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课】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基督徒要了解……
“同性恋”一词,包括女同性恋与男同性恋,是指人对同性别产生性吸引及性行为。英文通常称男同性恋为homosexual,但近代男同性恋者认为homosexual含有医学、伦理的歧视和误解,就改称自己为gay。女同性恋则称为lesbian。
一、同性恋的成因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到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临床心理学家葛琳卡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同性恋的起源问题,让大家地同性恋有更全面的认识。
(一) 生物学的解释
1. 遗传学的证据
(1)间接的基因研究
遗传学家贝利(Bailey)和皮勒(Pillard)于1991年、1993年,在同性恋社群中找出一些双生兄弟姊妹的同性恋者,调查他们的双生兄弟姊妹的性倾向。报告指出男性同卵双生儿(identicaltwins)的一致比率是52%,即52%
35 42841 35 15263 0 0 2990 0 0:00:14 0:00:05 0:00:09 2991的同卵双生儿两兄弟都有同性恋偏好,男性异卵双生儿(fraternaltwins)的一致比率是22%;女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48%,女性异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16%。但后来发现贝利当时的样本有偏差。2000年,贝利获准向在澳洲双生儿登记处登记了的双生儿寄出问卷,调查他们的性偏好及性经验。研究得出与前不一样的数据,男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20%,男性异卵双生儿的比率是0,女性同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24%,女性异卵双生儿的一致比率是10%。因此,贝利和他的同事承认新的研究结果也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遗传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的看法。换句话说,遗传或许并不是同性恋形成的重要因素。
(2)直接的基因研究
1993年,迪安·哈默(DeanHamer)和其他研究员做了一个研究(Hamer, Hu, Magnuson, Hu & Pattatucci),他们声称即将发现“同性恋基因”。他们假设有多种类型的同性恋,其中一种通过母亲的基因(即X染色体)遗传给下一代。他们从一个爱滋病治疗计划中心挑选76个男人,这些男人都有同性恋兄弟,他们的母方家族大多有同性恋倾向,而父家族则没有。研究员检查这一群男人的X染色体,发现40对同性恋兄弟中,33对兄弟的X染色体某区域的模样是相同的,远高于预期的随机并存水平(RandomConcurrence Level),研究员便假定这区域涉及决定人类的性倾向。
后来,斯坦顿(Stanton)与雅豪斯(Yarhouse)则于2000年提出哈默的研究有其问题和限制,否定了他们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其理由是:首先,其他研究队进行相同的研究,可是不能得出相同的实验结果。其次,哈默和他的同事并非找到“同性恋基因”,因为他们所指的“同性恋”不是一般的同性恋,他们只能从某一类男同性恋者发现这染色体标记,而这些男同性恋者都有一个同性恋兄弟,并且他们的家族出现了强烈的“母体传递”(MaternalTransmission)。但事实上,两兄弟都是同性恋者的情况并不普遍,我们亦不知道有这种母体传递的男同性恋者的数目有多少。最后,研究员发现这种染色体标记并不是引致同性恋所必需的(necessary)或足够的(sufficient)条件——有这染色体标记并不表示就是同性恋者,所以不是一个足够的条件;没有它又不表示就不是同性恋者,所以不是一个必需的条件。
2. 产前神经激素假说(PrenatalNeurohormonal Hypothesis)
埃利斯(Ellis)和埃姆斯(Ames)于1987年根据他们的动物实验结果,提出怀孕期的第二至五个月,胚胎受到多种性激素刺激,性倾向便从此定型,但是人类的情况不一定和动物相同。莫尼(Money)于1987年认为单凭怀孕期的激素作用,不足以注定一个人永远是同性恋者,还要考虑他/她的成长经历,况且,没有证据显示所有同性恋者都受到产前激素作用的影响。而产后激素的研究指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激素成分和生理结构都没有明显的分别。
3. 神经解剖学(Neuroanatomy)的证据
勒维(Le Vay,1991)对尸体进行检验,发现同性恋者的INAH-3(脑部的一种组织)较一般人细小。这个发现带出多个问题,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却出了严重的问题。首先,他只检验了35具尸体,这数目对于进行研究来说实在是太少了。另外,勒维按着死者的医疗记录来分辨他们的性倾向,凡医疗记录上没有注明是同性恋者的,便被列为异性恋者。但其实接近一半死者的性倾向是不明确的。还有,爱滋病病毒及爱滋病疗法均可能改变INAH-3的大小及形状,我们不能肯定他的研究结果是跟同性恋有关还是跟爱滋病或其疗法有关。最后,研究员无法确定是细小的INAH-3导致同性恋倾向,还是同性恋倾向导致INAH-3出现变化。
(二) 心理学的解释
心理学家比伯(Bieber,1976)根据他的临床经验及对100名男同性恋者的调查,提出男人成为同性恋者,是由于童年的成长受到严重干扰。这些男人的爸爸可能对他们漠不关心,又常常拒绝他们,他们心中便暗暗渴望跟男性有亲密的关系。他们的妈妈可能太过爱护他们,凡事都过问、管束,以致他们不能建立完整的男性身份(maleidentity)。
关于同性恋的形成,行为假说(BehavioralHypotheses)指出,一个人童年的学习经验(包括性经验)塑造出他/她的性倾向。一个曾被同性恋者侵犯的儿童,可能会将那次经历作为日后性幻想的依据,并且将自己界定为同性恋者。
斯托姆(Storm,1981)指出性倾向通常在青春期确立。男孩子和女孩子一般都在青春期才有较多接触机会,男孩子的性欲在这时候开始旺盛,能有助他们发展出异性恋倾向。但是,男孩子的性欲如果过早旺盛,他们有可能将身边的同性朋友作为对象,发展出同性恋倾向。女孩子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较低,因为她们的性欲较迟才旺盛。
(三) 社会学的解释
金赛(Kinsey)等学者(1948,1953)认为,童年如果有深刻的性经验,那个经验会有重复的倾向。如果那是一个与同性的性经验,则日后很可能发展出同性恋倾向。
贝尔(Bell)等学者(1981)做了路径分析(PathAnalysis),发现“童年性别不协调”(ChildhoodGender Nonconformity)是男性成年性偏好的重要预兆。他们又认为在成年同性恋倾向的发展中,性感受比性活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范怀克(VanWyk)和盖斯特(Geist)(1985)进行了路径分析,发现青春期后期的社交经验是成年同性恋倾向的重要预兆,青春期的经验会被带进成年阶段。他们认为样貌长得有点像异性的儿童,可能会以为自己是个同性恋者。如果这些儿童受到同性同伴排斥,他们日后可能不会对异性产生兴趣。范怀克和盖斯特又指出,儿童的性嬉戏如果太过分,如涉及手淫、口交、性交等,这些经验都会形成性兴奋和性满足,导致儿童继续幻想和参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成年以后发展出同性的性偏好。
不少人都认为女同性恋者的关系是基于情感而不是情欲,心理治疗师提出女同性恋关系有“融合”的现象。布里亚·怀特黑德(BriarWhitehead,1996)认为女同性恋者对自己的女性身份(femaleidentity)作了防卫性的拒绝,以致她们会从与同性伴侣的亲密关系寻找弥补或补偿。所以,在女同性恋者关系的表面“融合”里,蕴含着对自我女性身份的抗拒。
莫伯利(Moberly,1983)说儿童如果在幼年时遇到特别事件,以致他/她对同性父母的依恋受到破坏,他/她的性别身份认同和角色模仿会因而受到妨碍。由于他/她对同性父母的需要——就是爱、依靠和认同——仍然存在,这些需要如果被厌恶和敌意情绪充斥,便会产生“同性矛盾情感”(Same-sexAmbivalence),这种情感会流露在和同性伴侣的关系中,出现同性恋情况。关于女同性恋者的童年和青春期的研究结果都引证了莫伯利的论说,并且指出女同性恋者通常和男性的关系很恶劣。
贝尔、温伯格(Weinberg)和哈默史密夫(Hammersmith)(1981)从多个研究发现,女同性恋者和妈妈的关系通常都较一般女性恶劣。尼古洛斯(Nicolosi,1991)认为儿童跟同性父母不和,会使他们融入同性群体时出现困难。女同性恋者回忆童年及青春期跟同性同伴的关系时,通常会感到很痛苦。贝尔等学者(1981)认为“童年性别不协调”——觉得自己跟同性同伴“不同”——是女性日后发展出同性恋倾向的第二个重要预兆。
怀特黑德(1996)指出很冷漠和很粗暴的男人都会令女人失去异性恋的兴趣。女人如果曾和男人有恶劣地相处的经验,或曾被男人性虐待,她们很可能会选择同性恋。范怀克和盖斯特(1985)发现有些女孩子被其他女性抚摸后学会了手淫,并且发展出同性恋倾向,而她们长大后表示只有女性能够在性方面吸引她们。贝尔等学者(1981)的路径分析显示,女同性恋者与母亲的恶劣关系,童年性别不协调,以及青春期与同性的性行为都会导致成年出现同性恋倾向。
根据以上的探讨,可见遗传学家对基因的间接及直接的研究都出现了不少漏洞,他们不能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任何结论。遗传学的权威学者质疑这些研究的正确性,并指出生物学现在还没有充分论据建立同性恋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直到现在,各项研究报告还未能让生物学发展出任何性倾向理论,换句话说,生物因素不会“导致”同性恋,同性恋亦不是在生命初期便被注定了的。
很多学者认为社会和心理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发展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宾(Byne)和帕森斯(Parsons)(1993)就性倾向提出了一个“互相作用模型”(InteractionalModel),他们认为基因能影响人的个性发展,而人的个性则影响他/她怎样面对环境,性倾向就在他/她成长时显露出来。安妮·福斯杜-斯特林(AnneFausto-Sterling,1985)指出一个行为可能是由很多因素导致的,生物因素虽然可以影响行为,但行为亦能反过来改变人的生理机能。鲁思·哈伯德(RuthHubbard,1990)观察到社会对恰当性行为及性活动的规范,几乎能够对身体每个系统都构成影响。这些发现都指出基因或许能影响同性恋倾向的形成,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同性恋倾向的发展起着更大的作用,而人的同性恋经验及行为亦能导致他/她的生理机能出现变化。
二、同性恋健康与性倾向改变
葛琳卡在〈同性恋的健康问题与性倾向改变〉一文中,用许多的数据来证明同性恋对健康的影响。
首先,同性恋导致许多生理疾病的产生。研究显示,同性恋者较容易从性接触感染淋病、梅毒、甲型及乙型肝炎、肛门花柳疣(AnorectalVeneral Warts)、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及爱滋病等疾病。相对来说,女同性恋者更容易感染疾病。
男同性恋者的肛交,会引起不少疾病。“肛交的累积效应是肛门括约肌操作失常。三分一进行过肛交的男性出现了慢性大便失禁。异物(如阴茎、手指等物体)一旦进入直肠,情况就更严重。直肠的黏膜层极敏感,它受刺激后会出现腹泻、痉挛、生痔、前列腺受损、溃疡及裂缝(容易导致发炎)等一连串现象。直肠的薄膜很易穿孔,但穿孔后并不会出现痛楚。事主直到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修补直肠的手术涉及很多复杂的步骤。”
其次,同性恋会导致心理及精神问题。研究证明,同性恋有以下心理及精神问题:有较多企图自杀的事件、较多酗酒、更多需要心理治疗的服务、更多不稳定的恋爱关系、较多因犯法而被警察拘捕的可能、受孤独和沮丧困扰的比例较高。
再次,许多儿童性侵犯案例与同性恋有关。研究表明,同性恋者性侵犯儿童的倾向较一般人强烈,且曾被性侵犯的男童长大后,也会有较强烈的性侵犯男童的倾向。
文中,葛琳卡也指出性倾向并不如许多同性恋者与支持同性恋者所主张,同性恋是先天的,而且是不能改变的,葛氏认为同性恋的倾向是可变的,且是易变的。她列举几项调查:
拉梅费德(Ramafedi)、雷斯尼克(Resnick)、布卢姆(Blum)和哈里斯(Harris)(1992)在明尼苏达对34706个7-12级的学生进行性倾向调查,发现18岁的学生表示有同性恋或双性恋倾向的比例,比12岁学生有两种性倾向的比例减少了一半。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是年经的学生可能不太明白什么是“性倾向”,另一个解释是,当中有一半人在6年间决定完全放弃同性恋/双性恋倾向。
贝尔(Bell)、温伯格和哈默史密夫(Hammersmith)(1981)对979个同性恋者和477个异性恋者进行研究,发现有些人在做了第一份性倾向评估后,性感受和性行为出现改变,其中同性恋者改变性倾向的比例高于异性恋者。
三、圣经的教导
有关同性恋的心理、心理成因,都是现代的知识,这些知识在某些程度上改变了许多人对同性恋者的看法,甚至也改变某些人对圣经教导的解释。然而,在整本圣经,不管是旧约或是新约中,是绝对反对与禁止同性恋的。
有人认为圣经中关于禁止同性恋的经文,都是针对个别时代的同性恋行为,并非同性恋本身,且圣经中对于某种行为的判决必然带着时代性。如旧约时代,性行为的目的之一就是生儿育女,而同性恋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就被视为不自然的、有罪的。又如新约时代,罗马军队由于同性恋的盛行,致使军队的实力大减,因此罗马法禁止同性恋。在宗教圈里,异教崇拜中有男妓,保罗为保持教会的纯洁,提出同性恋与拜偶像为“该受报应”的罪(罗1:21-27),且称这种人将被拒于神国之外(林前6:9-10;提前1:9-10)
不过,圣经中每次提及同性恋的经文,都已显示了神对此行为的严厉警告和刑罚。利未记的圣洁法律中判男同性恋者死刑,经文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18:22)又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3);申命记禁止同性恋者进入神的殿,并视他们与娼妓同列。经文提醒:“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文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申23:17-18)。
虽然以色列国中曾有一段时间流行同性恋,社会也似乎颇能接受这行为(王上14:24,15:12,22:46;王下23:7),但这只能表明当时以色列人的道德堕落。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以色列人亡国与他们所犯的罪是离不开的,且不能不说这些罪中就包括同性恋行为。
新约中对同性恋的罪没有丝毫的放宽,在保罗、彼得、犹大的教导中已充分显明。这些经文记载在罗1:26-27,林前6:9-10,提前1:10,彼后2:6-7,犹7等。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保罗的教导,他说:“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6-27)
四、教会的观点
就同性恋的问题,艾金逊博士罗列了三种基督教的立场:
第一、传统观点。按传统基督教的观点来看,同性恋是人性堕落的标记。在任何的情况下,同性恋行为都是邪恶和错误的。
第二、中庸之道的观点。“当中可能肯定了同性恋行为是错误的,不过却连着一个信念:因着许多同性恋者不能对异性恋者有反应,那么在某些情况下,适当基督徒性生活的道德观应可以容许‘个人可以情有可原地选择同性恋的关系,并且希望可享受到好像婚姻中找到的那种爱的关系和肉体表现’”
第三、肯定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建立一套神学,接纳如此行为在委身和有爱的情况下是完全符合上帝的目的和心意的。而假若有人要判断他们的性行为,就应该以异性恋婚姻中的异性恋行为同等的道德标准为判断。”
可以肯定,这三种观点中,华人教会较普遍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虽然这种观点会令人对同性恋者产生敌视的态度,但也不乏有许多基督徒带着使命与负担去服侍同性恋者及其群体。
韦约翰在其《还我本性》一书中,对同性恋有很好的分辨:“同性恋……像所有其他罪癖一样,是始祖犯罪的一个后果。我们与我们的祖先都犯了罪。同性恋与任何一种性罪的分别不大,是性别身分的混淆藉着某一个方式表现出来。同性恋可能还有更多种性别身分混淆的极端表现;尽管如此,我们要处理的是程度上的不同,而不是类别上的分别。我确信并没有一个叫做同性恋的独立状态——有的只是带着不同方式的性软弱,以及不同程度性别身分混淆的罪人。选择同性恋生活方式的人可能不会喜欢我这样说,他们希望我们认可他们的行为,把它当作一种特别却又自然的状态或景况,不过我相信我说的没错。同性恋者跟我们一样没有什么分别,我们所有罪人若不是跟自己性方面的某种弱点搏斗,就是屈服在它们面前。”
曾有一位弟兄在微信向我留言,问到关于同性恋的问题,他说:“既然神的爱是无私的,他也是爱这些人的。圣经说同性恋有罪,我们信主不是都要先承认有罪吗,就是说人本来就有罪,只是每个罪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已。说到悔改,现实中一边信主一边吃喝嫖赌的人也多的是。有一部真人改编的电影好像叫天佑鲍比,说的是一个17岁少年,家庭世代都是基督徒,但他发现自己天生就是个gay,父母无法理解,后来他就纵身跳下大桥结束了年轻的生命。他的父母非常后悔然后开始关注那个群体。既然上帝让他是gay,为什么又不允许他是?上帝爱的不是我们原来的本质吗?这难道和三位一体一样,已经超出人类智慧范围了?”
我当时的回应是:“同性恋者的本质是人,不是同性恋。不是上帝使他成为同性恋。同性恋是罪,这是圣经的界定,也是道德的评判。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本质,是神拯救的对象,也是教会接纳的对象,但主却恨恶罪恶,也是教会所不能接受的。教会要接纳同性恋者,但不接纳同性恋的罪。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是一种不合神心意的倾向,我们决不能把这种倾向当做本质,希望他人接纳,或认为它不是罪。人类的罪性里就有罪的倾向,我们也决不能接受自己的罪的倾向,甚至将这种罪的倾向视为天生的,然后强迫他人来接纳自己的罪。这样,将自己的倾向视为本质,又认为是神造成的,其实他是无视圣经的教导,也无视神的禁令,他已经将自己视为神。而真正接受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若发现自己因着成长过程中许多复杂的因素而有同性恋的倾向,就应当克制自己的倾向不去犯罪,如同对付其它的罪一样。并且学习改变自己,若不然,就求神保守自己宁愿过单身的生活,也不要活在罪里。”
五、教会对同性恋者应有的态度
面对同性恋与同性恋者,中国的基督徒会有一种天然的恐惧与排斥的反应,这是可获理解的。这种反应不能代表基督徒拒绝同性恋者,只能说他们不能接受同性恋者的行为。而且,这种天然的反应,也正是暗示了大部分人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的,且是犯罪得罪神的。不过,面对同性恋者,也不必有过激的反应,更应当学习接纳。这种接纳并不是接受、允许或同意同性恋的行为,而是接纳同性恋者同样是一位需要主的救赎的罪人。
杨牧谷在《当代神学辞典》中相关的论述值得参考:“现今大多数西方主流宗派,支持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及诉求,这在较保守的华人社会,仍然未成气候,教会应有智慧地处理此敏感的问题。全然采纳西方教会的立场会是个灾难,像在教会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成立同性恋者的教会,及按立同性恋者为神职人员;这不仅信徒不能接纳,社会人士会侧目,就是对同性恋者本身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因为最新的研究报告指出,同性恋者有多过一个性伴侣的比例,仍属偏高,而这事实很可能与同性恋者患上艾滋病的数目比异性恋者高差不多七倍有关(由1990~1年九月调查过的四万三千零五十个病患者中,异性恋者占7%,同性恋者是54%;Time,1991,十一月二十五日)。教会为他(她)们另立一群体,容易在一种亲密的气氛下增加性接触,间接助长艾滋病的蔓延,就像同性恋者的酒吧或俱乐部的功能一样;教会若真心关怀他们,就要像平常人一样接纳他们,而不是把他们另外圈起来,让他们自成一国。”
面对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教会除了不排斥、不拒绝之外,还需要学习接纳同性恋者。教会接纳同性恋者的首要就是与他们接触、认识,绝不能仅从文字的描述、媒体的渲染等来认识他们。在接触的过程中,教会除了了解同性恋者的问题,且能发现他们身上的许多优点。这种接触带来的认识,使教会更富人情地接纳同性恋者,在接纳人格却不接受罪行的立场中得到同性恋者的尊重,而不是一味地否定、排斥、拒绝。同样,同性恋者中,不乏有一些已归信基督的人,他们了解自身的问题,特别需要教会的接纳。因此,接触同性恋者也成为教会服侍这一群体的渠道,教会可以借此将福音传给他们,帮助他们决心改变同性恋倾向,并在灵性上牧养他们。
教会在坚持同性恋行为不仅是不正常的行为,又是圣经明言的罪之外,在接触同性恋者的过程中,鼓励他们离开同性恋的罪行,这对于防止与减少许多因同性恋犯罪而来的社会问题,如性病的传播、爱滋病的蔓延、儿童性侵犯等等,有显著的作用。
葛琳卡著,〈同性恋的起源:先天抑或后天〉,载于关启文、洪子云主编,《爱与欲:基督教性神学初探》,香港:基道出版社,2003年3月,第133-141页。
转引自葛琳卡著,〈同性恋的健康问题与性倾向改变〉,载于关启文、洪子云主编,《爱与欲:基督教性神学初探》,香港:基道出版社,2003年3月,第145-146页。
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艾金逊著,《基督教应用伦理学》,汇思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第53页。
韦约翰著,《还我本性——冲破性罪的捆锁》,罗燕明译,香港:突破有限公司,1994年10月,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