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提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处理也成为重要事项,比照对应的企业会计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中的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会计准则为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提供了核算的依据,但尚存在不尽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初始确认的核算规定和或有事项准则未有效对接。后续期间,对于相关关系人会计处理规定不全面:“相关资产产生的收入,相关负债产生的费用,不得相互抵消”表述含糊,不得要领;被转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规定比较笼统。信贷资产证券化到期缺乏相应会计处理规定说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操作指导,相应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CPA考试教材讲授也不完整,与当前我国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现实不相适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金融风险防范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18-2020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点项目“会计学专业评估的成效、问题与对策研究”(JC2018-288)、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培育项目“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教学改革研究”(2018YGP00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刘秀兰,西南民族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胡文君,西南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筹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2期引言商业银行转让组合贷款给信托机构予以证券化中,为了便于信托机构顺利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一般要提供财务担保以分散信托机构的风险,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以金融资产转移中的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为核算依据,而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经过了2006年的发布和2017的修订,关于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移在会计处理中仍然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导致商业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难以和会计准则有效对接,《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在讲解本业务时,也缺乏完整性。相关研究中,有的只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分析了不同涉入方式下,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如何职业判断和应用,①有的尽管研究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但都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前的研究成果,②在修订后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研究比较缺乏。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探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不够完善的问题及其应对建议,以期完善相应会计准则,也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科学合理核算提供参考。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向借款人发放的企业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长期组合贷款资产出售给特定目的信托公司,信托机构将购买的组合贷款资产以将来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此金融业务在1970年创新于美国抵押贷款,后逐渐在全球得到了不断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2005年,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率先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7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等金融企业再次试点。此后因为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受阻。随着金融创新和转型的客观形势需要,信贷资产证券化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2014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各机构监管部门不再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只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发行机制的改变,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此后,资产证券化业务迅猛发展;到2018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突破2万亿元;到2020年上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市场存量已经达到43307.92亿元。[1]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的产品,基本上是持续时间比较长、流动性比较差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通过将这类信贷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信托公司予以证券化,将长期性贷款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解决了长期资产流动性弱的问题,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更加合理均衡,流动资产比重增加,非流动资产比重下降,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增强。(二)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1.提高资本充足率。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按照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核心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从过去的6%提高到8%以上。③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发行大量永续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外,通过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转移流动性比较差、风险比较大的信贷资产,可以降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即风险资产加权平均数,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如,最早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2005年为13.57%,2020年上升到17.06%。④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升是多种因素调整的结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动因之一。2.降低不良贷款率。为了提高银行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将可能变成五级分类法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贷款通过证券化转移,减少银行的长期贷款规模,以减少不良贷款率分母数据及不良贷款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效果。以最早发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建设银行为例,2004年,建设银行不良贷款率为5.12%,2005年,建设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来,不良贷款率逐渐降低,2005年不良贷款率为3.84%,到2017年,不良贷款率降低到1.49%,2020年受疫情风险因素影响,不良贷款率为1.56%,⑤有所上升,但仍然属于安全性范围内。3.强化银行的贷款风险防控。商业银行贷款额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发放的贷款不断上升,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高达172.75万亿元。[2]贷款额度越高,商业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越大,为了分散风险,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对信贷资产风险识别与评价,将部分长期贷款资产转移予以资产证券化,收到流动性强、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经营业绩的货币资金,可以防控信贷资产后续期间的本金、利息的收回风险,减少银行贷款风险。(三)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商业银行通过转移信贷金融资产,可以取得大量流动性强的货币资金,可以将这些货币资金投资于更多收益性比较高的经营产品,可以发放二次贷款,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的同时,与之适应的会计处理却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将就此开展研究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提供参考。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规定分析(一)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划分的三种会计核算类型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比较少,尽管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基于那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未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接轨,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不够具体。[3]2012年《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应该按照财务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对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4]《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经过2006年首次发布和2017年的修订,针对的是所有金融资产转移交易或事项,不仅仅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包括商业汇票贴现、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转让等很多金融工具转移的交易或者事项。根据金融资产转移以后转出方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同,会计处理分为三种情况。1.需要冲销所有权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收债权、期权等金融资产处置后,如果转移了所有权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就符合终止核算的条件,会计处理要在账面上冲销相应的金融资产。[5]比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于是付款人委托的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贴现银行几乎没有收款风险,所以贴现申请人一旦贴现商业汇票,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不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后所有权的风险完全转移,贴现申请人就应该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