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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法律手段对付不孝子?(附视频)

2017-04-21 陈丰盛 丰盛“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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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法律手段对付不孝子?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我们几乎每天都会看到一些与不孝相关的新闻。每个案例都会触动我们的心弦,使我们愤怒不孝之外,也对那些受害的父母产生许多悲悯。当然,我们也免不了发出一些“道德伦丧”、“世态炎凉”的叹息。

 

阅读旧约圣经,我们看到一些让人觉得难以接受的律法条文。《申命记》记载:“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申2118-21

 

很明显,当我们读到这里的时候,就马上会想到:这是旧约的律法,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我当然同意,但又不得不说,今天发生太多的令我们觉得“色变”的案例,难道不正是因为无视神的命令、缺乏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因为有太多人过分的溺爱,对儿女缺乏正确的引导、教导、劝诫、管教,塑造了一批又一批的忤逆子吗?

 

摩西律法里规定要将逆子处死,当然是指对那些无可救药的逆子的处置,目的是要保护父母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建立敬虔的家庭。这其实与中国传统家庭的伦理是类似的。比如生活中有一个成语,叫“十恶不赦”,其“十恶”分别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不孝”就是十项不被饶恕的罪恶之一。

 


面对层出不穷的不孝子现象,我们在反省各自家庭教育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寻找一些法律的途径来遏制。去年(2016年)2月有一则报道,韩国法务部在民法修订案试行方案中规定:子女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权要回已赠送财产。

 

查找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中,我们发现新加坡政府走在许多国家之前,且其规定也正是保护了父母的权益。新加坡于1995年通过的《赡养父母法令》,是全球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其中规定:子女一旦犯罪,可被罚款1万新币或监禁一年。另外,新加坡政府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人士购买政府组屋,若是与父母同住,即可享受2万新币的公积金房屋津贴。但在购买组屋后就必须要住,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及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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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儿女赡养父亲有一些明文的规定。如: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13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谈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为父为母的权益,可能会引来许多人的非议,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理由,认为这样不太尽人情,但儿女若不孝,甚至对父母造成伤害,其情节非常严重,本身已经无道德可言,其后果已经影响到家庭与社会,本身不是“家丑不外扬”可以解决。按旧约律法的规定,或者按中国传统的伦理,至少是属于不可饶恕的罪恶。在道德无法约束的情况下,用法律手段介入,可能是争取权益、改良社会风气、维护家庭伦理的必要手段。同时,没有一对父母会无缘无故将自己儿女告上法庭的,肯定是在百般无奈之下的一个“下下策”,而要到这个程度才有奏效,其儿女本身已无道德可言。

 

在此,必须提醒为人儿女者,孝敬父母是本份,是神人盟约中必须遵守的诫命,是不可违背的命令。因为圣经教导:“当照耶和华你 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并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申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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