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胜诉,同人小说第一案宣判;那些年你不知道的同人文
第2090期文化产业评论
2018年8月16日,历时两年,“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宣判。宣判结果认定《此间的少年》在情节上对金庸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该作品借助金庸名气提升了知名度,并通过出版发行获利颇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间的少年》除了“网络文学”之外,它还有一个特别的印记——同人文,由此也注定埋下了它此后“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的结局。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同人文”。
作者 | 清羽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3857字 | 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提到江南,熟悉网络文学的人不会不知道他。在第十届中国作家榜上,江南凭借其作品《龙族》系列收获3200万版税,荣登榜首。他是“九州创想”系列的开创者,去年播出的《海上牧云记》即改编自“九州”旗下的一部作品《九州牧云记》。
但更多的人可能不知道,他真正发迹是凭借23岁那年,怀着一颗憧憬金庸武侠世界的心与一份对母校北大的怀念写下的——《此间的少年》。
当年这本书之所以能火,就妙在其将“黄蓉”“郭靖”“令狐冲”“段誉”等多部金庸作品中的主角,毫无违和感的化用在全新的故事情节里,让读者在阅读中自动脑补出这些江湖侠士要是“穿越”到现代校园,竟然和普通人一样,会青涩地谈一场恋爱,会纠结如何当好一个班干部。
《此间的少年》于2002年出版,至今再版4次,总共收获近百万版税。2016年,金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此间的少年》告上了法庭。2年后,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治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定杨治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江南也对判决做出了回应:
这桩被社会称为“同人文第一案”的侵权案,是否暗示着所有的“同人文”都要凉了?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同人文”。
什么是同人文?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The name of other's colleagues think that the text),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的作品。
此词源于日本,原指动漫产业中喜好原作的粉丝们,发挥自己的创作力,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多表现为同人文或者同人画作。国内的同人文发展至今,大致可概括为利用某部影视、动漫或文学作品的情节、人物、背景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小说。
其实,有很多我们不曾注意到的文学作品,似乎都可归为同人文。以古代四大名著为例。其周边相关作品几乎都与同人文息息相关。
首先,《红楼梦》。稍有点文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曹雪芹只完成了该书的前八十回,而后四十回由高鹗续写,由此可将后四十回看作“红楼梦同人之高鹗续写版”。
其次,《水浒传》。说到《水浒传》,你首先想到的是梁山好汉、江湖义气。反正肯定不会立马想到西门庆与潘金莲。然而,一本《金瓶梅》就将西、潘二人作为主角,重新架构了一本只关风月,只讲世俗的世情小说。借用原作人物及关系重新布局谋篇,是同人文创作的惯用伎俩。
再次,《三国演义》。你知道它的全名叫《三国志通俗演义》吗?作为一部历史小说,《三国演义》中的人物及历史背景全部来自《三国志》。尽管后者是史书,而非小说,但广义上来看,《三国演义》是《三国志》同人文无疑。
最后,《西游记》。西游IP应该是被开发成同人作品最多的IP了,古今中外无一不有。从网文《悟空传》,到周星驰的《大话西游》,再到日本的《龙珠》,你想得到的,想不到的,都与原版《西游记》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借用原作故事背景、人物、情节再度创作,就是同人创作无疑。而享有“网络第一书”的《悟空传》就是《西游记》的同人文啊。
所以,为什么同人文旺盛发展至今,相安无事许多年,今朝才有了“同人文第一案”?它究竟不合法在哪里?
同人文究竟合不合法?
总结文学创作的侵权案,大概会涉及到的两方面,一为著作权侵权,一为不正当竞争。前者多指情节雷同构成的抄袭,而后者则是一部作品“碰瓷”另一部作品,借对方的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同人文”创作的合法性判断,无外乎也会涉及以上两种类型。
著作权侵权
通常来讲,著作权侵权的判别非常难。判定一部作品抄袭另一部作品,主要是看它有没有利用其情节、背景以实现对该作品主人公性格的塑造。比如像剧情衍生类的同人文,就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实现情节扩写,达到了对原作品情节的实质性利用,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侵权。比如高鹗续写后四十回的《红楼梦》,放在今天看,就对原版《红楼梦》造成著作权侵权。
而多数同人文会选择将原著中的人物安插在全新的故事背景中,就如《此间的少年》。虽然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但是将其放置在一个新环境下展开情节描写,本质上没有利用金庸作品情节以塑造人物性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所以,判定一部同人文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要根据其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定。
不正当竞争
在《此间的少年》判决中,脱离“著作权侵权”的江南,依然没能摆脱“不正当竞争”的宣判。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自己作品,对任何有可能造成原作品利益损失的同人作品,起诉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方面,除了原作者作为版权所有方,起诉可能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同人作品,掌握作品版权的第三方平台也会通过这种途径保护其IP。如签下诸多作者和作品的网络文学网站。2017年,手握《鬼吹灯》版权的起点,起诉原作者天下霸唱。宣称他之后出版的同人文《摸金校尉》,对《鬼吹灯》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文学生态的日益健全和成熟,同人文创作成为了第三方平台,即网络文学网站为扩大其储备IP增量的商业手段之一。这种操作的合法性前提,在于网站已经掌握了原作作品的版权,因此对后续发布在自己网站上的同人文创作,是没有法律问题的甚至是鼓励的。
比如2006年的起点就在掌握《鬼吹灯》版权后,举办了一场同人文创作大赛。赛后优秀作品的版权,同样归起点所有。由此,网站同时掌握原作与同人文作品的版权,哪里还有侵权案的原告与被告?
因此,不正当竞争虽然是掣肘“同人文”发展的关键,因为几乎所有的同人文创作但凡涉及商业化,一定会构成对原作品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目前同人文,尤其是网络文学同人创作,大多是网络文学网站商业化布局的自我拓展,所以避免了这部分同人文会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那些火爆到比肩原作的同人文
说到那些火到能超越原作的同人文,有两部作品绝对不可忽略。即国外的《五十度灰》和国内的《盗墓笔记》。但有趣的是,两部作品都涉及商业化,但都没有遭到原作者的起诉,也是奇事一桩。这又为何呢?
《五十度灰》——《暮光之城》同人文
电影《五十度灰》于2015年在美国上映。在2011年,《五十度灰》三部曲几乎问鼎《纽约时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畅销书排行榜榜首。
《五十度灰》的巨大成功几乎让人忘记了它的来路——《暮光之城》的同人文。
《五十度灰》最初发表在美国一个火爆的同人小说论坛里。作者詹姆斯利用了《暮光之城》里的男女主角的人物名称,并进行了情节改写。之后为了能够出版发行,詹姆斯删去所有与《暮光之城》的相似痕迹,并更改了男女主角的名字。
尽管情节不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无法否认的是,最初《五十度灰》的大批受众都是《暮光之城》的忠实粉丝。正是有了这些粉丝基础,才有了后续《五十度灰》出版发行的可能。
这也是所有同人文一旦涉及商业化,必然对原作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症结:你是借助原作的粉丝基础火起来的。
有趣的是,尽管媒体及原著书迷对詹姆斯极度抨击,《暮光之城》的原作者却对此一笑了之。她表示从未读过《五十度灰》,认为“那不是我的风格,与我无关”。可见,只要原作者放弃起诉,哪怕同人文进行商业化运作并获得巨大成功,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盗墓笔记》——《鬼吹灯》同人文
这件事情更加有趣。如果说《五十度灰》是原作者公开表示不追究,那《鬼吹灯》的原作者天下霸唱,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尽管所有人都知道《盗墓笔记》是《鬼吹灯》的同人文,连南派三叔本人都明确表示如此。
这些年,《盗墓笔记》火的一塌糊涂。相关IP授权遍布广播剧、话剧、游戏、电影、网剧………几乎所有能实现的改编都在运作中。尽管《鬼吹灯》的书粉义愤填膺,也依然掩盖不了“盗墓笔记”已经脱胎为一个独立IP的事实。
因为天下霸唱早在2006年就将《鬼吹灯》系列的全部版权卖给了起点中文网。2007年,起点中文又将《盗墓笔记》的版权收获囊中。直到现在,天下霸唱本人都没有任何一部自己已经完成的书的版权。而南派三叔却逐步收回其作品的影视改编权,并成立南派泛娱进行IP授权及运营。
可见,只有作为版权所有者,才有权利起诉其同人文存在“不正当竞争”。
结语
同人文的发展并不会因为一部《此间的少年》侵权就折戟,尤其是对那些“同”的是“西游记”等已经超越版权保护期限的文,或者是被版权所有者默许的文。但是,其余同人文,若想摆脱法律诟病,必然要放弃商业化。毕竟,版权所有者是保留起诉权利,并不代表他真的永远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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