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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IP控控
2024-08-26

整理:方晓红律师团队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来源:知产财经


2022年福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擅自使用企业的保密技术信息为竞争对手开发产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余某某、杨某、刘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罪案

【链接(无判决书)】(1)擅自使用企业的保密技术信息为竞争对手开发产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对涉行业元素标识的仿冒混淆认定,可结合行业主体声明、标识创造和运用情况等决定是否对该标识予以专有保护以及保护强度的高低——厦门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元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2)厦门中院:铸远公司对视频中的水印图标享有权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对权利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易造成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易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山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3)福建高院:“鼓浪屿”商标经权利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擅自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后获得的商誉不应作为其使用他人字号行为合法化的判断依据——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4)福建高院改判:泉瓦特斯擅自使用天津瓦特斯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当标识相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由同一主体享有时,两类标识的知名度可相互辐射——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与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书链接】(5)厦门中院:大连优迅侵害厦门优迅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养公司”)经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授权取得第21685377号“”商标、第29303332号“”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同时有权自行就涉及上述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维权活动。三养公司经调查发现,由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公司”)生产、泉州泉港育智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育智商行”)销售的华统火鸡面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与第29303332号“”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图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华统火鸡面的外包装与三养公司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极为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三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统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同时赔偿三养公司经济损失99万元。华统公司辩称,案涉包装属于火鸡面的通用包装,不具有显著性,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三养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包装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三养食品株式会社自2016年起在搜狐、腾讯、网易、新浪等各大媒体平台对三养火鸡面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且三养火鸡面在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上有较大的销售数量和购买评论,足以认定三养火鸡面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养火鸡面的包装整体以黑色为主基调,包装由左上角的“SAMYANG三养”标识、左侧的喷火小鸡图案、右上方的盛有方便面的平底锅图案、右下方的红色韩文字样及黄色中文“火鸡面”字样等要素组成,将各设计要素进行富有美感的独特排列组合,使其具有与其他品牌的方便面包装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三养火鸡面所使用的包装因其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性,视觉效果突出,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的整体形象与三养公司的三养火鸡面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火鸡面作为一种方便食品,在包装材质与包装图案、颜色、文字、布局的排列组合上有很大的设计自由度。从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来看,整体以黑色为背景,包装正面印有喷火鸡、平底锅、红色及黄色的文字,总体的颜色、图案大小、布局近似,仅喷火鸡细节、平底锅中的内容物、文字内容等局部存在差异,就整体构图与各辨识性要素来看,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与三养火鸡面的包装构成近似。由于三养火鸡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造成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华统公司擅自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特有商品包装,具有攀附三养火鸡面的主观意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华统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三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商品的包装通过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品质和企业的商誉,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关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与某种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本案综合考虑案涉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以及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范围、程度、形式等因素,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对于同类案件合理认定行业通用包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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