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死亡,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死亡,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
文|赫少华 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公司)被注销的情形,偶有发生,诉讼程序需要做怎样的应对处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在诉讼前去世,该债权债务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协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些情形需要中止诉讼,但个案中的特殊情形,并非概能言之。
据中国法院网刊登的文章,文中持观点认为,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对起诉人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不予准许,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某银行作为起诉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无法通过补充相关材料来达到立案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
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上诉期间?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案件中并不罕见,譬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353号等。
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的,股东应接替公司参加诉讼。但股东参加诉讼并不能等同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区分公司是否有效清算、是否有剩余财产。
参考(2017)浙09民终22号。
若查明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允许变更诉请,追求股东不依法清算的责任;若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直接判股东承担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列举了各种情形下的处理对策,但该文件系2000年出台的。
有兴趣的,另可查阅上海高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侧重股东对公司注销后财产权益的享有。
公司在诉讼中自行注销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个别情况下,如在一审判决前悄然注销,或在生效后执行前注销等。但符合清算流程等的注销应是正常的现象,不可能因存在诉讼而被叫停。
涉公司诉讼的案件,即便是起诉后,也需要不定期查阅公司是否注销的情况,现有的APP及网络系统相对便捷些,以便因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程序反复。
根据现有规定,不当的注销反而可能增加相应股东的法律责任,甚至突破所谓的“有限”责任,具体情形可参见-
若是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另一部分继承人继续诉讼,则与继承人均不放弃继承的诉讼处理,属性相同。
若继承人到庭后,均表示要放弃继承,如何处理?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调研报告”中,课题组建议规则---
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仍应将其全部列为被告,在查明遗产的基础上确定全部继承人负有保管遗产并以遗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
之前,个案中,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也有法院从将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角度,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权人债务。
当民法典实施后,将会如何处理该问题呢?
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出现了十五处。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涉及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而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中,其中一项即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延伸问题,涉及到夫妻债务及继承人如何共同承担被继承人债务责任的问题?
课题组建议统一为:
对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配偶负有清偿义务,其他继承人以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外承担的清偿责任超出比例者,可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附表格:就当事人一方死亡时,法律处理的应对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 法律法规 | |
-审 | 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中止诉讼; |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
原告死亡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
被告死亡 | ||
二审 | 与一审程序相同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
再审 | 再审申请人的承继者申请再审 |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处理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
3、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处理 | ||
执行 | 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时的处理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