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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LEGAL书单

高杉LEGAL
2024-08-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悟 Author zenonlawyer

高杉峻:本文节选自我最新主编的《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的第二版。此次修订出版,在首次出版的基础上调整、增补过半,并根据《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做了全面更新。

 

其他53位法律行业的资深作者和我一起,毫无保留地分享了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必备的68项实务技能,相信本书对勇敢走向独立执业的法律同行能够提供到帮助。

 

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

 

作者|张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1.总则

 

1.1 为充分发挥民事起诉状的功能,提升团队成员办案质量,深化团队标准化作业程度,保障客户诉讼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指引。

 

1.2 团队成员撰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应当在严格执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本指引。

 

1.3 民事起诉状撰写时应当严格执行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和争议解决方案。案件未进行策略分析并制定有效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撰写的民事起诉状不得使用。


 

1.4 民事起诉状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1)满足客户实现诉讼目标及工作安排和费用预算需要;

 

(2)满足立案部门立案审查需要;

 

(3)满足裁决者实体审理需要;

 

(4)引导被告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并影响其决策需要;

 

(5)方便裁判者撰写裁判文书需要;

 

(6)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需要;

 

(7)彰显团队良好专业形象需要。

 

1.5 民事起诉状的表达要明确、准确、精确,不得含有错别字和明显的语法错误,也不得含有侮辱性等不文明语言;论证要有理、有据、有节,不得含有与事实不符合且对己方不利的自认。民事起诉状的排版装订应当实用、得体、美观及统一。

 

1.6 民事起诉状的撰写格式应当具有足够兼容性,其不仅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诉讼文书样式及受理法院的规定,还应当方便法庭及其他受众阅读、引用、审查及其他使用需要。

 

2.准备工作

 

2.1 策略分析

 

2.1.1 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必须依照《诉讼策略分析报告撰写指引》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通过策略分析选择最优的诉讼方案,让客户以最小成本实现诉讼目标。

 

2.1.2 在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时,应当依据有效证据和现行法律,本着中立立场确定案件现状、诉讼目标、案件痛点,并针对确定的案件痛点穷尽可选策略,然后通过策略分析,确定诉讼方案。

 

2.1.3 诉讼方案确认后,应当利用模拟法庭或其他推演技术预测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以及法庭可能归纳的争议焦点。

 

2.1.4 就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模拟被告撰写一份民事答辩状,并针对该民事答辩状及法庭可能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有效可行的应对方案。

 

2.1.5 在诉讼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要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争议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经客户同意后方可实施。

 

2.1.6 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建议客户提起诉讼。如果经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坚持提起诉讼,并取得团队负责人同意的,可提起诉讼。

 

2.2 请求确定

 

2.2.1 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必须先向客户确认具体的诉讼请求,然后再就每一项诉讼请求确定其法律基础。

 

2.2.2 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不得漏列请求事项。在诉讼请求难以确定或取舍的情况下,除非与其他重要诉讼请求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否则先根据最有利于客户的原则主张,待条件成就或法庭释明后再进行变更。

 

2.2.3 在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充分考虑管辖法院、诉讼成本、诉讼风险以及对被告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2.2.4 确定诉讼请求应当分项进行,每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并确定相应的核心法律条文:

 

(1)主体来源。指原告和被告等基本信息从案件相关事实发生至提起诉讼期间的变更或演变情况。

 

(2)管辖来源。指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且满足法律及受理法院规定的立案条件。

 

(3)权利来源。指在该项诉讼请求中主张保护和救济的权利的法律来源或有效意定来源。

 

(4)救济来源。指在该诉讼请求中主张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被侵害或妨害后选择的救济措施的法律来源或有效意定来源。

 

(5)成就来源。指已取得支持该项诉讼请求的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所需证据,该项诉讼请求已具备向法庭主张的条件。

 

(6)内容来源。指涉及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确定给付金额所依据的计算公式、变量、常量已获得法律、有效意定支持和证据支持。

 

2.2.5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应当自行确认或核实客户的计算结果,以及得出该计算结果所适用的计算公式、变量和常量。

 

2.3 法律检索

 

2.3.1 就每一项诉讼请求分别以本指引第2.2.4条确定的核心法律条文及受理法院为关键词进行组合检索,构建由核心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地方司法政策、各级司法案例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以准确掌握受理法院对该核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标准。

 

2.3.2 通过依据本指引第2.3.1条构建的法律适用体系,归纳相应诉讼请求在受理法院获得支持需要具备的全部要件,以便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组织。

 

2.3.3 就依本指引第2.1.3条预测的争议焦点问题,确定该焦点问题直接相关的核心法律条文,然后以该核心法律条文和受理法院为关键词进行组合检索,明确受理法院对该焦点问题的认定标准,并根据该认定标准归纳其作出有利己方的认定所需的要件,以便就该可能的焦点问题储备证据。

 

2.3.4 如果支持某项诉讼请求或争议焦点的核心法条难以确定,可以先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公众号等手段进行概括性检索以获取线索,再通过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已实现法规库与案例库链接的法律专业数据库进行核实确认。

 

2.3.5 在进行法律检索时,还应当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审判监督指导》等各类审判指导书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以弥补数据库的不足。

 

2.3.6 法律检索应当采用多个专业数据库和多种方式交叉进行,以便相互印证,避免因采用某单一专业数据库和方法导致信息了解不真实、不充分。法律检索必须做好检索记录,并依据《法律检索报告撰写指引》制作检索报告。

 

2.3.7 在诉讼策略分析阶段,如果已按《法律检索报告撰写指引》进行了法律检索,应当在核实检索成果的有效性后方可用于民事起诉状的撰写。

 

2.4 证据整理

 

2.4.1 应当依据《案件信息库设立指引》对案件可能涉及的证据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按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为关键词进行归类。

 

2.4.2 证据的第一级分类以诉讼请求为关键词进行分类;第二级分类以本指引第2.2.4条规定的六个来源为关键词进行分类;第三级分类以决定六个来源的每一个要件为关键词进行分类;第四级分类以决定上一级要件的要件为关键词进行分类。最后一级分类以时间为关键词对证据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2.4.3 证据分类以服务庭审、文书生成为原则,在法庭归纳完争议焦点后,可以同时生成以争议焦点为关键词的各项大事记。

 

2.4.4 每一类证据分为清单证据、储备证据、不提交证据。其中,清单证据为主动提交法庭的证据;储备证据为依被告抗辩和法庭指示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据;不提交证据为非法庭强制否则不提交的证据。

 

2.4.5 核实每一份清单证据、储备证据是否具备原件。如果没有原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且影响策略诉讼实施的,应当向客户披露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然后调整诉讼策略和争议解决方案。

 

2.4.6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必须核实请求金额是否正确和准确,并核对相应的计算过程及所需的依据和证据,然后在证据中进行标注,以保证该计算结果及来源能够快速被法庭和其他受众理解。

 

2.4.7 在证据整理时,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财务凭证应当进行逐项核实,并将财务数据和财务信息转化为容易被法庭理解且与诉讼文书写作相兼容的表达方式,并与证据建立有效链接。

 

2.4.8 诉讼请求如果涉及较为复杂的数据计算或该计算方式不易说服法庭的,原则上建议客户先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鉴定前必须先按鉴定要求对证据和依据进行梳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如果立案后,被告提出异议的,再依规定和法庭要求另行委托鉴定。

 

2.4.9 证据信息收集和整理完毕后,按《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指引》制作“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民事起诉状中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列入“民事案件证据清单”。

 

2.4.10 在策略分析阶段已完成的证据信息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成果,如果符合本指引要求,经确认可以用于民事起诉状的撰写。

 

2.5 风险控制

 

2.5.1 在民事起诉状撰写准备阶段,如发现策略分析和争议解决方案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团队负责人提出,并提出应对方案,同时向客户披露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对方案得到客户确认后,方可实施。

 

2.5.2 如果客户无法承受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又无法找到有效解决方案,原则上应当终止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

 

2.5.3 严禁为客户的虚假诉讼案件提供策略分析及其他专业支持。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所处理的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立即予以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建议客户停止,否则立即终止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

 

2.5.4 民事起诉状撰写准备工作必须严谨、充分并具有足够的兼容性,保证该阶段的工作标准和精度能够满足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和庭审需要。

 

3.主要内容

 

3.1 内容设置

 

3.1.1 民事起诉状由如下模块组成:

 

(1)文件名称模块;

 

(2)当事人基本信息模块;

 

(3)诉讼请求模块;

 

(4)事实和理由模块;

 

(5)证据模块;

 

(6)辅助模块。

 

3.1.2 在确定民事起诉状内容和形式时,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受理法院的规定,并能满足相关法院发布的文书模板的要求。

 

3.1.3 民事起诉状在满足法定条件及受理法院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增加方便法庭及其他受众使用的模块和内容。

 

3.1.4 在进行民事起诉状的撰写时,应当查询受理法院相关裁判文书,保障其观点具有可靠性和安全性,表达具有兼容性和可复制性。

 

3.1.5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应当依据《文书策划指引》进行策划,选择最能影响受众决策的写作方案。

 

3.2 文件名称模块

 

3.2.1 民事起诉状统一命名为“民事起诉状”,不得使用“民事诉状”“起诉状”等表述方式。

 

3.2.2 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提交客户和法庭,团队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其办理代理手续。

 

3.3 基本信息模块

 

3.3.1 民事起诉状中基本信息模块应当按如下顺序列明当事人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的基本信息;

 

(2)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被告的基本信息;

 

(4)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3.3.2 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3 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4 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3.3.5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名称在确认前应当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复核。核实自然人的姓名的,可要求客户提交原告和被告的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大数据进行检索确定。单位名称应当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进行复核。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不能复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查询确定。

 

3.3.6 审查确定原告和被告姓名或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定姓名或名称,证据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原告和被告在证据的签章中体现的姓名或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排除错误信息,无法排除的作“曾用名”或“又名”处理。

 

3.3.7 原告或被告基本信息的表述(自然人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地;单位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证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被告有多个住所地的,以法定的有效住所地为准;无法确定法定住所地的,将所有住所地一并列入民事起诉状。

 

(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保证受理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

 

3.3.8 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和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和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2)如果客户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可通过公安机关或相关机关查询;被告为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被告有多个联系方式的,应当一并写入民事起诉状。

 

(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

 

(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3.3.9 原告或被告为一方的,在事实和理由中用“原告”和“被告”代替。原告或被告为多方的,应当设置简称。简称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例如:北京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简称一旦确定后,除了必须使用全称的情形,应当统一使用设置的简称,不得改变。

 

3.3.10 诉讼请求中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3.11 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庭申请追加。也可在民事起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第三人基本信息的确定参照本指引关于被告基本信息的确定方法。

 

3.3.12 原则上应当在原告基本信息之后列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的表达格式如下:“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办律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全称”+“律师”,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的,应当按上述表达格式分别表述。如果委托代理人为实习律师,应当将上述表达格式中的“律师”替换为“实习律师”。应当指定一名律师为联系人,指定联系律师后应当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表达格式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和职务”+“)”,例如:联系方式:010-123456(张三律师)。

 

3.3.13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的表达格式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关系):”+“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例如: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张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联系方式:010-123456。

 

3.4 诉讼请求模块

 

3.4.1 诉讼请求模块的名称统一为“诉讼请求”,不得使用“请求事项”等表述方式。

 

3.4.2 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明确、准确、精确,严禁在诉讼请求中出现错别字和表达错误,也不得出现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达。

 

3.4.3 诉讼请求中使用的术语应当与产生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效意定和相关证据保持一致。

 

3.4.4 诉讼请求中重要术语暂时无法确定的,或多种备选表达存在矛盾的,应当使用多个矛盾术语的上位术语,以避免矛盾和冲突,待条件成就或法庭释明后再进行变更。

 

3.4.5 诉讼请求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具有可执行性,且不得对案外人构成损害和妨害。

 

3.4.6 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类型、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需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形成之诉应当明确需变更权利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

 

3.4.7 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金钱给付请求,应当计算至一个暂定日期,以便于立案部门确定案件受理费用及客户进行费用预算。在确定暂定日期时,负责立案的经办律师应当与客户事前确定行程,确保立案时间与暂定日期一致。如果在暂定日期不能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前变更暂定日期,避免立案时仓促变更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3.4.8 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金钱给付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该项款项,而不得假定或暂定具体金额,但需在该主张的项目后括注该项主张的计算方式和主张计算的起止日期,同时暂计算至暂定日期并计算出暂定金额。表达方式为:“主张项目”+“(计算方式,起止日期,暂计至暂定日期,暂定金额)”。严禁将暂定金额写在括注之外,使法庭误认为暂定金额为该项目的主张金额。

 

3.4.9 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金钱给付请求,括注的计算方式应当区分如下情形进行表述:

 

(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需要按法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3.4.10 提起诉讼时金钱给付金额不能明确,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当先行假定一个给付金额,并在该假定的金额后面括注为“(最终金额以鉴定机构鉴定的金额为准)”。在进行上述金额假定时,应当考虑未来的鉴定结果,以及对级别管辖的影响和客户需承担的费用。负责撰写民事起诉状的律师,应当就上述类型的诉讼请求与出庭律师做好交底,提示出庭律师及时依法向法庭申请鉴定。

 

3.4.11 诉讼请求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全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4.12 除了法律、司法解释、仲裁规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不建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坚持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

 

3.4.13 对最难以表达的诉讼请求,必须先行查询拟受理法院或相关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然后参照该判决主文进行诉讼请求设计。

 

3.5 事实和理由模块

 

3.5.1 事实和理由模块由“案件事实”和“理由”两部分组成。

 

3.5.2 案件事实应当围绕与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要件事实进行,凡与要件事实无关的事实原则上不写入民事起诉状。

 

3.5.3 民事起诉状中的案件事实应当包括与每一项诉讼请求的主体来源、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相关的要件事实以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其他要件事实。

 

3.5.4 在对任何一个要件事实进行描述时,应当表达至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为止。该条所指“足够证明力”系指证据证明该要件事实的程度达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效果,但依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

 

3.5.5 在对任何一个要件事实进行描述时,如果没有足够证明力证据支持,应当进行多层次的推理,直到推理所依据的大前提获得法律支持,小前提获得足够证明力证据的支持。在进行推理时,每个层次都应当有依据。

 

3.5.6 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每个要件事实原则上都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从而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全部要件事实均有证据支持。

 

3.5.7 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要件事实,在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合法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发生。

 

3.5.8 民事起诉状应当采取清单式表达方法进行事实陈述。对事实进行编号,每个编号项下只陈述一个事实。

 

3.5.9 如果一级要件事实项下有多个子要件事实的,对子要件事实应当按清单表达方式进行陈述,且多个子事实原则上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3.5.10 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主体信息。从交易开始至原告提起诉讼期间,原告和被告诉讼主体变更情况以及各方在交易中的地位。

 

(2)合同签订。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在民事起诉状中摘录的合同内容为与各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的相关条款。

 

(3)合同履行。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4)争议事实。被告违约的事实。

 

(5)损害事实。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情况。

 

(6)救济事实。被告违约后,原告进行的救济事实。

 

(7)应当列明的其他与各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相关的事实。

 

3.5.11 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主体信息。从案件事实发生至原告提起诉讼期间,原告和被告诉讼主体变更情况以及各方在案件中的地位。

 

(2)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描述情节应当包括与各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相关的事实。

 

(3)原告损害事实。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受到侵害及发生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

 

(4)救济事实。被告妨害或侵害了原告权利后,原告采取的救济措施。

 

(5)应当列明的其他与各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相关的事实。

 

3.5.12 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主体信息。从案件事实发生至原告提起诉讼期间,原告和被告诉讼主体变更情况以及各方在案件中的地位。

 

(2)已取得涉案权利的主要事实。

 

(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

 

(4)损害发生的事实。

 

(5)权利救济的事实。

 

(6)应当列明的其他与各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来源、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相关的事实。

 

3.5.13 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律师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的,应当列明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

 

3.5.14 理由部分的描述应当与受理法院相关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相兼容。在该部分应当列明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和借鉴的其他案例,结合陈述的案件进行简要的论证,此证明所有诉讼请求成立所需的要件事实全部获得证据支持。

 

3.5.15 理由部分的结尾句的表达格式为:“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6 证据模块

 

3.6.1 证据模块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和住所”两部分组成。

 

3.6.2 “证据和证据来源”列入依本指引第2.4.9条制作的“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并作为民事起诉状的附件。

 

3.6.3 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要件事实有证人证实的,应当制作“证人清单”,证人清单就当列明证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以及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3.7 辅助模块

 

3.7.1 民事起诉状的正文下方,应当标明“此致”,并列明致送的具体受案法院。受理法院名称必须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7.2 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起诉人及签署日期。起诉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签署日期应当与计算诉讼请求使用的暂定日期保持一致。签署日期中的数字应当使用中文大写格式,例如: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

 

3.7.3 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起诉人本人签名并捺印,如果起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捺印,并旁注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与起诉人间的关系。起诉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3.7.4 民事起诉状为多页的,应当按团队规定进行装订,然后由起诉人加盖骑缝章。加盖的骑缝章应当覆盖所有页数并保证不影响对文件内容的阅读。起诉人为自然人的,由起诉人本人在骑缝处捺印,起诉人为无民事行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在骑缝处捺印。

 

3.7.5 民事起诉状原则上与相应的证据一并装订成册。如果受理法院不准将民事起诉状与证据一并装订的,则按受理要求的份数另行准备单独的民事起诉状。

 

3.7.6 民事起诉状的份数在满足受理法院要求的基础上,需另行制作两份,一份提交客户留存,一份交由经办律师使用。

 

4.其他

 

4.1 民事起诉状提交受理法院前,必须进行反自认审查,避免与事实不符的自认。

 

4.2 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

 

4.3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进行调整。

 

4.4 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受理法院对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出台新规定或提出新要求的,本指引的相关内容需进行相应调整。

 

4.5 民事起诉状中专业用语和日常用语应当与法律规定和受理法院裁判文书保持一致。如果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受理法院就相关专业用语和日常用语进行统一或调整的,本指引中的相关用语需进行相应统一和调整。

 

4.6 如果立案部门不接受民事起诉状的清单表达方式,可去掉每个事实表述前的编号,在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排版。

 

4.7 团队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时,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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