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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股东能否通过双重股东派生诉讼救济权利?
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双重股东派生诉讼的裁判规律梳理(一)案由和诉讼当事人情况分析(二)诉讼地位与立场分析(三)裁判结果分析三、司法裁判中胜诉案例的经验总结四、结论1问题的提出在单一制公司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为少数股东对抗控制股东压制、防止公司管理层专断经营提供保障。在我国目前的96家央企中,有85家以公司集团形式出现,[1]多数央企层级在五到九级之间,最多的可达到十一级。[2]在企业集团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母公司少数股东因子公司直接受损而遭间接损害时,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由母公司股东针对侵害子公司利益的子公司董事等提起派生诉讼即为双重派生诉讼制度。我国立法、司法解释规范中并无明确规定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败诉原因集中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告为隐名股东;[3]二是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4]三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股东资格。[5]也有部分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认定原告具备起诉资格,并将被告所造成的子公司损失直接作为母公司的损失加以列明。[6]本文通过对筛选案例诉讼情况整体分析,和个别支持性司法裁判案例的经验总结,为母公司中小股东在子公司的间接损失提供救济思路。2双重股东派生诉讼的裁判规律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双重派生诉讼和普通派生诉讼的以及与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性,我们分别以“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限定条件,以“股东派生诉讼”、“双重/多重派生诉讼”、“双重/多重代表诉讼”、“双重/多重股东代位诉讼”、“全资子公司”、“股东的股东”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北大法宝网及其他法律搜索引擎进行线上搜索,同时在公司法案例著述中进行典型案例收集。筛选到420个案例,得到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10个典型案例,样本案例如表1所示。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