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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员购买意外险是否可抵偿其雇主责任?

原告苏某、丁某之子苏某某受被告田某雇佣,在田某的经营的矿区开采花岗石料石。2004年10月,在吊装花岗石料石过程中,缆绳突然断裂,落下的料石将当时正在矿坑内工作的苏某某砸死。苏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即本案原告苏某、丁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支付损害赔偿款。审理中,被告田某同意赔偿,但主张其曾为包括死者田某某在内的全部雇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田某某死亡后,两原告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金5万元,故要求在赔偿金额中减免该5万元保险理赔金。【观点之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田某的抗辩主张,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1、保险赔偿金应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当事人基于同一原因既受到损害又因此而取得利益者,所得的利益应在损害金额范围内抵扣,以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两原告所领取5万元保险金,应予从被告的赔偿金额中退减。2、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的支付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损害的事实,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是基于同一因果关系而产生,不能混淆,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故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扣田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评析】对本案的探讨不仅对正确理解损益相抵原则的含义有意义。而且,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有普遍意义。损益相抵原则,亦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侵权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制度。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从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该项法律制度的适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常常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可适用:1、须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必备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有利益,则无适用的余地;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4、侵权与受益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没有排除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利益与损害基于同一相当原因而发生。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时,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从保险价值来说,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于转移受害人损失与全体投保人中,而不在于减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虽然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医疗保险是否适用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且损失补偿原则减轻的是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作为保险标的人的健康、寿命无法用人身保险的价值来衡量,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保险法》第68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人身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保险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分散于其他投保人,而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同时,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减轻的是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而不是减轻其他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不是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前者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后者产生的原因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同一原因,损害和利益的产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3、虽然本案受害人苏某某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有田某支付,但并没有约定田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赔偿金属于苏某指定的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田某不是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只能视为田某为其雇工提供的福利。这种福利在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减轻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案件思考】从本案来看,雇主田某当初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当发生事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绝大多数雇主为雇员买保险的目的,但最终因对险种认识不深以及对法律的误解,导致其目的落空。雇主若要通过保险来分散其作为雇主法律责任的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所谓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是指以雇主的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与机动车责任险类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其价值和目的在于转移雇主对雇员赔偿的风险。雇主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后一旦雇员收到伤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应的保险赔偿金则由雇主领取,即便是直接支付给受伤害的雇员,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代为雇主赔偿的性质,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这就实现了雇主通过保险来转移其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2、为雇员投保意外保险,同时约定受益人为雇主,或是在投保意外保险前与雇员约定若将来雇员在雇佣工作中收到伤害,相对应的保险赔偿金抵作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相对意外保险较窄,且投保主体是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通常不包括个人,有的还要求雇员必须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这可能导致雇主不能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是雇主责任险并不能更多的转移雇主的赔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为雇员投保意外保险,这样既没有主体限制,赔偿的范围也相对较大。但若想达到通过人身保险来分散雇主责任,还应通过下列方式来完备相应的法律环节:一是在意外保险中约定保险金的受益人是雇主,但要注意的是,这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二是可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雇主,但应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如果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则相对应的保险赔偿金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来源:腾讯网-东方读案)想了解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区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往期精彩回顾▼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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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两会代表委员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招:“制度+税收+投资”齐发力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养老钱”该怎么筹?这既是年轻人的“远虑”,更是中老年人的“近忧”,关乎每个人的晚年幸福。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保险业及金融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建言,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支招。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我国面临较大养老压力,目前依旧存在基本养老金面临较大缺口、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等诸多问题。未来保险业要进一步聚焦人口老龄化现象,同时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落地和革新,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融业务的发展。在如何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助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上,多位两会代表、委员以及保险业内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强化养老保险三大支柱间的衔接转换、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加强制度层面的改革与创新等方式,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目前发展仍不均衡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已于1999年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2538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60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6%。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未富先老”的或有局面将给目前尚未成熟的社会保障机制带来巨大挑战。为了应对养老保障缺口,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加快商业健康养老保险的发展》等文件,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要“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从三大养老支柱目前的贡献来看,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在养老支出方面占了绝大部分,贡献最大。人社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末,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6.13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累计结存2.09万亿元,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其中,有19家保险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周延礼表示,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已初步搭建,但目前的发展尚不均衡。一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均衡。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三大支柱中占主导地位,承担了大部分国民的养老责任,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二是我国企业年金覆盖范围较小。企业参与率较低,新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企业数量停滞不前,有相当一部分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推进缓慢,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三是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发展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规模较小、人均保费较低,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远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养老保障的多样化需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动第三支柱发展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两会代表、委员及保险业内专家对商业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建言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被多次提及。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罗熹表示,根据银保监会部署,公司积极研发适应各层次养老人群的养老保险品种。在上海、福建、苏州等地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目前的税收优惠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家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适当提高免税力度。《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人寿集团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在《关于保险服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中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负为核心,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对机构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税负水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也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迎来巨大发展机遇。不过,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目前刚刚起步,商业养老保险的推进亟需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周延礼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建议税务部门加大对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商业保险业务与年金保险衔接;二是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解决税延政策与个人征税制度不匹配的问题;三是建议构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则认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可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比如,提升养老税延的抵扣金额;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交费限额、降低领取税率、投资收益领取阶段免征税;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交费,并针对超额交费部分制定分段个税等。发展之前制度先行应强化顶层设计和创新在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同时,多位两会代表、委员表示,可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创新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应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在账户持有人身上而非产品上,让账户持有人能够用一个账户“通吃”所有合格金融产品,以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便利性和可及性。郑秉文建议,应尽快推出一个完整的、可容纳所有金融产品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方案。王滨也表示,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融产品,应配套出台机制相容的监管规定、会计准则、业绩考核办法等,坚定长期化定位,统一标准,统一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并在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出台鼓励性政策,强化养老保险金融产品的专属性。周燕芳则建议,可从制度层面、政策层面、养老产品及服务层面入手,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推动力度,更好地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设提供服务。比如,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探索通过实名认证且唯一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资金在三大支柱间的转移接续,建立养老金账户“一账通”的衔接机制。周延礼指出,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需要企业、财务、税务、个人在具体业务上相互配合,流程较为复杂,大家无法以个人身份自由购买。因此,周延礼建议,应完善相关立法,解决税延政策与个人征税制度不匹配的问题。为税延性养老保险订制特有的配套制度,简化行政审批和抵扣流程,特别是在数据对接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逐渐降低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门槛。增值就是吸引力养老金投资范围待拓宽养老保险产品能持续快速增值,是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因此,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及保险业内专家建议,应放宽养老保险的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增强养老保险产品的吸引力。王滨建议,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融产品,坚定长期化定位,统一标准,统一领取期限及条件,并在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出台鼓励性政策。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也表示,应适当降低养老金融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拉长年金投资业绩的考核周期。周燕芳则建议,应允许更高比例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及另类资产,以提升养老金的长期收益率。罗熹坚信,长期投资的养老资金进来后,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来源:中国经济网)想了解养老保险产品详情,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区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往期精彩回顾▼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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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遭遇集中“退保”危机,背后却有人赚得盆满钵满

“这个案子撕开保险佣金诈骗黑色产业链的一道口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蔡红伟介绍道。“这个案子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超案件本身,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行业在经营理念上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松懈,最终反噬到行业自身。”——承办检察官周蕾说。“能看到案件有今天的进展,我们深受鼓舞。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启动刑事公诉,为抵制保险黑产打响了第一枪,开创了行业先河。我们希望通过此案,大大推动保险行业的合规经营进程,同时也对您和您的团队的专业精神和勇于尝试探索的精神点赞!”走访涉案公司后,蔡红伟收到涉案保险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人发来的信息。大批客户集中退保,保险公司损失惨重,是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误导客户引发众怒?还是有人精心策划诈骗佣金?这一切随着64名被告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有了定论。“这是一起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承办检察官周蕾介绍,在该案侦查阶段,浦东新区检察院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扣相关人员涉案账户;在审查期间,该院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涉案人员退赃退款,截至目前,已追赃挽损300余万元。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2020年4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员工张女士(化名)报案,其公司发现有客户集中投诉退保,已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造成损失。至张女士报案时,仍然还有大量客户投诉退保。对于这次集中退保事件,张女士说出了公司的怀疑:“可能有社会上的人员伙同公司内部人员恶意骗取公司佣金。”2020年5月,经过侦查,警方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等数十人。经审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5人,后又追捕31人。2020年11月,余某等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截至目前,该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退保危机乍现,背后隐情渐露水面张女士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是保险中介,通俗来说就是介绍客户给各大保险公司,帮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从中赚取佣金或手续费。2020年3月的一天,张女士所在的这家经纪公司接到一家保险公司的通知,称经纪公司介绍投保的15位客户投诉,其公司销售人员误导他们购买了保险产品,要求全额退款。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保险公司退还了这15位客户的全额保费,而保险公司之前所支付给保险经纪团队的佣金却无法要回。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事后却发现,这次集中退保事件似有颇多“巧合”之处:这15个客户的投保时间非常接近,集中在2019年11月和12月期间;集中投保的是三款保费很高的高端保险产品,平时销售量很小;退保时说辞高度一致——销售人员误导他们购买保险产品,所以要求退保退款,但无一人说清销售过程,也无法提供具体的销售人员联系方式。公司察觉出这次集体退保事件可能另有玄机。很快公司又发现,负责这15个客户的两名业务员都是一位叫余某的合作伙伴的下属,这一下子唤起了张女士的回忆。她还记得,当初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都询问过余某,是如何在短时间内销售了这么多高端的保单,余某当时声称他的朋友手里有高端客户。2019年12月,余某带着这位王姓朋友与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之后,每每做成生意,经纪公司会将佣金转给了余某,由其分配给他的朋友。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按照流程,应是具体的销售人员和客户进行沟通。但面对经纪公司的询问,余某的朋友简单敷衍之后便失去联络,而余某则表示业务都是他朋友做的,他并不为此负责。但是公司很快发现,余某并不如他所说那般“无辜”,与此事无甚瓜葛。这个团队销售的保单,除了上述的15个客户,另有14个客户在投诉要求退保,同时余某手底下其他团队销售负责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保单也有近20个客户退保。这一切又很难用“巧合”来回答。因而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怀疑,余某及其团队可能存在勾结所谓的“客户”骗取公司佣金的行为。亲朋好友齐上阵,虚假投保终落网我们再把时钟拨回2019年2019年下半年,老雍(女)在保险经纪公司上班的女儿周某,提出要以老雍的名义假意购买保险,理由是为了提成和奖金。老雍便交出自己的身份证,由周某为她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保险。之后她按照女儿的要求,完成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到了2020年上半年,老雍又按照女儿周某的要求打了投诉电话要求退保,之后不久她在周某的陪同下办理了退保的手续,拿回了保费。实际上家境不富裕的老雍家其实无力支付这20万的保费,这笔钱是由一个名叫陈某的女子借给周某的。而陈某正是经纪公司合伙人余某的妻子,周某则是该公司的业务员,退保后,这笔钱归还了陈某。后经查实,余某所谓的“王姓朋友”实则为自己的妻弟。说到此处,一条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已逐渐清晰。有人负责整体谋划,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账户,而参与进整个犯罪链条的人员也远不止这些。经查,与余某合谋的还有黄某(周某的丈夫)、马某等人,如同老雍这样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的虚假投保人更不在少数,另有马某、雷某等人利用自己或向他人借用的银行账户,对涉案赃款实施接受或者转移分配。除此之外,经纪公司员工陶某在明知余某等人实施诈骗保险佣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进行保险佣金结算业务。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已陆续到案。经审查,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黄某、余某、马某等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指使他人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保险机构业务佣金。陈某等人提供投保资金,周某等人经黄某、余某指使,向虚假投保人转账等资金流转,虚假投保人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保险,经纪公司随即向业务员支付首年保险佣金。骗得款项后,虚假投保人虚构业务员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获全额退保。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老雍等人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充当虚假保险投保人,在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需求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虚假投保,骗取首年保险佣金后,又实施恶意退保投诉的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行业“潜规则”反噬行业这个案子从受理,到首批被告人被起诉,时间跨度近半年。这期间,承办检察官一直在思考:“并不十分高明的欺骗手段为什么能一再得逞,直至造成近千万的重大损失?”为此,在案件办理中,她多次提审涉案人员,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数次走访调研涉案企业,挖掘背后的问题。案子越往下办,检察官越觉得:“案件以外也许更值得我们关注。”在保险经纪行业,有一种行为叫“自买单”,是业务员为业绩达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这也是该案部分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事实上,“自买单”要么真实投保、不进行恶意退保,要么事后退保、不收取佣金。然而行业中却逐渐衍生出一种收取佣金且恶意退保的所谓的“自买单”。“其实这就是本案中这种诈骗模式的‘雏形’,而且这种所谓的‘自买单’行为在行业内很常见。”检察官说,这本身就属于一种行业监管漏洞,为类似本案这样的犯罪行为埋下祸根。对于频繁出现的高额保单,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也未尽到审核的义务,“这从侧面也反映了公司经营理念上的偏差,唯业绩至上。”在走访调研中,检察官还发现,进入保险经纪公司当业务员的门槛其实很低。就如本案中,余某等人安排他人,利用假身份入职或者挂靠保险经纪公司,加入保险经纪团队,以便操作虚假投保事宜。而部分公司内部职工即使知情也视若无睹,甚至参与其中。这就意味着,在这个犯罪链条中,不仅有虚假投保人,还有“虚假业务员”。“保险经纪团队合约代签、员工入职合同代签等情况,在保险经纪行业已经成了一种‘默许’,如黄某、余某这样的人正是在这样的‘默许’之下,滋生出更多‘野心’。”检察官说:“其实只要公司稍加甄别核实,便可以察觉。”她还提到,“首年佣金过高”这一不合理的保险佣金设置也造成了部分保险经纪人为了追求短期佣金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承办检察官还谈到本案的另一个特点,那就是被告人之间不乏亲密关系:夫妻、母女、亲戚、朋友、同事,这几乎是一条由熟人关系网发展起来的犯罪链条。经过深挖细掘,办案人员发现该案已经涉及到三家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也需“上保”买保险已经成了现代许多人抵御风险的一项重要选择,但在保险行业的逐渐商业化的今天,管理和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中也意识到了问题。在这起保险佣金诈骗案起诉之际,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涉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并举行公开宣告。“问题说透了,建议指明了,才会更有说服力,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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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通报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就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向各银保监局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公开通报。为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开展了专项检查,并根据线索,对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开展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机构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一、欺骗投保人问题(一)安心财险经查,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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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额终身寿险年底走俏 部分银行理财经理“改口”荐保险

《证券日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年金保险和增额终身寿险都被很多客户经理认为是理财型保险,具有稳健的增值性。同时,两类保险产品都可用来规划孩子未来的教育金需要以及养老金补充需要,还可作为财富定向传承。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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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核保考虑因素

人保健康癌症医疗险进行灰度测试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罗生门,赔付如何定?扫码关注,欢迎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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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保人有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2016年6月26日,李某因发热头疼住院,7月4日其出院诊断为“颅内血管畸形”。2017年12月25日,李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其中重疾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住院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李某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朱某仅询问了李某身体如何、有无患病、有无住院,未就健康告知上列明的问题一一向李某进行询问,就在13项询问事项位置均勾选“否”,13项询问事项中包含“过去的5年内,有无被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有无检查结果异常、有无被医生建议治疗”。李某在健康告知上签字,并支付了2年保费。2019年7月12日,李某至上海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硬脑膜动静脉漏并进行了手术,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9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予理赔。李某对上述通知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保险金8000余元。【评析】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某于2016年7月4日出院诊断为“颅内血管畸形”,2019年的出院记录载明“患者因反复头痛三年有余住院”,李某投保前已经知晓其患有颅内血管畸形,但在投保时未就健康告知上的问题全部勾选否,未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李某非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在投保前虽经磁共振检查显示脑大静脉池内异常血造影,考虑血管畸形可能并被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上述病历仅记载所患疾病可能,并未确诊李某所患疾病,在三年后才就该情况再次就诊,且李某告知了代理人有头痛,李某在投保前没有主观上明知或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主张其就《健康告知》中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李某进行过询问,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就《健康告知》中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过询问,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询问范围及内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保险人就其询问范围和内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一,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庭认可其在李某签署健康告知时未就健康告知内容进行询问,仅在制作电子投保书时笼统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好不好、有没有疾病、有没有住院,未依据合同逐一、专业地询问,未尽合理询问义务。李某虽在全部勾选否的健康告知上签字,但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询问义务。其二,《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在投保前虽经磁共振检查显示脑大静脉池内异常血造影,考虑血管畸形可能并被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上述病历仅记载所患疾病可能,并未确诊李某所患疾病,且李某在三年后才就该情况再次就诊,李某在投保前没有主观上明知或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综上,甲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因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甲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李某保险金。(来源:江苏法制报)往期精彩回顾▼保险业两通知剑指代理人质量“保险欺诈”现象再抬头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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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两通知剑指代理人质量

据银保监会官网,《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发布,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分为全面提高认识、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八个部分,剑指行业代理人高质量发展。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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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续保、费率可调 人保健康癌症医疗险进行灰度测试

点击上方蓝字“乐活保”一起玩耍5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人保健康在支付宝上线了终身保证续保费率可调的癌症医疗险。据了解,这款产品目前处于灰度测试阶段。长期保险产品费率可调在国际市场相对成熟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2020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对此,永安保险人身险(健康险)管理部总经理钟鹏表示,“长期医疗险因为医疗通胀的原因,费率可调整也是国际惯例,如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的长期医疗险的费率均是可调整的。但我们对长期医疗险还缺乏经验,所以人保健康先从低发生率的癌症医疗险起步,而不是直接做常规医疗险,步伐还是蛮谨慎的。”事实上,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此前,由于缺乏费率调整政策的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医疗保险时,只能开发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如六年内)的医疗保险产品,用停售老产品升级新产品的模式应对未来的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导致的医疗费用高企。这一点也是消费者对医疗保险产品最大的疑虑,他们担心保险公司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导致其未来无法获得非常必要的医疗保障。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其中,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的医疗保险,2019年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一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是综合成本率《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的触发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的指标都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的,这也是银保监会在《通知》制定的过程当中遵循的市场化导向的原则,即将产品的定价权、费率的调整权交还给市场,但是要通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手段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人保健康这款产品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是综合成本率。但这引起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讨论。钟鹏表示,“银保监会对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是赔付率,且对赔付率有明确定义,而人保健康这款产品把触发条件改为综合成本率,除考虑赔付率情况外也考虑到了费用率情况,值得进一步探讨。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险作为新生事物,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包容性进行探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一)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二)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三)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钟鹏指出,“健康险的竞争最终将走向风控能力的竞争,保险公司只有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从产品开发、销售、核保、理赔、控费等环节层层管控,才能使赔付率和费用率在可接受范围内,使得医疗险的费率随着医疗通胀缓慢上升,维系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进来,保持经营的稳定性。”(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往期精彩回顾▼“保险欺诈”现象再抬头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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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尊享e生再迎迭代升级 2020版关爱罕见病人群

点击上方蓝字“乐活保”一起玩耍3月20日,有“国民医保”之称的众安保险尊享e生2020版正式升级上线。本次升级,众安把对罕见病群体的关爱落到了明星产品“尊享e生”系列之中,尊享e生2020版首度将121种罕见病纳入保障范围,为罕见病群体减轻了沉重的治疗负担。据悉,此次升级是众安“尊享e生”的第15次迭代。覆盖《第一批罕见病》目录121种罕见病罕见疾病又称“孤儿病”,目前国际上对罕见病还没有统一界定,部分国家会根据自身国情为罕见病立法,并作出描述。以美国为例,2002年的《罕见病法案》将罕见病定义为在美国患病人数低于20万人的疾病。这样的标准显然不适用于人口超过14亿人的中国。我国比较认可的罕见病说法来自于2010年5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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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现象再抬头 监管部门提示风险曝光骗局套路

策划人手记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通报显示,前三季度,涉嫌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8.02%,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有所抬头。从通报案例中可见,每一例投诉、每一笔处罚,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前不久,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称,涉嫌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8.02%。《通报》还显示,前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71990件,同比增长3.4%。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投诉69589件,同比增长2.04%,占投诉总量的96.66%;涉嫌违法违规投诉2401件,同比增长68.02%,占投诉总量的3.34%。又至年末,伴随各家险企“开门红”徐徐拉开大幕,围绕热门的“人寿”“健康”“意外”“旅行”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活动也在不断上演。日前,银保监会针对近期多地发生的保单贷款、代理退保、“开门红”违规销售、以银保监会名义行骗等欺诈行为的再度抬头,与各地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纷纷发出风险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警惕防范骗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之所以一些涉嫌违法欺诈行为有所抬头,主要是在多种诱惑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年关将至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让利营销活动,对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变相的欺瞒和诱骗,手段不仅越来越多样化且套路满满。消费者权益无小事。从通报案例中可见,每一例投诉、每一笔处罚,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要求。小心“全额退保”骗局套路01从今年银保监系统收到的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看,有不法分子打着“代理退保”的旗号牟利,手段全是“满满的套路”,令人分辨不清,并造成了多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实际上,“代理退保”欺诈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值得保险业和消费者引起足够重视。近日多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风险提示,消费者要谨慎退保。10月22日,深圳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代理投诉全额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11月26日,四川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深圳地区,有社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频频向消费者发布“可在全国任意地区的任意保险公司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100%退保成功,安全快速”虚假信息,打着“专业保险维权”的名义,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开展保险“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代理”业务,并向消费者牟取高额费用。李女士就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她告诉记者:“电话中一直在怂恿我先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然后再帮助我进行消费者维权,办理全额退保业务,但办完后要收取高额手续费,同时还向我不停地推销‘高收益’理财产品。”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种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以及再投保时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甚至可能被拒保等风险,且妨碍了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同时,这种采取“恶意投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的行为,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因此,消费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此外,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人身保险产品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退保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了解“养老服务”背后的“坑人逻辑”02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给老年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实际上,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且存在着较大风险隐患。“返利资金实际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有业内不愿具名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并未实施有效监管,而是由发起机构实际控制,这存在着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釆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却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更有甚者,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为揭露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称:“这将使所谓的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及健康需求无法满足,同时也存在着运营模式的违法风险。”风险提示还指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11月18日,北京银保监局也发布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办理保单贷款,警惕“高收益”骗局。针对近期北京地区发现市场存在不法人员通过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贷款或办理退保、同时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规现象,北京银保监局称,上述不法人员以高收益为诱饵,欺骗保险消费者通过保单贷款或退保获取资金,用于购买非保险理财产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认清“假冒银保监会名义”行骗目的03记者从多地银保监局了解到,近期收到了多起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办公厅”名义实施电信诈骗的举报。据介绍,不法分子以提供贷款为名,向金融消费者发送网络链接,引导下载网络贷款手机软件,并实名注册申请贷款,其后,以输入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贷款发放至错误账户而被银保监会冻结为由,向金融消费者发送假冒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通知”截图,要求缴纳保证金证实未参与协助骗贷。12月2日,四川银保监局在发布的《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中指出:一要认清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无权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更不会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办案费。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要保持警惕。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融资,切勿轻信陌生来电、短信及网络提供的贷款信息。保持清醒头脑、防范金融诈骗,不点击、不下载来路不明的网络链接、手机或电脑软件,不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告知陌生人,不轻易向他人转账汇款。三是妥善处置。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的,可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咨询;个人信息泄露的,及时更换账户密码或注销银行卡;遭遇诈骗形成损失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尽力挽回资金损失。谨防“开门红”的“炒停”营销手段04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在为冲击新年业绩开展多种形式的“开门红”活动。而这也是消费者谨防“虚高”承诺和“炒停”营销之时。有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开门红”时期,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给消费者造成不便甚至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常见的销售人员“炒停”营销、混淆片面与不实宣传等现象,11月25日,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开门红”保险消费的风险提示》指出:一要谨防借助“炒停”营销。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保险产品。二要谨防不实宣传。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会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产品收益,开展不实宣传。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三要谨防混淆片面比较。个别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人员利用模糊表述的方法,向消费者介绍与定期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并称其利息高且保本无风险,实则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天津银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讯,来源:金融时报)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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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罗生门,赔付如何定?

佛山顺德的谭女士不幸确诊患上癌症,正当她打算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险赔付的时候却被拒赔了,保险公司指出,谭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曾患过的一种叫“血管性血友病”的病史。未如实告知自己曾患的病史是“重大过失未告知”还是“故意未告知”?是否应该影响她的理赔?如果购买保险时未告知自己病史是否有“追溯期”?就这些问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审理此案的法官和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进行求证。焦点: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拒赔2017年3月1日,谭女士的工作单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投保前,谭女士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曾因血友病住院。2018年6月,谭女士身体不适,后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乳腺良性肿瘤。出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后谭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18年7月20日,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谭女士未如实告知既往有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的情况(2002年11月份住院治疗),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观点对碰:当事人:此前疾病和患癌无因果关系由于双方未就该保险赔付达成一致意见,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谭女士称,自己在2002年11月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但疾病已治愈多年,与患癌并无因果关系。其即使是未告知,也仅是由于重大过失未告知,并非故意未告知。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谭女士认为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15年前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与乳腺恶性肿瘤的发生并无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公司: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决定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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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时捡筷子碰桌角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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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疾病与"带病投保"无关 法院:应赔偿

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若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但保险事故疾病与“带病投保”无关,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马某保险金18396元。2017年8月31日,蒋某(马某之子)为马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其中承保约定“本保单投保年度内被保险人每人年度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部分),超出免赔额部分的赔付比例为100%”。马某分别于2018年4月22日、2018年5月31日入住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胆总管结石”,两次花医药费用28396元,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1万元,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医药费18396元。但马某多次要求理赔未果,2018年7月4日,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1839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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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在支付宝上有“误导性描述” 泰康在线被银保监会要求整改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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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要注意 否则很可能被拒赔!

位于南通通州的一家健身馆曾购买了一份公众责任保险,但未购买相关的附加险。事故发生后该健身馆赔偿了16万余元给死者家属。然而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碰了壁,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只获得5万元的理赔款。通州这家健身馆经营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东侧大厅日常租赁给当地群众作承办宴席之用,西侧做成游泳池在夏季对外开放,而宴席所需使用的托盘碗碟一直存放在西侧游泳池一边的库房里。2017年6月,该健身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1份,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后在保险期间,因案外人黄某租赁该健身馆东侧的宴会中心举办宴席时,受雇小工杨某在前往游泳池一侧库房内拿取拖盘途中,跌入游泳池无水西北角。杨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健身馆赔偿杨某亲属159899.62元并承担诉讼费464元,合计160363.62元。该健身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健身馆依生效判决向杨某亲属如数支付判决金额。后因该起事故发生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生,属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16万余元。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该险种将经营场所中几种易发事故的区域(游泳池、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停车场)列入免责条款,只有投保该险种对应的附加险才能获赔。原告健身馆未投保该附加险,且又在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的位置盖章,书面认可了保险公司提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该案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以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一次性理赔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说法:购买保险应注意免责条款公众责任险这一险种多由公众经常涉足的楼堂馆所的管理方进行投保。该保险虽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又将经营场所中几种易发事故区域列入免责条款,例如游泳池、灯饰物、停车场等。究其原因,是该部分区域由于其构造及用途均会使得该区域内产生事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它区域,对其适用的保险费率亦相应提高,故将该部分区域抽取出来列入附加险范围,即投保人增加投保附加险即可获得该部分区域的保险,否则予以免赔。投保人如因各种原因未投保附加险,则很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理赔。法官提醒,所有的险种投保单都附有对应的责任免除声明,且均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明,该部分内容及其所对应的免责条款往往是投保时必须仔细审阅的范围,有助于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以及是否需要购买相应的附加险等。若忽视了这些重要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则极有可能买了保险也无法获得理赔。(澎湃新闻-江苏高院)#监管动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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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切中“创新”要害 多款百万元医疗险停售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曾经红极一时的百万元医疗保险降温了。《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有多家险企停售了其部分百万元医疗险,有的险企追加修改了保险合同,已经购买的老客户要么接受新条款继续续保,要么停止续保。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出现这一现象是必然的,即使政策不调整,随着该险种经营时间的延长,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消费者要面临停售风险和产品费率上涨风险。不过,百万元医疗保险降温并不影响险企开拓和深耕健康险市场的方向。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险企的健康险产品除了针对健康体人群,针对已患病群体的相关保险如疗效保险也在逐渐丰富,市场逐渐做大。有险企多款百万元医疗系列产品停售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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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的疾病观察期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什么是学生保险的疾病观察期?就是初次投保学生保险,或者中断投保后继续投保,保险条款中设置了一段的疾病观察期。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30天或稍长一些。学生在观察期内罹患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案例来理清它的含义。开学才几天,某幼儿园大班小朋友赵悦,因患支气管炎住院治疗,家长办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又来到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保险理赔。柜员检索了赵悦的投保记录,确认赵悦属于连续投保,于是很顺利地办结了理赔手续。同样也是刚上课不久患病住院治疗的某校学生张某,家长带着医疗材料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柜员检索了张某的投保档案后告诉家长,因为张某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病,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尽管张某开学时已经投保了学生保险,只是因为中断投保的原因,本学期的投保仍然属于初次投保,根据疾病观察期条款,疾病发生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要设置观察期?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诚信投保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带病投保或选择性投保的现象。试想,保险公司如果不设疾病观察期,学生或家长都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性地投保,保险公司对所有疾病都承担保险责任,那不仅是损害了诚信投保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这项保险业务也不可能正常运作。学生保险是免体检的团体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款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特别是承保幼龄学生的疾病保险,经营风险更大。保险公司从维护投保人的保障权益和降低风险,确保业务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设置疾病观察期是有必要的。正确认识观察期,有助于提高家长对学生保险连续投保的重要性的理解。况且,学生保险是一款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保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已经被很多家长认可。而在现实生活中,孩子患病不是可以回避的问题。随着住院、手术、药品等医疗费用的越来越高,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不堪重负的。假如是因为中断投保,在观察期内,孩子罹患疾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家长也只能是悔之晚矣了。张某的家长听了柜员耐心地解释后,才了解了学生保险疾病观察期的概念。他说:“以前对学生保险疾病观察期的概念不甚了解,给孩子买保险很随意。我要用自己的经历告诉亲友,买学生保险不要随意中断。况且,买一份学生保险,花不了几个钱,给孩子买一份平安,也为他人作一份贡献何乐而不为”?类似张某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认真分析不外乎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为孩子身体很健康,没有必要买学生保险;二是买保险的钱被孩子“贪污”了,家长事后又没有过问;三是有城乡居民医保后,认为没有必要买学生保险了。邻居一位高三毕业班的学生家长黎某,很懊悔地跟我聊起孩子的保险事,他说:“孩子从幼儿园开始,从没有间断过买学生保险,孩子高中快毕业了,我们认为孩子在校时间很短了,最后一个学期就不准备买了。由于孩子紧张备考连续熬夜,不幸在临考前患急性肝炎住院治疗,花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保险当然是赔不了”。学生保险是一款保险费低廉、保险额度高、保障范围广的普惠型保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可以有效地避免了一般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学生保险一般是在开学初期集中购买,如果错过了开学初购买保险机会,家长可以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补办手续,或者通过保险公司网上服务平台购买学生保险电子保单,确保疾病观察期的有效衔接。值得一提的是,同业公司的学生保险,保险时间是可以连续计算的,只要不中断投保,当年承保学生保险的保险公司,就要认同是连续投保,也就没有疾病观察期了。(中国保险报网)#监管动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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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照剧本双录致维权受阻 监管部门发布三点提示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消费者张某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一款缴费期为5年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并保证此款产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张某同意购买该产品。随后,销售人员称根据监管机关要求,需要进行录音录像,张某只需在此过程中做出肯定回答即可。张某未多考虑便按照销售人员要求完成了录音录像。后来,张某发现保险合同约定与销售人员承诺不符,遂投诉至北京保监局。经调查,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这是北京保监局昨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由于消费者不重视录音录像工作,只是“照剧本演戏”,从而导致可回溯变成不可回溯,后续维权困难,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一定要重视保险销售可回溯工作。北京保监局表示,保险销售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在该案例中,张某未充分认识到可回溯制度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仅仅配合销售人员进行“表演”,未要求销售人员将真实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后期维权出现困难。为此,北京保监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应做到三点:一是正确认识销售可回溯,切勿把录音录像当成形式,配合销售人员“照剧本表演”。可回溯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利用录音录像手段记录销售关键环节,既能促使销售人员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信息,减少销售误导,又便于在后期发生纠纷时及时查明事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二是要认真了解产品信息,固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不同产品的风险保障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消费者要充分了解所购买保险的产品类型及期限、缴费情况、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推荐。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合同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应当要求其纳入可回溯录音录像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它方式进行固化。三是在关键环节主动要求录音录像,以便后期查明事实。录音录像内容应当包括销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提供产品条款等材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讲解保单利益等环节,这些也是容易出现销售误导的关键环节。消费者应主动要求销售人员将这些环节的真实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存真实销售过程的证据,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证券日报)#监管动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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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烧烤店爆炸 创业开餐馆 餐饮业经营者必买什么保险?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随着工作和生活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外出就餐,餐饮网点也越来越多,然而餐饮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尽管处处小心防范,还是避免不了一些意外事故给顾客造成伤害和损失。辽宁沈阳一烧烤店发生爆炸致一女子身亡,原因正在调查今天上午8:10左右,沈阳皇姑区万科紫台东门的一韩式烧烤店发生爆炸,一位30岁左右女子在爆炸中不幸身亡,另有10人不同程度受伤。发生爆炸后烧烤店面目全非,挨着的门市和车库墙体被崩塌,门市前面的5辆车也被碎片砸中。目前现场有8辆消防车和7辆燃气公司的车展开救援,消防员正带着警犬搜救,查看坍塌的墙下是否有被困群众。目前,救援还在继续,具体爆炸原因还在调查中。现今大众保险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在创业时都会为自己的公司或员工等投保保险产品,餐饮行业一直都是很多人创业的优先创业的选择,那么开餐馆必须投保哪些保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呢?饭店餐馆等行业经营中可能存在风险:餐饮行业普遍受大家关注以及经常发生的事故主要为食品健康问题,以及餐厅卫生以及安全性问题,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对餐厅经营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为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小编在此推荐几款适合餐饮经营者或单位投保的财产险产品。推荐一: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什么是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餐饮经营过赐程因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餐馆承担的经济责任的一种险种,如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餐饮业是否有必要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我国的餐饮企业有95%都是个体私营性质,风险承担能力往往比较薄弱,一旦发生事故,由于无法及时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很容易引发纠纷,往往给餐厅带来经济和声誉的损失,所以投保一份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谁能买餐饮服务企业保多久1年保什么保障餐饮场所范围内,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爆炸;(二)餐饮服务企业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三)餐饮服务企业及其代表或雇员的过失行为造成营业场所就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四)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餐饮服务企业因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注意:餐饮业主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对餐厅实际情况全面分析,了解需求重点,而后再选择相应的保额。因为餐饮业主投保需求不同,所要支付的保费也大不一样。推荐二: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餐饮经营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与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旅游饭店、餐厅、自助餐和盒饭业、冷饮业、酒吧、咖啡屋、茶馆、摊贩以及非经营性食堂等场所开设的一种较新的责任保险,也是公众责任险的一种创新形式。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几方面:针对因保险人提供的经营范围内的食品(不含外卖食品)引起的食客的食物中毒、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被保险人雇员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当然,与其他所有保险产品一样,餐饮经营者责任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保险除外责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投保前,投保人应当对相关除外责任也做到心中有数。餐馆责任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以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保险人和向其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是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风险防范针对餐馆场所的潜在风险隐患,虽然选择保险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却无法弥补餐馆声誉损失造成客源减少及利润损失,因此,餐饮经营者以投保后也应当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事故发生原因来讲,应重点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范:一是加强食物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二是加强用火管理,对易起火部位——厨房煤气要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三是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同时加强雇员灭火技能与逃生技能培训;四是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工作细节,避免过失造成食客被烫伤事故发生;五是对餐馆设施的安全性检加强检查,同时做好相关部位(如玻璃门、洗手间、清洗过的地面等)的安全提示;六是做好服务人员的上岗前的体检工作,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上岗;另外,对于有停车位的餐馆,还应当派专人做好就餐者车辆的看管工作,防止发生车辆损坏或失窃等事件。目前,餐饮经营者责任险市场投保率不高,总体大概在1%左右。造成这种局面固然与保险公司的宣传不够到位,而且又缺少强制保险的外部约束机制不无关系;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由餐饮经营者购买力不强所致。一则是由于餐饮经营者风险意识相对薄弱、保险意识不强,甚至一些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转移;二则是由于经营规模较小,部分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购买保险。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的私营餐馆来讲,有些民事纠纷责任往往是无法承受的,轻者会影响餐馆声誉造成客源减少、生意惨淡;严重的则很有可能造成经营者破产,餐馆倒闭,经营者还有可能因赔偿责任百背负上沉重的债务。因此,餐饮行业经营者不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餐饮行业潜在的风险,同时更应当懂得利用保险来转嫁这些风险,以确保餐馆生意的稳定。(中金在线)#监管动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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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责任保险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广告牌掉落砸人等事件屡有发生,走在路上,飞来横祸,让老百姓防不胜防……2017年10月的一天,北京某产品展览会的外部广告牌由于加固不足,被风刮倒,导致经过展台的王女士、林先生被砸,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由于该展览会在太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展览会责任险,太保财险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勘。事故确应为展览方的管理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按保单限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死者死亡赔偿金30万元,并协助做好伤者安抚工作。这是典型的责任保险事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单位、家庭或个人。主要险种有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职业责任保险等。那么,责任保险都保什么?责任保险距离我们生活有多远?太保财险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责任保险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而言,必不可少。它能覆盖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2017年7月中旬,北京市西城区某施工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导致一名员工触电死亡。此案件初步判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该企业为员工投保的安责险雇员每人的赔偿限额为55万元,根据保险方案,赔偿金额为55万元。还有,北京某公司雇员商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掉落,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经承保的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确定,雇员商某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事故属实,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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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18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18〕66号),具体内容如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现将2018年上半年中国银保监会接收的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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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车损险赔不赔?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汛期应对车辆涉水受损的保险消费提示》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2018年8月6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汛期应对车辆涉水受损的保险消费提示》。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出现暴雨天气,行车易造成车辆受损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关注汛期气象和出行信息,充分利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利用商业车险提供风险保障。针对汛期易发生车辆被淹、发动机受损等事故,保险消费者可选择商业车险提供风险保障。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行业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拟定的、供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包括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4个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11个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商业车险。保险消费者务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从而根据自身风险状况,选择购买适当的商业车险产品。如,根据行业示范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具体约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因暴雨等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而由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为补偿发动机涉水受损风险,保险消费者还需另外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今年,保险行业在江西、湖北、宁波、深圳四个地区推出了保障范围更广的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新产品试点,其保险责任已包含发动机的涉水损失,这些地区的消费者无需再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及时关注汛期气象和出行信息。如遇台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尽量减少驾车出行,确需外出时,绕开积水路段,保障人身、车辆安全。不得不涉水行驶时,若遇车辆熄火请勿再次启动,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损害,增加额外损失。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同时对事故现场拍照并留存证据,以便申请理赔。(银保监会网站)#监管动态#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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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险不保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来买单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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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车辆改装后出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保险标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擅自改装车辆,对此造成的事故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去年9月,浙江海盐的一位私营企业主魏某就其所有的家庭自用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今年3月10日晚,魏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海盐元通地段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擦,对方因避免正面碰撞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受损,经修理厂估价,受损车辆修理费为5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发生与对方驾驶员受到魏某车辆灯刺眼的影响,无法看清路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17日,魏某到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索赔已支付给对方的修理费用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保险理赔查勘员在现场查勘时,发现魏某擅自对车辆进行了改装,给车辆加装了前大灯,魏某在现场也承认了这个事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魏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表示不能接受,并准备起诉。经再三沟通,魏某答应诉前调解。6月29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律师和魏某三方终于坐在了一起,就此案进行调解。律师从交通法规和保险法规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成立的。一方面,魏某私自改装行为违法。汽车改装是指车主根据自身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魏某给车辆加装大灯,属于车身改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魏某给车辆加装大灯,因改变了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而与之相违。另一方面,魏某私自改装导致了车辆驾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加装大灯后,车辆晚上发出的灯光超出了正常范围,在行车这种危险的环境下,无疑会增加对面来车对方向及路面状况等的判断难度,增加事故的概率,即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对方驾驶员受到魏某车灯刺眼的影响,无法看清路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再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姑且不论魏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已将车辆改装、加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即使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因《保险法》第52条已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换句话说,擅自改装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车辆所有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包括事故发生后得不到保险赔偿。经过律师调解,魏某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予以理解,表示不再坚持索赔,并且拆除加装的大灯,让车辆恢复原样。(中国保险报网)#监管动态#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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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花样百出 银保监会半年发11封警示函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销售误导行为不仅屡禁不止,花样更是层出不穷。继“炒停”营销、夸大宣传等手段被一一揭露后,近日,银保监会的一封风险提示函暴露了一种新型销售误导模式——部分保险营销员瞄准“高考季”发布“大学入学要求考生有保障型保险交费记录”等不实信息,借机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据上证报梳理发现,这已是银保监会今年以来下发的第11封“警示函”,超过去年全年数量。保险销售误导屡禁不止近日,有保险营销员在朋友圈发布的一条信息牵动着很多学子和家长们的心。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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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为父投保 子女要求保险公司赔身故金遭驳回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昨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驶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广州中院在诉讼过程中注重诚信诉讼原则,包括要求当事人签名诚信诉讼告知书、强化当事人到庭陈述、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等措施,有利保障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新快报发布一系列相关案件,以案说法。典型案例1家属隐瞒病情为病人用微信投保汪华(化名)有四个子女。2016年2月29日,儿子汪某到华夏寿险广东公司柜面办理投保手续,告知了父亲健康情况,华夏寿险广东公司得知后拒绝承保。第二天(即3月1日),汪华的女儿汪女士通过微信投保方式为汪华投保了幸福之约A一份以及幸福之约F款(健康无忧)二份,生成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之约家庭保险单》。该份保险单的“特别约定”第4点载明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引发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2016年2月10日至2月14日,因消瘦、乏力和不想吃东西的原因汪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窦部肿瘤性质待查,消化系统患有疾病。同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4日住院,汪华被诊断为脓毒血症、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等。3月26日汪华因脓毒血症死亡。为此,汪华的妻子以及4位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夏寿险广东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华夏寿险广东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且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已患肿瘤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方式填写健康告知内容,通过系统自动核保并成功投保,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证据显示,足以证实汪华是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且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汪华投保前所患疾病引发的涉案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为此主张华夏寿险广东公司赔付汪华身故保险金,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经二审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案例2出车祸司机要求赔偿车损提交证据存在手改痕迹2015年9月24日凌晨1时21分,居住在广州增城区的高某驾驶粤A小轿车沿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撞上行人罗某造成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弃车离开现场,15个小时后才自行到增城交警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了解,该车辆是登记在高某父亲高富(化名)名下,事故发生后,高富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该机构评估,车辆受损修复总费用为31544元,并因该次评估产生评估费1470元。高富为自己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为此高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约定逃离事故现场情形免赔,为此高富起诉至越秀区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为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138818.98元,以及33014元的车辆受损修复费用。在一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高某离开事故现场就医的事实产生争议。高某表示,自己是因为身体不适原因急需离开治疗才离开现场,并非有意逃避法律责任。高富提交了高某的《诊断证明》,显示高某于2015年9月24日凌晨1时50分至荔城医院就医,可门诊病历上的时间存在明显的手改痕迹。高某作为证人陈述时否认涂改了病历,事故发生后自己害怕所以到附近巷子坐了半小时左右,到了凌晨2点多步行到医院就诊,因为没带钱到了14时才去交钱拿药。一审法院向荔城医院发函调查高某2015年9月24日到该医院的就诊时间。荔城医院复函称:2015年9月24日凌晨1时50分刘医生不在班未出诊,诊断证明书是刘医生在2016年11月11日出具的,由于距离就诊时间超过1年,是参照了患者提供的有涂改痕迹的病历所出的。经查实,高某是在14时38分到外科就诊的。●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心里害怕作为离开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赔款1万元,驳回高富的其余诉讼请求。高富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针对高富作伪证的情况,越秀区法院已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高富已自动履行。链接:不诚信诉讼将记录在案报送征信中心备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张筱锴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履行诚信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予以5万元-1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筱锴说:“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记录在案且报送当地征信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快报)乐活保知识点:1、《保险法》第十六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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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出险换驾还伪造派出所证明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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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工厂想骗500万保险 男子获刑十五年半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男子莫某生在大朗镇开了一家公司,因与合伙人何先生不和,竟然动念烧掉公司。放火前,他私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多万元的巨额保险,后指使帮其打工的堂弟莫某君在晚上火烧1300平方米的厂房,将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财物全部烧掉,还向保险公司索赔。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莫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放火罪判处莫某君有期徒刑八年;并判令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先生155万多元、厂房房东37万多元。两犯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指使堂弟烧掉工厂骗保40多岁的湖南道县男子莫某生,小学文化程度,在大朗镇水口村金沙墩工业区租了厂房,经营一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份开始,老家同村邻居何先生投资入股该公司,约定莫某生占公司51%股份,何先生占公司49%股份。经营过程中,莫与何派来监管公司的于先生发生矛盾,便产生与堂弟莫某君等人将公司烧掉的念头。2016年10月27日,莫某生私自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179000元的财产险。2016年11月20日晚上,莫某生带公司全体工人外出唱歌,同时安排莫某君等人到公司放火。后莫某君等人用油漆淋在公司车间,并用打火机点燃油漆,导致公司全部财物(约价值3179000元)及厂房(经鉴定,修复价格为378000元)被烧毁。次日,莫某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莫某生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员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莫某生的陈述存在较大矛盾。莫某生察觉自己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后,遂找借口离开。2017年1月5日,市公安局消防局大朗大队出具报告,认定上述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传唤莫某生到案。同年4月5日,莫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哥俩坐牢又赔钱法庭上,莫某生称自己因合伙矛盾当时只是在气头上说了一些话,并不知道堂弟莫某君放火,坚称自己没有骗保行为。而堂弟莫某君则事后称,自己是被堂哥莫某生欺骗犯了错,认为堂哥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老板要烧掉自己的工厂不犯法。他并不知道堂哥之前有投保行为,也不应由他赔偿损失。受害人何先生和厂方房东分别向莫家两兄弟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生、莫文君结伙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莫某生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莫某生是指挥者,莫某君是积极实施者,均为主犯。二人放火将1300平方米的厂房烧毁,且是在厂区楼层放火,若非及时被消防部门扑灭,很可能蔓延至整个厂区。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莫某生在案件侦查阶段,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其保险诈骗罪部分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莫某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听从莫某生的安排放火,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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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健康险白皮书》:商业健康险市场是高潜力的蓝海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安永和太保安联19日联合发布的《中国商业健康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随着个人卫生支出增加、人口老龄化来临、城镇化进程加速、中等收入群体壮大,人民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中国商业健康险市场是一个高增长高潜力的蓝海。《白皮书》指出,从市场整体看,中国的健康险规模小、增速高、空间大。2017年中国保险市场总体原保费收入为36,581.01亿元,其中健康险原保费收入为4,389.46亿元,占比12%,较寿险58.7%、财险26.9%的业务相比规模尚小。而从2013-2017年的中国保险市场原保费收入复合增长率看,整体增速为20.7%,健康险增速为40.6%,远高于其他险种。《白皮书》说,2017年中国的健康险密度(健康险密度=健康险原保费收入/年末总人口数)为316元/人,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美国(商业保险模式)2013年健康险密度即达到16,800元/人,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2013年健康险密度为3,071元/人。由此可见,中国的健康险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乐观预测到2020年健康险市场原保费收入将达到1.3万亿元。《白皮书》从多个角度为保险行业识别了发展机遇与挑战,结合需求、痛点、现状对商业健康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白皮书》指出,健康险将逐步走向以满足个人客户医疗需求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的服务闭环;健康险经营会脱离传统产/寿险业务模式,向生态化、专业化、智能化经营转变;支付方和服务方的高效合作是促进健康险服务闭环形成的关键;商业健康险与政府医保因地制宜有机结合,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关键;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参与医疗体系改革是深入服务方的重要切入点。而在技术发展趋势上,《白皮书》认为,健康险将以数据为驱动,打通保险企业数据通路、融合外部数据、支持多样化应用的健康数据平台是健康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驱动力;健康险业务核心系统必须可以保障快速多变的场景化、碎片化的业务要求,因此以微服务架构体系为特色的新一代健康险核心系统逐渐成为健康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创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将成为健康险行业高速发展的助推器,在客户、渠道、运营、产品、风控、系统层面都可以通过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社交网络、可穿戴设备、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完成跨越式发展。#监管动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退旧保新”的风险提示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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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大数据在寿险核保中的应用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合理规避风险。核保是保险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环节,保险公司对被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决定是否承保并确定适当承保条件。当前寿险核保作业较为粗放,核保规则设置不够精细,核保资料获取成本高,核保结论高度依赖核保人员的个人定性判断。在大数据时代,核保的理念、工具和技术都将发生巨大变化。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一体化核保引擎,丰富核保规则,提升核保资料获取时效,降低成本,核保结论定量化科学化。一、寿险核保业务流程及主要因素在收到投保申请后,保险公司进行核保作业。若符合自动核保规则,则通过;若不符合,则人工介入,必要时进入体检、生存调查、提供财务证明等环节(见图1)。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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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退旧保新”的风险提示 ”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近期,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补偿收益或保单升级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俗称退保),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保险“退旧保新”推荐,充分考虑自身保险保障需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谨防保单利益受损和保险保障中断风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不高于该保单期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同时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其次,谨防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一方面,再次投保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期或等待期一般会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某些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投保年龄等有限制条件,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要求增加保险费等情况。保险消费者务必慎重对待“退旧保新”。一方面,针对个别保险销售人员片面夸大所推荐其他保险产品的优点,隐瞒解除已有保险合同风险的问题,保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退旧保新”宣传,不清楚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另一方面,因不同人身保险产品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保障期间、保障范围等不尽相同,保险消费者应详细了解“新”“旧”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差异,理性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推荐阅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单位车辆索赔需要暴雨证明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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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单位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案情:甲公司为A空调在陕西的经销商,2012年4月,甲公司向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转账2000余元保险费,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单投保人信息栏单位名称为陕西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3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载明投保人名称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姓名有王某某。保险期限内一天,王某某安装空调时摔伤,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王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甲公司和王某某之间劳动争议2015年11月由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在案,甲公司和王某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甲公司支付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4889.56元。甲公司支付王某某上述费用后,以乙保险公司为被告、王某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在团意险合同项下赔偿保险金。庭审中王某某表示同意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为自己和王某某的利益通过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在被告处办理团意险,保险合同有效。现王某某同意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赔偿金,应视为王某某将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受益人权利转让给了原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万余元。问题:王某某将团意险项下受益权转让给单位应否得到法律支持?第一种观点:应当。《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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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索赔需要暴雨证明 保险公司做法要求不一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近日,漯河市民杨先生顺利拿到了车辆损失理赔保险,他很感激保险公司在车辆施救和理赔快捷上的协助和帮忙。但在理赔工作中,需不需要气象局开具恶劣天气证明一事,却在漯河市引起了议论。大水淹轿车车主在车顶坐了一夜今年4月11日晚上10点多,漯河市民杨先生开车途经郾城区龙城镇一处铁路涵洞,当时车外下着大雨,天色又黑,等他开车进到涵洞里面时,发现积水已经很深,由于车已经倒不出来了,杨先生摇下车窗爬到了车顶。雨水很快进入到杨先生的车里。由于事发地处人烟稀少的农村铁路涵洞,又是深夜,杨先生在车顶坐了一夜。随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来,进行了现场勘查。杨先生的家人也赶来,找来了救援车辆,将被困在水里的车捞了上来。气象局开具证明理赔款顺利到账事后,保险公司表示赔偿全部修车费用。随后,受损车辆被送到了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大约4万多元。等到6月初,车在4S店修好了,杨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商量如何理赔,这时候保险公司突然要求他开具一份“暴雨证明”,这让杨先生一头雾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保险都是有责赔偿,必须要认定责任方,包括自然灾害天气,不能光由顾客说,还需要拿出依据,这也是为了避免保险赔偿中的道德风险,而且这个证明是需要入档的。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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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案情2016年11月,李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顺风车单,车辆行驶中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裁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的损失。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用61646元,损害公路设施费用36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与顺风车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该规定可知,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其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规制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其他城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与北京市的上述规范大同小异,从中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综上,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2.顺风车的认定条件顺风车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驾驶员、合乘者直接达成出行意愿;二是驾驶员、合乘者借助信息平台达成出行意愿。实践中,第二种已占主流。在驾驶员、合乘者通过信息平台达成意愿后,驾驶员的运送行为属于顺风车还是网约车,判断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合乘意见》中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其他城市亦多是如此。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故此,如驾驶员在信息平台注册了顺风车,借此接收顺风车单并依平台计算的标准收取了成本费用,则可参照地方政府相关意见中驾驶员、合乘者、信息平台的“合作”方式,认定驾驶员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3.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保险理赔在现有的规章范围内,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且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存在不同的保费标准,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营运车辆。故如果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则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如怠于履行,则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免赔。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本案案号:(2017)京0112民初30683号,(2018)京03民终2038号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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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万保险金该不该赔甘肃火锅店老板驾车身亡案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近期,一场在两年前发生的驾车死亡事故理赔纠纷吸引了社会舆论及保险业的关注。2016年3月15日,甘肃庆阳市火锅店老板王维红自驾车坠入水库溺水身亡。而他的离世,带来了一场价值2400万元保险理赔纠纷。据媒体报道,王维红身前投有平安保险、太平洋人寿、人民人寿等多个保险公司险种。其中平安人寿在事发后,给出“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险费;不予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安全事故之保险责任”的决定,原因是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电子物证、走访调查及检验鉴定调查结果,该事故认定为“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可以理解为‘自杀’。按照保险赔付规定,自杀、酒驾、吸毒不予理赔。”因未能如愿获得理赔,其妻子焦小云一纸诉状将平安人寿庆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12月19日,案件一审开庭。一审败诉。焦小云不服,上诉。今年3月,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2018年6月13日,焦小云收到了甘肃省保监局调查组短信,对方表示已展开调查,要求焦小云配合。不过,焦小云一方面配合调查,另一方面以“还丈夫清白”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她称,“家里的火锅店事业处在上升期,王维红性格开朗,家里有3个小孩,不可能自杀。”焦小云据理力争丈夫的合法权益,力证其清白,本无可厚非。然而,经记者多方调查了解,这笔巨额保单背后,疑云重重,真相扑朔迷离。疑点一:事主案发前密集投保——从无投保习惯,到两个月主动投保保额3017万元保险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王维红身前总共投保了4家保险公司的多个险种,涉及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人民人寿、平安养老险,涉及到的最高保额分别为2400万、407万、200万、10万。而从投保时间来看,几乎都集中在2015年9月到10月期间。而在此前,王维红没有任何投保行为,也没有任何购买人身保险的相关记录。可以确定的是,王维红的投保举动属于“集中高额投保”。其间,焦小云还帮丈夫代为操办投保事宜,她也是保险的受益人。此外,据记者得到的相关信息显示,以上投保行为均为王维红的主动投保举措,要求选择保费相对低但保险金额巨大的死亡保险合同。其中,在购买人民人寿《百万身价两全保险》,自驾身故双倍赔付时,曾要求投保400万保额的保险,后因核保过程,因险种限制最高200万元,遂降至200万的最高投保额。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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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在船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交强险是否可以赔偿?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小杜的货车在船上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小孟骨折。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场所内,也非为通行而发生的事故,拒绝赔偿。无奈,小孟将小杜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7月8日18时许,在窑湾镇某水域附近,被告小杜驾驶载有鱼苗的货车驶上原告小孟所有的农用船。登船后,小孟在货车左后轮前后垫上三角木固定车辆。后发现船只有点搁浅,就指挥小杜将货车往前开动,在货车移动过程中,后轮压到三角木,致使三角木弹出砸到小孟的右腿,导致小孟右腿小腿骨折。小孟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23981.81元,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小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小杜、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仅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场所内,也非为通行而发生的事故,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船上,但小杜驾驶车辆实际处于运行状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该案的事故发生在渡口的船舶上,争议的焦点是渡口的载车船舶是否属于道路的范围。”法官解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从法条的文义来看,道路不包括渡口的载车船舶,但是从社会常识判断,河道渡口的功能是通过水路运输连接被河道中断的陆路运输,实际上渡口上的载车船舶属于道路的延伸,应当属于道路的范围。退一步讲,尽管对渡口上的载车船舶是否属于道路存在争议,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不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交强险应不分地段和区域,都应予以赔付。(来源:澎湃新闻,转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咨询或商务合作请至留言区留下您的问题、微信及其他联系方式,谢谢!#相关阅读#企业责任险可赔就餐意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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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险可赔就餐意外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餐厅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企业投保的责任保险可以赔偿。昨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举行责任保险分享会,记者获悉,2017年,北京地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合计39.9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8.9%,赔款支出共计19.3亿元,责任保险在本市正加大普及。相关人士表示,这个险种能减轻企业经济压力,给生产经营系上“保险带”。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单位、家庭或个人。主要险别有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职业责任保险等。2017年1月,房山区某设备检修公司的员工在进行作业时,发生闪爆起火事故导致死亡。该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履行赔偿责任,向致死员工支付了50万元赔款。“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主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依据条款内容,向受害雇员履行赔偿责任。”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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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保全担保的新方式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现在真是太方便了,只交了804元的诉讼保全保险费,不用实物或存单担保,就能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了。”申请保全人董某高兴地说。原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董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在董某未提供实物或保单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6日裁定将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董某因和许某有财产纠纷,遂诉至法院。为防止许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避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窘境,董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对于董某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董某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模式比较单一,且保全成本较高,保全申请人往往因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而放弃财产保全。经立案庭法官和执行局法官介绍,名下无可提供担保财产的董某非常高兴,立即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上述保险单明确规定,如董某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许某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由董某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承办法官进行审核,快速作出裁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许某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渠道,节约了保全的成本,保险费是申请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上述案例中董某申请保全金额402000元,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保费,董某只用交纳保全费804元,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悉,今年以来确山县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采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全案件已有十几起,降低了保全工作的风险,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为诉讼保全的推广和破解“执行难”开辟了新路。(央广网河南分网)延伸阅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其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一是购买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二是信誉度高,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三是覆盖面广,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节选,百度百科)#相关阅读#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你的商业“交强险”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在京举办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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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保险消费提示》,具体内容如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轻信销售误导,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不轻信销售人员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二、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三、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消费者需要客观地填写健康状况问卷等,如确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情况,请您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银保监会网站)#相关阅读#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在京举办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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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昨日,银保监官网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原文如下: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通过互联网购买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到期后不予续保的问题。在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消费者对此类产品要谨防宣传误导,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等方面情况。一、明确“连续投保”不等同保证续保。目前网销短期健康保险的合同中虽然对续保做出了相应的约定,满足条件的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继续投保,但这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二、短期健康保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注意此类产品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三、确认保障期限,谨防宣传误导。短期健康保险是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消费者在投保此类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期限和续保条款等内容,确认保险期间,了解产品属性,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选择购买相适应的健康保险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阐明产品属性,说明所购产品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提示消费者可能面临的无法续保风险,严禁以“保证续保”概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消费者在购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谨防此类误导。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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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禁止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盲目设立高额给付限额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摘要]花几百元就占“百万医疗”大便宜?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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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你的商业“交强险”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成熟,无人机的各种应用如雨后春笋一般突然冒出:记者用无人机航拍报告事故现场;情侣利用无人机告白求婚;甚至有人尝试用无人机送快递、送外卖等等。可以说,无人机是越来越飞入寻常百姓家了,一时之间成为了年轻人最喜爱的时尚户外游戏之一。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安全隐患,如果只是“炸机”或者野外坠毁、丢失等等还能接受,大多数飞手最担心的还是伤人。无人机的出现似乎使我们小时候担心的那种吊扇掉下来砸到头的恐怖场景成为了可能。2017年5月18日,在杭州西湖边,一架无人机失控撞人,旋翼割伤了一位路人男性的左眼球;同样是在2017年,据广州日报报道,9月11日,有家住广州大学城的居民在散步时,被失控的无人机打伤,导致一名老人和一名幼童受伤。相似的报道还有很多,无论是国内国外都有无人机失控伤人的案例,根据统计无人机安全事故自2013年起就频繁发生,而最近一两年尤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无人机飞行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损失进行理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实际上除了能够有效的帮助飞手减少在赔偿过程中的经济损失之外,也能够有效的提高类似事故的处理效率,并且最重要的是能够有效的提高对于无人机飞行的政策监管。前不久,中国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要求250g以上无人机在开展航空摄影、表演飞行等经营活动时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而该办法又规定取得许可证又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第三者责任险对于飞手来说都十分必要。本文对市场上的几种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进行了对比,其中平安无人机险关于第三者责任险最为成熟,也最为全面。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保险只针对新机投保,而旧机同样需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平安保险针对这一部分用户,将范围扩大到只要是使用三年之内的旧机都可以投保。并且考虑到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无人机由于购买时间比较早,发票已经丢失,因此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投保。除此之外,平安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额范围上也有了更大的选择,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10万、20万、50万,甚至100万保额,最大程度的减少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在无人机的操作环境上,平安保险所给出的范围也较其他保险更大,比如环境温度可以低至-15℃、最高飞行高度可达500米、对风力无要求等等。不得不说,无人机自进入民用市场以来,一直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并且事故频发,潜在的给第三者带来威胁,因此一直饱受诟病,甚至成为影响无人机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给无人机投保,完善无人机管理是推动无人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一步。(搜狐科技-金融财经网)相关保险产品咨询详见乐活保菜单栏"在线咨询”!!!#相关阅读#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在京举办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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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在京举办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5月20日,中国海上风电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分布式能源创新应用联盟主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会议邀请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张玉清、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能源所副所长白俊、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副局长陈孙蛟、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总经理赵志坚、中国能建广东设计院EPC总承保工程项目经理刘晋超、中再辛迪加伦敦保险专家等来自海上风电产业链单位和保险服务供应商的近70余位业内精英,共同探讨海上风电产业链的风险管理,旨在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会议设置了12项主题演讲和1场嘉宾对话,就我国海上风电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解读、投融资风险,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与运营的风险要点、海上风险设备的生产及管理、海上风电项目的保险服务方案、再保险市场及防灾防损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探讨。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张玉清为本次会议发表致辞,从四个方面讲解全球能源转型趋势,即能源消费结构的低碳化、能源趋势的智能化、能源供应格局的多元化、分布式能源发展,同时介绍海外及我国的风电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中国大地保险副总经理贾得荣在发言中表示,中再集团依托国内直保和再保的优势和海外的承保经验,将积极为国内海上风电项目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能源所副所长白俊解读国家风电行业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思路,介绍国家能源革命战略实施体系,指出国内行业的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中国能建广东设计院刘晋超先生介绍广东院在海上风电项目的实践经验与风险防范建议。中再辛迪加伦敦保险专家OliverLitterick、中再承保代理公司CEO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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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整顿人身保险市场 “长险短做”等将被严查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银保监会近日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对行业所有在售存量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并将各公司已备案但不使用的“储备”产品和已停售但计划重新销售的产品列入核查清理范围。近年来,保险产品创新不断,但有个别公司打着创新旗号,推出一些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或是“长险短做”规避监管,损害了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保险业形象。据介绍,专项核查清理聚焦四项重点工作:一是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在产品定名、设计分类、保额设定、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确定、分红险利益演示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以及通过变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还、减少基本保额等方式规避监管等行为。二是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异化产品设计形态,通过责任设定、精算假设、现金价值计算等方式将产品“长险短做”,扰乱市场秩序等。三是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通过延长等待期、降低保额等手段代替核保,变相削弱保障责任,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惜赔、拒赔等。四是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产品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基础,随意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追求营销效果,炒噱头、蹭热点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对监管核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新华网)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不断优化人身保险负债结构,提高行业产品供给质量,切实防控负债风险为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售存量产品,摸清底数,集中清理整顿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产品,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夯实人身保险公司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为根本,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保险产品需求,努力形成长、中、短期限结构合理,风险保障功能、长期储蓄功能协同高质量发展的人身保险负债结构新局面。二、工作原则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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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险勿盲目追随高保额 应与自身收入水平相关联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对保险的关注和需求越来越高。尤其在互联网渠道兴起之后,不断有高保额意外险和重大疾险保险出现,追求高保额成为部分民众的选择。但是,消费者究竟应当如何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到适合自身的人身保险产品?有专家表示,保险产品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应该与自身的收入水平相关联。北京保监局近日也提醒,为倡导健康的保险消费理念,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应当做到“四看”来明明白白买保险。通常而言,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应当为自身年收入的5-10倍。一看需求。人生不同阶段,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保障;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和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二看产品。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消费者应当根据需求来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三看收入。保障型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建议投保人将意外伤害险金额设定为自身年收入的10-20倍;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设定为5-10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消费者应当考虑选取缴费方式合适的保险产品,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在年收入的5%-15%之间为宜。四看条款。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消费者不能片面听信销售人员的介绍或承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清楚保险“保什么”和“不保什么”,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充分享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北京商报)相关保险产品咨询详见乐活保菜单栏"在线咨询”!!!#相关阅读#监管出手百万医疗险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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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百万医疗险 除“续保风险”外还有这些地方要小心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百万医疗险问世以来,市场关于其“续保风险”的讨论就没有停过。近期天津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销售“百万医疗”类短期医疗险提出监管要求,这是监管层第一次明确出手监管百万医疗险,监管要求的第一条就直指“续保”问题。续保是指原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可对原合同条件做适当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随着健康状况变化和医疗理赔的发生,新投保医疗险容易受到排除既往症和拒保的风险。因此,首次购买医疗险时合同载明“保证续保”就很关键。百万医疗险的保险期间仅为1年,属于短期健康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也就是说,法律层面上百万医疗险这类短期健康险就没有“保证续保”的基础。为了缓解消费者的担忧,市面上的百万医疗普遍提出可“连续投保”,承诺不因理赔或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而单独调整个人保费,普遍承诺续保至100岁。不熟悉保险法的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连续投保”与“保证续保”之间有着天差地别。天津保监局此次监管要求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必须向投保人明示产品本质是短期医疗险,保险期间为1年,厘清‘连续投保’和‘保证续保’的区别,提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必须明示产品存在停售或升级换代等‘类停售’风险,可能导致全部或发生过赔付的投保人不能连续投保。”保证续保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将已经理赔过的病症列为既往症来除外责任,同时不能够调整产品费率”,业内分析人士说。而百万医疗险的可“连续投保”指的是保险到期后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保险公司不因投保人健康状况变化或发生过理赔而拒保,不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费率。“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条款和费率上都留有余地”,上述分析人士说,条款上可以将已经发生理赔过的病症列为既往症,使其在新保单年度成为除外责任;费率上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统一调整。显而易见,百万医疗险的可“连续投保”与“保证续保”有着天壤之别。更何况,百万医疗险是在产品不停售的情况下可“连续投保”。百万医疗险由于价格非常低,市场对其赔付率的担心一直没有解除,如果赔付率太高,保险公司会选择停售产品。此外,目前已有近40家险企推出百万医疗险,除了几款网红产品之外,许多产品在公司知名度、渠道和产品卖点等方面存在劣势,也有可能因销售惨淡不得已而停售。因此,天津保监局要求公司提醒“存在停售或升级换代等‘类停售’风险。除了上述容易混淆的地方之外,天津保监局特别要求保险公司提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规则”。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用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于百万医疗险的保险期间只有一年,不满足“合同成立超过2年”,故市场普遍认为百万医疗险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护。如果保险公司对此有其他规定,理应在合同里载明。(界面)相关保险产品咨询详见乐活保菜单栏"在线咨询”!!!#相关阅读#众安尊享e生三年9次升级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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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纠纷风险及防控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近年来,保险行业在保障国民经济、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行业的繁荣,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很多保险合同当事人斥为“霸王条款”,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公平性问题以及理赔纠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对此,笔者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出发,通过法理和法条分析,论证免责条款的作用,引申出实践中因免责条款引发纠纷的几种常见情况,并通过分析案例,对防范免责条款引发纠纷提出几点建议。免责条款概述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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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购险人群渐增 保险种类繁杂游客谨防“被忽悠”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地震台风、航班延误、高风险户外活动,随着出游目的地的增加和出游方式的多样化,旅行途中的各种意外情况时有发生。记者从旅行社了解到,目前游客的风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出游前额外购买旅游保险的人群正在增多。但由于很多游客对旅游保险缺乏了解,往往会被“忽悠”从而购买了和自身旅行不匹配的产品,不仅花了冤枉钱还有可能根本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和理赔。超半数游客愿意额外购买旅游保险根据携程旅游、驴妈妈旅游网的保险预订数据显示,目前一半以上的游客在出发前会选择购买旅游保险,以跟团游为主,报名海岛、山岳类自然风光线路的游客相比城市观光的游客更愿意购买保险。而凯撒旅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客群看,高龄高风险人群、保险意识较强的年轻人更愿意额外选购旅游保险,大约占游客数量的50%以上;从出行目的地看,医疗费用较高的地区,如选择欧美线路(境外盗抢频发地区)、极地线路(救援成本较高地区)的客人,更愿意购买旅游险。众信旅游保险部经理王怡清告诉记者,目前购买保险的主要人群多为中老年游客及前往海岛的游客,由于海岛游中多有水上游玩项目,因此游客额外购买保险的意识更强。对此,慧择保险经纪首席运营官蒋力表示,前往申根国家的游客,由于强制要求,购买保险比例达到100%,澳洲也会强制要求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购买包含固定限额的医疗保险。同时,蒋力告诉记者,随着中国公民海外自由行比例的上升,欧美的自驾游,东南亚的亲子游、海岛游购买旅行保险的比例也达到7成以上。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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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外墙脱落砸了三台车 长沙都市兰亭小区物业启动公众责任保险

关注乐活保(微信公众号:LohasIns),健康消费、快乐生活。^_^4月23日,长沙都市兰亭小区的不少业主清早起来,就听说了车库入口外的多辆小车被脱落的装饰外墙砸中的消息。此次被砸中的小车共有三辆,事后车主已各自报保险,小区物业也启动了公众责任保险,尽量弥补车主的部分损失。23日上午,记者在都市兰亭小区车库入口外看到,一辆白色的起亚小车顶部仍被多块约2厘米厚的装饰瓷砖覆盖,其上方两层楼高的外墙祼露出一截破损的装饰墙面。记者注意到,该处脱落的外墙系一截横向凸起的大理石瓷砖,脱落后露出中间空心的部分。在脱落外墙平行的另一端,也有两处脱落的外墙。事发后,物业在事发点下方围起了警戒线。物业负责人介绍,小区是2012年交房,目前已过质保期,对于公共部位的安全隐患,他们除了保持日常巡查外,也在相关部位做了安全提示。在此次事发的通道,他们多次提醒并粘贴禁停的警示标识。该负责人也表示,小区周边正在进行大型施工,去年九月他们就因地面震动担心隐患而敲掉了其中两处松动的外墙。此次墙砖脱落,不排除当晚风大雨大的原因,也不排除附近施工震动造成砖墙松脱。目前他们已安排工程人员准备将剩余外墙全部敲掉。记者了解到,此次被外墙砸中的小车有三台,均为22日晚停靠在地下车库入口靠墙位置。其中正下方的白色起亚小车受损最严重,整个顶棚、引擎盖均被砸变形。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物业公司每年都会为小区买公众责任险,此次业主受损情况较为严重,他们评估后认为可以启动公众责任险,汇报后也得到了总公司的同意。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若能举证,证明大风达到不可抗力级别,同时自身又没有其他过错,则可主张相应免责。不过,如果房屋质量本身存在瑕疵,业主则可就房屋损害向开发商追责。同时,律师也提醒,物业公司要对异常天气提前防范,对房屋存在的隐患及时排查。(潇湘晨报)【知识科普】一、定义小区里的公众责任险通常是指物业管理责任险——即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意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转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项有效经济手段。该保险的开办对于保险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者都具有积极的意义:1、可以抵御意外不幸。在物业公司管辖的保险区域内,因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受害者迅速摆脱困境。2、可以督促物业公司健全制度、完善服务。通过投保物业保险,可以帮助物业公司明确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督促各物业公司定期检查所属设施的安全情况,为小区居民提供更为安全、舒适的环境。3、可以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投保物业保险,可以将因为物业公司的责任或某些无过错责任导致的管理纠纷减少,有效解决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三、适用对象及范围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下被保险人均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并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例如:车辆停放在小区不明原因被砸;因小区安全措施不当、或警告标识不明显,引起第三者滑倒、碰撞、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水管爆裂、水淹造成住户或商户的财产损失。五、责任免除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盗窃、抢劫;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4、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5、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6、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修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8、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9、被保险人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l0、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11、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12、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13、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14、精神损害。相关保险产品咨询详见乐活保菜单栏"在线咨询”!!!#相关阅读#投保时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你需要了解五个关键词#乐活保险#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