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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商家在经营“剧本杀”中使用盗版的定性问题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5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和“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正文共计4946字预计阅读时间16分钟“剧本杀”是当下时兴的一类游戏。“剧本杀”名称中的“剧本”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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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杂志2022年征订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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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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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作者推定原则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上的适用性判断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4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孙磊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与游戏、体育、直播产业相关业务,曾任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耕于游戏、直播等相关领域的实务以及理论研究,熟悉国内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相关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动态。曾参与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的全国法院优秀产业调研报告,长期从事国外网络游戏相关立法及判例的翻译、分析工作,深度参与多个高校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专题调研项目。正文共计3273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在近些年涉及网络平台的相关侵权行为主体的判断中,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平台存在“滥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而逐渐“打破”避风港,要求平台施加更为“提前”、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并更倾向于平台视为直接侵权人。为了应对平台业务“伪装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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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的边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解读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4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李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席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在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多部。曾在日本、美国、芬兰从事研究工作。正文共计5483字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一、问题的提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为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那么,将视听作品的中文对白或者字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者配上少数民族语言字幕,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是否在第(十一)项的规范目的范围内,不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涉案APP是维吾尔语频道,属于将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提供,构成合理使用。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动画作品《翻开这一页》并非文字作品,且涉案作品的列表及播放页面均未出现少数民族语言,因此否认了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1在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妖猫传》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种具体情形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法鼓励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规定对于保障和鼓励作品创作、传播,满足公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对作品的需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促进各民族间文化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2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里可以发现,两个法院都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的客体仅限于汉语言文字作品。此种理解是否准确?下文将详细阐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适用要件,并对此种理解加以评析。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适用要件就文义解释而言,《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需要具备以下7个方面的适用要件。1.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外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不在此种合理使用的作品范围内。2.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且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虽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如未发表,也不属于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范围,否则侵害作者享有的发表权,同时还可能侵害创作者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3.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仅限于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即普通话,通用文字,即规范汉字。以仅停留于口头还是形成书面形式作为标准,通用语言文字,可分为口头通用语言文字和书面通用语言文字。口头通用语言文字即口头规范汉字。书面通用语言文字,即书面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显然包括了以口头通用语言文字和书面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只限于书面文字作品,而不包括口述文字作品的观点,难以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准确指出,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限于“汉语言文字作品”,值得赞赏。遗憾的是未能进一步指出“汉语言文字作品”是否包括口头文字作品和书面文字作品,容易让人误以为汉译民合理使用可以利用的仅限于书面文字作品,不够精细。要注意的是,手语和盲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通用语言文字,以手语和盲文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不属于汉译民合理使用可以利用的作品范围。一种观点认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包括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所有类型的作品,而不限于口头或者书面文字作品。该种观点的依据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将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限定为“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该项中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由“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修改为“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表明立法者为了贯彻特殊民族政策,允许将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所有类型的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出版发行。该种观点看到了立法措辞上的变化,值得肯定,不过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虽可解读为“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所有类型的作品,但从体系解释上看,“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显然限制了此种解读方式。首先,翻译是指不同语言文字之间的转换。能够被“翻译”的作品,只可能是口头或者书面文字作品。由于语言障碍,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文字作品不进行翻译,不熟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无法感知该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中的影像、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舞蹈作品、摄影作品,无法被翻译,也无需翻译,不管出身哪个民族,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感知。其次,由“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而成的作品,只能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而不是其他任何类型的作品。能够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作品,只能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中的影像、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舞蹈作品、摄影作品,无法被翻译成“语言文字作品”。这说明“语言文字”在《著作权法》上,只能做狭义理解。在文学和比喻世界,线条和色彩被比喻为画家的语言文字,旋律和节奏被比喻为音乐家的语言文字,光和影被比喻为摄影家的语言文字,动作和表情被比喻为舞蹈家的语言文字……如此解读,语言文字作品的外延将无限扩大,《著作权法》只需要规定“语言文字作品”这一种作品就够了,这明显与实在法的规定相冲突。总之,2001年《著作权法》对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虽进行了措辞上的修改,但并没有改变1990年《著作权法》将该种合理使用的作品限定为“汉语言文字作品”的实质。2020年《著作权法》将汉语言文字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没有改变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种实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为贯彻我国民族政策的特殊产物,目的在于满足少数民族对文化科学艺术知识的需求,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科学艺术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尽管如此,激励作品创作仍然是《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没有足够多的高品质作品创作出来,《著作权法》贯彻特殊民族政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兼顾著作权人利益和少数民族利益,有必要将为了贯彻特殊民族政策的作品,限定为由于语言障碍少数民族真正存在感知困难的口头或者书面文字作品。其他类型的作品,不管熟悉还是不熟悉某种特定语言,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任何人均可直接感知,无规定合理使用的必要。将这些种类的作品都理解为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并可以对翻译后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甚至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提供,著作权人可以控制的市场将被严重蚕食,利益将严重受损,创作激励也将因此被严重减杀。4.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利用的具体方式只限于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对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后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者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出版发行是指对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经过出版社制作复制件并销售该复制件,至于该复制件是数字化形式还是非数字化形式,无关紧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提供,既包括交互式提供,也包括非交互式提供。利用方式的限制意味着不得对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进行摄制、改编等演绎行为,也不得对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进行表演、展览、广播、放映、出租等利用行为。允许对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后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进行提供,著作权人利益虽会受到一定损害,但由于语言障碍的制约,著作权人作品的受众并不会因此而减少,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难以形成市场替代,著作权人利益不至于受到根本冲击,应该在著作权人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5.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只能在国内出版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面向国内少数民族提供。从字面解释上看,将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在国外出版发行,或者面向国外少数民族提供,扩大了受众范围,可能不适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超出合理使用边界。但是,在国内出版发行,并未限定必须向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少数民族出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国内少数民族提供,并未限定为国内某一特定少数民族,也未限定为国内某一特定少数民族居住之特定区域。这意味着只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向国内少数民族提供即可。《著作权法》如此规定是比较务实的。根源还是在于语言。因为语言障碍,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出版后即使在国内所有地域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国内所有少数民族提供,受众也只可能是通晓该特定少数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不会因此而减少著作权人作品的受众范围,总的来看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比较小,因而也无需要求作品出版发行者或者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受众为少数民族,徒增其负担。6.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删除或者改变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的,除了基于作品利用方式限制等原因不得不省略作者的姓名等特别情况外,侵害作者的署名权。7.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著作权的限制,采取了限制+限制的立法构造,即某种使用作品行为,即使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使用行为,也不一定当然构成合理使用行为,除非同时满足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两个要件。对于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使用,如果实质性替代了著作权人的市场,可以认为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就解释论层面而言,可以不经许可无需付费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或者向国内少数民族提供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上述7个方面的要件,否则即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虽为了贯彻特殊民族政策规定了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但基于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基本立法趣旨,仍然采取了极为慎重的立场。据此,文章开篇设定的将视听作品的中文对白或者字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者保留中文对白或者字幕的同时配上少数民族语言字幕,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由于被利用的作品已经超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边界,且不影响少数民族以外的一般公众感知视听作品,实质性替代了著作权人的市场,无法满足此种合理使用的法定要件,构成对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尤其要指出的是,在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涉案作品的列表及播放页面均未出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被告只不过借用APP中的维语频道直接交互式传播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涉案视听作品,属于直接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本不存在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余地。三、立法论上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特殊的民族政策,是否有必要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出修订,将可以汉译民合理使用的作品,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作品,利用方式也不再限于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国内少数民族提供,而扩大到所有的利用作品行为?这个问题比较敏感和复杂,需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作出判断。首先需要进行实证研究,考察《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是否未能有效贯彻特殊民族政策满足少数民族对文化科学艺术知识的需要而已经过时。其次要听取著作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认真评估修订方案对作品创作和传播造成的各种影响。再次要探讨是否存在其他既能贯彻特殊民族政策满足少数民族对文化科学艺术知识需要又不至于过度损害著作权人和相关团体利益,能够确保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更为优选的方案。假如研究结论表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适用条件过于严苛,已经无法满足少数民族对文化科学艺术知识的需求,无法有效贯彻党和国家的特殊民族政策,将可以利用的作品由国家规定的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作品,利用行为由出版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扩大到所有利用作品行为,不会过度减损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激励,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更好的优选方案时,则可以考虑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当然,也不排除出现另一种相反走向的可能,即随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深化教育,不久的将来每个民族都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那时已不存在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必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彻底退出《著作权法》的历史舞台。注释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2.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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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广播权语境下的网络直播侵权赔偿法律适用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3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孙磊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与游戏、体育、直播产业相关业务,曾任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耕于游戏、直播等相关领域的实务以及理论研究,熟悉国内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相关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动态。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的全国法院优秀产业调研报告,长期从事国外网络游戏相关立法及判例的翻译、分析工作,深度参与多个高校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专题调研项目。正文共计2646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在2020年完成的《著作权法》最新修订中,针对网络直播产业最大的变化是“网络直播”明确归属于“广播权”而非“他项权”(即很多学者所称的避免向兜底条款逃逸)。此前针对定性问题业内已有多种不同声音,也反映出多种商业利益的博弈过程。既然“木已成舟”,对于主营网络直播的企业而言,最为直接的变化是在日后的授权合同中,需要明确就“广播权”进行书面确认,而非以往的类似“传播权”这种非法定术语的表述方式。另外一方面,后续衔接问题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一、判赔计算标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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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3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李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席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在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多部。曾在日本、美国、芬兰从事研究工作。正文共计3938字预计阅读时间13分钟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2010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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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的权属及其行使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3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代表作有: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等。正文共计265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近期,有两个地方分别对两起侵害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著作权案件作出裁判,两地法院均认为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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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室外建筑物的版权合理使用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1年第2期。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孙磊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与游戏、体育、直播产业相关业务,曾任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耕于游戏、直播等相关领域的实务以及理论研究,熟悉国内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相关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动态。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的全国法院优秀产业调研报告,长期从事国外网络游戏相关立法及判例的翻译、分析工作,深度参与多个高校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专题调研项目。正文共计2797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在大部分公众和企业的认知中,室外建筑物可以拥有著作权。由于室外建筑物除拥有著作权属性之外,还拥有公共资源属性,导致创作者在艺术创作时很难不使用室外建筑物,比如我们常见的影视剧摄制中,由于剧情安排,主人公需要在某知名室外建筑进行取景拍摄,或者从汽车窗户中拍摄知名室外建筑。在动漫、游戏等艺术创作中,也会涉及“绘制”室外建筑物的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可纳入版权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仍不清晰。本文拟对此做简要探讨。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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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期《中国版权》杂志目录

2020年第3期《中国版权》即将出版《中国版权》杂志2020全年订阅进行中2020年首期,我们在2018年基础上继续汇集全国各大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的经典案例,并邀请主审法院法官撰写案例解析,《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将帮助业界朋友全景了解我国著作权司法领域最新审判理念和趋势,深入解析全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最新问题。同时,2020年《中国版权》杂志将继续保留读者们喜爱的特别关注、名家专栏、理论前沿、司法聚焦等栏目,不断提高专业性、权威性、指导性与可读性。《中国版权》杂志2020全年订阅价180元/套(全年6期)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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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从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的角度 浅析表演行为的性质和即兴表演的保护

本文为作者授权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微信公众号首发。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编辑,未经授权,转载必究。王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1【案情介绍】ANTHONY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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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国际版权条约与《著作权法》关系——兼评费希尔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公司案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第6期。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本期主编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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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可否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理解为作品发表后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 | 名家专栏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9年第3期。中国版权杂志(ID:chinacopyright2017)经授权转载。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法官。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代表作有: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等。可以说,修改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中争议最大、至今尚无定论的权项。主要观点有三:观点之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权利的两个方面(一权两面说),修改权从正面肯定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从反面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观点之二,修改权控制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从而区别于“歪曲、篡改”(轻重有别说)。观点之三,修改权是作品发表后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目前持观点三的不在少数。上述观点中,一权两面说有重复之嫌,不合立法技术;轻重有别说根据行为轻重分设两项权利也不合立法规律。从世界范围看,修改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极少出现在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如果有,也大多是从作品发表后作者有权修改作品的角度并与回收权一同规定。从法理上说,作者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用于保护作者“表达不变之自由”,也应有修改权维护其“变之自由”,他人得“尊重且不得妨害作者对作品的修改”。【1】因此,将修改权定义为作品发表后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有法理基础,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对现行著作权法作体系化分析,那么将修改权做如此解读可能存在一定障碍,或者会产生其他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禁止部分对作品的改动行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基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作者有权反对任何人对其作品所进行的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更改”的规定,有不少观点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控制的应当是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且客观上损害了作者声誉或者名望的行为。即使歪曲篡改作品了,但客观上不足以损害作者声誉或者名望的,也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另有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故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无需“有损作者声誉”条件的限制,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歪曲、篡改行为,就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范围。事实上,规定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国家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有的没有。但结论似乎很清楚,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不管是否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保护作品完整权所禁止的只是对作品做歪曲、篡改,而非一切对作品的改动;是否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只是影响该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禁止对作品的部分改动,而不是所有改动。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赋予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歪曲、篡改外,还规定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对其作品的内容、甚至文字进行改动。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1.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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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报名 | 第八届全国版权登记及代理培训班携手共享课堂 6月来武汉

六月,武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第八届全国版权登记及代理实务培训班携手中国版权共享课堂,走进历史文化名城武汉。高水准师资团队将带来3天24个课时的精彩内容,同时,前50位报名学员优先获取免费参加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十三期的资格,听资深法官详解2018年武汉著作权案件典型案例。培训班PLUS共享课堂,重磅阵容,全新升级,怎能错过?!盛夏时光,一起来学习版权知识,提升工作段位,酷爽你的头脑吧。第八届全国版权登记及代理实务培训班1
2019年5月2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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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1期在广州成功举办| vlog精彩呈现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广州市黄埔区版权局、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11期)5月24日在广州成功举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官谭海华,广州市黄埔区宣传部副部长丘秉春,中国版权杂志社社长/总编辑韩璐,广州版权产业服务中心总经理王格函,天翼爱音乐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营部总经理吴三阳,北京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沙渝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永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师、硕士生导师吴雨辉,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资深讲师杜菁,中国版权杂志社社长助理李睿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广州中心副总经理侯陈雪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版权登记大厅负责人王玉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登记大厅负责人张青山等嘉宾参加本次课堂。本期共享课堂首次尝试大课堂模式,除了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谭海华带来2018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解读以外,还特别举办圆桌论坛,谭海华法官、关永红老师、吴雨辉老师、杜菁老师、沙渝晨律师5位嘉宾针对互联网环境下摄影作品版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近三百名学员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的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嘉宾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谭海华主题讲座圆桌论坛主持人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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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做了件大事!汇集17家法院70件典型案例 编辑了《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 亮点剧透

我们集结了全国17家法院,汇总了近70件2018年著作权典型案例与评析,所有案例均由各法院组织撰写,授权2019年第1期《中国版权》杂志权威发布。《2018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亮点剧透☑亮点一:全面展示全国著作权纠纷整体形势和审判概况通过各家法院筛选的2018年著作权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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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课堂第八期首推高端定制课 版权名师团走进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7月12、13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八期——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定制课程在南京成功举办,本次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推出的首期企业高端定制课程,宁海商标40余名员工全程参加了本次学习。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7年推出的全新专业共享平台,旨在以《中国版权》杂志为核心,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新形态,以回馈读者、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受益于版权。此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举办了共七期百人大课堂,本次课程是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首次针对市场需求专门设计推出的企业高端定制课。在筹备本次定制课程过程中,《中国版权》杂志社根据前期调研和宁海商标提出的个性化需求,在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专家库中筛选,最终选定了李明英、梁飞、程晨三位版权领域资深专家作为本次课程讲师,提出了定制课程内容方案,在征得宁海商标认可后,杂志社组织讲师团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课、磨课,通过精心准备,确定了《版权保护常见问题解读分析》、《作品著作权登记实务概要》、《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指南》授课内容,最终呈现了三堂精彩的主题课程。在课后的互动环节中,三位讲师耐心解答了现场宁海商标学员在理论上、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宁海商标在业务发展期间夯实了从业员工的知识储备。现场图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主任李明英现场讲授《作品著作权登记实务概要》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金牌讲师梁飞现场讲授《版权保护常见问题解读分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助理程晨现场讲授《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指南》学员认真听课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简介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商标代理服务规范”的制订者,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商标代理组织,拥有包括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律师、ICAD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知识产权管理师在内的成熟专业服务团队,迄今为止,宁海商标已积累了为20000多家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品牌服务的经验。在国家大力提倡创新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宁海商标在继续深耕商标领域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公司在版权领域做出新的业务发展规划,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的首次高端定制课程落地宁海商标正是基于此。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员工集体照精彩回顾●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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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PPT|亓蕾法官详解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共享课堂第七期走进人民网演播厅

由人民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版权》杂志主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七期)6月22日在人民网一号演播厅成功举办,本期活动特别邀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进行重点解读。五十余位特邀学员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的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亓蕾法官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本次共享课堂现场视频将在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播出,敬请关注!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7年推出的全新专业共享平台,旨在以《中国版权》杂志为核心、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新形态,以回馈读者、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受益于版权。现场图片亓蕾法官现场授课人民网刘佳佳主持活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特约主持录制现场经亓蕾法官本人授权,《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独家分享课程PPT,以期与业界同仁共同学习、进步,所有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以下为课程PPT精简版,点击图片可看大图】摄影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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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课堂第六期在南京成功举办 宋健法官分析江苏法院典型著作权案件裁判思路|内附PPT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主办,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六期)6月8日在南京市苏宁易购总部成功举办,本期活动特别邀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宋健对江苏法院典型著作权案件裁判思路进行深入分析。百余位学员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的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宋健法官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7年推出的全新专业共享平台,旨在以《中国版权》杂志为核心、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新形态,以回馈读者、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受益于版权。现场图片宋健法官现场授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特约主持学员现场提问听课现场经宋健法官本人授权,《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号独家分享课程PPT,以期与业界同仁共同学习、进步,所有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以下为课程PPT精简版,点击图片可看大图】责编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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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四期在广州成功举办|知名法官详解2017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PPT分享)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主办,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版权协会协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四期)13日在广州市黄埔区萝岗会议中心科学厅成功举办,这是《中国版权》杂志首次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共享课堂活动。本期共享课堂特别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著作权审判庭负责人谭海华,带来2017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解读。近百位学员参加了本次共享课堂的学习,在答疑互动环节,谭海华法官针对现场学员提出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中国版权共享课堂是《中国版权》杂志社2017年推出的全新专业共享平台,旨在以《中国版权》杂志为核心、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全媒体传播新形态,以回馈读者、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受益于版权。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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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PPT 知名法官详解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共享课堂第三期成功举办

由《中国版权》杂志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第三期)今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行,本期共享课堂特别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带来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解读。在答疑互动环节,冯法官就学员提出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引证案例、分析讲解、答疑解惑。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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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书时代开启,有声读物著作权问题成热点|第二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邀请著名法官开讲(附授课PPT)

本文PPT内容经主讲嘉宾授权发表。未经授权,严禁转载。1月19日下午,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第二期)共享课堂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办。本期课堂聚焦“作品数字化的热点版权问题”,授课嘉宾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课堂以有声读物中的著作权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讲述与探讨。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现场授课近年来,有声书作为数字出版领域中炙手可热的明星,不断扩展了作品数字化的外延,成为作品数字出版领域中迅猛增长的板块。据业内预测,2018年国内听书市场将以更快的增长速度持续增至44.3亿元人民币,听书时代已经到来。但与此同时,以有声书为代表的作品数字化引发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听书时代,听书平台及产业链各方必须重视、处理好哪些版权问题?有声书产业如何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合规有序发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受邀主持本期共享课堂针对上述产业和业界关切的问题,吴献雅法官以“有声读物著作权案件实务问题”为题与学员进行了课堂分享。吴法官指出,有声书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随着有声书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课堂上,吴法官着重围绕有声读物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举案说法,对司法审判中涉及到的授权链是否完整的认定、授权合同是否规范完备、公证取证存在瑕疵的效力认定、侵权赔偿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分享。有声书的发展虽然扩大了作品数字化的外延,但其作为作品数字化的核心内涵却还是没有变化的,因此对有声读物的著作权实务问题梳理对作品数字化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意义。在答疑互动环节,吴法官就学员提出的作品数字化的热点版权问题引证案例、分析讲解、答疑解惑,从权利合法性的审查、合同的规范签署、权利的维权等方面均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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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首期)开讲啦!主题:作品改编的权利边界与风险防控

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首期)9月6日在北京举办,主题为“作品改编的权利边界与风险防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作为主讲嘉宾授课。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