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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界大侠”华哥对“雷洋事件”之“说三道四”
【2】前高级法官郭卫华:新领域新类型首例民事案件不宜调解
【3】司法改革既要听“热的声音”,也要听“冷的声音“----谏议最高法院巡回法庭2016年之新设
【4】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 ——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
【5】两院的司法改革应俯下身去听那些“台面下的声音”
【6】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7】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
【8】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
【9】“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现实选择
【10】我终于鼓起勇气真真切切地对您说,巡回法庭也许只是看上去很美!!——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高级法院可能比巡回法庭更适时
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
中国华融法务总监 郭卫华
作者简介郭卫华,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于2012年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高端人才引进,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中国华融作为全国最大的专业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以“依法治企”作为企业发展核心理念。郭卫华先生除在企业推行法治建设外,依然心系法院、心系司改,不忘初心!常利用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关注国家司法改革,关心法院制度建设,并曾多次撰文发声!其发表于“金融街法律专号”的多篇文章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出了独到见解,篇篇均被多个知名公众号竞相转载,点阅量屡创新高,好评如潮!他的文章语言精准、接地气、有力道,眼光独特,观点独到,建议独树一帜。他是司法改革的热心人,敢讲真言,敢说别人想说但不敢说,或者说不出的真知灼见!他常说的一句口头禅便是:我要实实在在地为司法改革支点招! 诚哉斯言,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使其看问题“稳、准、透”!是实实在在的技术派和实务派!他被圈内人称为“三敢”(敢想、敢说、敢写)先生(2004年,他曾给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写出就湖北组织部如何选拔优秀人才的万言建议书,得到了俞正声书记的“点赞”)!不愧被称为“法界大侠”、“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和“民间司法改革专家”!编者按:这个端午节不平静!律师“撕裤门”继“雷洋事件”之后,又掀起新一波舆论大讨论,引发网络热议,火药味十足!对律师“撕裤门”事件,“法界大侠”华哥在短短30分钟内完成新作一篇!华哥一贯慧眼如炬,对该事件另辟蹊径地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劝说双方应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通过此事件呼吁,在“互联网+大公开”时代,应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欲知华哥最新力作如何精彩,请速向上滑屏!近些天,法律圈最热议的莫过于律师吴良述在法院被撕裤的事情。对于该事件,双方争论激烈,支持法官的一方和支持律师的一方也都有客观理性分析的观点,但让我忧心的则是情绪宣泄、互相指责、上纲上线的居多!争论还在持续,本人作为曾经当过多年法官现在又转行到公司法务,仍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且站在中立者的位置,真诚地善意地劝双方冷静勿躁,可不可以“换位思考”一下?换位思考是化解纷争的良药。本人认为,法官被律师非难的有,而律师被法官刁难的也存在。这虽是个别现象,但影响的是双方共同的职业形象,影响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其实这年头,干律师挺难的,做法官的也不容易,此话也可以反过来说——干法官挺难的,做律师的也不容易。双方还是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好。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现象,需双方共同努力,多沟通、多交流、多理解、多多地“换位思考”。当然,“换位思考”也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但在“本”尚不“理想”的情况下,不失为可取之道。法官朋友们!律师朋友们!天气已经热了,多喝点绿豆汤,消消火,多反省一下自己一方的“不是”,少点指责,多点谅解,好吗?还有,引发冲突的关键点,除了不给律师出具收件回执之外,还有一个便是最高法院有一个不得在立案场所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建议东交民巷27号院(最高法院所在地)的朋友,借此事件,认真研判一下,该规定有无可改进之处:若该规定合理且有必要,则继续坚持,但应向社会公众多多宣传说明,让众人皆知、众所周知;若该规定与社会公众监督权相冲突,与司法公开不合拍则应坚决废止!我个人倾向于废止。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活动不能百分之百的全部公开,但除了个别涉及国家秘密等之外,基本上都应公开和凡能公开的都应公开,不能人为的搞司法神秘主义。在立案场所,若法院工作人员接待规范、文明、合规,别人录音录像又何妨?反之,若存在不足,被录下来,恰恰可以提醒法院尽快纠正。法院的司法公开,应当允许公民在立案场所拍照、录像,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院司法公开的体现。法院应该欢迎公民在立案场所拍照。甚至还可以为公民拍照、录音等提供方便,有何不可呢?写到这里,再啰嗦几句,我们社会生活中有太多场所有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引发纠纷不少,有的场所确有必要,有的场所则让人感到并不合理。所以,法院也好,其他部门、机关等也是,在“互联网+大公开”时代,都反省一下类似这种禁止社会公众“录音录像”的规定,还有哪些是必要的,还有哪些与更加崇尚开放的现代社会相悖的应被及时予以废止。倘如此,吴良述事件也许坏事变成了好事呢!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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