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福家庭灵修系列(78)——孝敬父母是属于敬神的范畴
蒙福家庭灵修系列(78)
孝敬父母是属于敬神的范畴
第五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
经文默想:
教会传统在划分十诫的时候,往往分为前四后六。认为前四后六分别写在两块不同的法版上。现今有些学者则认为两块法版必然按照对称方式五五对分。第五诫“当孝敬父母”应该划分为属神部分。
唐佑之博士认为:“第一诫为神的合一,第二诫为神的灵性,第三诫为神的圣名,第四诫为神的日子,第五诫孝亲,不只是道德的,也是属灵的,因为父母为神在地上的代表,这样就正好五条诫。我们人的手指与脚趾左右两道各有五个。十分均衡,这就有助我们的记忆,易于计算。后半部为对人的。第六诫不可杀人,保护人的生命。第七诫不可奸淫,保护人的品德。第八诫不可偷盗,保护人的财产。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保护人的名誉。第十诫不可贪恋,保护人的权益。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权,应予保障的。”
唐博士还认为:“守安息日是向神的,孝敬父母也是对神的,二者并列。神要建立父母的权威,从家庭至社会,社会以政府为首,官长的权威也以同样的原则,由神所许可。”所以,神将特权授予父母,父母成为神在地上的代表。当我们年幼时,神借着父母来教导和扶养我们,使我们的身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长,使我们对神的爱和知识也随之成长。如今已经长大成人的我们,孝敬父母就成为我们不可改变、不可忽略的天职了。
近期,收到一些消息,是关于孩子不懂得回报父母的爱的事例。一位妈妈提到自己在身体极其疲惫的时候,女儿自顾自地半躺在沙发上玩手机,无视母亲的辛苦,更对母亲的要求无动于衷。
网上曾流行一则消息,称儿子要吃香蕉,母亲买了6只,拿在手上。儿子一只接一只连吃了4只,中间却没有问过妈妈要不要吃。终于看着儿子吃不下了,母亲想:“总该让我吃了吧?”儿子却说:“你给我拿着,等一会儿我还要吃。”母亲暗自伤心,流泪了,自问:“为什么我用无私的爱养出了自私的他?”
又有一个催人泪下的视频。在法庭上,一位老母亲状告三位亲身儿子,因为他们均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不愿意她搬到自己的家。老母亲在律师的鼓励下,在法官、律师、陪审员等面前讲出自己的要求,即要求他们付房租费,因为他们三个曾在母亲的肚子里住了十个月。这样的要求使得三个儿子惭愧得低下头、无言以对。
第四诫告诉我们孝敬父母其利益不只是父母,更是自身。因为这种天经地义的义务,神却将它与家庭蒙福、个人享寿衔接起来,使人知道孝敬父母在神面前必然蒙恩。
唐佑之著,《律法与恩典——旧约神学与伦理》,香港:浸信会出版社,1997年6月初版,第59页。
同上,第73页。
今日祷词:
天父,我们感谢你!你是我们的父,你爱我们,愿意将一切的福分赐给我们。你借着我们的生身之父母,倾尽自己的能力、财力,甚至是生命,来养育孩子。求主赐下智慧与力量,使我们能够活出你的形像。求主赐我们孝敬父母的心志与实践的力量,使我们与我们家庭蒙福。奉主耶稣基督的名祷告,阿们!
在你的父母年纪越来越大时,你是否预备好用实际行动去孝敬他们呢?
注:封面图片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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