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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科学证据为何会成为冤案推手

2016-06-04 wulaws 法天说法


2016年《科学证据》研究生课程

学生作业选登(13)


本期作者简介:杨帆,女,出生于1993年1月23日,山东济宁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5级在读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科学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和频繁的应用,极大提升了司法证明的科学性,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准确更有效率的认定案件事实,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案告诉我们,科学证据并不总是科学无误的,有时候它甚至会变成冤案的背后推手,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引入两则重大冤案,分析了科学证据为何会成为冤案推手的一系列原因,如科学证据本身的局限性,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以及科学证据可能本身没有问题,而是司法人员对其的错误运用导致冤案产生;并提出了让科学证据回归理性的一些对策,包括确立对科学的存疑态度,加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正确应用科学证据,完善科学证据的一系列制度等。

 关键词: 科学证据 冤案 鉴定结论 证据审查


   

科学证据属于法庭科学领域,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鉴识专家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手段去发现、提取、固定、检验和鉴定的证据形式而作为独立的证据表现形式。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科学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科学证据的形式不断的丰富,相关的立法也逐渐完善,扭转了过去过分依赖口供的司法局面,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逐步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更离不开科学证据的帮助。

 

继法医学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牙痕鉴定、足痕鉴定、唇纹鉴定、骨龄鉴定等人身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测谎、文书鉴定、枪弹检验、电子数据等的大量运用,科学证据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诞生的DNA技术,带来了科学证据的飞跃。科学证据的应用极大提升了司法证明的科学性,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

 

尽管科学证据在发现案件事实、打击犯罪、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科学证据并不总是科学无误的,也会出现误差。近年来,有些冤案的发生反而是源于科学证据的误导和推动。本文援引了比较受关注的两起主要由科学证据的原因而导致的冤案,试图分析科学证据成为冤案推手背后的原因。首先,科学证据毕竟是人做的,也会出差错;并且其本身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和局限性,因此,司法人员既要重视科学证据,又不能迷信科学证据。其次,大多数情况下,科学证据本身没有错,产生冤案错案的原因是由于司法人员忽视了对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评估及错误应用科学证据。因此,司法工作者应正确理解和运用科学证据,并与其他方面的证据相结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杀害。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前来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判定唯一“靠谱”的科学证据就是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在移交检察院、法院公开审理后,仅仅六十天之后,当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起案件中,尽管警方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被掐处的血样完全吻合,但据当时去案发现场的民警陈述,自己当时在现场并没有发现受害人身上有任何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其次,警方对提取的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的精斑,并没有将其与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行对比,而仅根据“指缝血样”判定其为凶手,是何等草率和不负责任。

 

(二)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调查发现这一男一女分别是杜培武的妻子和其妻子的相好。警方将杜培武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宣判无罪。

 

这一案件中,运用了广泛的“科学证据”:一是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其衬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二是拉曼测试即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检测到杜培武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有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据此认定杜培武曾向被害人开过枪;三是公安部专家对杜进行的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四是10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同时,为了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开庭时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然而,这诸多的“科学证据”最后证明要么检材来源不清,要么程序违法,要么测试结果与案情没有直接关联性,最终演变成一场闹剧。

 

以上两则冤案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办案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失职和科学证据的另一面——“冤案推手”,两位“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了自由甚至生命,对其家庭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无不令人扼腕。因此,在认识到科学证据“科学性”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它不那么可信的另一面,需要我们科学的认识和使用科学证据。


法系统过分依赖鉴定结论


科学证据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它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但目前的局面是法官或一般办案人员由于对法庭科学领域可能知之甚少,因此由于鉴定结论是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一些司法人员受“科学”的绝对可靠的思维定式的影响,轻率的相信科学证据,对鉴定结论不加审查评估,直接采信,容易酿成冤案错案。科学证据本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不发生在受控的实验室,鉴定人常常不得不根据十分有限的原始材料和信息提出鉴定意见。来自犯罪现场的样品可能已经降解、污染,可能只有微量或限量的检材。检材本身就包含一定的风险。在科学证据提取环节,有可能勘验检查的主体本身不具备合法资格,或者勘验检查知识和技能有缺乏,或者勘验提取时不按照要求操作,应当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或者该提取的物证记载错误张冠李戴;现场保护不力,物证被污染损坏。在物证保管环节,有可能保管时检材由于环境问题受到影响发生降解或损坏,又或是保管期间被污染,任何一次交接不清都有可能导致检材的混乱,从而造成科学证据的失真。

 

科学本身就是具有局限性的,科学是对真理的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从来不是静止的,科学总是以新的更深刻更具有解释能力的理论取代旧的理论。有些科学技术本身还不成熟,例如测谎证据的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人的心跳、脑波、呼吸、声调等生理数据变化与被测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存在着线性关系,但这一原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基本原理上并没有被证实。湖北钟祥投毒案中因测谎鉴定错误而导致四名无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疾呼:“如果测谎仪撒谎,谁能证明自己清白?”测谎的不当使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产生过大心理压力,增加办案人员的偏见,从而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应当辩证使用。

 

法庭科学是带有主观成分的。法庭科学绝大多数属于应用科学,极少是像物理化学那样的纯粹的实验科学,而应用科学的特点是不可避免的带有专家的主观解释成分,受到专家本身的经验经历和价值取向的影响。

 

同时,一些缺乏坚实科学基础的“垃圾科学”、“伪科学”可能披着科学的外衣混进法庭。

 

科学家得出的鉴定结论的过程受到他个人学科水平、鉴定能力、偏见或利害关系、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的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非完全客观的。例如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就基本是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专家的个人偏见对检验结果有重大的影响;对于指纹证据,学界对于最低符合数量没有统一标准,如果鉴定人在鉴定之前由于对案情的了解而先入为主,先由假设的结论去选择位点,尤其对那些“似是而非”的指纹,对不符合自己偏见的极个别个指纹差异点选择性的忽略,草率的将其解释为由于偶然或人为因素导致,而产生冤案错案。


 


实验室质量控制不规范,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检验仪器不完善,测量技术受到限制或实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保证正确的实验条件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检验结果的错误。

 

) 司法人员错误应用科学证据


司法人员在对科学证据缺乏全面认知的基础上,忽视了对科学证据的评估,错误应用了科学证据。

 

一般来说,可将科学证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原理技术都已经相当成熟的科学证据,如DNA鉴定意见和指纹鉴定意见;第二类是被普遍观点明确否认的科学证据,如利用催眠术、迷幻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催眠专家的意见;第三类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科学证据,即虽然原理技术还不够成熟,但有可能得到普遍承认,在司法侦查中已经得到应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的科学证据,如通过测谎技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测谎专家的意见。

 

这第三类证据的科学原理还没有被同行专家普遍接受,其技术方法的科学可靠性也还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此可称为尚处于“试用期”的科学证据。由于这类证据也戴着“科学”的桂冠,所以容易被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采信,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1991年,我国研制出第一台测谎仪,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开始在侦查和审判中使用测谎技术。然而,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并没有得到专业人士的普遍认同,有人不断对其科学可靠性提出质疑。加之,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测谎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所以测谎结论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正式认可。所以,测谎技术在中国还处于试用期。如在杜培武杀人冤案中,办案人员不断地让杜培武回答问题,其中既有与案件毫无关系的问题,也有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例如: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是不是你用王某某的枪把他俩杀死的?测谎员在评断测试结果的基础上给出审查意见,由于杜培武对一些相关问题的回答符合说谎的征象,所以他“应该是知情的或参与作案的”。听到这个结果之后,办案人员认为这是证明杜培武杀人的科学证据,便开始对杜培武刑讯逼供。

 

与测谎技术相似,根据鞋底压痕所反映的步法特征对穿鞋人进行同一认定的原理、方法和技术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未能得到实践的充分验证和同行的一致认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机关的一些专家学者总结了“步法追踪”的经验,提出了利用鞋印中的压痕特征等步法特征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的方法,并设计出一套检验、测量、比对的技术标准。仅依据现场足迹的压痕特征和嫌疑人所穿用的鞋的压痕特征的比对,就认定嫌疑人是在现场留下足迹的人。运用这种方法认定犯罪事实,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如1996年河南漯河发生的郝金安杀人冤案,警方搜到郝金安家,搜到郝金安的一双鞋与现场鞋印一致,一件衬衫上有血迹,与死者血型一致。根据鞋印压痕特征等,认定是郝金安留下的足迹。有了这些科学证据,进而突破了口供。郝金安最后被判死缓。2006年真凶再现,郝金安才被宣告无罪。




此外,还出现了警犬鉴定,这就更不靠谱,在杜培武案中,认定杜杀人时开车过去,车上离合器踏板上尘土的气味与杜袜子气味同一,将犯罪嫌疑人的锁定寄托在动物的判断上。

 

同一认定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十分重要的认定方法,通过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就是通过同一认定来确定嫌疑对象的。由于同一认定中检材与被鉴定事物同一,具有唯一性。而种类认定指的是检材与被鉴定事物为同一类型。同一认定能明确认定是不是谁,如指纹证据、DNA证据。种类认定是明确的是同一大类,如血型、鞋印、钝器伤等,不能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自觉或不自觉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以致认定事实错误。呼格吉勒图案中,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是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呼格本人则是A型血。由此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指甲缝里的人血就是被害人的血迹,把该技术鉴定作为认定呼格杀人的重要科学证据。这就是把种类认定当作同一认定,种类认定是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也就是说O型血的人成千上万,仅凭血型是不能证明呼格对被害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正是由于办案人员错误地利用鉴定意见,导致了呼格的冤案。

 

材料来源的有限使得科学证据的质量变得复杂化,是可能性还是肯定性的鉴定结论主要取决于供鉴定的材料的条件和鉴定的方法。例如,DNA检验以生物科学和统计学为基础,因此检材和样本匹配与否是以概率的形式表达的,而非简单地得出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结论。即便被冠以“证据之王”的DNA检验结论也并不能直接告诉人们某犯罪现场发现的血痕、精斑等生物检材是否某嫌疑人所留,而只能提供一个可供分析比对的图谱,然后由专家进行解析并计算匹配概率,并给出鉴定意见。专家得出的结论并非简单的“是”或“不是”,而是以匹配概率为基础的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可能性。DNA检验得出的匹配概率不可能达到100%,最佳条件下得出的也就是99%。像指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可分为三类:肯定同一、否定同一、无结论。而像笔迹等动作习惯的鉴定、因果关系的鉴定等其鉴定结论则不应当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在样本较少的情况下,往往只能得出可能性的结论。

 

 司法人员往往希望专家给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其实,这对鉴定人来说实属勉为其难。实际办案中,常有办案人员把可能性结论作为确定性结论使用。滕兴善杀人案中,被害人尸体已高度腐化,难以辨认,湖南省怀化公安机关为了查清被害人身份,委托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根据无名女尸的头颅进行“颅骨复原”和“颅像重合”技术,制作了石膏像,并与疑似被害人杨某的照片进行比对,结果是“相貌特征相符”,但也“有些部位不太一致”。该结论实际上是一种倾向性意见,但办案人员却把它当成确定性意见,作为认定死者是杨某的科学证据,最终导致滕兴善被执行了死刑,直到多年后,“亡者”杨某回来才平反。

 

偏向采纳对被告人不利的科学证据


近年来比较有名的冤案中53%冤案的产生是因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将证据的搜集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放松了对其他人犯罪证据的搜集。只采纳对其不利的“科学证据”,而对对其有利的证据置之不理。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尽管警方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被掐处的血样完全吻合,但据当时去案发现场的民警陈述,自己当时在现场并没有发现受害人身上有任何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其次,警方对提取的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的精斑,并没有将其与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行对比,而仅根据“指缝血样”判定其为凶手;佘祥林案中,公检法机关仅凭张在玉亲属的辨认就认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而对佘祥林亲属提供的关于张在玉的生存证明置之不理;杜培武案中,在杜培武当庭出示血衣用以证明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审判长只是让法警收好,却不进行调查;赵作海案中,压在无名尸体上的三个石磙,每个石磙重达四五百斤,赵作海一人根本无法推动,存在多人犯罪的嫌疑,但是办案机关对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却不予重视。如果只是片面收集支持自己假设事实的证据,而忽视与自己假设事实相矛盾的证据,就有可能导致在错误的假设与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最后很难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 在证据理念上,确立存疑态度,加强审查

 

立对科学的存疑态度


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法庭科学有主观不中立的成分,并且一些伪科学披着科学的外衣混进法庭,“在科学的殿堂里伪科学打着科学的旗号早已司空见惯”,司法人员应当摒弃对科学盲目的相信,应当持着辩证怀疑的态度对待科学证据。即使对于一些已经确立为科学的证据,也要保持警惕性。例如对于指纹证据,现在尚缺乏统一的指纹鉴定标准,指纹认定结论的得出许多时候也依赖于观察和经验。美国著名指纹专家和犯罪学家西蒙·柯尔就指出:“我们不应盲目坚持指纹识别误差为零的说法。相反,我们应该正视错误,广泛研究和学习,找出建设性的方法,避免无辜,减少冤案。”

 

强对科学证据证明力的审查


由于科学证据本身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和漏洞,法官应在应用科学证据之前做足审查判断工作,以可靠性作为科学证据采信的主要内容,判断科学证据的准确程度。审查认定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可以进人诉讼的“大门”;其二是审查证明效力,确认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鉴定机构上,要审查鉴定机构的实验室管理是否实行质量控制,或者管理是否规范,鉴定机构仪器是否足够精确,检材有无可能受到污染。注意物证的发现、提取和保管,以保证检验鉴定的物证确实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提取的。在鉴定人上,审查鉴定人的鉴定知识和鉴定资格,是否与所要求的鉴定事项或依赖的知识结构、范围是否一致,审查鉴定人的专家品质、诚信记录、利益倾向性程度,看鉴定人是否中立、诚信、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在鉴定原理和方法上,要审查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本案的专门问题。在鉴定意见上,要审查鉴定意见的得出是否经过有逻辑性和合理的分析,所依赖的数据或资料是否充分和可靠。

 

 

司法人员合理评估科学证据


大量的冤案都是由于司法人员对于案件证据缺乏准确的把控,忽视了对科学证据的评估,错误应用了科学证据。因此,司法人员和办案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界定范围做一个科学合理的把握,对证据的性质做一个正确的区分,区分清楚是可能性结论还是确定性结论,应用的法庭科学技术是成熟的还是有争议的,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辩证谨慎的对待,不能仅靠不成熟技术的结论就草率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时因为科学证据大多是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因此应确立单一科学证据不定案原则。

 

应用证据时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原则


另外,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对待证据应当强调证据应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证据收集、使用过程中不能对不同证据带有不同看法,而是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既要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又要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不能只从假设的事实去寻找证据,而对与假设的事实有矛盾的证据视而不见。如果只是片面使用支持自己假设事实的证据,而忽视与自己假设事实相矛盾的证据,就有可能导致在错误的假设与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最后很难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1.

科学证据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涉及到专业知识,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设立证据开示程序,并设独立的审前法官,在其主持下对证据方法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判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是双向的,之后,控辩双方可以就对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双方并就此进行充分辩论。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准备、理解、沟通和运用,防止诉讼突袭,固定争点,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

质证规则,包括交叉询问和对质规则,所要解决的就是辨别证据真伪的问题。交叉询问是纠正科学证据错误的主要方法,有利于揭示“伪科学”。“单方性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保证充分的质证,充分听取两方的意见,才能保证科学证据的正确性。

 

3.质证制度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可以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提供有力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作为一种科学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对鉴定意见证据的质证有赖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尽管我国法律确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义务,但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不容乐观。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首先应该从思想上提高对鉴定意见的认识和加强出庭质证的意识,其次,还要通过一定的配套机制来保障,有学者提出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来保证鉴定人出庭。因为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除了受传统文化和法律环境影响外,还需要考虑经济成本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改变现有的出庭质证机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展现有物理审判空间,通过现代录像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间接让鉴定人出庭,从而改善鉴定人出庭难的局面。

 

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询


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一至二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院许可,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能力,促进对科学证据的理解,同时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近年来,随着科学证据的逐渐丰富和完善,科学证据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成为破解案件和惩治犯罪中重要的证据来源,在发现案件事实、打击犯罪、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一些由于科学证据而造成的冤案,原本以“科学”、“可靠”著称的科学证据成了“冤案推手”。因此,本文以近年来比较受关注的两起主要由科学证据的原因而导致的冤案作为引子,来分析科学证据成为冤案推手背后的原因。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科学证据之所以频频失误,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正如科学不是万能也存在误差一样,科学证据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在使用之前也应进行足够的审查。然而,司法人员由于对法庭科学领域的知识知之甚少,并且受“科学”的绝对可靠的思维定式的影响,轻率的相信科学证据,对鉴定结论不加审查评估,直接采信,造成冤案的发生。其次,在笔者浏览过的数起冤案中,广泛存在司法人员错误应用科学证据的情况,例如不区分试用科学和成熟科学、不区分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不区分可能性意见和确定性意见,以及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偏向采纳对被告人不利的科学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给出一些对应的完善对策。譬如,在证据理念上,应确立对科学证据的存疑态度,从而加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再者,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更应合理应用科学证据,不能先入为主,对待证据应当强调应用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其次应当合理评估科学证据,区分清楚试用科学和成熟科学、不区分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不区分可能性意见和确定性意见,同时任何证据都应当和其他证据相结合使用,不能有所偏颇,确立单一科学证据不定案原则。同时,完善科学证据的证明程序也非常重要,应确立科学证据的庭前开示制度;对科学证据确保充分的质证,充分听取对抗双方的意见;同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询。

 




刘建华:《让科学证据走下神坛》,载《中国司法鉴定》,2011(5),15页。

刘晓丹:《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1),14页。

呼格吉勒图,百度百科,(访问日期:2016年4月15日)。

杜培武案,中文百科在线,2011年8月8日,年4月15日)。

吴丹红:《科学证据一定是科学的吗》,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12月28日,第6页。

房保国:《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载于《兰州大学学报》,2012年9月第五期,107页。

张兴乾:《鉴定结论科学性标准法律问题研究》,青岛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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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139页。

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153页。

杨竑云:《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资格要素》,载《学术界》,2011年第5期。

陈亮:《刑事冤案的证据学分析》,上海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佘祥林案,百度百科,2016年1月3日(访问日期:2016年4月20日)。

赵作海案,百度百科,2016年1月22日,(访问日期:2016年4月20日)。

陈学权:《科学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68页

魏道培;《指纹鉴定权威受到挑战》,《检察风云》2006年第21期,33页。

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138页。

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175页。

汪建成:《论证据裁判主义与错案预防—基于16起刑事错案的分析》,载于《笔谈: 错案、死刑与法治》,593页。

陈卫东,付磊:《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13页。

张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100页。

杜志淳,廖根为:《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法学》2011年第7期,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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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学期我为研究生开设的《科学证据》课程已经结束,布置的作业正在批改中。经学生同意,特选载部分作业,供读者评阅。欢迎留言。所有打赏,视为对我学生的鼓励,本人暂时代为保管,期末归学生聚会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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