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的社会问题漫谈
此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来袭,相较于17年前的非典疫情,我国无论从病原的认定速度还是疫情后续重视程度等方面,确有提高。但是,“披露迟延”“哄抬物价”“中小企业岌岌可危”这些在非典疫情期间就出现的关键词,在本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再次进入了大众视野。面对疫情防控期间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部门抽丝剥茧的一一矫正,本文试图从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引起的典型社会问题出发,梳理现行的法律法规,观察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应对举措,以期寻找相应的矫正之道。
一、疫情防控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2020年1月27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对于记者提出的“前期信息披露是否不及时”问题,做了这样的回答:“因为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它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我才能披露”。这段话引发社会热议,周市长的回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一) 疫情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梳理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2. 疫情信息的报告、通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33条规定,传染病疫情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在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主体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采用逐级上报制度: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公布疫情信息的主体及原则
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且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亦强调,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二) 本次疫情披露的分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疫情公布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分别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确不包含市级人民政府。但是,传染病疫情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告,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且在此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公开和披露职责。
回归到本次疫情,从多例传染病病例被发现到国家卫健委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逐步增大,而武汉市政府始终未能进行应急处理,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本次疫情的信息公布明显滞后,且相关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疫情信息报告职责亦不得而知。故周市长关于“未经授权不得披露”系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公布信息的首要准则均是“及时”,即使是个体的普通疾病,医生均是在与时间抗争,更何况是如此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故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深入理解立法本意,在发生疫情时,必须依法报告、公布,不能因僵化的行政授权的思维,导致上报不及时或内部流程冗长等原因造成疫情的大范围扩散和防治延误。
(三) 疫情防控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反思
相较于十七年前“非典”疫情,尽管本次疫情处理过程中,政府的总体反映速度、宣传力度较非典时期有了大幅提高,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当借此时机,系统学习、掌握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办法。同时,临床病例从发现到确诊直至最终被认定为传染病的期间系重要的预警期,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在此期间内承担法定职责,不可让“预警期”成为疫情的“蔓延期”。各级政府必须认识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性,万不可在疫情发生后再回头找法律,亦不可仅一昧将披露职责、防控职责向上转移,更不可为了维稳,对类似信息予以压制。
二、疫情防控引发的哄抬物价社会问题
商家“哄抬物价”的社会问题并非在本次“新冠肺炎”期间首发,早在非典期间,“哄抬价格”情形就普遍存在,为此国家发改委在非典防治期间就对于该问题就有过专门答复,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也都出台过价格干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在该期间紧急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在于遏制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失衡情形,但是,本次疫情中,类似的问题却仍然再次出现。
(一)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部分商家“哄抬物价”行为,各地行政执法利剑出鞘,部分行政处罚摘取如下:
(二) “哄抬物价”行为相关法规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哄抬物价”的定义,并不存在统一的认定标准, 各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各地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可能涉及价格管控的财产类型和哄抬价格的认定作出相应的界定,所涉及的商品类型和涨价程度标准梳理如下,供参考:
从上述各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哄抬物价”涉及的商品类型主要包括了与疫情相关的医用防控商品和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相关的商品两种类型,对于“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类:
1. 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民众心理恐慌,产生不合理的价格预期的;
2. 生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故意提高原价的;
3. 生产成本变化的情况下,提价差额明显扩大的;
4. 无参考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20%的;
5.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的。
(三) 企业应当及时矫正可能存在的“哄抬物价”行为
从具体数字上而言,禁止“哄抬物价”的商品的涨价空间应当控制在20%以内,但因为各地政府规定各有差异,因此各企业在考虑自身经营情况的同时,应当同步保持与当地政府最新规定和文件一致,保证所出售商品合法合规。
建议各企业商户在经营时务必秉持诚信为本、合法经营原则,应当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广告宣传手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疫情尚在蔓延中,结束之日无法明确,各企业务必应提高自身成本测算和记录水平,防止积货囤货,正确对待市场变化,不囤积居奇。
三、疫情防控引发的中小企业危机
相比非典期间,目前第三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明显增高,本次疫情对于餐饮业、旅游业等行业打击严重,春节期间本是各中小企业集中盈利的时节,但因疫情的发生,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在此期间均是亏损状态。而随着春节假期的延长及防控措施的增强,租金、工资等损失将进一步加大。在此情形下,政府应当承担起扶持责任。
(一) 疫情突如其来,中小企业岌岌可危,即使是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亦难以幸免,部分行业危机情况如下:
(二) 总体而言,中央及各地政府在本次疫情中针对中小企业的危机应对较为得当,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门均出台相应的支持举措,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各部委共出台5个相关通知,且共有16地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挑选其中具有较为突出意义的文件供参考:
(三) 助力中小企业安稳度过本次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差,在本次疫情中遭遇重大危机。但中小企业负担着社会中大部分的劳动力,若中小企业倒闭,则将导致失业的劳动力推向市场,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表示:“企业负责任了,就需要国家在关键时期托底,如果国家不托底,那最终负责任的企业、好人就吃亏了”,尽管该句话是否完全正确有待商榷,但亦一语道明国家政府在此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各地政府必须依据服务指导原则及时予以指导、干预,通过财政补贴、税金减免等途径及时做好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
四、结语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诸多非典时期的相同关键词成为疫情防控工作之外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尽管政府部门在应对此次疫情时更快地解决了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反思、探讨之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发的社会问题漫漫,正如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所强调的,“要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政府依法高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路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简介
陈楚欣
国浩福州办公室律师
陈楚欣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诉讼等多方面领域的法律事务。
邮箱 :chenchuxin@grandall.com.cn
相关阅读
关注并进入“国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战疫”,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和原创文章。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