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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杨琢孔:刑罚的烙印(二)| 刑罚对公民从业、任职方面的附随性后果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条反映了刑罚除了直接施加于犯罪行为人的各种制裁外,还会对其未来的工作带来一些的附随的法律后果,这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极为关心的问题。不同的刑事处理结果对犯罪行为人未来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也显著不同,所以当事人在争取无罪判决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会积极申请不起诉、争取免予刑事处分,或请求判处缓刑等较轻刑事处理结果,希冀尽量减轻刑事处罚的同时,也尽量降低对自己未来的不良影响。笔者兹将刑罚附随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内容梳理成文,错漏之处,请予指正。(本篇主要梳理刑罚对公民从业、任职方面的影响,对升学、出国、劳动关系等其他方面的影响将在下篇进行梳理)
现有法规规定的刑罚对公民从业、任职的影响,从影响期限上,可以分为有期限限制和没有期限限制,例如我国《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8条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为公务员,为无限期。从是否限定具体犯罪类型来看,可以分为有限定和无限定。例如《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不设置犯罪类型的限制。从是否限定犯罪主观状态来看,有的法规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犯罪,例如《拍卖法》第1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从是否限制刑罚的种类来看,有的法规作出了限制,例如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下面将细分各个领域阐述刑事责任对公民从业、任职的影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为公务员。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
法律依据:《法官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第一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法律依据:《检察官法》第13条第一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8条第二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7.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26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8.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村委会成员。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9.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从事律师职业。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7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10.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无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担任公证员。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3.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4.有犯罪记录的,不得从事幼儿园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9条第二款:“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5.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保安。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16.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两年的,无法注册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已经注册的,受刑事处罚将被注销医师执业资格、乡村医生职业资格。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15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第16条第二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4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18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
17.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138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8.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无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法律依据:《会计法》第40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第13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
19.因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5年的,或者因非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3年的,无法申请注册建造师。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20.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无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16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1.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尚未满3年的,无法申请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
法律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第22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22.本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其他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本人将无法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工作。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07]117号)》第17条:“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2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从事导游职业。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5.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法律依据:《拍卖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6.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的,无法申请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7.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的,无法申请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0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8.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29.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的,无法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30.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5年的,无法申请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7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31.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取得保险精算师资格。
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公告》第(三)3条:“报名材料:……3、无违法犯罪记录、金融监管处罚记录和无执业不良记录证明(上述情况须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第二条:“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监管处罚”。
32.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6.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等情况下,无法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21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7.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32条第一项:“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8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第30条第四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8.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五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的、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39.有故意犯罪记录的,无法担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项:“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0.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1.因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种子法》第75条第二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76条第二款:“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4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4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法律依据:《代表法》第49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5.被判处刑罚的,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接受调查的,不得提名或者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7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46.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
法律依据:《驻外外交人员法》第7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7.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8.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无法为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授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19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9.有些地区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不得担任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管理细则》第5条:“市局技防办对申请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审核以下材料:……(五)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0.有些地区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无法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12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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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琢孔
杨琢孔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刑民交叉业务中心副主任。
杨琢孔律师为前资深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人、侦查办案能手、十佳政法干警等十余项称号,获三等功两次,所负责的部门多次荣获嘉奖;2016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及正在办理一系列重大案件, 包括“e租宝”非法集资案、“安心贷”非法集资案、国远资产公司非法集资案、厦门“蟠桃会”传销案、合肥“鑫金涛”传销案、长春某上市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等重大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航天集团703所、大唐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目前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及刑民交叉争议解决案件。
电话:17710229107
邮箱:yangzhuokong@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xuhonglia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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