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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立法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人脸识别究竟有何隐忧?

程迈 南都观察家 2021-06-11

程迈,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中美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
全文4000余字,读完约需8分钟

 编者按 :如今,人脸识别技术日趋成熟,并被应用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开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隐私问题,而一些小区强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行为更是引发居民争议,针对这一情况,《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出现了关于人脸识别的法规,草案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在法学院教授程迈看来,加强立法也能推动公众去认真反思新技术的运用对社会法治和权利文化的影响,而不是以默许、无所谓的方式,听任公民权利被一点点蚕食。在这个信息爆炸、技术疯涨的年代里,我们应该做的,是阻止新技术被滥用,尤其是不会被滥用于对公民日常生活的监控中。


正如各种移动支付、短视频分享应用不知不觉有了市场霸主地位一样,人脸识别技术也在悄悄扩张着地盘。上周末我带儿子去吃汉堡,前面两个中学生对着收银台的摄像头眨了两下眼睛就完成了支付,父母从此无需给孩子现金、没有手机也能完成交易,看上去十分便利,然而,诸多隐忧也随之而来。
 

 

▌信息爆炸年代对私密的焦虑

 

单看信息化程度,中国已经是一个发达国家了。之前我所在的城市出现了一例输入型无症状新冠病例,不到两个小时,此人于过去48小时接触过的人、去过的商场,全都曝光在了网上。如今我们想保留自己的私密空间,可谓越来越难。人在社交平台上一发声,就会不知不觉暴露行踪,被他人品头论足,即使注销了社交平台账号,网上的各种评比公示记录、活动报道等,依然会透露我们的个人信息,甚至查到身份证号也不是难事,至于手机号就更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秘密。

 

在这个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流车流越来越密集的年代,即使关起家门,手机信号和网络信息依然会渗透进来,让你无处安宁。而在这种时刻被联网的状态下,属于自己的、还可受自己控制的信息就显得愈加宝贵。

 

为了在信息社会中生存下去,人们总是被迫让渡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注册使用某个手机应用时,勾选一个小方框,应用就能获取我们的行踪信息、消费记录等。而这个小方框需要用户认真寻找、小心点击后,才能交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这种不方便性使得这种交出控制权的过程,似乎是我们自己选择的结果,于是,一种残存的掌控感被保留了。

并且,像行踪路线、消费记录这些信息,对普通人来说太乏味,即使泄露,从中也透露不出什么对个人来说尤为珍贵的内容。所以对于这些信息,掌握信息的大公司貌似比普通人更紧张,因为信息一旦泄露,对个人来说,或许只是某年月日在某便利店买了瓶矿泉水的记录被曝光,但之于收集和储存信息的公司,则是管理能力不足的体现。
 
然而,人脸识别登场了。这是一种无需个人授权就可以收集个人信息的识别方式,曾经的同意授权仪式,无论它多么形式化,现在也不复存在了。街头巷尾随意安插的一个摄像头,就可以拍到你的面孔比对登记,让你无处遁形。

 

▲ 人脸识别系统被广泛应用。© China Daily


且与密码、指纹、身份证号甚至姓名等等相对抽象的信息相比,人脸传递的个人信息太浅显易懂了。一名普通人于某个时间点在某个餐厅的就餐信息,对于其它人来说解读不出什么。但如果这名普通人的人脸出现在记录中,观看者很可能会有“这人吃相怎么这么难看啊?”的品头论足的倾向,一旦公布在网络上,还会被熟人看见,一传十、十传百,最后沦为众人尽知:“程老师的吃相真是难看”。

 

密码、指纹、身份证号和姓名信息的泄露尚且需要和其他行为结合起来,如盗取银行和邮箱信息,才会对信息所有人带来损失,而各种网络安全机制反应迅速,一般在实际损失产生以前,就能向人提供警示,不致产生实质伤害。但人脸信息的泄露本身对人就是一种伤害。

 

 

▌人们真的需要这么多便利吗?

 

无论有多少隐忧,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是,人脸识别技术真的能带来很大的便利:政府可以更便利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并阻止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顾客可以更便利地完成交易,从而促进消费。

 

曾有朋友问我:“人们真的需要这么多自由吗?有些人可能就是不想要自主决定的自由,对于这样的人,需要保护他们的自由吗?”至今我都解答不了这位朋友的疑问,但这让我想到了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一个类似问题:“人们真的需要这么多便利吗?”每次瞟一眼身边那个将一切尽收眼底的摄像头,我都觉得某位不知坐在何处、盯着监控屏幕的尽职工作人员,正以怀疑的眼神看着我:“你心里没鬼看我做什么?”

 

每个摄像头,都在向它控制的地区散发着不信任:对地区治安的不信任,对在这个地区活动的人们的不信任。如果整个社会布置满了摄像头,就是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提醒着人们,我们正处于一个人与人不能简单信任的社会。

 

即使摄像头不用于监控,仅仅用于方便交易,人们真的需要这么便利的交易方式吗?

 

新冠疫情期间,大量美国家庭包括所谓的中产阶层都陷入了财务危机,因为美国家庭的储蓄率非常低,一旦长时间失去收入,很容易便处于破产境地。这种普遍的低储蓄率情况,与美国的高消费文化密切相关。信用卡交易习惯、各种利用消费心理学诱导消费者打开钱包的场景安排,都在助推美国社会形成过度消费的倾向。

 

中国家庭在疫情之中同样面临着比较大的经济压力,但因为中国家庭长期以来的高储蓄率传统,使得我们在政府没有提供大规模救济的情况下,依然挺过了几个月的经济停摆期,并在限制措施解除后,经济迅速反弹。

 

但是近年来,中国年轻人的储蓄率大幅度下降,消费水平日益接近其收入水平,甚至出现了负债消费的情况,这与年轻人更多使用便利支付方式有关,而刷脸支付又将支付的便利性推上了一个新台阶。这种便利对于商家及支付公司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一定了。过去的支付过程,还需要消费者掏出手机扫一扫、点一点,采取主动配合的方式完成交易,这会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再冷静思考的机会。刷脸支付这种商家主动采集和识别消费者人脸的支付方式,则会促使消费者面对诱惑时更倾向于做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

 

科技创造出的一时便利,最终却为人类带来灾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不是第一次。当年高效杀虫剂滴滴涕问世后,因为其高效、看起来对害虫之外的其它生物没有危害,引起了市场轰动,发明者还获得了诺贝尔生物学奖。但在几十年后,人们才发现,滴滴涕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破坏作用巨大,只不过这种破坏作用是逐步累积的,但却是不可逆的,滴滴涕的使用因此受到了严格限制。

 

网络科技还创造了许多其他便利,例如所谓的深度学习技术的运用,令新闻和短视频客户端不断向使用者推送他们感兴趣的信息。但这种投其所好的推送方式,在限制使用者获得新信息范围的同时,也让使用者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越来越拒斥那些看起来不合自己品味的信息和观点,接触得越多就越狭隘。近年来,社交平台上的观点分裂和极化现象越加严重,网络讨论的参与者越发不宽容,不知是否与这种新技术的广泛运用有关。

 

 

▌技术前进的脚步无法阻挡时,人们可以做什么?

 

虽然有这些隐忧,但是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运用很可能是无法阻挡的,这与目前许多网络新技术推广过程中,低权利意识群体的默许态度有关。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冲击到原有的社会制度。据说当年慈禧太后拒绝坐汽车,因为她无法接受司机的屁股对着自己,但是那些没有这么多礼法讲究的中国人则迅速接受了汽车这种新事物。

 

与早年各种新技术的运用,像飞机、电话等等,更多运用于社会强势群体、作为其地位的象征不同,如今各种网络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却往往是从社会普通群体入手,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权利不那么计较的群体。

 

移动支付、网络购物和社交平台,这些网络技术至少在发展之初带有很大的信息泄露和交易安全隐忧,但对于大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不那么在意的普通人来说,他们更看重的是这些新应用的便利性。正是在这些低权利意识群体的支持和推动下,以上网络新技术迅速占领了市场,最终,矫情的高权利意识群体为了正常生活,也被迫接受了现实。

 

疫情之中,不会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就寸步难行。如果说老年人还是技术弱势群体,那么那些权利意识强的群体,如今还成了道德弱势群体。

 

当整个小区的大多数业主都不反对或者默许打包了人脸识别技术的门禁改造时,个别业主的反对有可能使得门禁改造的进程停滞。此时,那些默许的业主可能不认为这些持反对态度的个别业主,是在维护所有业主的利益,反而会嫌他们多事、麻烦。

 
▲ 人脸识别系统应用于小区门禁。© 知乎


并非所有的人都觉得自己需要这么多自由,但所有人都抵抗不住便利的诱惑。
 
然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中国的网络技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同样得益于对技术和权利的保护。在一个对知识产权没有基本保护的社会里,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将个人权利意识视为麻烦,社会可能会走向无人敢表达不同想法和主张自己个性的死胡同。
 
此时对于高权利意识群体而言,他们应该做的不是去阻止新技术的运用,而是尽量阻止新技术被滥用,尤其是不会被滥用于对公民日常生活的监控中。而监控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公民在面对政府机关时处于权力弱势地位,此时就需要利用权力来对抗权力,用法治来保护公民。
 
高权利意识群体反对的,其实不是政府机关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监控每个人的行踪,因为掌握着大量技术和资源的政府机关,即使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完全有能力掌握我们每一个人的一举一动。
 
人们担心的,是这些技术被滥用,将监控的触角伸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向整个社会持续散布不信任情绪,使得人们感觉自身始终生活在被怀疑的状态下。为了防止这种人人都是嫌疑犯的状态产生,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基于人脸识别技术获得信息的场合,例如何时可以作为处罚当事人的证据。
 
相对于政府机关的内部文件规定,明文法律规定的一个优势在于,它会受到社会公众更强的审视和讨论,在人脸识别技术推广的每一个进程中,都会推动公众去认真反思其对社会法治和权利文化的影响,而不是以默许、无所谓的方式,听任公民权利被一点点蚕食。
 
而且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场合下基于人脸识别技术获得的信息,不可作为处罚当事人的证据,也会抑制政府机关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冲动。
 
同样,对于商业机构的人脸识别信息泄露公民隐私的问题,个别消费者也是弱势群体。此时需要加强集体诉讼机制,将受到大公司类似对待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提高大公司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个人隐私信息泄漏后的违法成本,倒逼大公司慎用人脸识别技术,并使得其它通过集体诉讼机制搭便车获得赔偿利益的默许当事人,也能体会到个人信息的价值所在。
 
当然,这些设想能够实现的前提,是一个国家的行政法治、罪刑法定、集体诉讼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如果国家的法治和权利保护制度发展还远远没有这么发达,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就需要更加慎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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