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评注:比较观察与本土经验”研讨会会议综述|法典评注
2019年11月23日上午8:30至下午18:30,以“法典评注:比较观察与本土经验”为主题的南京大学第二十一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南京大学第四届紫金法解释学论坛暨南京大学第一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20楼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大学出版社、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协办。与会代表有来自德国弗莱堡大学、日本国立静冈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重庆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海南大学、苏州大学、温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主办方南京大学的专家学者,也有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精英。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们就“法典评注的比较法观察”以及“法典评注的本土经验”两大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讨论。
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叶金强主持。叶金强院长对各位嘉宾百忙中赴会表示欢迎与诚挚的感谢。
南京大学校长助理、濮励杰教授作为主办方代表首先致辞,他指出:民法典评注系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事业,必将对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濮教授也对费彝民基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对南京大学法学学科发展和本次学术活动的支持以及各位嘉宾代表的莅临表示衷心感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明法官在致辞时指出:法典评注的魅力在于其高度的工具理性,它使成文法文字内涵和精神气质得到彰显,既能解释规范所存在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判断,又使特定法条的适用变得简单、便捷,有利于打通学者与法官之间的隔壑,有利于构建立法者与用法者之间的对话的通道,构建共同的话语体系和交流平台。他建议,法典评注的撰写应客观理性、重视案例、语言平实易懂。最后,李玉明法官预祝会议圆满举办,并对未来的法典评注作品表示热切期待。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家安在致辞中祝贺本次会议顺利召开,并指出:法典评注具有集理论界、实务界的知识贡献和经验于一身的特点。在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的大力推动下,法典评注工作在国内的民法学领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最后,刘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南大法学院表示感谢,也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祝愿朱庆育教授在南京大学继续取得重要的学术成就。
叶金强院长对三位致辞嘉宾表示感谢,并指出:随着明年3月初民法典的公布,可以预见法典评注将迎来繁荣的发展。中国需要不同风格和体量的评注作品,相信未来在不同风格的评注作品的相互借鉴与互补之中,会迎来法典评注多姿多彩的春天。
遂后,会议进入到《合同法评注选》新书首发的环节。该环节由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研究员杨阳老师主持,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致辞。
杨阳老师表示,法典评注在大陆法系以教义法为代表的国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事物,但在中国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事业。法典评注在中国语境下如何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挖掘。围绕着法典评注作品进行的学术平台建设对于形成评注共识、扩大评注影响至关重要。杨阳老师对北京大学出版社和《法学家》杂志对评注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合同法评注选》的出版能够掀开中国法典评注事业的新篇章。
蒋浩副总编辑在致辞时指出:《合同法评注选》是汉语法学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评注。这本评注书体现了实务与理论的有益互动。作为出版社而言,非常赞赏并推荐此种法学学术的研究写作方式。与此同时,《刑法典评注》也在审定当中。在审定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合同法评注选》作为审慎考量和参照的蓝本。同时,蒋浩表示,法律学者有义务关注互联网新技术时代出现的新型社会问题,并要为这些新的问题、新的典型案例提供理论支撑及立法前瞻。最后,蒋浩副总编辑对《法学家》杂志以及高圣平老师为这本评注书所作的铺垫工作和前期贡献表示感谢,并对《合同法评注选》的正式出版表示期待。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了主旨演讲环节。该环节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主持,由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教授、东亚法研究所所长卜元石以“德国法律评注文化的特点、成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为主题作主题报告,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涤宇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与谈。
卜元石教授首先对德国法律评注文化的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接下来的报告第一部分中,卜教授对德国法典评注的种类进行了归纳。卜教授指出:根据规模与内容定位,法典评注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评注;根据作者群体,法典评注可以分为立法评注与法官评注;根据读者群体定位可以分为万能评注、学生版评注、实务人士评注。对于上述的各种评注类型,卜教授就其市场表现、时效、价格、页数、脚注数、判决引用数、文献引用数、体例、内容特点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介绍和比较,并现场展示了相对应的评注书籍。另外,卜教授也对各评注之间的关系、大学教授参与情况、实务界作者参与情况、德国评注发展史中的重要人物、法律实用手册与评注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生动的介绍。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卜教授对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兴盛的成因进行了梳理,在贺剑教授之前公开发表文章所做梳理的基础上,卜教授补充道:德国现代法学是实践导向的法教义学,法学教育中使用评注的习惯、出版社的推动、德国法官的工作习惯以及德国大学的教席制与教授的兼职法官经历都是德国法典评注文化兴盛的原因。
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卜教授从德国的法典评注经验回归中国,指出了德国经验对中国评注事业发展的几点启示:第一,中国未来的部门法研究还是以教义学为主,而评注则是教义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职业对话的平台和必要的载体。第二,从评注创作顺序来看,德国经验是大型评注出现在先,小型评注出现在后。但在市场推广方面,也要重视小型评注。第三,从作者团队规模和组成看,如果中国的《民法典》评注有二十人参与,至少要三年才能完成初稿。在此意义上,评注第一版的内容或许没有必要求多求全。另外,需要考虑吸收有学术追求与写作经验的实务界专家进入作者团队。第四,需要考量是否在推出纸质版评注的同时也推出网络版评注以保证更新周期。第五,可以考虑培训、培养年轻学生参与评注工作解决判决的筛选问题和提供其他写作支持。第六,在中国推动法典评注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进行改革。第七,就排版问题而言,每一个条文的作者都应该出现在法典评注的相关页面上,并且在引用时应引用具体评注人的姓名,以体现学术尊重。第八,创建评注品牌具有重要意义,这方面可以参考和借鉴德国的评注品牌选择方式。第九,法典评注写作的自主性很重要,一方面要多方了解德国法典评注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也要以中国的国情与现有需要出发,开发、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典评注事业。
在卜教授内容丰富、全面深入的报告结束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首先与谈。张谷教授感谢卜教授所做的精彩报告,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延伸思考:第一,中国本土资源中并非没有评注。在借鉴德国的同时,也要关注自身资源中有哪些可以利用。第二,在不同条文由不同学者撰写的条件下,对体系和概念的一致性尤其需要注意,否则可能事倍功半。第三,对法教义学和评注事业应保持冷静思考,避免过于狂热。法律的判断很多时候并非简单的法教义学运用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应用。第四,张谷教授以一个保证关系纠纷案为例,指出可以将法律条文的历史沿革吸收到评注内容中,一方面可以让读者更容易获取整理后的相关资料,了解条文背后的历史发展脉络和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给读者一个评价的空间,“更改后的条文是否比先前的更加高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涤宇教授其后与谈。徐教授指出:法典评注研究还是应以法教义学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尤其要注重在中国法上本土性的政策问题,如《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离婚的条件等,同时也要重视中国本土性的智慧。
最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与谈发言。眭教授首先对朱庆育教授以及众多的参与法典评注事业的学者表示肯定和感谢。接下来,眭教授指出了法典评注对制定法的可操作性补充和矫正作用。眭教授进而表示:在我国法律继受和移植的大背景下,外来法律制度如何扎根和适应中国实践,也是可以通过法典评注作出努力的。最后,眭教授期待正在开展的法典评注事业可以准确把握时代性、历史性和实践性三个维度,取得更大的发展。
解亘教授对卜元石教授的精彩报告和三位与谈人的精辟点评做了学术总结,上午的会议环节就此结束。
下午14点,进入下午会议的第一环节“法典评注的比较观察”部分。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主持。
针对朱晔教授的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首先与谈。刘家安教授表示,非常享受朱教授的演讲,并期待在将来有机会听到朱教授对日本民法更加详尽的介绍。同时,刘教授指出,法典评注工作需要庞大的学者群体、实物界人士群体的共同努力。日本立法资料非常的详尽,而我们目前的立法资料非常有限,这导致学者在撰写评注的“规范意旨”部分会有一定困难。日本有许多值得借鉴参考的经验,比如随着自身的法律和法学发展,日本法典评注中比较法的因素越来越少,越来越有自信。中国当下在这方面还会有一些困难,但原则应是,尽量避免在评注作品的创作中使用过多的比较法的观点和方法。另外,中国的法典评注工作是学习日本法的评注模式,还是学习德国法的评注模式,也有待进一步斟酌。
接下来,清华大学的耿林副教授与谈。耿教授指出:首先,自日本在明治维新以来,就是西学东渐的先行者,可谓中国学习西学的“先行之师”。我国法学话语中的很多概念源于日本,比如“法律行为”。就这个概念而言,日本的翻译是比较准确的。今天我国的法学研究仍然应该学习日本法学那种踏实、认真、严谨的态度。其次,我们应审慎对待法典评注。立法的抽象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不足,而法典评注很可能从中掺入一些主观意义上的价值评判,这是需要注意的。另外,法典评注的正确打开方式应是体系性和综合性,尤其需要综合资料的梳理。最后,耿林教授指出:我国法典评注工作任重道远。若考虑到法典自身还存在的一些缺陷,那么可以说,我们的法典评注工作还行进在“土路”上。
第三位与谈人是复旦大学的李世刚教授。李教授指出:我国法典评注可能遇到的问题来自三方面,一是案例,二是分工,三是学理。就案例而言,我国案例呈现前期整理不充分、筛选难的问题。反观法国经验,其案例最初已经由学者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梳理,评注作者只需援引先前学者对该条的综述或评论,即可实现对法典评注中相关案例的援引。就分工而言,由于法官也可以撰写司法解释、进行学术梳理,因此,我们对“评注”的内含如何界定、如何发挥评注的功能,是值得思考的。最后,就学理而言,李教授认为:由于法典评注的撰写学者多多少少会受到留学背景的影响,因此如何保持评注内容的客观性、弱化比较法因素,还需要更加仔细地斟酌。
在本环节的第二部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作了主题为“管窥意大利民法典评注的撰写——以三个条文为切入点的观察”的报告。首先,娄教授以意大利《民法典》第128条误信婚姻为例,比较了不同品牌评注之间的体例差别,对意大利法典评注的基本形式和特点进行简要的介绍。接下来,娄老师对各评注书籍中对法律史、比较法、修法情况的论述情况进行了考察,指出涉及的三部大型评注的作者都无意去对修法的缘起与历史意义做出梳理,仅是顺带一提,目的只是服务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最后,娄教授谈了自己对民法典评注工作的几点思考:第一,我们的百科全书或学说汇纂在哪里?将比较法、法律史研究纳入评注是否可行?第二,大型评注与小型评注孰优孰劣?以何者为范本?第三,同一评注系列由不同作者撰写,是否可能产生体系冲突?
针对娄教授的精彩报告,第一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谈了自己的感想。田教授指出:首先,法典评注是一个比较新的文体,其含义是否与德文“Kommentar”含义相同,值得考虑。同时,田教授也结合字典中的“论”、“评”、“注”、“释”、“解”多词,提出应当重视对评注含义的界定以及评注内涵和功能的挖掘。最后,在法典评注作品的创作中,还需要思考评注读者群体的问题。以上诸点,均需在评注事业的推进中不断探索、完善。
第二位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治杰副教授,指出:首先,“评注”一词的翻译不完全恰当,“注评”可能更好,即注释之后再去评论。其次,要重视评注的建构性功能,填补法条缺陷。另外,需注意评注不仅仅有指导裁判的属性,还有指导实务的功能。再次,在撰写评注的过程中,需注重案例的收集,同时可以建立评注编码制度,与评注的时效性对应,这对评注的后续修订、评注的引用均有重要意义。最后,袁治杰老师指出,法学人才培养非常重要,与德国相比,我国法学人才——尤其是博士生人才培养方面,仍有很大的欠缺。
第三位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指出:第一,对于法律史应尽可能不去触碰,而对于比较法应有限度利用。第二,评注中案例的选取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优先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没有的情况下,则按照法院级别优先选取。第三,宣示性法条如何评述?比如如何评述《物权法》中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规范?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第四,同意目前结合司法解释进行评注的做法,但若涉及省级司法解释,如何加以运用?或许可以将其作为“类似判例”的方式加以处理。
下午会议的第二环节为“法典评注的本土经验”。本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主持。
在该环节中,首先由中国政法大学吴香香副教授以“法典评注与请求权基础”为题作报告。吴教授认为法典评注与请求权基础具有一致性,具体展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法典为什么要关注请求权技术基础?吴老师认为,民法典的功能就在于解决纠纷,民法典的预设读者是纠纷解决者,即法官。同理,法典评注的首要功能也是指向纠纷的解决。法官通过寻找请求权基础规范,来解决纠纷。该过程与民法典编纂过程相反,是一个拆解公因式的过程。而抗辩和要件的层层拆解,也正是法典评注需要做的。请求权思维可以反向促进评注作业的精确和精细化的程度。其次,评注如何链接请求权基础?吴香香老师结合《物权法》245条和《合同法》142条,指出:第一,判断某个法条是请求权基础规范,对要件的拆解会产生影响;第二,需要识别辅助性规范;第三,评注举证责任分配部分中会涉及请求、抗辩、抗辩排除的问题,其与请求权基础思维有密切联系。最后,吴香香老师指出,请求权基础和评注具有共同的底色。一是有共同的来源,即民法教义学;二是有共同的技术,即以诉讼中的攻防结构而进行的展开公因式;第三,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把规范进行具体化,让抽象规则离具体的案件更相近。
针对吴教授的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首先与谈。孙教授首先高度肯定了吴教授关于请求权基础与评注具有共同底色的见解,认为这一认识非常清晰。接下来,孙教授也提出了一些疑问。第一,孙教授反对“侵占是《物权法》第34条和第245条共同需要关注的构成要件事实”这一观点。孙教授指出,《物权法》第34条只需关注是否存在“无权占有”。第二,孙教授认为,将《合同法》第142条作为抗辩排除规范,不见得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因为完全可以将该条文作为风险分配规范看待。
第二位与谈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辛正郁表示:完全同意吴香香老师将请求权基础与评注关联起来的观点。请求权基础在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学和法条适用两个维度都居于极端重要地位。评注有着极强的实务导向,但从实务中的经验看,司法案件的裁判思路可能并不是像请求权基础思维那样的正向推演过程,很多时候,都体现为公共政策考量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因此,加大请求权基础在评注中的分量,其推进模式如何选择,可能还需斟酌。最后,辛正郁律师指出,中国评注的另一个可能的功能是,尽可能存储、吸收和宣传我们在法教义学研究领域中积累的成果,这或许也是中国评注一个特殊、重要的任务。
第三位与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金印表示:请求权基础思维在法典评注中确实可以起到统领作用,同时也能将诉讼法统合起来。但是,法典体例与诉讼法体例或许存在一些差别——请求权基础思维在诉讼法上是多层次、多架构的,因此实践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接着,金教授谈到,如果将民法典界定为一个纠纷解决规范,就会很难找到诉讼法的定位。因此如何定位民法典,还需要再斟酌。最后,金教授表示,对于《合同法》第142条是否确实如吴香香教授所说,应定性为对待给付义务,是存疑的。
最后,朱广新研究员对以上讨论内容进行了精要的总结。朱老师指出,法典评注的核心是构造以裁判基准为主的民法教义学。并在展开的过程中,以民法请求权基础及其辅助规范、抗辩规则为中心,实现法律的体系化。
在该环节的第二部分,首先由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副教授以“民法评注本土化之写作要点与案例运用”为题作报告。姚教授首先就我国法典评注本土化的使命,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我们目前处于后法典时代多元法源的背景中,其中涉及单行法到民法典的纵向发展、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横向互动以及事实权威引发的第三维法源;第二,目前我国并不存在所谓“通说”,法院的裁判立场并不稳定。评注或可能成为通说形成的另一个机制。第三,评注可以起到系统整合裁判实践的作用。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法官也在努力寻求对解决个案的方法,此时评注可以发挥作用,让理论与实践更好地融合。另一方面,就评注写作要点而言,姚老师指出,第一,可以从“民法评注不是什么”展开对评注含义的定义。评注不是教科书、不是法条释义、不是案例汇编也不是专题论文,因为教科书案例太少,法条释义深度不够,案例汇编没有体系,专题论文不完整。第二,评注的预设读者应为实务人士、法科学生,因此应适用通行的概念术语,同时,文风也需兼顾精准与通俗。第三,评注撰写时需明确外部定位,并且在法条本身逻辑不清的情况下,允许重构内部体系。同时,评注需要突出核心论证,并且引用相关代表文献。另外,在比较法文献援引时,最好援引对应的中文译本。就本土化与评注案例运用而言,姚老师提出,第一,案例引用非常重要,因为案例反映了规范适用的实效现状、实务学理的相互关照,同时案例也是观察本土问题的第一现场。第二,对于评注运用形态,可分为整理型、支撑型、批判型、问题型等。第三,评注案例运用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具体体现为充分性难题、典型性难题以及规律性难题。
针对姚教授的报告,中国政法大学翟远见副教授首先与谈。翟教授表示姚教授的精彩报告对他有很大启发。同时,翟教授也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翟老师认为,写评注要“心到”、“眼到”、“手到”。也即,对于评注的撰写,首先,要有“仁心”,评注不宜太过尖锐;其次,要有“慧眼”,对于比较法资料、相关案例、代表学说要仔细筛选;再次,要有“妙手”,对于案例的援引,不能断章取义。另外,就评注的对象而言,不宜将影响链条看得太短。法学院的学生、学者对评注的学习也都会影响到法官。
第二位与谈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指出:第一,中国法典评注撰写还需将民法典以外的所有附属法——如《九民纪要》——结合起来。第二,虽然可能面临很大的问题,还是应当将法律史和比较法吸收到评注当中。第三,非常赞同姚教授对“评注促进通说形成”功能的观点。第四,法典评注的对象不仅仅是法官,也包括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人员。同时,评注对方便学生学习、方便老师教学的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第五,鼓励文献综述类文章的创作和建立评注和这类文章的引用机制,将其作为文献中枢,可能事半功倍。最后,大数据支持也很重要,其功能在于如何将不同的案例牵连起来。
第三位与谈人,北京大学助理教授茅少伟就上述报告谈了自己的几点体会:首先,需要区分“不需要本土化的问题”和“需要本土化的问题”。很多问题都是没办法也没必要本土化的,特别是说理技术问题。在说理技术存在缺陷时,比较法可以提供更好的说理方式和分析框架,实现说理的技术提升。需要本土化的问题,主要是指本土的交易环境和价值观。比如,相邻权、公平责任等。其次,在讨论法典评注的场合,无论德国还是美国的经验都显得很奢侈——当代的德国评注和实践太近,美国又太远,以至完全融入社科。中国则是在中间。我们需要一种中间路径才能实现共同目标。
最后,朱广新研究员做了精彩总结:中国实证法的问题在于,一方面,由于向来强调实用主义,忽视规范的体系性,导致法律在体系上出现漏洞;另一方面,继受德国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使得在司法适用上出现困难。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是法典评注需要解决的。另外,评注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促进实务与理论的互动。而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立足于立法现状和司法裁判现状,构造我们对法典评注最基本的认识或看法。
下午16点40分,会议进入圆桌讨论环节,各与会嘉宾以“法典评注在中国语境下的新期待”为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个环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法官主持,并由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皓律师发表引导报告。
李皓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以中国司法生态亲历者的身份,谈了几点自己的观察。
第一,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规则。李皓律师提及,社会剧变的直接影响就是产生了法律的需求,治理规则在依赖习惯、道德的传统土壤中已经改变。在自己从事工作十几年中,可以感受到法律适用场景明显增加。第二,法律适用广度和难度大幅增加。早期,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经验解决,现在则需要更为精确的法律作业。
李皓律师指出,中国案例存在数量丰富、案情复杂的特点。理论对于实务的关照有一定局限,即往往滞后。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历史发展太短,不论立法、实务、理论,都是各自成长,少有交流。因此难免出现实践理论脱节。也是在这样的困境之下,我们开始着手法典评注的工作。
法典评注应该怎么写?李皓律师指出,可以尝试把自己想象成甲方提出需求。一是关注基础条文,即思考对法律适用构成反复冲击的是哪个条文。二是用好本土案例。中国案例全面公开,虽整理起来困难,但是个好现象。个人不希望案例成为学者论述自己观点的工具,更希望学者能够使用学理方法,对同一个法条在不同场景下适用结果不同这一现象进行消解。三是要加强举证责任的论证。四是重视读者体验。
最后李皓律师表示,希望在明年3月民法典出台的契机之下,借助法典评注的持续性工作机制,构建一个理论实务界交流的平台,通过双方互相交锋最终各自有所助益。工作困难很大,但历史意义可能超乎想象。
第一位与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表示:谁掌握了法典评注的话语权,谁就是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法国法学阶梯、德国学说汇纂,我们今后也可能成为先进文明的代表。施教授结合自己今年八月份赴弗洛伦萨寻找《民法大全》原稿的经历,强调对立法要心存敬畏。最后,施教授结合《合同法》评注指出,能被检验检讨的法律,一定是从实务中出来的。
第二位与谈人,温州大学法学院钟瑞栋教授,指出:虽然赞同法官为预设读者,但法官很可能没时间看。但只要学生会看,部分的学生将来成为法官,我们做的这项工程就有意义。同时,钟教授也从他对“人格权编”、“知识产权入典”、“帝王条款”、“基本原则”等问题的观点出发,对现存话语体系问题、法典如何评注、德国概念如何移植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
第三位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副研究员,指出:第一,法典评注的目标群体应面向法官。中国的法典评注刚起步,无法承载太多功能和目标群体。第二,法典评注是否要用“评注”一词?不需要过早下结论。评注含义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我们定义的。第三,我们已经积累了判例,通过评注梳理和类型化,有助于法官判决。各大学都在推动鉴定式案例分析,这就是锻炼法官思维。第四,法典评注初期确实会存在体系化问题。
第四位与谈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陈永强教授指出:首先,目前关于“是否将法史和比较法融入评注”有两种观点,对于这两种模式探讨的关键,首先是要把法典的功能和评注的功能区分开。其次,法典中的某些描述性条文、定性条文,或可以无需单独评注。另外,对于评注是什么?陈教授指出,第一,不是教科书;第二,不是学术观点汇编;第三,不是案例汇编;第四,不是论文。评注要做到的几点:一是具有客观性,我们虽然没有通说,但我们要阐述一些一般性、共识性的东西,把不同观点适当纳入;二是要力求简洁;三是要有确定性,结论具有明晰性。
第五位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吴一鸣副教授,指出:第一,抛开形式上的执念,法典评注实际上就是为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实际上,美国也有类似评注的文体,也有类似的教育。如,美国的 Legal Writing 课程以及《科宾论合同》。《科宾论合同》以活页布局,每个月更新。其对司法的贡献、对案件引导是很显著的。第二,如何推进评注?我们要让他好读好用,也即“精准通俗”。我们不用担心法官会不会看,法官是有需求的。不过相比大型评注而言,中小型评注或更容易推广。
第六位与谈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王文军副教授表示:首先,对于如何对待司法解释、《九民纪要》,如何挑选案例,如何对待比较法、法制史方面的资料等问题的解决,今天的会议非常有启发意义。接着,王教授表示了他对于法典评注的期待。最后,王教授指出,法典评注的内容是经过法律共同体挑选的结果,可以以其质量而非权威获得通说地位。
第七位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表示:第一,我国法典评注写作要特别重视法律漏洞填补。若不把条文展开,可能会给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如非债清偿等。第二,这些问题具体安排在何种位置,是需要斟酌的。比如代物清偿,建议可以放在类似条文或者前引中。第三,要加强梳理过程,靠质量获得地位。第四,需要重视比较法和法律史的维度,知其所以来而能知其所以往。
第八位与谈人,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南京分所主任王峰表示:首先,期待法典评注能够在理论与实践中搭建双向桥梁。目前我们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差距比较大,理论研究的文章在实务当中可能用的比较少。遇到法律问题时,可能会寻求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立法机关的“权威”释义,但很多时候找不到答案,规范供给是不足的。其次,作为律师,天同能做的是什么?王律师表示,天同为什么要资助这个项目?因为我们相信法典评注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我们可以让年轻律师参与资料梳理工作。第三,可以提供现行较为规范的典型案例资料,天同码作为业内知名的案例资料和裁判规则汇集成果,可以减轻大家找寻案例的负担。最后,王律师指出,虽然法典评注会有助于减少法律的模糊地带,进而可能导致疑难纠纷案件减少。但天同仍投身这份事业,其原因就是,天同的目标一直都是“无讼”。
第九位与谈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生亮表示:期待让法典评注成为新常态。第一,期待年轻学者积极参与法典评注工作,而不仅仅是学术大咖。第二,期待更多出版社也能参与进法典评注事业中来。第三,期待更多人选择阅读评注,读懂评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避免不切实际的期待,不能赋予其过多的使命。最后,刘律师表示,虽然评注的对象是法官,但更期待评注的是未来的法官、未来的法律人、未来写评注的人,也即现在的法律学子。同时,希望我们的老师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中。与其期待法官现在去看,不如让未来的法官阅读评注、成为工作常态。
随后,会议进入了热烈的自由讨论环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处长杨晓蓉法官谈到:第一,法典评注读者应当主要面向法官,只有评注的读者是法官的情况下,才能促成通说的形成。我们要抓紧机遇,在裁判中体现成果。第二,就评注的写法而言,应当通俗,使法官愿意读。第三,希望在评注写作过程中,能贡献法院力量,同时期待评注事业能够有助于培养未来的年轻法官和法官助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法官谈到:法典评注选择案例有一定的困难性,因为相互冲突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不仅是学者的困扰也是实务的困扰。在目前艰难的状态之下,有那么多的人从事评注工作,给法院工作提供那么大的支持,对于法官来说是非常受益的。在此感谢参与评注的工作者,同时也对评注的出台表示期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东海副教授指出,在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是非常复杂的。现在合同法评注当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应当是客观证明责任。而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则非常困难。这是评注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
尽管与会代表意犹未尽,限于时间因素,会议还是在18:30进入了闭幕环节。会议闭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南京大学学报》副编审周亦杨致辞。
朱庆育教授首先对各赴会嘉宾、法典评注作者团队、会议承办人员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表示衷心感谢。朱教授指出:除了今天研讨中涉及到的法典评注会面临的挑战以及可能的贡献之外,也想通过评注的写作发表,来温和地挑战当前的学术评价机制。最后,朱教授对高圣平教授的支持表示感谢,并诚挚邀请高圣平教授致辞。
高圣平教授首先对朱教授创设《法学家》评注栏目表达感谢,同时表示会继续坚持把《法学家》的评注栏目做下去。《法学家》的评注栏目,是一个只能被模仿,不能被超越的工作。
《南京大学学报》副编审周亦杨在致辞中首先感谢会议的邀请,并表示经过一天的会议很受启发。她在致辞中宣布:从2020年开始,《南京大学学报》也将推出固定的评注专栏,与评注作者们一起努力,出版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实现法律服务国家社会、造福人民、成就自我的初心和梦想。
最后,南京大学法典评注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宣布,本次“法典评注:比较观察与本土经验”——南京大学第二十一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南京大学第四届紫金法解释学论坛暨南京大学第一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胜利闭幕!
(供稿人:杨阳、戴婧伊、汪庆、陈天韵)
“法典评注”栏目由朱庆育教授主持/主笔,每周二与“民商辛说”栏目交替推送,发布法典评注及相关作品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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