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金融家•封面文章|李宪明: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创新之路
我国信托业转型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和行业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表现出一系列新特征,对信托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信托业回应时代之问,敏锐把握重大战略性机遇,致力于拓展本源业务,积极探索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是对信托业转型实践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系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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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转型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信托业的转型是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展开的。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日益增强,关注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追求道德信念和精神价值的满足。另一方面,关系民生福祉的社会治理机制与制度供给不充分,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信托公司开展的家族信托、家庭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养老信托、预付类资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这是对新时代这种特殊需求的积极回应。面对新时代的特殊性,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之路也必然是全新的,既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更要满足我国新时代的新需求。
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预付式消费资金、网络借贷资金、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资金等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运用好这些社会资金,保障资金供给方财产的安全性,控制金融风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在这一背景下,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等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应运而生,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是在我国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风险处置措施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信托参与企业破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例如,表决、审议等实施的成本高昂;价值取向方面,对债务人过度保护,债权人的风险保护不足,以及诱发激励不当的问题。破产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可能因自身利益考虑做出不利于债权人或负债企业的错误决策。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信托参与企业破产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时,其他制度工具无能为力,信托制度就得到了充分的应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市场化程度、承担的社会责任、破产的诱因等与一些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在现有的公司与破产制度框架下无法有效解决,信托的参与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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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转型创新是我国社会与经济管理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
《信托法》颁布后的十几年间,信托公司的业务以资金信托为主,为投资者或融资方提供投融资服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其间,开展的服务信托业务限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员工持股与薪酬管理等。近十年来,新类型服务信托业务不断涌现,信托业已经参与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各主要领域,在解决重大问题、重大矛盾方面发挥着特有的行业功能。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预付类资金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到知识产权信托、养老信托、绿色信托等,有的业务已经广泛开展,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有的还在探索之中,但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这些新型业务,有的是信托业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自主创新,更有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支持。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21年,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2019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指出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对知识产权信托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
在新分类中,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业务,其功能和价值是多方面的。可以整合社会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服务信托自行安排公共服务需求,缓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压力。预付类服务信托业务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防止集资诈骗、卷款跑路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有效保障资金供给方财产的安全性,控制金融风险。
公益慈善信托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分配机制,弥补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保持社会的活力与和谐,激发社会创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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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引领推动信托业创新实践
监管的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管理与信托公司自主经营活动的良性互动,推动信托业创新活动的规范发展。这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有充分体现。
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较早开展的服务信托业务,经过十多年的培育,目前已经成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领域的主要业务。近几年,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基础上,家庭信托业务逐步发展起来。与传统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同,家族信托业务有其特殊性。委托人身份、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受益人安排等,都有别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源于人们的民事活动需求,能够促进完善家族企业治理,为家业传承、家族企业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家族信托活动具有社会文化建设的作用。家庭是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家风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缩影,是一种家族文化、理念和社会价值的传承的载体。
鉴于家族信托业务的特殊性,2018年监管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了家族信托的业务范围,独立于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此后,家族信托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统一的业务模式,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与信托公司规范合作,开展业务。
养老信托业务服务于国计民生,有重大社会价值。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在社会养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类业务的开展难度大,需要国家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统筹协调、配合。行业协会专门成立了养老信托专业委员会,组织信托公司开展实务研究,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在理论认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提供行业支持。
绿色信托业务是响应国家战略的创新活动。在缺乏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绿色信托指引》填补了业务规范的空白,引导信托公司从战略高度认识并推进绿色信托,创新业务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实践表明,行业的自律发展是信托业转型创新的有力保障。
新分类明确了信托业务分类维度、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为行业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其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新分类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投资标的进行规范化改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应当遵循组合原则,信息披露充分,业务结构简单透明,纳入监管覆盖范围,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内容丰富,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选择部分业务作为公司的优势信托业务,配置专门的人员和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化发展。在委托人数量、信托财产达到一定规模后,各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可以形成资源整合效应。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拓展出其他信托服务需求,信托财产、交易标的、交易相对方可以在不同类型的资产服务信托中体现应用价值、满足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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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完善转型发展的保障机制
信托业的转型发展是个系统工程,是信托业分内之事,也事关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信托业转型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需要考虑行业的经营观念转变、公司治理、顶层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新的业务分类框架下,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不同于私募投行类业务,新分类中的信托业务客户随机性和利差需求降低,更注重运营能力和后续服务,能够形成稳定的客户结构和业务需求,创造稳定的业务收入。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传统的私募投行类业务准入门槛低,对金融牌照和业务资源依赖度高。按照新分类,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需要在投研能力、人才储备、IT系统建设等方面具备有竞争力的展业条件。资产服务信托对信托公司也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需要专注某个行业或某类业务领域,深耕细作。这类业务的盈利模式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市场的培育也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信托业需要立足我国社会结构与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结合信托业务的本源属性,设计产品、开拓市场。养老信托和预付式资金服务信托这两类业务,如果从业务模式、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情况等方面看,其成本和收益与其他信托业务比较,有很大差距。但是,我国有庞大的社会需求基础,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需要关照服务、有持续增长的预付类资金需要妥善管理,因此,也具备实现盈利规模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效的行业评价机制
信托公司内部评价主要体现为业绩考核制度,外部评价包括监管评级、行业评级、媒体或第三方的评价等方面。在以私募投行业务为主的时期,信托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为经营层设定较高业绩考核指标,人员收入与业绩联动。在新分类的业务结构中,如果沿用传统的评价方法,经营层和从业人员为完成高额的业务指标,将面临巨大压力。建立与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等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行业评价机制,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的转型发展。
完善信托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建设是我国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评价法律实施效果,完善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各项配套制度。《信托法》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对配套制度的需求尤为迫切。信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法律移植的结果,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需要磨合,甚至矛盾冲突的内容。《信托法》只有74条的内容,无法对各种问题做出细致规定。但是,二十多年来,信托配套制度建设工作进展缓慢。
步入新分类时代的信托业务,对配套制度的需求更加迫切。一是开展新分类项下的信托业务的需要。传统私募投行业务以资金信托为主,配套制度缺失尚不构成根本性障碍。新型业务中,有大量的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业务需求,信托当事人对设立信托的税费、成本比较敏感,配套制度缺失可能阻碍新型信托业务的开展。二是风险控制的需要。新型信托业务中,涉及民事领域、社会生活、公益慈善的会越来越多,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目的需求、认知能力复杂,不以单纯地获取财产性收益为目标。如果信托财产的权属不明、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界定不清,受托人责任界限模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在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或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三是发挥信托行业功能的需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信托配套制度的顶层设计与信托服务相关领域的管理制度建设,是发挥信托功能的前提条件。
资产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中,有些业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属性,并不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单纯市场行为。信托服务发挥着中介功能,填补我国社会治理的结构性缺失,发挥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的作用,有效化解我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监督缺位、社会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在这些领域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和信托公司的行业作用,需要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例如,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委托人或相对方,支付或收取预付资金的活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参与到信托活动中可能对资金的支配构成一定限制,因此会缺乏动力。如果国家不通过立法对预付资金进行规范或给予信托活动一定的支持,信托业通过市场途径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有限。
(作者为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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