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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个部门发布重大通知,涉及积分入户、租赁资金监管等!


6月刚开局,接连几日深圳多个部门发布了重磅大事件,其中内容涉及有深圳未来10年甚至几十年发展的大事,人才引进和入户,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具体如下:

  • 6月1日,深圳特区报公布了《关于深圳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全文。

  • 6月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约谈消息。

  • 6月3日,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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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深圳特区报公布了《关于深圳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全文,(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中对2021年的深圳工作计划做了非常详实、全面的介绍,信息量非常大:


2021年,深圳将推动“前海”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深圳都市圈发展规划出台,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出台,编制出台深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完成交通五期规划编制,出台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个都是关乎深圳未来10年甚至几十年发展的大事......



2021年深圳将这些大事:


1、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出台


报告提出,将加快出台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实施方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和条例,实施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


2、“前海”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出台


报告提出,积极推动“前海”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出台。


高起点打造前海深港国际服务城和国际金融城,力争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小镇、深港商贸物流小镇、专业服务业小镇、未来产业小镇、产学研创新小镇、文创小镇等“六镇双港”建设启用。在新的前海总规会有哪些实质变化呢?值得期待。


3、“深圳都市圈”发展规划,推动出台


报告中提出,推动出台深圳都市圈发展规划,开展深圳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科创产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领域专项规划研究,加快建立“1+1+N”都市圈规划政策体系。


并且,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转移、园区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对推进城际线路、地铁延线,无疑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在这里报告特别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共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几个城市的市民来说,是很大的利好消息。


4、深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出台


报告提出,编制出台深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深入实施“东进、西协、南联、北拓、中优”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还提出了深圳重点片区规划:全面加快香蜜湖新金融中心、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北站国际商务区、大运深港国际科教城、坪山高新区、九龙山数字城、“互联网+”未来科技城等。


5、交通五期规划编制完成


报告提出,完成交通五期规划编制。


还有,开工建设深惠、深大、穗莞深前海至皇岗口岸段、深惠城际大鹏支线等城际铁路,推动赣深高铁建成通车,加快建设东部高铁新城、空港新城、西丽高铁枢纽等重大交通节点。


6、安居型商品房、人才房、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细则出台


报告提出,改造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以上。出台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万套。


持续开展大规模住房建设行动,供应居住用地不低于3.6平方公里、新开工住房1500万平方米以上。


7、从3岁以下照护,到幼儿园、小初、高中、大学,大力发展


新增幼儿园学位2.5万个,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保持在85%以上。完成60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改扩建工程,新增公办义务教育学位8.8万个。

力争开工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高中园,投入使用省实验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等9所高中,新增普通公办高中学位1.65万个。


开工建设深圳音乐学院,加快筹建深圳师范大学,推动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校区获批设立,力争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纳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


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30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30家,新增托位数24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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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消息,表明为防止经营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近期对辖内9家主要从事赎楼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集体监管约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近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辖内9家主要从事赎楼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集体监管约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出,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对照各项监管要求,全面排查经营用途贷款担保业务,重点自查涉及房地产“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相关业务,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应提前结清相关业务,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如发现有公司员工违规参与、或合谋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信贷资金的情况或其他可疑线索,应从严处理,并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强调,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审慎开展“赎楼担保”业务及涉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秉持严监管、防风险的监管思路,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措施,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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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了《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截止目前,入户类的相关实施办法已全部发布并在意见征求。




此次发布的《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一个政策,因为涉及到人才引进入户分核准类积分类两大类


实施办法对达到《户籍迁入规定》规定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核准类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于未达到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积分类引进,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积分,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积分高低排序确定引进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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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立银行专户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二)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

  (四)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五)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七)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

  (八)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

  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九)被监管资金按以下规定解除监管: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应将剩余资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2.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书面协议或者通知、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据此释放监管资金;

  3.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据此释放监管资金;

  4.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及承租人可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无法联系的,可由另一方当事人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十)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银行保函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银行保函提供方式、保证金额、期限及索赔等条款,并将银行保函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的附件。

  银行保函保证期限届满但租赁关系仍存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保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


三、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十一)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十二)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区住房建设部门统筹、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社区网格管理部门统筹组织网格员,配合主管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并将发现的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线索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规范创新住房租赁融资产品,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及银行保函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商业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住房建设部门制定监管协议等示范文本。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或变相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行为。

  市网信部门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行为的监督。对未进行企业备案即发布房源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及时要求发布主体、第三方交易平台删除房源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治安违法和刑事案件报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协助其他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住房租赁交易中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举报。

  监管银行应当为监管协议签订提供便利,并与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及时将资金入账情况通知住房租赁企业。

  (十五)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依法处理。

  (十七)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弄虚作假导致住房租赁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十八)本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共深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特区网、


"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企业观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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