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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提示 | 美国“新伊朗行政令”发布

蒲凌尘 中伦视界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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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2015年伊朗与中、英、法、德、俄、美六国以及欧盟达成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并将在缓冲期后重新实施针对伊朗的与核有关的制裁。在发布此声明的同时,美国总统同时发布了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11,指示美国财政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采取必要行动来执行他的这一决定。


根据美国总统的指示,各部门和机构为涉及伊朗的相关经济活动分别设定了90天和180天的缓冲期。此外,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也酌情撤销或修改了与JCPOA有关的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018年8月6日,标志着90天缓冲期的最后一天。美国总统发布了2018年8月6日“重新对伊朗实施某些制裁”的行政令(“新伊朗行政令”),重新实施被第13716号行政令撤销或修改的5个行政令的有关规定。“新伊朗行政令”在2018年8月7日东部夏令时间(EDT)上午12:01分生效。此外,OFAC先前发布的某些缓冲期的通用许可证(GL)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018年8月6日晚上11:59分失效,现将“新伊朗行政令”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新伊朗行政令(New Iran Executive Order)的主要规定


第一条规定:如下人员现在或以后在美国境内的或为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将被封锁,并不得被转让,支付,出口,支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1. 自2018年8月7日起,为伊朗政府购买或获取美国银行票据或贵金属提供实质性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财务,物资,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服务支持


2. 自2018年11月5日起,为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NICO(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旗下总部位于瑞士的投资公司)或伊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Iran)提供实质性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财务,物资,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服务支持;


3. 自2018年11月5日起,为下述人员提供实质性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财务,物资,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服务支持:


A.任何包括在由OFAC维护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和被拒绝交易人名单(SDN List)中的伊朗人(除了财产和财产权益仅根据第13599号行政令被封锁的伊朗储蓄机构)

B.任何其他包括在SDN List中的人,依据本条(a)款或13599号行政令,它们的财产被封锁(除了财产和财产权益仅根据第13599号行政令被封锁的伊朗储蓄机构)


4. 根据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IFCA)第1244条的相关规定,如下人员亦会受到制裁:


A.位于伊朗的能源,航运或者造船行业;

B.伊朗的港口运营商;

C.故意为伊朗能源、航运或造船行业营业的人,伊朗港口运营商或者包括在SDN List中的伊朗人的活动提供重大的财务,物资,技术或者其他支持,或者提供商品、服务支持;


第二条规定:若外国金融故意为以下活动进行或促进任何重大金融交易,则其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境内开设代理账户或存款账户,或被禁止在美国境内维护前述账户,或对其维护前述账户设置严格的条件:

1. 自2018年8月7日起,向伊朗出售,提供或转让与伊朗汽车行业相关的重大商品或服务;


2. 自2018年11月5日起,代表以下人员:包括在SDN List中的伊朗人(除了财产和财产权益仅根据第13599号行政令被封锁的伊朗储蓄机构)或任何其他包括在SDN List中的人,依据本行政令第1条(a)款或13599号行政令,它们的财产被封锁(除了财产和财产权益仅根据第13599号行政令被封锁的伊朗储蓄机构);


3. 自2018年11月5日起,与NIOC或NICO进行交易,除了出售或提供给NIOC或NICO伊朗制裁法案(ISA)第5(a)(3)(A)(i)款所述的产品,且产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低于该条款规定的适用美元门槛;


4. 自2018年11月5日起,为了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源自伊朗的石油和石油产品;或


5. 自2018年11月5日起,为了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源自伊朗的石化产品。


第三条规定:实施了如下行为的人,可能会受到“新伊朗行政令”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相应制裁措施:

1. 自2018年8月7日起,故意参与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让与伊朗汽车行业相关的重大商品或服务的重大交易;


2. 自2018年11月5日起,故意参与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源自伊朗的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3.自2018年11月5日起,故意参与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源自伊朗的石化产品的重大交易;


4.是上述1-3条确定的人员的继任实体(successor entity);


5. 拥有或控制上述1-3条确定的人员,并且知晓以上人员参与了上述规定所述的行为;或


6. 为上述1-3条确定的人员拥有或控制,或与其具有共同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同时故意地参与了上述1-3条所述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对实施了上述第三条中规定的行为的人员,美国政府可能对其施加如下制裁:

1. 禁止为其出口提供进出口银行贷款、信贷或信贷担保;


2. 禁止对针对其的商品或技术出口签发特殊许可;


3. 如果受制裁实体是金融机构,则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主要销售商;和/或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基金的储存库;


4. 禁止其从事政府采购;


5. 禁止其高管和控股股东入境美国;


6. 对其主要行政职员或具有相似职能的职员实施上述1-5条所列的制裁措施。


第五条规定:对实施了上述第三条中规定的行为的人员,美国政府可能对其施加如下制裁

1. 禁止美国银行一年内向其提供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或信贷服务;


2. 禁止其从事外汇交易;


3. 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任何信贷或支付服务;


4. 对其现在或之后位于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拥有、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封锁,并不得被转让,支付,出口,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理;


5. 禁止美国人向其投资或购买大额资产及债券;


6. 限制或禁止从其向美国进口的权利;


7. 对其主要行政职员或具有相似职能的职员实施上述1-6条所列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规定:有关里亚尔(伊朗货币)的规定,即对于自2018年8月7日起实施了如下行为的外国金融机构,美国政府会禁止其在美国境内开设代理账户或存款账户;或禁止其在美国境内维护前述账户,或为其维护前述账户设置严格的条件;或者,美国政府会对其现在或之后位于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拥有、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封锁,并不得被转让,支付,出口,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理:


1. 故意进行或促成与购买或出售伊朗里亚尔有关的重大交易,或以伊朗里亚尔汇率为基础的衍生,互换,期货,远期或其他类似合同; 或


2. 在伊朗境外持有重大的以伊朗里亚尔为单位的基金或账户。


第七条规定:实施了如下行为的人,其现在或之后位于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拥有、控制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将被封锁,且不得被转让,支付,出口,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1. 自2013年1月2日起,进行与向伊朗人民转移商品,包括农业商品,食物,药品以及医疗设备有关的腐败或其他活动;


2. 自2013年1月2日起,进行与挪用源自上述第一款所述的商品销售或再销售活动的收益有关的腐败或其他活动;


3. 自2012年8月10日起,故意转让,或促成向伊朗、基于伊朗法律成立的实体、受到伊朗政府管辖的人或伊朗国民的商品或技术转让,前述商品或技术可能被伊朗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或代表前述人员行事的人用来犯下严重侵犯伊朗人民人权的罪行;


4. 自2012年8月10日起,故意提供与已转移到伊朗的货物或技术有关的服务,包括与硬件,软件或专业信息、专业咨询,工程或支持服务相关的服务。前述服务可能被伊朗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或代表前述人员行事的人用来犯下严重侵犯伊朗人民人权的罪行;


5. 自2009年6月12日起,参与和伊朗相关的审查或其他活动,这些活动禁止,限制或对伊朗公民行使言论或集会自由权力的行为进行惩罚,或限制其获取印刷或广播媒体,包括促进或支持伊朗政府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故意实施的频率操纵活动,该活动使得伊朗政府能够阻止或限制国际信号;


6. 为本条1-5款中所述的行为或根据本条规定财产及财产权益被封锁的个人提供实质性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财务、物质、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服务支持;或


7. 为根据本条规定财产及财产权益被封锁的人所拥有或控制,或代表、意图代表其行事。


第八条规定:“新伊朗行政令”的第8条继续执行第13628号行政令第4条的制裁,即禁止为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且在美国境外设立或存续的实体明知而直接或间接与伊朗政府或受其管辖的人进行交易,如果前述交易在由美国人或位于美国境内的人进行交易的情形下会被第12957、12959、13059号行政令以及本行政令第1条和第15条禁止的话。

第九条规定:“新伊朗行政令”的第9条规定到:“新伊朗行政令”撤销并取代第13628号行政令以及第13716号行政令。



二、“新伊朗行政令”中对一些重要术语所作界定


1. “伊朗汽车行业”(automotive sector of Iran)一词是指在伊朗生产或组装轻型和重型车辆,包括客车,卡车,公共汽车,小巴,皮卡车和摩托车,以及与前述车辆相关的原始设备制造和售后零件制造;


2. “知晓”(knowledge)或“故意”(knowingly)一词是指行为人实际知晓,或应该知晓该行为,情形或结果;


3. “石化产品”(petrochemical products)一词包括任何芳烃、烯烃和合成气体及其衍生物,包括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氨、甲醇和尿素;


4. “石油”(也称为原油)(petroleum)一词是指存在于自然地下储集层的以液相形态存在的烃类混合物,其在通过地表分离设施后在大气压下仍保持液态;


5. “石油产品”(petroleum products)一词包括未经加工的油,液化石油气,戊烷,航空汽油,汽油,石脑油型喷气燃料,煤油型喷气燃料,煤油,馏分燃料油,残余燃料油,石油化工原料,特殊石脑油,润滑油,石蜡,石油焦,沥青,公路油,蒸汽气和通过加工获得的杂项产品:原油(包括伴生气凝析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该术语不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甲醇和其他非石油燃料;


6. 针对上述规定中出现的“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这一概念,根据OFAC官网伊朗制裁部分的FAQs可知,在对其进行界定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规模、数量、交易频率;

(2)交易的性质;

(3)管理层意识的程度以及交易是是否构成固定的行为模式的一部分;

(4)交易与被拒绝交易人间的联系;

(5)交易对成文法的目标的冲击;

(6)交易是否涉及欺诈性实践;以及

(7)美国财政部在个案基础上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标准(7)属于开放式兜底条款,赋予了执行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 相关贸易风险提示


今日生效的制裁举措禁止伊朗使用美元,禁止汽车行业、金属(包括黄金、贵金属)及矿产(包括石墨、铝和钢铁等)与伊朗的双向贸易。此外,这次美国财政部发布的“新伊朗制裁令”不仅恢复了先前被撤销的5个行政令,同时对其相关规定进行了扩展,因此其制裁范围更广。


更有甚者,美国总统特朗普进一步表示:美国将与同伊朗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密切合作,以确保制裁得到全面执行;未能断绝与伊朗业务往来的个人和实体将面临严重后果。以上信息皆表明了美国政府打击与伊朗进行业务往来的个人和实体的决心。因此,与伊朗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汽车、能源等行业的企业)应高度重视此次美国对伊朗制裁措施的恢复并确保自身涉伊业务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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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蒲凌尘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WTO/国际贸易, 反垄断与竞争法,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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