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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少伟:北大STL法学教育的12345|高杉LEGAL × 北大STL

professionals)为主要目标。其实也就是法律职业教育,只不过,“职业教育”这个词在中文语境经常有更狭窄的意义(vocational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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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 × 茅少伟|如何贯通中国法的教育与实践

「高杉LEGAL」自2014年1月19日发表第1篇《民商法实务书单》公号文章以来,至今已持续发布1000余篇民商法实务原创文章。这个以“中国民商法实务的研究与分享”为方向的研究平台,一直站在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的最前沿,为法律实务界打造了一个全新的“民商法实务生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Peking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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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高杉LEGAL

题问: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如何救济?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救济作者|陈慧玲(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urachenlawyer)*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均构成对另一方享有的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实务中如何认定?另一方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案例对此问题做梳理。一、概述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共同共有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基于民法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违背另一方意志,擅自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均构成对另一方享有的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二、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从财产类型上,侵犯的共同财产可能是资金、房产或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从行为类型上,可能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案件中,对于侵犯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在审查内容和细节上,可能存在诸多差异。笔者主要针对其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未能涵盖共同财产的全部类型及侵权行为的全部种类。(一)案涉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是否存在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首先应审查案涉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共同财产,也就没有再继续审查的必要了。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终字第816号胡某诉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胡某认为被告周某隐藏其持有的滨江公司75%的股权并起诉并要求分割,周某辩称滨江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周某某,股权属周某某所有。法院根据股东间的协议、第三人周某某的出资验资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周某仅是滨江公司的挂名股东,其在滨江公司不享有实际股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周某在滨江公司股权的请求证据不足”,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五终字第327号唐某某诉乔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民事判决书中,尽管支付购房定金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综合该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案涉房屋是上诉人乔某某“离婚后购买的个人住房,应归上诉人所有;既然如此,上诉人也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二)对方是否知晓如果一方处分财产的行为,另一方知晓并同意,就应当认为双方对财产处分达成了一致。只有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违背了对方意志,才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违背对方意志,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知晓但并不同意,但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对方当时并不知晓,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否知晓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是否知晓属于主观状态,往往需要结合客观事实加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案件事实显示对方知晓,就应当认定对方并不知晓。以下是认定对方是否知晓的常见角度和思路。1、一方存在积极的隐藏行为、对方努力查询无果,对方明显不知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17号和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于1990年提出与被告离婚时,曾申请本院对被告是否有以其本人、原告及其三个子女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查询并予以保全,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查询到。在离婚案的庭审中,原告也主张被告有存款,但被告以‘有存款但无可奉告’为由予以回答。从讼争的80笔存款看,原、被告离婚时确未对此分割。故被告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从举证责任角度认定对方不知晓。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提字第0003号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新丰别墅23号房产不包括在离婚时双方的房产清单中,且该别墅是李某某经手由他人建造且一直为李某某所控制。现黄某某主张其离婚时不知道该别墅,李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未隐匿。然李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应当认定新丰别墅23号是李某某离婚时隐匿的财产。”3、从案件细节、常理推断对方是否知晓。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971号葛某与王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葛某是否知晓王某1从葛某工资卡中283880元购买车辆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该工资卡,葛某认可放置家中,主要用于双方日常消费,其定期会从该卡中支取现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双方均知悉密码。该笔支出发生于2015年,综合该工资卡持有和使用情况,葛某主张其在几年后的离婚诉讼中才知晓该笔款项的支出,不符合常理。其次,葛某与王某1均认可该款项已用于支付王某2名下车辆的首付款,车辆购买后一直由王某1支配使用,且葛某承认王某1在支取该款项前曾与其提及置换新车一事,只是对用其工资卡支付车辆首付款不知情,其称置换新车后车辆贷款亦由其偿还,故综合车辆的购买、使用及购车款的支付情况,葛某主张其对于王某1自其名下工资卡支取83880元用于购车的事实不知情,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葛某知晓并同意,王某1不存在隐藏、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4、涉及兜底条款时是否知晓的认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兜底条款,就直接认定另一方对于案涉财产是知晓的,仍需要审查兜底条款是否包含案涉财产。一方面需要从兜底条款的文字表述判断是否确实包含案涉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并不知晓也不能认定兜底条款中包含案涉财产。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842号李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孙某虽称购房之事已经告知李某,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说。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套房产如何分割未做表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虽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签订时,李某对案涉房屋并不知晓。(三)资金的支出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异常1、资金正常支出与非正常支出的区分从财产类型上看,对共有资金(如银行存款)的侵犯行为的认定相对复杂,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支出中往往包含了相当大比例的日常生活支出,需要把侵犯夫妻共有资金的行为即资金的非正常支出和家庭正常支出区分开来。这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双方婚姻持续时间长、账户数量较多、账户收支较频繁且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体现得更为明显。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4822号伍某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伍某某主张邓某隐藏了1260万元夫妻共有资金,在举证方面,伍某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邓某51个银行账户2000年至2018年的明细及伍某某的3个账户2000年至2012年的明细审阅分析并做出《会计报告书》,报告认为,已知银行账户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有超过1000万去向不明。法院认为:“伍某某上诉主邓某隐藏了1260万夫妻财产未作分割,其依据是邓某从2008年至离婚长达十多年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数学累加。因为婚姻生活中家庭生活消费纷繁复杂,司法不应当也不可能对当事人整个婚姻期间的财产变动进行审核,可供分割的财产系离婚时尚存的财产。”尽管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观点有些简单粗暴,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但是也确实反映出将转移资金的行为从家庭正常支出中区分出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从审查标准上看,笔者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9899号傅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的观点比较有参考性。该案中法院认为“需从款项支出的目的性、惯常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具体审查时,一般会先看资金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再看是否存在合理解释。2、资金支出是否异常对于资金支出是否异常,常见的考量因素是金额大小及间隔时间的长短。短时间内的大额资金支出更容易被法院认为属于异常支出。当然,金额大小没有普适标准,需要与夫妻的消费习惯结合来判断。在前述(2020)粤01民终24822号伍某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中及书面意见上双方的只言片语中可以看出,双方都存在着大量的奢侈消费问题……双方都有浪费式开支的习惯。在这个背景下邓某的所谓‘支出异常’反而是正常情况——是其不重视节约,大手大脚花钱习惯化的表现。但即使是奢侈消费,也是夫妻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不能以转移财产论处。”尽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但二审改判是针对判决其他内容,对于账户支出是否异常,二审法院的结论与一审并无不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2933号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李某、张某二人创办、经营公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中产生大额收入、支出属于正常现象”。3、是否存在合理解释。对于存在异常的资金支出,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对此进行解释,同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据对自己的解释加以证明。在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26号尤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尤某某在2018年4、5月期间的两笔大额取现明显存在异常,尤某某应举证证明这些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尤某某并无证据充分证明上述事实”,认为尤某某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尽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但即便当事人对于自己针对资金支出提出的解释并无有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个案情况,法院仍有可能会采纳此种解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511号朱某与辛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朱某主张分割辛某某银行账户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发生的七笔转账及支取钱款,辛某某称款项系借款、支付手术费及资助亲属等日常开销,尽管并无进一步的举证,仅有与辛某某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第三人的陈述可以印证,但法院仍然采纳了辛某某的解释,理由是:“此七笔钱款支取均发生在朱某起诉离婚一年前,且陆陆续续达2年之久,非离婚前短时间内形成。辛某某向本院作出钱款去向的解释说明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辛某某对钱款的去向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及人情往来需要。考虑到朱某与辛某某之间离婚诉讼系朱某提起,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辛某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朱某提出的几笔异常支出中,有一笔取款2.5万元经法院核实系朱某自己支取,尽管在裁判理由中并未列明,但这一细节无疑会使得朱某陈述的可信度在法官面前大打折扣。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2778李某与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李某主张的骆某某名下某账户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ATM取款10笔共计5万元,李某主张骆某某隐藏转移财产,骆某某抗辩是应李某的要求取款,部分款项给李某作为生活费,部分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尽管对此骆某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仍然认为:“一审法院考虑骆某某负担家庭支出的实际情况,结合款项的取款时间及金额,对此骆某某的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三、受害方的权利救济方式及请求权基础分析(一)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存在侵犯共同财产行为的情况下,对受害方来说,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最为常规的救济方式。《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的表述,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也明确了《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包含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诉讼前,因此不论该种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何时,均可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三点需特别注意。1、“可以”而非“必须”,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从条文表述上来看,即便法院认定一方存在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并非必须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少分,具体比例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已失效,简称《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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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如何顺利从“限消”中“脱身”?|高杉LEGAL

如此我们更能理解实践中解除消费措施的案例,成功率较高的案例往往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纯的“打工人”的情况。比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复630号执行决定书中,法院表示: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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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烂尾,按揭贷款该谁还?|高杉LEGAL

高杉峻按:本文所论问题,牵涉较广,争议较大,我个人所持观点与本文作者并不相同。但一如「高杉LEGAL」发文惯例,不求唯一正确结论,但求促进有价值的深入讨论。也欢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法律同行继续赐稿。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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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如何顺利从公司“脱身”?|高杉LEGAL

其中,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752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说理较为充分,该案也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39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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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新设规则之评析及修改建议|高杉LEGAL

《公司法修订稿》第52条第3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抽逃出资)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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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被解除吗? |高杉LEGAL

当然,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拘束力,与有效合同存在明显差异。但需要追问的是,这种差异是否如此之大,以至于在解除的适用上能够做出明显的区分?这涉及对成立未生效合同拘束力的认识。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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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LEGAL书单

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类型、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需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形成之诉应当明确需变更权利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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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高杉LEGAL

【男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名称】的全部股权,无论【女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经营管理,该股权及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增值或其他任何收益均始终为【男方】个人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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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不平等条约”的婚前协议?|高杉LEGAL

1.明确生育补偿,包括职业中断补偿。在婚前协议中约定"青春损失费"大概率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生育补偿、职业中断补偿,只要表述的好,得到支持的概率极大。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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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规避竞业限制义务?|高杉LEGAL

结合上述判决,似乎对劳动者来说,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无论任职岗位如何,都将被法院认定为可适用主体。然而,就目前可查到的法院裁判而言,劳动者仍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将自己认定为不可适用主体。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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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勇敢独立的法律人|高杉LEGAL

此次修订出版,在本手册于2019年首次出版时收入的47篇文章中,保留了31篇,同时新增了37篇,而且收入的全部68篇文章都已根据《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做了全面更新。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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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行为,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高杉LEGAL

高杉峻按:借名买房,在审判和执行环节,近年来都是热点问题。本文作者就该问题展开了详实的实务分析,是办理同类案件的有力参考。不过就该问题的趋势性判断上,我和作者并不一致,(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判决,应理解为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将趋向于从严认定的信号。题问:如何认识司法实务中的借名买房行为?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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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第二版自序

此次修订出版,在本手册于2019年首次出版时收入的47篇文章中,保留了31篇,同时新增了37篇,而且收入的全部68篇文章都已根据《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做了全面更新。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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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第二版自序

此次修订出版,在本手册于2019年首次出版时收入的47篇文章中,保留了31篇,同时新增了37篇,而且收入的全部68篇文章都已根据《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做了全面更新。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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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设计?|高杉LEGAL

编者按:竞业限制条款问题,是劳资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法律行业多见从用人单位角度的阐述,本文亦是如此。在此,诚邀有意的法律同行从劳动者角度撰写关于此话题的文章并赐稿。题问: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设计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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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LEGAL书单

王军|《中国公司法学》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丁亮华|《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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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LEGAL书单

王军|《中国公司法学》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丁亮华|《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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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LEGAL书单

王军|《中国公司法学》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丁亮华|《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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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价款”的效力及其后果|高杉LEGA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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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基础之检讨|高杉LEGAL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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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如何安全托付?|高杉LEGAL

上文提到选择多个顺位的保护人了。在笔者过去10多年的工作经验中,选择第二顺位的保护人往往不存在困难,绝大部分客户选择了配偶,个别客户选择了成年的子女。但是在选择后续顺位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犹豫。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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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从事案例研究,发现活的法律|LEGAL书单

王军|《中国公司法学》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丁亮华|《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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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中国卖方如何数据合规?|高杉LEGAL精选文章

卖方要准备什么?卖方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公司的数据安全合规水平,使公司对买方更有吸引力,获得更高的估值。为了这个目的,卖方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侧重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数据安全合规准备: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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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先生谈民法的学习与研究|高杉LEGAL精选文章

题注:下面这篇谢怀栻先生谈民法学习的方法问题的文章,是二十多年前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民法硕士研究生时向谢老求教的结果。当时,我因学习民法中遇到了各种困惑而无法求解,故冒昧写信给谢老。信中提了大约十几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他老人家的一些指点。谢老收信后,专门打电话给我,约我去他在西直门的家中谈一谈。于是,我和杨明宇、肖皞明等几位师弟们一起去先生家中,同时,还带着录音笔,希望将老人家的谈话记录下来。回来后,我们根据录音整理出了这个稿子,并经过谢老的同意刊登出来了。最初,这篇访谈文章刊登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当时起的名字是《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论问题》。事实上,这并不准确。因为谢老在访谈中不仅谈到了如何学习民法,更是涉及到了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的问题。故而,后来再刊登的时候,我将文章的名字改为《谢怀栻先生谈民法的学习与研究》。此后,我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随王利明老师攻读博士。2003年博士毕业,我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每年都会在不同场合给清华法学院的同学们推荐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对他们有所助益,帮助解决他们学习法律中的一些困惑。时光荏苒,二十多年过去了!谢怀栻先生去世,至今也已十七年了。二十多年中,我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民事立法和民事审判也在不断发展,尤其是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也即将要颁布了。应当说,经历了二十多年,谢老在文中指出的那些问题有些已经解决了,当然,还有些一直在解决的过程中。今年五一期间,高杉LEGAL的高杉峻主编与我微信联系,说他又反复温习了几遍谢怀栻先生的这篇访谈后,觉得该文对于广大读者仍有很大的教益,希望我能够授权在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
202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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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风险,企业如何把控?|高杉LEGAL精选文章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类(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因此相应的违约金请求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存在着不确定性。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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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建工司解,出现了哪些变化?|高杉LEGAL精选文章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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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第13版|高杉LEGAL精选文章

高杉峻:在微信公众号兴起之前,该借条范本就已发布于我的个人微博之上,这些年来,该范本及书写注意事项广为流传(绝大部分转载或改编均未获得本人授权)并被参考使用,采用该借条中不同于传统借条的特殊表述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即可发现大量判决。但此点发现也说明,再好的借条范本本身也不足以阻止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至多是能减少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争议点。本次修订,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和最高院对借贷司解的最新修订,对相关用语做了调整。借条范本及借条书写注意事项(第13版)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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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是否有出庭及发言资格?|高杉LEGAL精选文章

“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律师助理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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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类纠纷,如何应对?|高杉LEGAL精选文章

此外,四川、河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引类文件中,也对这个问题上做了专门规定,并且几个地方高院的意见非常统一,这个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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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访谈:高杉LEGAL的背后|高杉LEGAL精选文章

编者说明:本文是2020年10月「金线法律视野」对高杉峻老师的一次访谈。此次重新发布,纳入「高杉LEGAL精选文章」系列。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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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职业的优缺点及从业之道|高杉LEGAL精选文章

具体点说,就是相对专业、相对稳定、收入相对较好。“相对专业”是跟从事非法律岗位的人来说(法律出身的人转行的很多),“相对稳定”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相对高收入”主要是相对于司法部门而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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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写作指要|高杉LEGAL精选文章

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但不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表述。此点要求与论文规范、日常写作习惯均存在冲突,但是与法院判决的写作习惯一致,可以方便法官书写判决时引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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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法律检索标准流程|高杉LEGAL精选文章

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指导全国民事审判。在「高杉LEGAL」微信公众号首页对话框中回复关键词:“民事”,即可下载该套丛书历史总目录。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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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实务中应如何把握?|高杉LEGAL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极易混淆,关于两者的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六盘水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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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经验谈|高杉LEGAL精选文章

法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但凡在参与商业项目时能适当展现对项目相关的商业逻辑的把握,不仅容易取得本企业业务团队的信任,也能赢得外部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或者其他外聘专业人士)的尊重,利于法务工作的开展。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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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能否排除执行?|高杉LEGAL

第一,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相对公平公正。此时可以参考,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只要协议约定基本是公平公正的,一般不会是恶意逃避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配偶一方往往是净身出户。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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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经验谈|高杉LEGAL精选文章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应该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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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风险,企业如何把控?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类(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因此相应的违约金请求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存在着不确定性。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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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新版序言|LEGAL书单

企业合规的确是一个“好玩”的课题,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法学前沿领域。对于所有喜爱《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读者,我表达由衷的感谢。我同时期望,读者可以从该书的阅读中获得更多的愉悦和灵感!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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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隐名股东遇上强制执行|高杉LEGAL精选文章

上述两条规定均源于商事外观主义基本原则,即相对人基于登记外观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决定,即便该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亦应推定该权利外观真实有效,以保证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持交易安全。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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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LEGAL书单

王军|《中国公司法学》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丁亮华|《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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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杉峻:《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自序|LEGAL书单

最后,还要特别感谢高杉LEGAL评审团的全体成员,是你们的认真评审和辛勤付出,塑造了「高杉LEGAL」、《民商法实务精要》和《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的文章品质。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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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的讨论决策过程,如何真正了解?|LEGAL书单

中国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并非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能直接决定裁判结果,而是需要提交所在法庭/审判庭的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目前,国内已经出版的,原汁原味记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对案件的讨论及决策过程的,仅有如下四本书:1、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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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的讨论决策过程,如何真正了解?|LEGAL书单

中国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并非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能直接决定裁判结果,而是需要提交所在法庭/审判庭的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目前,国内已经出版的,原汁原味记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对案件的讨论及决策过程的,仅有如下四本书:1、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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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LEGAL书单

编者说明:本文系姚明斌老师此前发表在知乎的回答。为方便大家入手王泽鉴老师的著作学习,编者在文中插入了相关图书链接。怎么读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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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序言|LEGAL书单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子儋、陈丹洪、孙劼、奚静鹏、余琳琳、秦浩、刘强、刘果、张兰兰、石英琳、鲍鹏峰等同学,也曾向笔者指出了本书第一版中的手民误植之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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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从事案例研究,发现活的法律|LEGAL书单

编者说明:“从事案例研究,发现活的法律”的标题,系编者取自王泽鉴老师如下文章。《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序言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