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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高院:转发视频刻意删除原视频标识,另以不显眼形式标注著作权人名称,同时以醒目方式标识自己署名并修改作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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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整理: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福建高院:【“汤圆酱”表情包案】利用公有领域的表达方式、素材再创作形成的作品的侵权比对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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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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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以销售为目的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亦须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庆奇、三分之二(武夷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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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提供专利技术并怠于披露专利权的,可能被认定默示许可实施其专利——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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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妥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数额认定难题;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精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廖生堡、詹谦与上海悦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列三案

【链接(无判决书)】


七、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案

【链接(无判决书)】


八、出口定牌加工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贴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格里什科公司与天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链接(无判决书)】


九、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协同、高效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链接(无判决书)】


十、企业高管离职后不得将其掌握的原企业技术成果通过申请专利方式据为己有——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案

【判决书链接】



一、一审原告夏洁等4人诉讼请求

1.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夏洁等4人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夏洁等4人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

2.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杨安娜、邓梦杰表演者权的行为,并向杨安娜、邓梦杰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3.判令河南电视台在市级报纸上向夏洁等4人公开赔礼道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电视台承担。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福州中院):

1.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支付报酬2000元;

2.驳回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福建高院):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2.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侵害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著作权;

3.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赔偿损失含合理支出的费用5000元;

4.驳回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上诉请求。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福州中院):

夏洁等4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4人系涉案视频的创作人,杨安娜、邓梦杰表演了涉案视频,故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对涉案视频享有表演者权。夏洁等4人在本案中主张河南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视频,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河南电视台系在与“嘿嘿诶嘿”进行沟通并明确得到回复“可以”后才将涉案视频发布到其抖音号,且在视频下方标注了“来源:嘿嘿诶嘿”,即河南电视台在其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是经过了夏洁等4人的许可,并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至于使用涉案视频是采取转发或下载的方式并不影响该“许可使用”的成立。虽然河南电视台抖音号上使用的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夏洁等4人主张河南电视台侵害涉案视频修改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福建高院):

(一)河南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系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夏洁等4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不得行使。

1.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问题。作品的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性。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抖音编辑向夏洁等4人征询发布案涉视频时,承诺“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从抖音上下载视频修改后发布。从抖音上下载视频,视频左上角、右下角会有视频来源抖音号的标识。但从发布的视频来看,河南广播电视台刻意将视频自带的来源标识删除,而且以与字体背景相近颜色的白色字体出现2-3秒的方式标注“来源嘿嘿诶嘿”,如非特意说明,难以引起观看者的注意。与此同时,河南电视台在视频上方显著醒目用红色字体标识“HNR映象网”。标注视频来源是实现作者署名权的方式。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以一般观看者不易察觉的方式标识“来源嘿嘿诶嘿”,加之醒目的标注“HNR映象网”,使人造成对作者身份的混淆,该标注方式难以实现双方关于标注作品来源约定的目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在视频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2.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夏洁等4人虽然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但是前提条件是“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抖音视频未按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约定标注作品来源,夏洁等4人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因此河南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3.关于侵害修改权的问题。修改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映象网发布视频时,未直接发布原始视频,而是删减了视频、添加标识、变更背景音乐后发布。映象网对作品进行修改未征得视频著作权人夏洁等4人许可,侵犯了夏洁等4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夏洁等4人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河南广播电视台主张的该视频直接下载的设置,曾向夏洁等4人征询能否提供原始视频,夏洁等4人虽未提供原始视频但应当视为知悉且默许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侵害表演者权利的问题

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邻接权的产生源于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新成果的需要。即邻接权所保护的是无法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权利。因此,当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一致时,当事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邻接权被著作权所吸收,应当一并主张。本案原始视频作品系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四人共同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在本案中共同主张。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系为拍摄诉争视频而进行的表演,二人因创作完成视频已经享有著作权,并由四人共同主张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所主张的表演者权已经被著作权所吸收,可以通过主张著作权而获得保护。杨安娜、邓梦杰主张著作权的同时又主张表演者权,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不知

裁判日期:不知



判决书正文



夏洁、河南广播电视台、林青青、杨安娜、邓梦杰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民终1751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青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梦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仁海,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强,河南广播电视台全资子公司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与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马兰花、被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广播电视台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河南广播电视台获得了夏洁等4人许可。“转发”的点击量和流量是归属于原视频和原账号,类似于提供链接,而“下载后上传”的点击量和流量是归属于新上传的账号。夏洁等4人的回复“可以”仅是同意“转发”,而不是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下载后自行上传在河南广播电视台的抖音账号上。在著作权人未明确授权“下载后重新上传”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即认为夏洁等4人未授权。


二、一审判决未查明涉案视频的署名情况,遗漏河南广播电视台故意隐去夏洁等4人原有的署名“@嘿嘿诶嘿”,剪辑后视频从第一秒到最后一秒在醒目位置持续出现“@映象网”以及“@映象网创作的原声”这一重要事实,认为河南广播电视台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剪辑后的视频从第一秒到最后一秒,在视频醒目位置持续出现的是“@映象网”以及“@映象网创作的原声”,原视频的“@嘿嘿诶嘿”却被刻意删除。2即使在视频最后出现了“来源嘿嘿诶嘿”,也只是一闪而过,且字体十分模糊,若不施以很强的注意力根本难以察觉,就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言,只会误解为河南广播电视台创作的视频。3即使法院认为河南广播电视台已征得许可下载并重新上传,河南广播电视台也未按照聊天记录中所言“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已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


三、一审判决未查明河南广播电视台截取视频的实际情况,遗漏河南广播电视台删除了原视频中最为重要的一句话“向努力学习的我们表以崇高的敬意”,而且改变了视频的背景音乐,认为“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夏洁等4人未授权河南广播电视台修改视频,河南广播电视台改变了原视频系侵犯了修改权。夏洁等4人创作的视频是要体现大学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原视频中最为重要的一句话是“向努力学习的我们表以崇高的敬意”,但河南广播电视台删除了。夏洁等4人原视频的背景音乐为《答对了》,河南广播电视台剪辑后给视频配上的背景音乐为《欢乐斗地主》。


四、河南广播电视台的抖音号因涉案视频获得的浏览量高达636万次,且表演者权和著作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应分别予以保护,一审法院判令河南广播电视台支付报酬2000元明显过低。涉案作品在河南广播电视台抖音账号上的浏览量为636万次,点赞量为8.7万次,转发量为8370次,评论量为2400余次,给夏洁等4人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直接为河南广播电视台带来了大量的流量,河南广播电视台从中获取了较高的收益。此外,夏洁等4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付了一定的开支,包括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河南广播电视台答辩称,请求驳回夏洁等4人的上诉请求。一、在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与夏洁等4人沟通的过程中,首先曾明确提出:“您好,你还有原视频吗?不加配乐的”。夏洁等4人回应:“原视频就是这一个,只有这一版”。从这一段沟通可以明显看出,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对该条视频的使用不是要“原版照搬”,而是要进行二次加工。在此后的全部沟通中,夏洁等4人从未提出所谓的“提供链接”,不提供“下载后上传”。另外,在抖音的视频发布设置中,发布人可以在发布设置时关闭“允许下载”选项。经浏览夏洁等4人的抖音账号,除了今天的案涉视频之外,前后多条视频均设置关闭了“允许下载”选项。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可以将今天的案涉视频下载编辑发布,除了是依照普通人的“客观认知”从事此项工作之外,还意味着,夏洁等4人对稿件可以“下载”编辑的行为明知。在案涉视频被使用之后,夏洁等4人多次与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沟通以及一审庭审时,从未提出过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形式和方法的问题。夏洁等4人对“转发”的单方认知是其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主观“言辞”,不足以支持夏洁等4人的诉求。在醒目位置出现的是@映象网(字样)问题:这是发布该视频的“平台”或者“作者”的名称。这是平台设置的问题,不是作者可以自由设置的。“@映象网创作的原声”问题:抖音平台曾经有一项功能设置:在发布抖音视频作品时,抖音平台会自动为该作品配置或者推荐一首音乐,如果不选择平台推荐的音乐,那么在这一首作品中原始配置的音乐,就会被识别并被标注为XXX创作的原声。关于视频署名:无论是至今仍留存的该视频、双方沟通过程中的视频截图还是河南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公证处公证文件均显示,该署名一直都在,包括在一审中原审夏洁等4人提供的公证处公证文件都可以看到。在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与夏洁等4人沟通的全部过程中,双方从未对署名的方式以及长短进行过约定,即便是稿件发布之后,夏洁等4人向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提出“质疑”期间,亦未提出过署名方式的诉求。


二、河南广播电视台对案涉视频的使用中进行了署名。无论是夏洁等4人的起诉状还是庭审之中,夏洁4人一直强调的是,河南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以及未给予其署名的问题。一审庭审的审理之后均明确,河南广播电视台是经过许可并给予稿件署名的。


三、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素材的剪辑是正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河南广播电视台获得了夏洁等4人的使用许可,在夏洁等4人进行许可的时候并未有任何关于“不能编辑修改原始素材”的表示。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作品的发布者不能对作者原始稿件进行编辑。


四、一审法院已经审理并判决河南广播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夏洁等4人一审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侵权赔偿也就无从谈起。在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以及夏洁等4人沟通的全部过程中,双方从未对稿费支付的问题进行过约定,即便是稿件发布之后,夏洁等4人向河南广播电视台小编提出“质疑”期间,亦未提出过稿费支付的诉求。河南广播电视台未从该视频播放获得任何收益;夏洁等4人也没有提供其作品具有价值的任何证据。夏洁等4人为本案支出的任何费用均与河南广播电视台无关。


河南广播电视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河南广播电视台无需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支付报酬2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2.依法追究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3.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河南广播电视台因处理本案而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河南广播电视台在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系经过夏洁等4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在认定河南广播电视台不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又判令河南广播电视台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支付报酬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


二、夏洁等4人主张的“报酬权”并非强制性规定,河南广播电视台可以不支付报酬。著作权作为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当事人有权利主张也可以选择放弃该项权利。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报酬权”并非著作权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一审证据一中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编辑聊天记录中的内容表达,双方从未进行过关于报酬的约定,夏洁等4人亦未表达过对于涉案视频获得报酬的期待与主张。在实际工作中,作者免费授权平台或者媒体使用其作品的情况并不鲜见。夏洁等4人在双方沟通涉案视频的使用过程中,从未进行报酬主张的行为即是放弃报酬权利的默示。夏洁等4人在起诉状中的“报酬权”权利主张系单方事后主张,该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并未制定类似短视频的付酬标准,而媒体通常稿费标准大多在几十元到百元左右,特别优秀的作品也无非两百元左右。在本案一审已查明:夏洁等4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许可他人(获得过)使用的报酬(的情形)。因此,本次涉案视频是否具有“价值”或者“价值”几何并未有任何可供参考的“标准”。而一审判决针对本案的判决一旦成为先例,将会给所有的“创作者”留下一个可供自由选择的“漏洞”,任何人都可以先行授权再行反悔,然后据此获得“收益”。同时,这也将成为所有“媒体”的梦魇,任何一个人都会成为一个潜在的“被侵权者”,任何一家媒体都会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动的侵权者”,这一结果将会令这个社会失去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交往判断,那就是“信任”。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四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夏洁等4人先“授权”后“维权”以及夏洁等4人明知自己已经授权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并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为,显系“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惩戒。


夏洁等4人答辩称,夏洁等4人回复“可以”,仅仅是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转发,在抖音当中有分享和转发的按钮,所谓的转发指的是提供链接,最终流量应该属于视频的发布人。但是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视频是未经许可下载后故意地覆盖了夏洁等4人的信息,在我方的取证可以看到夏洁等4人的视频下面是打了马赛克的,本来视频中是有夏洁等4人的具体信息的,他还加上了“@映象网”和“@映象网”创作的原声。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法院认为重新上传的行为是已经征得了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夏洁等4人有权利因为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使用而获取报酬,且对方应当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依照规定或者本法规定获得报酬,这是著作权人必然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河南广播电视台所称的非强制性的规定。夏洁等4人经过精心构思和设计创作了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夏洁等4人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所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对夏洁等4人的恶意诋毁。


夏洁等4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夏洁等4人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夏洁等4人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2.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杨安娜、邓梦杰表演者权的行为,并向杨安娜、邓梦杰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河南电视台在市级报纸上向夏洁等4人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电视台承担。


事实和理由:夏洁等4人系福建农林大学同一寝室的在读大学生。2021年12月29日,夏洁等4人经过精心设计和构思,共同创作完成了一个名为《新概念打牌》的视听作品,表演者为杨安娜、邓梦杰,并于当晚11时,首次将该视听作品公之于众,发表于抖音平台上,抖音名为:嘿嘿诶嘿,抖音号为:heiheieihei1。2021年1月4日,夏洁等4人发现河南电视台未经许可,在抖音平台上擅自将夏洁等4人拥有著作权的视频发布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映像网官方抖音号”中,并且删除了原视频中的署名水印,在视频醒目位置贴上了河南电视台“映像网”的名称。该视频在短短数天内获得了近9万点赞量,近9000次转发和近2500条评论,严重侵犯了夏洁等4人共同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等权利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


河南电视台辩称:河南电视台对视频节目的使用已获得夏洁等4人许可,依法不构成侵权。2022年1月3日上午9点21分,映像网抖音账号值班编辑通过抖音添加发布《新概念打牌》短视频的抖音账号“嘿嘿诶嘿”为好友并取得联系,向其表达了使用该视频作品的意愿,“嘿嘿诶嘿”于当日14时24分回复“可以”。后“嘿嘿诶嘿”于2022年1月4日00时27分联系映像网编辑,提出转发的视频中看不到视频来源,映像网编辑回复可以给其发视频截图,证明已标注视频来源,同时在映像网官方账号艾特“嘿嘿诶嘿”并置顶,也提出可以配合撤稿,但直至河南电视台接到传票,“嘿嘿诶嘿”一直未予以回复。该视频至今在抖音账号“映像网”中处于可查看状态,在此期间,夏洁等4人亦未提出过稿酬要求或者类似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共同出具《著作权声明》,载明:四人于2021年12月29日共同创作了一个名为《新概念打牌》的视听作品,表演者为杨安娜、邓梦杰,创新性地以各类学生奖状替代传统扑克牌,由两人进行对决,意在展现和激发当代大学生奋发向上、勇于追求的精神;四人于2021年12月29日晚11时,首次将该视听作品公之于众,将其发表于抖音平台上,抖音名为“嘿嘿诶嘿”,抖音号为“heiheieihei1”;该视听作品系四人共同构思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共同享有。


2022年1月6日,夏洁向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2年1月6日,夏洁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经公证处进行清洁性检查后的手机,打开“抖音”APP,输入手机号码以及所获取的短信验证码后,出现抖音名为“嘿嘿诶嘿”(抖音号:heiheieihei1)的页面,在该抖音号下找到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名为《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并对该视频进行了录制,后通过点击该视频的发布者之一“映像网”的头像进入“河南广播电视台映像网官方抖音号”的主页,找到一个名为《女生宿舍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并对该视频进行了录制,视频下方备注有“来源:嘿嘿诶嘿”,显示点赞量为8.7万,转发量为8370。2022年1月12日,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2)闽玉融证内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并将取证过程中的截屏、录屏作为附件。河南电视台对其官方抖音号上播放的视频与夏洁等4人主张的视频内容一致不持异议,且表示因原视频长度为1分多钟,其在发布的时候截取了其中20余秒,夏洁等4人对此予以确认。


河南电视台提交了映像网抖音编辑与“嘿嘿诶嘿”的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2022年1月3日09:21映像网:您好,我是河南电视台映像网的小编,想将您发布的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发布到我们网站的抖音号上,并会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如果您不同意,可以随时提出,我们会配合撤稿。


2022年1月3日14:24嘿嘿诶嘿:可以。


2022年1月4日至5日之间,双方还就视频是否标注来源以及置顶问题进行了沟通,映像网抖音编辑于2022年1月5日00:01回复称“如果实在不行,我们也会配合您撤稿。”,“嘿嘿诶嘿”未予回复。夏洁等4人确认“嘿嘿诶嘿”由4人共同经营。


以上事实有夏洁等4人提交的《著作权声明》、(2022)闽玉融证内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取证视频和河南电视台提交的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夏洁等4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4人系涉案视频的创作人,杨安娜、邓梦杰表演了涉案视频,故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对涉案视频享有表演者权。夏洁等4人在本案中主张河南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视频,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河南电视台系在与“嘿嘿诶嘿”进行沟通并明确得到回复“可以”后才将涉案视频发布到其抖音号,且在视频下方标注了“来源:嘿嘿诶嘿”,即河南电视台在其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是经过了夏洁等4人的许可,并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至于使用涉案视频是采取转发或下载的方式并不影响该“许可使用”的成立。虽然河南电视台抖音号上使用的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夏洁等4人主张河南电视台侵害涉案视频修改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虽然在许可使用涉案视频时,双方并未对有关报酬进行约定,但鉴于河南电视台实际使用了涉案视频,依法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夏洁等4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许可他人使用的报酬,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类型、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电视台支付夏洁等4人报酬2000元。


综上,河南电视台在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系经过夏洁等4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夏洁等4人要求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河南电视台应当向夏洁等4人支付相应的报酬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支付报酬2000元;二、驳回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负担200元,由河南广播电视台负担100元。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河南广播电视台映像网官方抖音号”发布的《女生宿舍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在视频上方醒目位置始终出现红色“HNR映象网”标志,视频下方其中2-3秒左右用白色字体标识“来源嘿嘿诶嘿”。视频上下端为原视频放大的浅色打马赛克背景。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的问题;二、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应否赔偿夏洁等4人损失的问题。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表演者权的问题


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系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夏洁等4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不得行使。1.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问题。作品的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性。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抖音编辑向夏洁等4人征询发布案涉视频时,承诺“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从抖音上下载视频修改后发布。从抖音上下载视频,视频左上角、右下角会有视频来源抖音号的标识。但从发布的视频来看,河南广播电视台刻意将视频自带的来源标识删除,而且以与字体背景相近颜色的白色字体出现2-3秒的方式标注“来源嘿嘿诶嘿”,如非特意说明,难以引起观看者的注意。与此同时,河南电视台在视频上方显著醒目用红色字体标识“HNR映象网”。标注视频来源是实现作者署名权的方式。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以一般观看者不易察觉的方式标识“来源嘿嘿诶嘿”,加之醒目的标注“HNR映象网”,使人造成对作者身份的混淆,该标注方式难以实现双方关于标注作品来源约定的目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在视频作品中署名的权利。2.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夏洁等4人虽然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但是前提条件是“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抖音视频未按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约定标注作品来源,夏洁等4人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因此河南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3.关于侵害修改权的问题。修改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映象网发布视频时,未直接发布原始视频,而是删减了视频、添加标识、变更背景音乐后发布。映象网对作品进行修改未征得视频著作权人夏洁等4人许可,侵犯了夏洁等4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夏洁等4人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河南广播电视台主张的该视频直接下载的设置,曾向夏洁等4人征询能否提供原始视频,夏洁等4人虽未提供原始视频但应当视为知悉且默许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侵害表演者权利的问题。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邻接权的产生源于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新成果的需要。即邻接权所保护的是无法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权利。因此,当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一致时,当事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邻接权被著作权所吸收,应当一并主张。本案原始视频作品系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四人共同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在本案中共同主张。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系为拍摄诉争视频而进行的表演,二人因创作完成视频已经享有著作权,并由四人共同主张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所主张的表演者权已经被著作权所吸收,可以通过主张著作权而获得保护。杨安娜、邓梦杰主张著作权的同时又主张表演者权,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应当赔偿夏洁等4人损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夏洁等4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河南广播电视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夏洁等4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以夏洁等4人未向河南广播电视台提出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可以免费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河南电视台未歪曲作品主旨,损害表演者形象,对夏洁等4人主张要求河南电视台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提起诉讼,系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和保护。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改判。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侵害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著作权;


三、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赔偿损失含合理支出的费用5000元;


四、驳回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河南广播电视台负担200元,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广播电视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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