还推荐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并具体参与设计、装修等事宜,深圳某豪公司也为此支出了相应的设计费、装修费,存在实际损害,某业公司违反诚信缔约义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业公司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期拟签约主体是某陆公司,联系人一直没有改变,应共同承担责任。2.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的责任,其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信赖利益损失一般限于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为缔约准备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并不超过履行利益。第一,关于租金损失。本案中,从2021年3-7月份,双方一直处于磋商状态,直到8月份合作模式基本确定,9月份进一步明确合作细节,即便此时正式签订合同,也不能保证马上有租户入驻,使深圳某豪公司立即获得租金收入。况且在对方终止合作时,案涉物业的装修仍未完成,并未达到正常营业的状态。因此,深圳某豪公司主张赔偿2021年1-11月的租金损失,与事实不符,对此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设计费和装修费损失。双方从磋商开始一直沟通设计、装修等事宜,案涉物业的设计风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某业公司的意思表示,深圳某豪公司在初步确定合作模式后聘请第三方进行了设计,并实际支出了设计费29万元,该费用属于深圳某豪公司的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案涉装修施工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确定合作模式,对方终止合作时已进入装修阶段,中途停止装修也不符合实际,深圳某豪公司为此实际支出了装修费78万元。综合考虑合作终止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地面及楼梯间翻新对物业价值的提升等因素,酌定支持装修费损失35万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设计及装修费损失共计64万元。法官说法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缔约方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本案涉及地产项目,具有争议标的大、磋商时间较长、合作模式复杂等特点,司法机关在认定商事磋商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时,应严格以诚实信用及商事活动可预期性原则为基准,并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磋商中的不诚信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以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另外,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信赖利益损失一般限于直接损失,包括为缔约准备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间接损失应严格审查,不能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否则与商事交易的可预期性不相符。来源
10月18日 下午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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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看前海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QIANHAI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前海法院立足自身优势,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守条约义务,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深圳实践行稳致远。截至2024年9月30日,前海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审理案件61件。01准确理解适用强化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典型案例前海法院积极应对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依照国际条约制定和国际惯例形成的宗旨、目标,结合国际贸易发展需求,对诉讼时效、“接受”等条约术语进行善意、合理解释,并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积极制定工作指引,对国际公约相关条文进行充分阐释,确保对国际规则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实现同国际标准的深度对接。02遵守条约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典型案例前海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条约具有适用强制性、应优先适用条约时,严格按照条约规定予以适用,确保不因当事人约定等情形排除适用,有效维护国际条约在复杂多变国际形势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塑造我国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03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前海法院贯彻公正司法理念,坚持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慎重认定实际交易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买卖合同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助力深圳营造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良好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与技术环境。来源
10月11日 下午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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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店销售“奶龙”侵犯著作权,谁来担责?

文具店销售“奶龙”的玩具制品构成侵权谁来承担责任?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01基本案情02法院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文具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渠道来源。文具店经营者邱某从深圳市宝安区某玩具批发商行处进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被告作为一个销售文具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交了供销合同协议书、送货单、付款凭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告从专门从事玩具销售的蔡某玩具批发商行采购了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购买价款,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复印件;可见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被告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虽然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属性并未得以改变,仍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主张其支出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9000余元,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的实际金额,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03法官说法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著作权保护能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对维护社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官提醒,为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在日常的生活和经营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一般而言,是指适度关注便能预见并避免的情境与状况。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规范为准,即公众普遍认知能力与意识。若正常公众无法预见到的状况,可判定已尽注意义务。若在普遍情况之下,正常公众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那可判定该行为方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不具有过错。以一般经营者为例,应当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后仔细核对货物确保相符,并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单据等,以便及时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来源
10月9日 上午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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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的炸鸡店开不成了,能要求房屋中介退款吗?

韩国人金先生想开个炸鸡店找中介租商铺装修时才发现不符合需求能申请退中介费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宗某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对委托人的告知内容应包括房屋产权状态、使用状态、周边状态、基础设施、房屋瑕疵等信息。本案中,被告在知晓原告租赁房屋用途是开韩国料理餐饮店的情况下,水、电、燃气是开餐饮店的必备条件,中介公司应当对房屋的水、电、燃气有全面的了解,包含如何安装、使用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均应告知。本案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告知的电压、燃气均与实际情况不符,电压需要增容才能达到10千瓦380V并未告知,燃气安装使用条件未告知,属于未全面了解房屋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中介人的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支持原告解除佣金协议及返回佣金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因案涉租赁房屋并未实际开店经营,原告并未因房屋的电、燃气等无法使用产生实际的投入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房屋中介机构,对委托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房屋产权状态、使用状态、周边状态、基础设施、房屋瑕疵等信息;对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情况,应报告安装、使用条件及相关费用。房屋中介机构在明知委托人租赁房屋需求的情况下,对租赁目的所需的基础设施条件未了解清楚即告知片面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无法租赁使用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应予退还,如造成委托人损失,应予赔偿。来源
9月24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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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尔反尔撤回offer?法院这么判!

求职者接受offer后又被拒绝录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吗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拒绝录用胡女士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胡女士作为求职者应聘茂某公司发布的HRBP工作岗位,在经过茂某公司安排的面试后,茂某公司发出offer,胡女士同意入职,并着手准备入职材料,其已具有入职茂某公司的合理期待和信赖,茂某公司却于一周后电话告知不予录用。诉讼中茂某公司提出胡女士不符合岗位需求,但公司系在审查了胡女士的求职材料、背调资料以及面试后发出的offer,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茂某公司主张胡女士不符合岗位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茂某公司在涉案招聘中无正当以及合理的理由未与原告胡女士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结合茂某公司发出offer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茂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胡女士因错失涉案offer重新求职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法院对胡女士诉请茂某公司赔偿13000元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其各项招聘流程后向求职者发出了offer,求职者也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了入职准备,用人单位却无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和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信,该行为损害了求职者对offer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而导致求职者丧失了在此期间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现今就业市场形势复杂,求职者在求职时应事先对拟求职的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对求职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以及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存,遇到违法情形时,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亦应根据自身实际的用人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完善各阶段的招聘流程,尤其在发出offer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录用手续,营造诚信有序的用工环境。来源
9月12日 上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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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打架 “两败俱伤”!法院这样判

两人互殴后一方骨折相应的费用及补偿怎么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01关于互殴事实对双方责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了原告轻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原告先殴打被告并引发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亦有受伤,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院按照本案具体情节,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02关于各项费用的认定✦原告已提交的相应病历、检查单、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门诊收费电子票据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原告共向法院提交了2022年4月30日至7月20日之间的出租车发票共222元,以上票据大部分有对应的病例、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可印证,且被告对有票据的交通费用并无异议,法院对原告支出的222元交通费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余交通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应发票,也未证明其余交通费用必然产生的事实,故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误工期间至2022年6月16日止,共计53天,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03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胡某所受伤害系双方互殴导致,原告未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殴打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双方互相殴打应当结合引起纠纷的原因、谁先引发互殴行为、殴打的时长、部位和后果等因素,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进行责任比例划分。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议和纠纷在所难免,但“退一步海阔天空”,暴力互殴除了给双方造成人身损害及新的纠纷外,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如果发生纠纷,应当通过积极沟通协商,合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来源
9月2日 下午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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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觉得移民服务合同价格过高,可以要求对方退款吗?

当事人认为移民服务合同高于市场价收费可以要求对方退款吗?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1.涉案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大学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不可判断情形;另外,在数额上,涉案移民服务业务属于非标业务,所以与市场上的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价格不同亦属正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当中约定的价格,未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款项是否能退回如前所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第三人依约为原告办理了新加坡工作签证,被告也依约履行了第一、二期款项支付时应履行的义务,现原告因其自身原因被限制出境,客观上无法在2022年7月前入境新加坡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并非第三人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原告的退款主张不能成立。法官说法涉案协议系国内居民向新加坡移民而与新加坡公司等签订的协议,该业务系非标业务,市场上这类服务的价格相差比较大,从几十万人民币到几十万美元不等。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会认为履行过程中对方的服务较少,或者服务不值这个价格,或以自身原因等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想要回已支付的款项,或者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从而产生纠纷。这类移民服务类纠纷,当事人一方多为有一定学历、较好经济基础的国内居民,虽说不排除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方存在要价过高、夸大宣传等因素,但该业务作为一种非标业务,市场价格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行业惯例,故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多咨询各方,避免签订合同后,又以物不所值等原因反悔,主张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及返还款项或拒不履行支付款项等,此种情况下,若非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或解除的情形,仅以价格过高等主张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源
8月20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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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你的“520”算借款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520”属于借款吗?需要偿还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1、关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一共向被告转账共计15.8万元,以上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但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被告曾表示:“可不可以转我3200,一共7万。明年开始每个月还你12000”,原告亦多次作出“借你这5000”等借款的意思表示,对此,在聊天中被告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虽抗辩实际上双方是情侣关系,案涉款项系原告赠予或用于共同消费,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对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被告的陈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双方之间存在特定金额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额度为520元的转账,合计4000余元,法院酌情认定为相互赠与,其余转账均认定为借款。因此,案涉借款的金额为15.4万元。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贷。不同的转账,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认定恋爱期间各类转账的性质呢?如果转账的款项是借款,但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通常不会出具借条。因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如果转账具备某些特征,足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赠予而非借贷时,比如在特定节日的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或在交往过程中有如“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如果不是数额畸高,则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即使分手,付款方亦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来源
8月13日 上午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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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统筹合同能代替车险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付的赔偿金谁来承担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并非保险业务。本案中,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虽具有一定风险补充功能,但并非商业保险性质,且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并非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法人实体,不具备承保商业保险的资质。因此案涉车辆的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关系与案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案涉车辆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河北某运输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中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提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非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法人实体,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所推出的交通安全统筹产品也并非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办理流程、出具的车辆安全统筹单等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具有相似性,但其与机动车商业险本质不同,遇有交通事故,车主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基于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车主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可能遇到“理赔难”问题。法官建议在选购保险时,一定要查看该企业是否具有保险类业务经营资质,避免买到与保险产品高度相似的“伪保险”。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在参加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前应充分了解统筹的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切勿用“统筹”替代保险,如有保险需求,可以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来源
7月31日 上午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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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在诉讼中,就注销了公司?逃避责任不可取

案件处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公司却突然注销这要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审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告某明服饰公司与某越公司约定由某越公司将货物通过航空运输至美国,但其没有按照约定将涉案货物运往美国,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纠纷发生后,原告某明服饰公司与某越公司达成《协议书》,约定在2021年5月退还货物及运费预付款20000元,但被告某越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某明服饰公司退回货物及运费,后虽已全部退回,但已经违反《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某、庄某是某越公司的股东,被告刘某、庄某在知晓此次诉讼未终结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9月注销某越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刘某、庄某应当共同对某越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某明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刘某、庄某应当支付原告某明服饰公司重新运输货物产生的运费差额、赔偿金及合理损失,共计23000余元。法官说法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裁判应当发挥引导功能,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外,还应当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刘某、庄某明知诉讼尚未终结,还注销公司,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构成不诚信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制裁不诚信诉讼当事人,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利于建立诚信诉讼的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诚信诉讼的意识,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来源
7月19日 下午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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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 建设国际投资者可以理解信任的商事审判体系

前言11月11日,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法治建设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论坛以“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思路、新场域与新发展”为主题,邀请内地与港澳数十位专家学者,围绕相关议题进行深度交流。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协同合作”主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卞飞作了主旨发言,以下为卞飞在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要建立国际投资者理解信任的审判体系,首先就要提升法律事务开放水平。要赢得国际投资者的信任,最核心的是能够保障、推动、促进国际投资者自由选择适用域外法,可以依法选择他们熟悉的法律来解决纠纷。Part.1打造法律事务对外开放的高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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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强化善意执行 彰显司法“力度与温度”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前海法院不断强化善意执行力度,通过加强引导、主动作为和运用修复等措施,助力当事人疏纡解困,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类型案件加强引导妥善化解纠纷在执行中,面临经营困境的企业易引发劳资纠纷。在办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时,前海法院注重促进劳资双方沟通,让劳动者了解企业实际困难以及还款意向,推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助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帮助企业重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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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清债复信”,前海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在一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法院说“法官,我们公司不是不想履行判决,是我们遇到困境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前海法院在深入了解双方情况后巧妙化解执行“僵局”助力企业恢复失信这里面有哪些妙招呢?一起来看看~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人某源实业公司,为生意周转向某红贷款公司借款104万元,未能如期归还,某红贷款公司诉至前海法院后,法院判决某源实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随后,某源实业公司陆续归还了本金40余万元,尚欠60余万元没有归还,于是某红贷款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海法院主动为被执行人清理“三角债”,完成执行。同时针对被执行企业信用进行修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执行过程第一步:充分沟通了解企业困难前海法院执行局干警收到案件后,首先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到了其未能如期还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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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前海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南山区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本院调整现场诉讼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确需现场办理业务的,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1、自2022年4月11日起,所有前来本院现场办理业务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全程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指引,进行体温检测,通过“电子哨兵”打卡登记或扫“场所码”,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均需绿码)。2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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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关于暂时停止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最新防疫通告要求,为严格落实属地防疫责任,减少诉讼服务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现将前海法院诉讼服务相关事项调整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3月14日至18日,前海法院暂时停止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二、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原计划于近期进行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或调整为网上办理。具体调整情况,请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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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 首案来了!

与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后失联相关费用却未支付完毕公司诉至法院适用《民法典》怎么判?速看⬇⬇前海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案基本案情2019年9月,本案原告某海租赁公司与被告戴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一辆某品牌汽车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租金共计19万余元,其中先付租金8999元,租金分48期,每期3844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在支付了先付租金8999元后,就未再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违约,遂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已拖欠的9期租金和未到期的39期租金,合计18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余元。裁判结果前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戴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负担,不应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裁判要旨01为什么适用《民法典》裁判本案案件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更加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裁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02为什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通用条款”系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涉案合同中“通用条款”第11.5条约定,承租人超过5日未付租金、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并支付按全部未付租金金额30%计算的违约金。因原告提前收回全部剩余租金已实现其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并不存在其他损失,但还要求按全部未付租金金额30%计算违约金,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负担,该格式条款系原告提供的,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承租人在金融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加重了金融消费者个人的义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此案的判决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负责的法治精神。END.撰稿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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