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证据组织的体系化思维|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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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往的经验中,证据组织这一问题在天同律师眼里往往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因为所接触的案件大多处于二审或再审阶段,事实问题业已基本查清,证据的编排应围绕原审裁判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此阶段的证据组织更为重点突出,并试图通过对证据的重组及筛选,聚焦于法庭最关注的问题,从而达到逐个击破的效果[1]。近几年,随着天同全国布局落子六座城市,我们有更多机会代理一审诉讼案件。从摸索到熟悉,我们也深切体会到不同审理阶段证据组织思路的差异。
一、一审证据组织的整体思路
一审审查之重点是厘清案件事实全貌,这就对证据组织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试图从己方的诉讼请求出发,向法官讲述一个故事,并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英国首席大法官Charles Pratt曾说,“A good corroborating chain, if they fail in the last link, the whole will fall to the ground.(一个好的证据链,一环既断,满盘皆输。)”[2]此言道出体系化组织证据,形成环环相扣证据链条的必要性。在一审案件初期沟通阶段,可能出现客户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是材料未经筛选、杂乱无章的情况。律师如何循着体系化思维指引客户补充材料,将复杂的证据材料按体系进行重排,形成完整、全面的证据链条,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常用的证据组织体系化思维包括依时间顺序进行、依争议焦点进行、依法律构成要件[3]进行。下文谨以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所获心得,试图呈现一审阶段体系化证据思维的运用。
二、破题:明确概念、流程及相关规定
客户初与我们取得联系时,并未对案件情况进行具体描述,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我们所掌握的信息仅限于本案系一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始于2010年前后,标的证券在2014年前几乎呈现指数级增长趋势,近几年发展趋于稳定。虽然融资融券并非一个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但脑海中关于“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并卖出”的简单印象显然不足以支撑案件的顺利解决。
为形成体系化思维,我们从概念出发,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对“融资融券交易”这一案由的概念界定入手,检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各大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首先形成对概念的最初印象。同时按照效力级别由上至下全面检索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中涉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形成基本了解。
在具备前述理论知识储备后,体系化证据组织破题的最后一步即是全面了解业务流程。此阶段,我们登陆全国各大证券公司官方网站个人金融服务栏目查询“融资融券”,了解实践中各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投资者教育中的“常见问题”及业务指南,并综合以上材料形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图表。其后,对应流程图表中投资者审查、风险揭示、交易指令下达、预警补仓、强制平仓等关键环节总结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初步掌握此类案件的风险多发环节。
由上可见,证据体系化构建的破题阶段,应是根据特定案型、当事人诉讼地位、可能的涉诉风险等有针对性地收集材料。在金融创新大环境下,面临并不熟悉的金融产品时,从业务流程切入可能更有利于体系化证据思维的建立。客户和律师对案件的理解并不相同,只有将业务流程与法律检索有机结合,才得以窥案件之全貌。
三、承题:案例大数据检索
明确案涉交易的概念、流程及相关规定后,我们依托于案例大数据以鸟瞰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以“融资融券交易”这一案由为检索路径,由上至下在各审级人民法院层面进行检索,并以投资者为原告及证券公司为原告分别制作检索报告。基于此,不仅能够了解此领域中常见争议焦点、法院裁判观点,更可以知晓被告可能使用的抗辩理由、经常提出的反诉请求等,对后续体系化证据处理大有裨益。
四、起讲:围绕业务流程起草体系化证据材料清单
在此阶段,我们的工作习惯是先形成一份理想状态下的完整证据材料清单,并在客户提供初步证据后,对照该清单核缺补漏,确定待客户补充收集提供的证据。
体系化证据材料清单的形成与前述两个环节密不可分:对业务流程的了解使我们能够根据规范化流程分阶段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案例大数据检索获得的判决书中所载裁判机构认定事实的证据内容,使我们能够高效定位此类案型常见证据。不同案例之间证据材料区别,以及据此导致的法律裁判结果差异,更会成为我们挖掘关键证据的重要线索。
五、入手:审阅客户提供的全部证据
(一)重视细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向客户收集证据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客户眼中的事实与证据体现的事实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客户展现的事实主观色彩更浓,并且多集中于争议发生的特定环节,缺少对整个交易流程的全面把握。以本案为例,即使在事先已根据清单要求客户补交材料的基础上,在审阅这些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亦发现了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补充说明。
例如,在融资融券合同对融资利率仅以范围表述的情况下,客户提交了个性化利率审批表,试图说明为维系客户,将原有融资利率进行下调,但对原有利率的确定却未见任何依据。
例如,在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依次发送风险提示通知、追保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强行平仓结果通知。客户初步提交的证据只包括强行平仓通知,却忽略了其前的风险提示环节与其后的结果通知环节。
再例如,融资融券合同在交易综合业务系统中有另外的合同编号,与纸质合同所载编号不同,这就导致直接从交易系统打印出的交易记录从合同编号上无法与案涉交易对应。客户可能很难注意到这一点,但确是构建完整证据链的关键一环。
(二)攻守相合
证据审阅应同时站在自己和对方当事人的立场,将攻防相结合。通过之前的案例大数据检索,我们确定被告的抗辩大多集中在投资者适当性审查、风险提示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期限发送强平通知等方面,故在审查证据时着重留意对应环节。从双方立场同时出发,可以使律师更加接近法官的立场,对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充分展示,对不利于己方的证据提前进行完善,并作出合理解释。
(三)证据筛选
证据的审阅还包括对证据的筛选过程。证据的体系化构建不等于把全部案件事实无差别纳入。如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组织证据,则围绕要件事实进行挑选;如按照时间、流程等组织证据,则遵循法律逻辑,挑选有意义的事实,去讲述一个有利于己方的故事。
(四)形式梳理
对客户证据的审阅还包括对证据形式、取得方式、固定载体的检查。例如本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律师应注意提醒客户提供完整版本,并保留原始介质。同时核对电子数据所涉主体其及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协助客户将录音录像内容整理成文字稿件。
对全部证据材料的审阅和筛选是证据呈现之前的最后一步,此阶段的审查应以体系化思维贯穿始终,在其指导下确定证据组织的大方向,同时留意每份证据的细节,最终形成紧密连接且简明扼要的证据链。
六、成文:证据目录的呈现
证据目录是体系化证据结构的外在体现,是律师表达观点、引领法官思路的具化过程。
从内在逻辑上看,应根据证明目的分组叙述,按照法律逻辑逐项排列事实。以本案为例,我们最终呈现的证据目录紧扣业务流程关键环节,按照证券公司主体资格、风险揭示和客户资质审核、合同订立、款项发放、交易过程中对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直至最后强制平仓环节按组阐述,相较于将所有证据铺陈罗列,更有逻辑也更具体系。
从外在体现上看,证据目录分为文字式和表格式两种,文字式的格式较为简单,但不如表格式逻辑清晰。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需要分成十余组进行展现,我们最终选择了表格式,并只保留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页码四列,组内边框采用细线,外边框进行加粗,最大程度上直观表达。同时准备文字式证据目录一份,提供法庭以便庭审记录。
一审阶段的证据组织无疑考验着律师的体系化表达,曾经我们眼里的证据可能仅限于“证据”本身,经此一案,笔者渐渐体会到体系的构建并非有定式之规,而是在于对业务本身、法规检索、司法实践的全面掌握后的独特呈现。《庄子·天道》有言,“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愿我们都能“不徐不疾”地逐步了解背景知识,将体系化思维“应于心”,并通过证据目录使这种思维“得之于手”,助力案件的圆满解决。
注释:
[1]《律师不可不知的证据编排技巧》,李谦著,天同诉讼圈2014年11月6日。
[2] Charles Pratt, 1st Earl Camden, L.C.J., Wilkes v. Wood (1763),Lofft. 12.
[3]《呈现复杂证据,应从五个方面入手/无讼学院》,王晓雨著,天同诉讼圈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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