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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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9日,某商贸公司向某金融服务公司借款2800万元。某投资集团将其开发建设的10000平方米写字楼,以“房屋买卖网签”的形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情况梳理后发现,目前该项目施工至全部工程量的90%后处于停工状态,法人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处于法院审判阶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为第三方担保关系,同时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屋债权关系也存在争议,决定对已办理的合同备案业务予以撤销。遂于2020年4月2日作出《关于撤销某金融服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判决其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存在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后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设立或变动,但购房人由此获得预售房屋的期待权,并取得了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权利,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避免“一房多卖”给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主动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行为既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撤销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有明确规定,而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能依职权撤销备案登记并无规定,也无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故该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案例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权责分明【基本案情】赵某云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某县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于2020年10月24日下发《通告》,决定对村区域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赵某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10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拆迁方案》,并在《实施方案》中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其中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房屋及附着物拆除等工作。由于征收部门与赵某云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5月12日,赵某云的房屋被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赵某云就拆除行为以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内的四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不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其下发的《实施方案》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指导行为,已构成一个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同时,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此种情形下,应当推定某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另,《实施方案》中已明确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房屋及附着物拆除工作,因其具有拆除房屋的职责分工,故其参与强制拆除的行为实际是实施强制拆除的履职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强制拆除前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催告赵某云自行拆除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实施强制拆除赵某云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行为,属程序违法。案例三程序违法的评估结论不应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富某军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前的2018年3月,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评估机构即对富某军的房屋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因富某军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6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富某军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且评估报告未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某市人民政府无证据证明其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估、鉴定等权利。因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存在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照以上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此,评估环节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名录的公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异议复核、评估时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作出评估结果成为征收补偿决定能否以其为依据的关键。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送达评估报告,报告未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且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因此,对富某军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案例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基本案情】2016年1月8日,某区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在内的临街商业用房予以征迁补偿,但并未作出相关征收决定。马某强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4月12日,某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2019年12月14日,马某强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某区人民政府收悉后一直未予答复,马某强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强拆马某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按照公平原则,某区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行政赔偿。【存在的问题】本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自2016年征收启动,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明确将马某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仅就补偿事宜同马某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马某强围绕征收补偿纠纷提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职责在内的数十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规划部门、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行政机关。马某强自身虽可能存在过度维权,涉嫌滥诉,但主要原因应归结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征收信息不明确,马某强只能通过提起各项诉讼的方式确定房屋纳入何项目的征收范围、适用何种补偿标准。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强制拆除马某强房屋,强拆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仍未就马某强的赔偿申请作出相关处理。马某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审理明确征收项目及补偿标准,并参照补偿标准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马某强进行赔偿。案例五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7日,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2018年10月,行政机关经过排查,确认该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用地手续情形下,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场,属于“大棚房”整治清理范围。2019年1月24日,应环保督查政策要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名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2月28日,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对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围绕养殖场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存在的问题】某合作社的建设行为虽不具备合法基础,应对其养殖设施建设费用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但其修建的设施均为农业设施,并未造成农地非农化,被纳入“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值得商榷。且在“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开展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其建设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反而发放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对其发展养殖予以鼓励与支持。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亦未提交案涉土地在建设前已纳入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某合作社对于案涉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法院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协调工作,但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最终协调未果。二审法院考虑到行政行为信赖利益原则、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公信力及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结合市场价格酌定出赔偿数额并作出相应判决。案例六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应当以诚信为前提【基本案情】2013年9月,某县人民政府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文化广场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某置业公司建设文化广场一期、二期所有项目,并约定由某县人民政府完成一期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做到“三通一平”;如一方违约,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对方经济损失的,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项目投资总额的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置业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某置业公司自行实施了拆迁安置,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将一期部分建设交由其他公司开发且未按约定将二期建设项目交由某置业公司建设。某置业公司对此提起行政协议诉讼,法院经审查判决某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法院根据协议约定,判决某县人民政府向某置业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6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20万元。本案审结后,二审法院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诚信履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解除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适当补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是最好的招商名片。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依法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供稿:省高院行政庭编辑:罗楚江审核:詹国彬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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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通报2021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

行政审判承担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青海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去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总体情况、司法审查基本情况、行政机关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同时,通报6起2021年典型行政案件,涉及工商登记、征地拆迁补偿、土地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领域,对推进司法公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报告显示,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773件,同比增长0.68%,结案1436件,结案率80.99%。其中,诉讼案件1578件,包含一审920件,同比下降9.54%;二审391件,同比下降17.16%;再审68件,同比上升51.11%;再审审查199件,同比上升101.01%。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95件,同比上升52.34%。报告指出,2021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受案总量稳中有升,案件数量上升幅度呈现“倒三角”。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数量涨幅较大,行政诉讼案件呈向上级法院集中态势。二是涉案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城建、资源(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拆除违法建筑)依然是纠纷多发领域,约占一审结案总量的47.41%。食品药品、信息电讯、水利、体育等领域新类型案件出现,值得关注和研究。三是一审行政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案件降幅较大。2021年,受案数居前三位的地区为西宁417件、海东251件、海西111件,占全省一审案件总数的84.67%。因青海湖沿岸环境保护整治工作日趋常态化,海南地区两级法院一审受案数在2020年陡增59.85%后,于2021年大幅回落,与往年基本持平。四是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集中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715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06件,败诉率为28.81%,较2020年上升11.22个百分点。五是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上升。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195件,同比上升52.34%。坚持依法公正审查,有效发挥司法监督职能,裁定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34件,占比17.44%。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但出庭实效有待进一步提升。2021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60.84%,同比上升21.98个百分点。近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不断提升,但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有待提高,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现象仍较为普遍。报告对全省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指出个别行政机关在执法、应诉过程中存在职权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固定证据不及时、法定程序欠缺等问题,并指出行政机关在履职担当、配合人民法院协调化解纠纷方面尚有进步空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照查摆,减少行政争议和涉诉败诉法律风险。报告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学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及时关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以来,民法典、新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关注学习,深入领会立法指引方向,优化执法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降低行政争议的发生率。二是促进行政执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实体公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又要注重程序公正,依照法定时限、步骤和方式及时处理问题,严格遵守各行政管理领域程序性规定,减少程序违法、瑕疵。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三是主动作为,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重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促进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行政纠纷协调化解全过程。四是建立健全自我纠正机制,强化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应将自我纠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对于已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要勇于担当,主动、积极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纠错并履行赔偿等后续义务,避免引发后续复议或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涉诉行政机关对于法院组织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共同做好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工作。五是加大权利保障力度,维护诚信政府形象。行政机关应强化权利保护意识,明确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招商引资等涉产权保护领域引发的争议,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行政机关应谨慎行使行政优益权,避免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履行协议应守信践诺,坚持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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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时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基本案情】马某甲于2000年因拆迁建还金牛小区铺面,2001年,马某甲将房产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予马某乙委托其办理抵押贷款,后马某甲放弃办理贷款并向马某乙索要房产证,马某乙即办理了一份假的房产证交给马某甲,真实的房产证自己留存。2003年4月,马某乙伪造马某甲授权其管理金牛小区铺面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后,与杨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商铺抵押给杨某某并借款42万元。2004年7月,杨某某持马某甲的房产证、身份证、委托书将马某甲所有的商铺过户到名下用于抵销马某乙所欠债务。杨某某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所提交的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与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的真实身份证号不同。马某甲之子于201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杨某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政行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杨某某提供的房屋转移登记材料中,提交的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与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的身份证号不同,被告在审查杨某某的材料时,未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导致马某甲的房屋转移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且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举证,应视为被告无证据提交,判决撤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马某甲商铺的所有权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登记行为。【存在的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查权利来源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因此,房屋登记机构总体上应以“形主实辅”为标准,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而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正是应被审慎审查的对象。本案中,杨某某虽提交了一系列登记材料,且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由其本人负责,但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甲身份证号码并非无法查明。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没有对提交材料中所有权人身份证号码予以基本的核实审查,最终将案涉商铺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致使马某甲权利受损,也导致该证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例二:征收房屋过程中应查明被征收房屋权属【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李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路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某一次性缴纳房租30000元租住6间简易平房,租赁期限直至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为止,涉及到的拆迁补助费中地面以上的建筑物拆迁费归李某某所有。2015年12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对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李某某居住的6间平房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西宁市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在未对李某某使用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未与使用人协商,亦未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存在的问题】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行为时,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及其产权情况予以调查和认定,若产权不明则应作出补偿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居住使用的6间平房位于案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而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并未对房屋进行产权确认,亦未协商并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案例三:适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基本案情】2018年3月,都兰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环境监理站自动监控异常情况交办通知单后,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多次检查后,都兰县环境保护局先后分别向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8年4月9日,都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万元,并要求其将限期整改以书面形式上报。4月10日,都兰县环境保护局又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都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时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议》中已经被删除的四十八条作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都兰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做到全面准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其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本案中,都兰县环境保护局在进行环保执法活动时理应熟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其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时却将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议》中已经被删除的四十八条作为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看出其并未准确把握并吃透与其行政职责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导致该处罚决定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例四:工伤认定案件应准确解读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基本案情】2017年7月,受害人李某甲在第三人建筑公司位于城东区博文路南段“康南片区和盛园”工地板房二楼休息时,被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冲撞造成死亡。其父李某乙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甲的死亡情节不符合工伤认定情节,不应认定工伤。李某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甲在工地宿舍住宿休息是与工程项目工作有直接相关联性的因素,从保护无过错的职工角度出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在复议阶段确定了李某甲属于不定时工作时间,其所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各企业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因务工人员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也呈上升态势。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看,旨在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中所谓“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亦应当从工作性质、特定环境、是否为了单位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评判。本案中,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把握不到位,因其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片面理解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导致受伤害职工未能得到社会保险救济,从而引发行政争议。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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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10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4月24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三年青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作通报,并发布10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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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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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应对疫情 保障群众诉讼——青海法院网上诉讼指引

青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有四个:青海移动微法院、青海网上法院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互联网法庭。后两个是前两个的补充,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第三方调解(调解员调解)服务,互联网法庭提供远程视频开庭服务。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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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法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法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1月28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印发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督促全省各级法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通知》指出,全省法院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作用,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通知》强调,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强化担当,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靠前指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时刻关注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提高反应速度和执行力,把各项防控工作做细、做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全省法院干警要自觉服从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等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切实做好自身防控工作的同时,带头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积极主动做好亲朋好友、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提醒、劝导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指挥科学、响应迅速、执行有力的防控工作体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离青在外的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要针对法院实际情况,科学筹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确保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做好疫情排查,全面排查本院干警春节期间出行情况,对于干警及家属前往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亲密接触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或社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如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被感染、疑似被隔离等情形,要第一时间层报上一级法院,严禁谎报、瞒报、漏报。《通知》要求,法院要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有事报进展,无事报平安。春节放假期间,各中级法院、省高院各部门和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疫情防控情况于每日下午16点前报省法院值班人员,假期结束上班后报省法院办公室,报告制度直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结束。对于节后各项工作,《通知》要求,一要强化网上办公办案。全省法院、机关各部门之间一般文件流转要尽量通过OA系统进行,必要时非涉密文件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流转,减少人员不必要的流动和接触。要充分利用内网cocall、审务通、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系。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青海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12368热线等方式开展诉讼活动。二要把好安全检查关口。全省法院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控,要在安检室张贴疫情防控公告,设置体温检测台,对来院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做好信息登记统计。要落实全程佩戴口罩方可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措施,对拒不配合的一律不得放行。经检测对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及时告知当地医疗防疫机构,并允许案件办理延期手续。三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防护。诉讼服务大厅是对外接触的主要窗口和重点场所。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人员要增强自身防护意识,落实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感觉有发热、咳嗽、打喷嚏及其他身体不适症状的,要及时检查就诊。要及时做好对诉讼服务大厅、庭审法庭、会客室、调解室、干警食堂等重点人集场所的消毒杀毒工作。四要强化沟通协调。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交通不便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已安排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及时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五要规范执行工作。全省法院要按照省高院执行局《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做好执行工作相关安排,非紧急特殊情况并经本院院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人员前往武汉等疫情较重地区执行公务,省内出差也尽量控制,确保执行工作与疫情防控、审判工作有机协调、一体落实。六要减少会务活动。全省法院要减少或取消公众性聚集活动,无特殊情况不组织不必要的会议或集体活动;确有需要的,可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原定节后进行的全省法院集中教育培训周取消,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推迟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七要合理落实考勤管理。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要求,及时通知本院干警并妥善安排好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值班值守工作。实行指纹打卡的法院,可以暂不集中使用打卡机考勤,各院、各部门干警出勤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实时掌握,通过内网Cocall或微信工作群向政工部门汇总备案。八要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当前,互联网、电视、报纸等新媒体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新闻报道铺天盖地,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公告栏等途径,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介绍和正面宣传报道,坚持传播正能量,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树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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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6.1暴力袭警案”在互助法院开审

9月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017年6月1日化隆县村民暴力袭警案在互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万玛某某、多杰某某等13人被控犯有妨害公务罪。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化隆县水利局在该县石大仓乡实施化隆县石大仓乡截潜流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时,受到石大仓乡香塔村、拉卡村、高跃村部分村民封堵道路阻碍施工,遂向化隆县公安局报案。后化隆县公安局抽调警力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处置。交警大队在清理路障时遇到村民阻挠,后被告人万玛某某、多杰某某、若某、桑某某、班某、拉毛某某、给某、多某某、桑杰某某、切某某、完么某某、才让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扔石块等手段暴力袭警,造成20余名警察受伤,执行公务车辆等不同程度损坏。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上述被告人暴力袭警,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13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互助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化隆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及被告人亲属参加旁听。互助县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积极做好庭审及安保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占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案件,分管安保工作的副院长星全鸿亲自参与行动指挥,海东市中院法警支队领导亲临一线指导,顺利完成了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院指派翻译人员出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影响大,案情复杂,前来旁听的家属、群众众多,给案件的庭审安保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确保顺利完成警务保障工作,互助法院会同兄弟法院法警及互助县公安局特警,制定了严密的庭审警务保障方案,详细部署了押解、看管、安检、值庭、巡庭等各工作小组的成员和工作责任,安排了专人对审判庭、羁押室、囚车、手铐等方面进行了安全排查,并进行了演练,各项工作周密细致,井井有条,法院法警及公安局特警45人参与安保工作。庭审持续两天,将择期宣判。(马贵鑫)编辑:钟雅琼审核:郝光华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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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15日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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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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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12日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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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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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10日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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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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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8日公开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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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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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召开2017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

2018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三是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四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五是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六是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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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连获两项国家级荣誉

近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捷报频传,继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后,又被国家民委授予“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这是今年青海省法院系统内唯一获此殊荣的集体。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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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对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政纪律提出要求

为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成果,弛而不惜纠正“四风”问题,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政纪律工作,防止节日期间不正之风反弹。近日,省高级法院下发《关于严肃2018年元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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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双语法官培训情况

12月2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负责同志受分管院领导委托向社会通报近年来青海法院系统汉藏双语法官培训情况。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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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法院:把庭开到炕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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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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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全体干警参加最高院十九大精神辅导视频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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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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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招聘编制外书记员的公告

2、爱岗敬业,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纪律性强,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组织归纳能力,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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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追记王健同志个人一等功

王健,男,汉族,陕西宝鸡人,1986年11月出生,2008年5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入党,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6月进入法院工作,先后担任刚察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和法官助理。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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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判”为智慧法院插上翅膀

“路漫漫而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智慧法院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相信不远的将来,青海法院将建立实现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便民透明、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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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法院:聚指成拳白墙利剑高悬 抓铁有痕古镇春风扑面

抓好“学”这个基础,守好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来,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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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第三批法官入额专业面试顺利完成

3月27日,青海法院第三批法官入额专业面试顺利完成。来自全省55个法院的278名法官参加了面试。本次面试在青海高院设置四个考场,分一天半进行,面试考官由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和法学专家组成。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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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启动“高原意志”执行攻坚活动 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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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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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3月20日,青海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就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作出部署。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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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出台意见 充分发挥党委核心作用 全力支持基本解决执行难

近日,青海省依法治省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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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出台意见 充分发挥党委核心作用 全力支持基本解决执行难

近日,青海省依法治省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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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资讯】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通知》的出台,对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化解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促进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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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记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来到青海代表团,与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青海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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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

——访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委书记、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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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举行迎新春•强体魄•促和谐系列文体活动

活动内容丰富,娱乐性强,包括书写春联、歌舞娱乐、茗香怡神、全民阅读、棋牌竞赛、台球竞赛等内容,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带头参加活动与干警一起对弈象棋。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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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举行团拜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向老干部拜年

团拜会前,老干部们还兴致勃勃的参观了新办公大楼工作区、大审判庭、立案大厅、信息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等。大家对近几年来省法院的发展进步表示赞叹。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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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工作报告获高票通过

1月2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以96.76%的通过率,高票通过了董开军院长向大会作的法院工作报告。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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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审判业务综合楼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省高级法院将以获得此项荣誉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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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近日,同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纳入犯罪,对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来,青海省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