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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权
导读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代表派出它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与派出它的行政机关之间不是委托关系,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但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并不是乡、镇人民政府,因此,街道办没有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权。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被告)对陈某某(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最高法院认为,虽然长兴路办事处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办事处无强制拆除权限,因此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本公众号旨在通过具体真实的案例,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关于土地征收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以在必要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01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原审法院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正确。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098号02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