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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词条:道德困境

哲学园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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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2)


转自: 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
如涉版权请加编辑微信iwish89联系
哲学园鸣谢

译者 方涵

(中国人民大学2023级逻辑学硕士研究生)


道德困境至少包含道德要求间的冲突,考虑以下给出的例子。

1. 案例

2. 道德困境的概念

3. 问题

4. 困境和一致性

5. 对争论的回应

6. 道德残余和困境

7. 道德困境的类型

8. 多样的道德

9. 结论


1. 案例


在柏拉图(Plato)的《理想国》(Republic)第一卷中,克法洛斯(Cephalus)将“正义”定义为说真话和偿还债务。苏格拉底(Socrates)通过说明有时偿还某特定债务是错误的来反驳这个观点——例如,把借来的武器还给一个心智不正常的朋友。苏格拉底并不是认为偿还债务在道德上是不重要的;他想说的是,偿还债务并不总是正当的,至少在被欠债人要求还债时并不总是如此。这里我们有两项道德标准的冲突:偿还债务和保护他人免受伤害。在这个案例中,苏格拉底坚持主张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更重要。


将近二十四个世纪后,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描述了一个道德冲突,对于多数人来说,这个冲突的解决方案较柏拉图式冲突的解决方案更不明显。萨特(1957)谈到了一位学生,他的兄弟死于1940年的德国入侵。这个学生想要为兄弟报仇并和他认为的邪恶势力作斗争。但这个学生的母亲和他生活在一起,而他是她生命中的慰藉。这个学生认为自己有相互冲突的责任。萨特认为他受两种道德困扰:一个范围有限但效果明确,对母亲的个人奉献;另一个范围更广但效果不定,为打败非正义侵略者做出贡献的努力。


柏拉图和萨特的例子是最常被引用的,然而还有很多其他例子。文学作品中就充满了这样的例子。在埃斯库罗斯(Aeschylus)的《阿伽门农》(Agamemnon)中,主角应该挽救他的女儿,也应该带领希腊军队去特洛伊;他应该做这两件事中的一个但不能做全部。以及,安提戈涅(Antigone),在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同名戏剧中,应该安排她哥哥波吕尼刻斯(Polyneices)的葬礼,也应该遵守城邦国王克瑞翁(Creon)的公告;她可以做其一而非全部。生物医学伦理、商业伦理和法律伦理等应用伦理学领域也充满此类例子。


2. 道德困境的概念


这两个著名例子的共同点是冲突。在每个例子中,主体认为自己有道德理由去做两行为之一,但做到全部却是不可能的。伦理学家们称类似情形为道德困境(moral dilemmas)。一个道德困境的重要特征为:主体被要求做两个(或更多)行为中的一个;主体可以做每个行为;但他不能做两个(或全部)行为。因此,主体似乎注定沦为道德失败者;无论他做什么,他都会做错误的事情(或没能做他应该做的)。


柏拉图的例子让许多人觉得认定一个情形是真正的道德困境是很容易的。因为例子中主体的解决方案很明显;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比还一个借来的武器更重要。并且无论如何,借来的东西可以在物主不再对他人构成威胁时还回去。于是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认为,保护他人不受严重伤害的要求凌驾于(overrides)物主要求返还原物这种偿还债务的要求。当相互冲突的要求之一凌驾于另一个要求时,我们只有冲突而非一个真正的道德困境。所以,除上述提及的特征外,为达到真正的(genuine)道德困境,两个相互冲突的要求都不能凌驾于彼此。(辛诺特·阿姆斯特朗,1988,第1章)


3. 问题


在萨特的例子中,一个要求并不明显凌驾于另一个要求。然而,为何如此也不是很明显。有些人会说,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不确定要做什么只是源于对后果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确定这个学生会对打击德军产生影响,参军的义务便会占上风。但如果这个学生在这件事上影响很小,那么他照顾母亲的义务便是优先的,因为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他对于母亲来讲是有用的。然而有些人会认为,这些义务是同等重要的,对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并不在讨论之列。


从康德(Kant)(1971/1797)、密尔(Mill)(1979/1861)到罗斯(Ross)(1930,1939)等伦理学家假设一个完善的道德理论不应允许真正的道德困境可能存在。直到最近——近六十年左右——哲学家们才开始挑战这一假设。挑战至少以两种形式进行。一些人主张排除真正的道德困境是不可能的(not possible)。另一些人认为即使这是可能的,这样做也是不值得的(not desirable)。


为描述与任何理论是否有可能排除真正的道德困境相关的讨论,我们考虑以下分析。在柏拉图和萨特的例子中,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存在不止一个道德命令(“命令”(precept)指的是规则(rules)和原则(principles)),不止一个命令适用于同一情形,而在某些情况中,这些命令要求相互冲突的行为。一个明显的解决方法是无论命令多少,都按等级划分它们。按照这个方法,最高等级的命令是最优的,第二等级更优除非它与第一等级冲突,等等。然而这个解决方法至少有两个显著的问题。第一,我们应该按等级划分道德规则与原则这个说法看起来不那么可靠。虽然信守承诺和避免伤害的要求显然可能会冲突,但一方始终(always)优于另一方却并不明显。在柏拉图的例子中,避免伤害的义务显然更强一些。但很可能在某些例子中,要避免的伤害更轻而要遵守的承诺更重要。其他多数命令也是如此。这点由罗斯在《正当与善》(The Right and the Good)中提出(1930, 第2章)。


第二个问题更深入一些。即使按等级划分道德命令是有道理的,相同的命令指示冲突的义务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中可能最广受讨论的例子来自于威廉·斯泰伦(William Styron)的《苏菲的选择》(Sophie’s Choice)。(1980, 528-529;参见Greenspan 1983和Tessman 2015, 160–163)苏菲和她的两个孩子在纳粹集中营里。一个守卫告诉苏菲,两个孩子中的一个将被允许活下来,一个将被杀死。苏菲必须决定哪个孩子将被杀死。她只能通过将另一个孩子推向死亡的方式阻止任一孩子的死亡。守卫将这一情形变得更令人痛苦,他告诉苏菲,如果她不做出选择,两个孩子都将被杀死。考虑到这个额外因素,苏菲有道德上强制的理由选择一个孩子。但对每个孩子而言,苏菲显然有同样强的理由救他或她。因此,相同的道德命令导致了冲突的义务。有人称这样的情形为对称的(symmetrical)。(Sinnott-Armstrong, 1988, 第2章)


4. 困境和一致性


我们将回到是否可能排除真正的道德困境这个问题。这样做的可取之处是什么?为什么伦理学家认为他们的理论应该排除困境的可能性呢?从直觉上讲,道德困境的存在表明某种不一致性。陷入真正困境的主体应该做两种行为中的每一个却不能做到全部。既然他不能做到全部,那么不做其中之一就是做另一行为的条件。因此,同一行为似乎既是应该做的也是禁止做的。但揭示逻辑不一致性需要花些功夫;因为初步研究显示,直观感受到的不一致性并不存在。用OA代表讨论中的主体应该去做A(或道德上有义务去做A,或道德上需要去做A)。即使加上一条,主体不可能既做A又做B,OA和OB均为真也并非本质上不一致。并且,即使情况被确切地描述为OA和O~A,这也不是矛盾;OA的矛盾是~OA。(参见Marcus 1980和McConnell 1978: 273)


类似地,至少在通常理解的意义上讲,引起道德困境的规则之间不是不一致的。鲁斯·马库斯(Ruth Marcus)认为,我们“若存在可能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一系列原则在任何情况下全都是可遵守的,那么我们称这些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若不产生冲突的情况可能存在,则原则间是一致的,”并且“一系列原则是不一致的,若没有一种情况,没有一个可能世界,其中所有原则都能被满足”(Marcus 1980, 128和129)。康德、密尔和罗斯可能意识到产生困境的理论不一定是不一致的。即便如此,若他们自己的理论容许这样的困境存在,他们也会感到困扰。如果这一推测正确的话,这意味着康德、密尔、罗斯等人认为,产生困境的理论缺乏一个重要的理论特征。这是可以理解的。主体面临所谓的道德困境,却被告知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则至少是一致的,因为存在一个它们不冲突的可能世界,那他肯定是不舒服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情况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刑事辩护律师有义务对当事人透露的信息保密,也要在法庭上坦诚行事(法庭要求律师在当事人作伪证时通知法庭)。(Freedman, 1975, 第3章)在这个世界里,这两项义务显然常常冲突。同样明显的是,在某些可能世界里——例如,当事人不作伪证的世界——这两个义务都能被满足。清楚这一点对在这个世界中面临两项义务冲突的辩护律师毫无帮助。


 认为自己的理论不容许道德困境的伦理学家们关心的不仅是一致性。麻烦的是,允许道德困境的理论无法做到单一的行为指向(uniquely action-guiding)。如果一个理论衡量主体的选择是禁止的,(仅)允许的或者义务的(或可能额外的),那么这个理论恰当地指向着行为。若不止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则主体的义务是做正确行为中的任意一个。一个理论从两种方式无法做到单一的行为指向:在某一情况下建议不相容的行为或根本不建议任何行动。产生道德困境的理论因前者未能提供单一的行为指向。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甚至原则上无法决定主体应该如何做的理论存在如小托马斯·E·希尔(Thomas E. Hill, Jr.)所言的“空白”(“gaps”)(Hill 1996, 179-183);这些原则因后者未能提供行为指向。由于道德理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主体提供指导,这表明理论排除困境和隔阂是值得的,当这样做是可能的时,至少如此。


无法做到单一的行为指向并不是人们认为道德困境的存在很麻烦的唯一原因。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其他被广为接受的命题成立的话,困境的存在确实会导致不一致性。这里我将考虑两个不同的论证,每个论证都表明,一个人不能一致地既接受道德困境的现实性又赞同某些(看起来合理的)原则。


第一个论证表明,道义逻辑的两项标准原则合在一起与道德困境的存在不相容。第一个原则是道义一致性原则(principle of deontic consistency)

(PC)                  OA→~O~A

直觉上,这项原则只是说同一行为不能既是义务的又是禁止的。注意同我们最初描述的那样,困境的存在不与PC冲突。因为如前所述,困境包含这样一种情境,主体应该做A,应该做B,但不能做A和B。但如果加上道义逻辑原则(principle of deontic logic),我们就得到了与PC的冲突:

(PD)        □(A→B)→(OA→OB)

PD直觉上是说如果做A导致B,并且若A是义务的(道德上要求的),那么B是义务的(道德上要求的)。我们现在可以展示产生不一致的第一个论证(first argument)了。前提(1),(2)和(3)代表道德困境存在的主张。

1. OA

2. OB

3. ~C(A & B)             [“~C”意味着“不能”]

4. □(A→B)→(OA→OB)

                               [“□”意味着物理必然性]

5. □~(B & A)                (由3得)

6. □(B→~A)                 (由5得)

7. □(B→~A)→(OB→O~A) 

                                    (4的一个实例)

8. OB→O~A                    (由6和7得)

9. O~A                            (由2和8得)

10. OA & O~A                 (由1和9得)

(10)直接与PC冲突。并且由PC和(1),我们可以得到:

11. ~O~A

当然,(9)与(11)矛盾。所以如果我们假设PC和PD,那么困境的存在就会导致传统逻辑类型的不一致性。(注:在标准道义逻辑中,PD的“□”表示逻辑必然性。这里我用其代表物理必然性,使其能够恰当地和前提(3)联系起来。并且我认为逻辑必然性强于物理必然性。)


在多数道义逻辑系统被接受的另外两个原则蕴含PC。所以,如果PD成立,那么这两个原则之一也必须被抛弃。第一个原则说的是如果一个行为是义务的,它也是可允许的。第二个原则是,一个行为是可允许的当且仅当它不是禁止的。这两个原则可被表达如下:

(OP)                           OA→PA

(D)                           PA↔~O~A

OP和D都是基础原则;它们似乎都是概念上的真理(Brink 1994,第4节)。由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演绎出PC,这也额外支持了PC。

产生不一致的第二个论证(second argument),同第一个一样,以符号化的道德困境为其前三个前提。

1. OA

2. OB

3. ~C(A & B)

同第一个一样,第二个论证表明,如果我们假设另外两个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道德困境的存在就会导致矛盾。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应该’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直觉上,这个原则指,如果主体道德上需要去做某行为,该行为一定在主体能力范围之内。若道德判断要做到单一的行为指向,那么这个原则似乎是必要的。我们可以以这种方式重现该原则

4. OA→CA(对于所有A)

另一项原则受到多数道义逻辑系统的支持,其内容是,若主体需要做两个行为中的每一个,那么他应该做全部行为。我们以这种方式重现该原则

5.  (OA & OB)→ O(A & B) (对于所有A和所有B)

该论证继续如下:

6. O(A & B)→C(A & B) 

                                (4的一个实例)

7. OA & OB                (由1和2得)

8. O(A & B)            (由5和7得)

9. ~O(A & B)          (由3和6得)

因此,如果一个人假设“‘应该’蕴含‘能够’”并且一个人假设(5)所呈现的原则——一些人称之为聚合原则(agglomeration principle)(Williams 1965)——那么我们又得到了一个矛盾。


5. 对争论的回应


显然,如果一个人否定PC或PD,他就可以避免第一个论证中的不一致性。若一个人放弃“‘应该’蕴含‘能够’”原则或聚合原则,就能避免第二个论证中的不一致性。当然,还有一个避免这些不一致性的方法:否认真正的道德困境的可能性。可以说,过去六十年大多数有关道德困境的讨论都是关于如何避免上述两个论证所产生的不一致性


道德困境的反对者通常认为,这两个论证中的关键原则都是概念上为真的,因此我们必须否认真正困境的可能性。(参见如Conee 1982和Zimmerman 1996)从各方面看,讨论大部分关注第二个论证。然而这里有一个奇怪之处。当我们考察每个与困境结合后产生不一致的论证中的相关原则时,毫无疑问,第一个论证中的原则比第二个论证中的更被认为是概念上为真的。(第一个认识到第一个论证重要性的是Brink 1994,第5节)也许对第二个论证的关注源于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那篇有影响力的文章(Williams 1965)。但注意,第一个论证表明,如果真正的困境存在,PC或PD就必须被抛弃。就连困境的支持者也注意到PC是十分基本的。例如,E·J·莱蒙(E. J. Lemmon)指出,如果PC在道义逻辑系统中不成立,那么剩下的就只有不言自明的真理和悖论了。(Lemmon 1965, 51)放弃PC也需要放弃OP或D,而OP和D似乎是基本原则。虽然有很多关于PD的争论——特别是好撒玛利亚人(the Good Samaritan)悖论引发的问题——但它仍是基础的。所以,那些想要在理论层面反驳困境的人最好关注上述两个论证中的第一个。


困境的反对者也认为,第二个论证中的相关原则——“‘应该’蕴含‘能够’”原则和聚合原则——在概念上是真的。但困境的反对者们不需要提及这个。即使他们相信可以通过PC和PD做出概念上的论证,他们还有几个关于第二个论证的选择。他们可能为“‘应该’蕴含‘能够’”辩护,坚持它是一个实质的规范性原则,而非概念上的真理。或者他们甚至可能否定“‘应该’蕴含‘能够’”或聚合原则是真的,当然尽管不是因为道德困境。


为困境辩护的人不需要否认所有相关原则。如果一个人认为每个原则至少都有些合理性,那么他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保留下来。在早期讨论中,有人将困境的存在视为“‘应该’蕴含‘能够’”的反例(例如Lemmon 1962和Trigg 1971);其他人视其为对聚合原则的反驳(例如Williams 1965和van Fraassen 1973)。对第一个论证常见的回应是反驳PD。一个更复杂的回应是确保重要的道义原则只在理想世界成立。在现实世界中,它们具有启发意义,敦促处于冲突情况中的主体寻找可行选项,尽管这样的选项可能不存在。(Holbo 2002, 特别是第15-17章)


困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在对待上述两个论证时都有负担。因为道德困境存在的主张和两个论证中相关原则成立的主张至少都有初步的(prima facie)合理性。因此双方至少都要给出否定争议中相关主张的理由。困境的反对者必须要回应对于这种冲突现实性的积极主张。支持困境的原因,如上给出的那样,只是给出例子。萨特学生和苏菲的选择就是很好的例子,并且例子显然可以无限增多。对于困境的支持者而言,这样对反对者说是很有诱惑力的,“如果这不是真的困境,那告诉我主体应该做什么(what)以及为什么(why)?”然而从两个原因来讲,尝试回答这样的问题显然是徒劳的。首先,对这个问题的任何回答都可能是有争议的,不会总是有说服力的。其次,这是一次永无止境的博弈;例子一个接着一个。困境的反对者对此更恰当的回应是否认他们需要回答这个问题。这类例子不能确定困境的现实性。多数人会承认,主体不知道他应该做什么的情况存在。这可能是因为现实不确定性,对于结果、应用哪些原则或其他事情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每个给出的例子,主体不知道两项(或多项)冲突的义务哪个具有优先性,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没有一项义务占优势。


反对者必须回应的另一点是对称性。柏拉图和萨特例子表明,道德规则可以冲突。但反对者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条规则优于另一条规则。多数人在柏拉图的例子中会承认这一点,而困境的反对者试图将此拓展至所有案例。但对于反对者而言最难的部分是对称的例子,其中同一条规则导致冲突的要求。《苏菲的选择》中的例子就是这种类型。说一条规则优于自身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困境的反对者对此是如何看的?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全面考虑的相关要求是析取的:苏菲应该救一个或另一个孩子,因为这是她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参见Zimmerman 1996, 第7章)这并不是特意的(ad hoc)回应,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很自然的反应。如果一个人只能捐赠一家慈善机构,有几家值得捐赠的机构这一事实不会让人们说这个人无论怎么做在道德上都是失败的。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他应该捐赠给一家或另一家值得的机构。同样,如果两个人溺水,一个人只能救两个中的一个,很少人会认为无论怎么做这个人都是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析取的要求似乎是非常自然地,这样的回应对于困境的反对者来说可以作为对对称例子的回应。


困境的支持者也有负担。他们需要质疑两个论证中产生不一致的相关原则的充分性。并且最重要的是,他们需要对质疑其反对的原则提供独立原因。如果除假设的困境外没有其他理由否认这些原则,我们就会陷入僵局。争论中最常以独立原因被质疑的原则是“‘应该’蕴含‘能够’”和PD原则。在困境的支持者中,瓦尔特·辛诺特-阿姆斯特朗(Walter Sinnott-Armstrong)(Sinnott-Armstrong 1988, 第4章和第5章)在通过独立原因质疑相关原则上已经做出了很多贡献。


6. 道德附属和困境


我们还没有讨论一个与道德困境相关的著名争论。这个争论可被称为“现象学的”(phenomenological)。它关注并考察主体面临冲突时经历的情感。


回到萨特学生的例子。假如他加入自由法国军队。他很可能因为放弃母亲而感到后悔或自责。他不仅会经历这种情感,这种道德附属,而且这种经历也是恰当的。即使他留下照顾母亲不参军,他也可能感到后悔或自责。但后悔和自责只有在主体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或没能做其真正应该做的)的时候才是恰当的。因为不论他做什么,他都会恰当地感到后悔或自责,所以无论他做什么都会是错的。因此,他面临着真正的道德困境。(讨论困境中道德附属的最有名的支持者是Williams 1965和Marcus 1980;更近的讨论参见Tessman 2015, 特别是第2章)


在行为后主体的反应上,道德冲突的许多例子和萨特的例子很像。《苏菲的选择》的例子也一样。不论苏菲救的是哪个孩子,她都会因自己的选择承受巨大的自责。事实上如果苏菲没有自责,我们会认为她在道德上是不对的。在这些情况中,(困境的)讨论中支持道德附属的人必须主张以下四件事情是真的:(1)主体行动时感到后悔或自责;(2)他应当经历这些情感;(3)主体做冲突的要求中的另一个行为时,他也会感到后悔或自责;以及(4)在后一种情况中这些情感也是同样恰当和需要的。(McConnell 1996, 37–38)在这些情况中,无论主体做什么,后悔或自责都是恰当的,而且只有在主体做错时,这些情感才是恰当的。因此,这些情况是真正的困境,身处其中的主体不可避免地遭受道德失败。


关于道德情感和道德冲突的情况还有很多要讲的;情况多种多样又十分复杂。在不假装解决所有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将指出,困境的反对者对道德附属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反对意见。第一个反对意见事实上在说讨论是在循环论证(McConnell 1978和Conee 1982);第二点反对是挑战只有在主体做错的时候后悔和自责才恰当的前提。


为解释第一个反对意见,要注意的是,当主体面临类似于萨特学生和苏菲这样的情况时,有不好的感觉是毫无疑问的。这种负面的道德情绪不仅限于后悔或自责。还有其他情绪,比如遗憾。主体甚至在他不觉得自己做错什么的情况下恰如其实地感到遗憾。考虑由埃德蒙·圣图里(Edmund Santurri)(1987, 46)提供的例子。在战场上,一名军医必须要在麻药不充足的条件下给一名士兵的腿截肢。她会因为自己对士兵造成的痛苦感到强烈遗憾,但她不觉得自己做错事情也是情有可原的。遗憾甚至在一个人与糟糕状况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时候也是恰当的。我对邻居家最近的一场大火、严重的生理缺陷给婴儿造成的痛苦、饥饿的动物在野外遭受的苦难感到遗憾,这都是恰当的。在这些情况中我感到遗憾不仅是恰当的,如果我不这样还可能会被认为是有道德缺陷。(康德主义和美德伦理学中与道德附属相关的具体描述,分别参见Hill 1996, 183–187 和Hursthouse 1999, 44–48、68–77)


至少有两部分存在于后悔或自责中:经验(experiential)部分,即主体的负面感觉;以及认知(cognitive)部分,即,主体做错事并对此负责的信念。尽管认知部分不是遗憾的一部分,但负面感觉是。并且单独用经验部分不能准确区分遗憾和后悔,因为遗憾可以从轻到重,后悔也是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区分二者的是认知部分。但现在我们考虑所谓的困境类似于萨特的学生时,主张无论他做什么都会感到后悔是在做循环论证。毫无疑问,他感到一些(some)负面情绪是正常的。然而认为这种情绪是后悔就是假设了主体的确相信自己做错事。因为甚至在没有这种信念的时候也可以感到遗憾,假设后悔是恰当的就是假设而非主张,主体陷入了真正的困境。困境的反对者可以说,一项要求优于另一项,或主体面临一个析取要求,以及因为当他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时,不好的后果也会随之而来,因此遗憾是正常的。那么,两方都可以解释一些负面道德情绪的正当性。然而,要想更具体一点,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目前争论所涉及的。因此,对道德附属的关注本身并不能确立道德困境的现实。


如第二个对道德附属的反对意见呈现的那样,事情甚至会更加复杂。支持者设想的附属是多种多样的,从自责或后悔到认为主体应该向因自己没能做到冲突的要求而遭受负面影响的人道歉或补偿。我们的讨论假设感到后悔或自责或认为一个人应该道歉或补偿他人只有在主体相信自己做错事时是恰当的反应。但从很多原因上看,这个假设是有争议的。


首先,即使在冲突情况下一项义务明显优于另一项义务时,向弱势群体道歉或解释也通常是合适的。罗斯提供了这样的例子(1930,28):一个人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而违背了一个相对不重要的承诺,他也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补偿被承诺人。即使他没有做错事,额外的行为也提高了重要的道德价值。(McConnell 1996, 42–44)


其次,如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主张,补偿等类似行为即使在根本没有道德冲突时也是需要的。(Blackburn 1996, 135–136)如果一个教练正确地选择了艾格尼丝而不是贝琳达加入队伍,她也应该和贝琳达谈谈,鼓励她的付出,给她提供一些建议。这种“补偿”只是基本礼仪。


第三,一个人可能做了非常糟糕的行为而不可避免地自责。考虑一个中年男子比尔(Bill)和一个七岁男孩强尼(Johnny)的例子。例子发生在多雪的十二月一个中西部村庄。强尼和他的几个朋友正骑着雪橇沿着一条狭窄的、很少使用的街道行驶,这条街道与一条繁忙的街道相交,尽管如此这条街道的人流量仍然不多。强尼热衷于玩雪橇,并不是很小心。在最后一次骑行时,他在一辆经过十字路口的汽车下打滑,当场死亡。这辆车是比尔开的。比尔开车很安全,而且有优先通行权,也没有超速。此外,考虑现实因素,比尔不可能看到。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他都对强尼的死没有过错。然而,比尔对自己在这起可怕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感到自责或内疚(McConnell 1996, 39)。


一方面,比尔的后悔或自责感不是必然的。他没有做错什么。当然他不需要感到自责。(Dahl 1996, 95–96)一个朋友甚至向比尔推荐治疗。但这不是我们要说的全部。我们很多人理解Bill的反应。从比尔的角度看,这种反应不是不恰当的,不理性的,也不是不应该的。为此,假设比尔有非常不同的反应。假设比尔说,“我对强尼的死感到遗憾。这是一件很糟糕的事。但这肯定不是我的错。我没什么可自责的,也不欠他父母任何道歉。”即使比尔确实是对的,我们也很难想象某人成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当人类造成严重伤害时,我们很自然地会想象如果自己是过错方会怎么样,对于那些不对这场灾难承担任何道德责任的局外人来说也是如此。人类不是那么精密调节情绪的,当他们对伤害负有因果(causally)责任时,他们不会很容易根据自己的道德(moral)责任程度来调节自己是否感到自责。(参见Zimmerman 1988, 134–135)


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当主体的行为违反道德规则时,无论是否合理,内疚或悔恨等自我导向的道德情感都自然出现。许多道德心理学家描述了人类做出道德判断的双重过程(例如,参见Greene 2013,特别是第4-5章,以及Haidt 2012,特别是第2章)。道德情绪是自动的,是大脑对某情况的即时反应。理性更像是大脑的手动模式,在自动设置不够时开启,例如规则相互冲突的时候。道德情感很可能是进化的产物,强化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行为,而反对阻碍这一目的的行为。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当主体的行为违背了通常的道德要求时,他就很容易产生负面的道德情感。


因此道德困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能够解释为什么面临道德困境的主体感到负面道德情绪是正常的。但考虑到伦理冲突和道德情感的关系,仍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后果,只有一本书那么长的篇幅才能公正地讨论此事。(参见Greenspan 1995和Tessman 2015)


7. 道德困境的类型


在关于道德困境的文学作品中,区分不同类型的困境是很常见的。这里只会提及部分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全部区分的话,困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也倾向于区分其中的一些。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做的动机是很明显的。困境的支持者可能会区分类型V和W,最终向困境的反对者传达这样的信息:“你认为所有的道德冲突都是可解决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类型V的冲突是可解决的。但类型W是不可解决的。因此,与你的观点相反,存在真正的道德困境。”同样的方式,困境的反对者可能区分类型X和类型Y的困境。他们给困境支持者的信息是这样的:“你认为存在真正的道德困境,根据特定事实,为什么看起来是这样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在类型X和类型Y中作出区分,你会发现只能从类型X解释这种表象,而类型X的冲突不是真正的困境。”考虑到这一点,让我们来看其中的一些区别。


一种区别是认识论的(epistemic)冲突和本体论的(ontological)冲突。(不同术语参见Blackburn 1996, 127-128)前者包括在两项(或更多)道德要求中的困境,其中主体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哪项要求。我们都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一项要求确实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另一项要求。尽管在需要采取行动时,主体很难判断哪项要求是优先的。后者包括互不优先的两项(或更多)道德要求的困境。这不仅是因为主体不知道哪项要求更强,这两项都不是具有优先性的要求。真正的道德困境,如果有的话,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困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知道存在认识论的冲突。


只有冲突的要求都不具有优先性时,真正的道德困境才存在。罗斯(1930,第2章)认为,所有的道德命令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超越。这为困境的反对者们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观点。但如果有些道德要求不会被超越——如果它们绝对成立——那么困境的支持者就更容易论证。莉萨·特斯曼(Lisa Tessman)区分了可调和的和不可调和的道德要求。(Tessman 2015,特别是第1章和第3章)前者如果没有被满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充分补充或抵消。然而如果违背不可调和的道德要求,就会导致不能承受的后果;违背这样的行为不能被任何利益调和。如果不可调和的道德要求能够相互冲突——特斯曼认为它们确实可以——那么这种情况就会是真正的道德困境,面临此情况的主体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历道德失败。如果不止一个道德命令是绝对成立的,那么道德困境似乎就必然是可能的。然而,艾伦·唐纳根反对这种观点。他坚持认为,道德规则是绝对成立的,我们也必须要考虑那些明显是例外的情况,因为每条道德规则背后都有隐含的成立条件。(Donagan 1977,第3章和第6章,特别是第92-93页)所以,即使一些道德要求不能被超越,困境的存在仍是有待讨论的。


另一种是自己导致的(self-imposed)道德困境和被外界(by the world)强加的道德困境之间的区分。前者的冲突源于主体自身的错误行为。(Aquinas; Donagan 1977, 1984;McConnell 1978)如果主体作出他明知道相互冲突的两个承诺,由于他自己的行为,他构建了一个不可能满足两项要求的情况。相反,被外界(或其他主体)强加的道德困境不因主体的错误行为产生。萨塔的学生和苏菲的选择同样是这种情况的例子。对于困境的支持者而言,这种区分并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困境的反对者中,这种区分是否重要存在争议。一些反对者认为,自己导致的困境是可能的,但它们的存在并未指向道德理论的任何深度缺陷。(Donagan 1977,第5章)道德理论告诉主体应该如何行动;但如果主体违背道德规则,事情当然会出现偏差。其他反对者甚至否认自己导致的道德困境是可能的。他们认为一个完善的道德理论应该告诉主体在当前情况下他们应该做什么,无论情况是如何产生的。如希尔所言,“道德表明人类是不完美的,而且往往是有罪的,但它要求人们在每个道德考量的时刻都要认真做出决定,并从那时起采取正确的行动。”(Hill 1996,第176页)鉴于错误行为的普遍性,如果一个道德理论没有对“违背义务”(contrary-to-duty imperatives)作出独特的行为指向,那么它的实际作用将会受限。


还有一个是义务困境(obligation dilemmas)和禁令困境(prohibition dilemmas)的区别。前者指的是,不止一个可行的行为是义务的。后者包括所有可行行为都是禁止的情况。一些人(特别是Valentyne 1987和1989)主张,合理的道义逻辑原则使义务困境是不可能的,但它们并不排除禁令困境的可能性。萨特学生的例子,如果是真正的困境,是一个义务困境;苏菲的例子则是禁令困境。困境的支持者重视这一区分还有一个原因。一些人认为,困境反对者运用的“析取方法”——当同样强的命令冲突时,主体应该做一个或另一个——比起禁令困境,更适用于义务困境。

如道德困境的典型描述,困境包含一个主体(single agent)。全面来看,主体应该做A,也应该做B,但他不能既做A也做B。我们能够区分多人(multi-person)困境与单人困境。两个主体的情况便是多人困境的代表。情况是这样的,一个主体P1应该做A,另一个主体P2应该做B,尽管每个主体都能做到其应做的,但P1做A的同时P2做B是不可能的。(参见 Marcus 1980, 122和McConnell 1988)多人困境又被称为“人与人间的道德冲突”(interpersonal moral conflicts)。如果同样的道德系统(或理论)对于P1和P2产生冲突的义务,这样的困境理论上最令人担忧。一个排除了单人道德困境的理论对于每个主体而言保留了独特的行为指向。但如果同样的理论没有排除人与人间的道德冲突,不是所有的主体都能履行其义务,无论他们动机多好或多努力地尝试。对于道德困境的支持者而言,这种区分并不那么重要。他们无疑欢迎(理论上)更多类型的困境,因为这样会使得他们的例子更有说服力。如果他们建立单人困境的现实性,在某种程度上讲,他们的工作就已经完成了。然而对于困境的反对者来讲,这种区分可能是重要的。因为至少有些反对者认为,对困境概念上的反对原则上适用于单人困境。它之所以适用是因为道义逻辑的“应该做”算子和其原则被认为适用于能够作出决策的实体。要注意,这种观点并未排除共同体(如企业或国家)承担义务。但共同体承担义务的必要条件是有(或应该有)一个核心的决策立场作出决定。两个不相关主体恰好有不能同时实现的义务则不满足这个条件。简单来说,单个行为指的是选择的对象为一个主体,复合行为指的是多个主体难以行动。(参见Smith 1986和Thomason 1981)然而亚历山大·迪资(Alexander Dietz)(2022)最近证明事情可能会更复杂。他描述了一种情况,其中一小群人有义务救两个陌生人,但这群中的一个人同时有义务救自己的孩子。这群人和这个人都可以做出选择,而这群人的义务与这个人的义务冲突(假设只有所有成员一起这个群体才能行动)。这是个奇怪的多人困境,“其中一个主体是另一个主体的一部分”(Dietz 2022,P66)艾琳·泰勒(Erin Taylor) (2011)认为,普适性和“‘应该’蕴含‘能够’”原则都没有确保不会出现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冲突(她称为“不可调和的区别”)。如果道德要求我们尝试而不是行动,那么这些冲突不会带来困境,但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而且道德理论应该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尽可能少。(Taylor 2011, 189–190)在某种程度上,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冲突可能存在引发了困境反对者的内部争议,包括如何理解道义逻辑原则以及道德理论可以合理地要求我们去做什么。


8. 多样的道德


另一个源于道德困境的问题是道德各方面间的关系。我们考虑这个区别。普遍的义务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仅仅因为他们是道德主体。主体被要求不能杀人、不能偷盗、不能攻击他人是普遍义务的例子。主体性本身就使得这些方面适用于个人。与之不同的是,与角色相关的义务因主体的角色、职位和社会地位而成为其道德要求。救生员要救遇险的游泳者是一项与角色相关的义务。另一个之前提到的例子,辩护律师有义务对当事人透露的信息保密。这个类别的义务不是排他的。任何人在这样的位置上都应该救溺水的人。如果一个人有关于另一个人的敏感信息,无论如何获得,他都不应该透露给第三方。但救生员有义务帮助遇险的游泳者,而其他人则可能因为能力或承诺没有如此做。而由于隐形承诺和保持信任的需要,律师对当事人负有特殊的保密义务。


普遍义务和与角色相关的义务可以并且时常确实相互冲突。如果辩护律师知道尸体的下落,他就有普遍义务将情况告诉死者家属。但如果他是从当事人那里知晓此事,与角色相关的保密义务则禁止他告诉任何人。困境的支持者可能将这种类型的冲突当作其文章的另一证明。困境反对者可能会认为冲突的义务之一具有优先性。如果两种类型的义务被证明总有一方优先于另一方,我们就可以解除后一项任务。但这样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因为似乎在某些冲突的例子中普遍义务更强,但在其他例子中与角色相关的义务更有优先性。当我们考虑到同一主体可以扮演不同角色从而有相互冲突的要求时,似乎对困境的支持者来说更好举例,对反对者来说则相反。玛格丽特·埃德森(Margaret Edson)(1999/1993)的普利策奖获奖剧目《灵智》中的医生哈维·凯勒基安(Harvey Kelekian)是一名肿瘤学家、医学研究员和住院医师。由不同角色产生的义务使得凯勒基安医生对他的患者薇薇安·培林的治疗在道德上似乎是有问题的。(McConnell 2009)乍一看,凯勒基安似乎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履行与不同角色相关的所有义务。


在道德困境可能性引发的问题中,最常被讨论的角色是政治参与者。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1973)认为,政治参与者应该做对国家最好的事情;这是他重要的与角色相关的义务。但他也应该遵守所有人都应承担的普遍义务。有时政治参与者的与角色相关的义务要求他做罪恶的行为——即与某些普遍义务冲突。沃尔泽给出的例子包括,和不诚实的选区政客做交易(这是他当选以做好事的必然选择)和允许拷问某人以揭露一起炸毁公共建筑的阴谋。因为这些要求中的每一个都是必须遵守的,沃尔泽认为,尽管有些奇怪,这个政客面临着真正的道德困境,同时也认为他应该选择做对社会有利的事而不是坚持普遍的道德规则。(这里的问题是,困境的支持者在真正的困境中是否能有意义地讨论行为指向。对此持正面回应的参见Tessman 2015,特别是第5章)这样的情况有时被称为“肮脏的手问题”(the dirty hands problem)。“肮脏的手”这一表述来自萨特的一出戏剧的名字(1946)。关键点是,没有人能在保持道德名声的情况下治理。角色本身就陷入了道德困境。这个主题最近受到广泛关注。约翰·帕里什(John Parrish)(2007)提供了从柏拉图到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哲学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详细历史。C·A·J·科迪(C. A. J. Coady)(2008)认为这揭示了一种“混乱的道德”(messy morality)。


对于道德困境的反对者而言,肮脏的手问题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是证明如何以一种原则性的方法解决普遍义务和与角色相关的义务之间的、与角色相关的不同义务间的冲突。对于声称有消除困境方法的理论——例如康德主义,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来讲,机遇是证明人们所受的道德规范是如何相互关联的。


9. 结论


在过去的六十年,道德困境的相关讨论愈加广泛。这些讨论深入至道德理论的核心。道德困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要承担艰难的任务。困境的反对者必须说明为何表象具有欺骗性。为何明显的困境案例是误导性的?如果主体没有做错什么,特定的道德情绪何以是恰当的?困境的支持者则必须要说明,为什么我们要放弃一些明显合理的原则——例如PC,PD,OP,D,“‘应该’蕴含‘能够’”以及聚合原则。双方都必须要全面考量各项义务,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是否没有,或部分,或全部具有优先性。我们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讨论仍将继续。



注:本文基于原文翻译做了些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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